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原告
-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啟明
- 原告
-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聖志
- 原告
-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錦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煥程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侯旻伸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侯旻伸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煥程律師
- 被告
-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張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倫律師
- 被告
- 李恒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宣頤律師
- 被告
-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古嘉諄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怡廷律師
- 被告
- 石月烘(即郭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郭伯洋(即郭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郭立晴(即郭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如蓉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潘怡廷律師
- 被告
- 林華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雪鳳律師
- 被告
- 賴永吉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連錦為原告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07年2月27日宣示判決在案;原告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7年1月15日由章民強變更為連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於107年2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