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即、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6號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陳志雄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祝文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鐘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