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6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被上訴人
崇賢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