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2號
- 上訴人
-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閻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皇樺律師
- 複代理人
- 壽若佛
- 被上訴人
- 廣漢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卿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廣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廣漢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為廣漢科技有限公司,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為廣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