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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蕭艿菁黃豐澤賴劍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3號

上訴人
鍾溪圳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上訴人
鼎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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