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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吳謀焰許紋華李瑜娟

  • 當事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6號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陳志雄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祝文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鐘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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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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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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