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文傑律師
- 被上訴人
- 崇賢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信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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