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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宗權周玫芳林曉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4號

上訴人
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上訴人
方俞心(原名方玉)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翁健祥律師

      李詩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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