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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呂太郎詹文馨劉坤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3號

上訴人
集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桂英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謝政曄
被上訴人
五兆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井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複代理人
吳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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