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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裁定

111年度懲聲字第4號

聲請閱卷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梅月曹瑞卿林英志

聲請人
司法院
代表人
許宗力
代理人
陳映慈

任德昌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懲字第3號懲戒案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11年度懲字第3號懲戒案件卷宗,或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亦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授權訂定之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第1項所明定。上揭規定,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審理,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之規定 ,皆得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經聲請人依1l0年度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被付懲戒人曾平杉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情事,違失情節重大,決議由聲請人依法官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嗣被付懲成人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本院職務法庭(下稱本庭)審理。因本庭通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以關係人之身分到庭陳述意見,為利訴訟程序進行,爰依法聲請許可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宗,並得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等語。

三、經查,本件前經聲請人召開l10年度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被付懲成人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情事,違失情節重大,乃決議由聲請人依法官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案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本庭審理,本庭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0條第2項規定,通知聲請人以系爭案件之關係人身分,於l11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雖聲請人並非系爭案件之當事人,惟係負責法官法第51條移送程序及相關人事管理之機關,堪認聲請人就系爭案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系爭案件卷宗,或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法官法第60條第1項、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 、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參審員 楊添圍 參審員 林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英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筱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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