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勞上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陳韋達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聖鐸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學立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重球
- 訴訟代理人
- 羅瑞洋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麗玢律師
- 被上訴人
- 世丞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威順
- 訴訟代理人
- 黃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威順為被上訴人世丞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復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世丞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世丞公司)已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解散,並選任清算人為王威順,有世丞公司股東同意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90頁),惟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王威順為世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