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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

再審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石木欽簡色嬌林婷立陳欽賢張國勳

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          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即移送機關監察院
代表人
張博雅
代理人
李弘毅
代理人
陳姵綸
代理人
蘇慧娟
代理人
再審被告即
被付懲戒人
陳鴻斌
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懲戒案件,本庭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庭上開判決理由欄三、㈣第10至12行「該案件審判長迴避原因消滅,林文舟法官代理原因消滅,而提案回復原事務分配之配置,由公懲會代理委員長林堭儀擔任該案審判長,亦經出席法官一致決議通過……」,應更正為「又因林文舟法官臨時提案其就該案是否有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條第8款之迴避事由?如有迴避之事由,迴避之後是否回復原事務分配之配置,由林代理委員長擔任本案審判長繼續審理?經出席法官一致決議『本案因審判長代理原因消滅,回復原事務分配之配置,由林代理委員長堭儀為本案審判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9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

二、查本庭民國108年2月14日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中如主文所示的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司法院職務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石木欽

         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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