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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呂太郎劉坤典徐福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2號

上訴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複代理人
壽若佛
被上訴人
廣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卿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廣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廣漢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為廣漢科技有限公司,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為廣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徐福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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