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04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王志湧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040 號被付懲戒人 王志湧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壹、按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 貳、本件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以: 一、被付懲戒人王志湧為新北市蘆洲區公所(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前為臺北縣蘆洲市公所)課員,經查渠於 87 年 5 月間調任原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以下簡稱蘆洲市公所)秘書室總務職務期間,負責採購、發包等業務,與該所前主任秘書程啟雄(兼代民政課長,現已調任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主任)經辦禮品採購案過程,為使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媚之蒂公司,該公司之負責人、總經理分別為顏麗華及徐益祥)順利得標,前開四人共同基於圖利媚之蒂公司之概括犯意聯絡,被付懲戒人與程啟雄於經辦該所禮品採購案時,竟不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原臺北縣政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買定製變賣財物方式之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比價,明知違背法令,仍於媚之蒂公司參與承包該所禮品採購時,將採購商品種類、規格等,應秘密之國防以外消息,事前洩漏予顏麗華、徐益祥,以渠等主管之招標程序,蓄意排除其他廠商參與投標,同時不依規定程序公開招標比價,故意延遲寄發公告,不通知當地有關公會轉知會員參加投標、比價,任由媚之蒂公司持其他廠商估價單參加投標,虛偽比價而得標,不法圖利媚之蒂公司。 二、有關本案相關犯罪事實茲臚列如下: (一)蘆洲市公所 87 年教師節旅行箱採購案: 蘆洲市公所依編列之經費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採購 87 年度教師節禮品贈送轄內 1,463 名教師,經市長黃劍輝於 87 年 9 月 14 日核定,另爭取議員補助款加列100 萬元,合計 250 萬元(後追加至 270 萬元)。顏麗華於 87 年 7 月初,即透過管道知悉,蘆洲市公所教師節禮品將採購旅行箱及大致規格,並向廠商洽詢上述規格之航空旅行箱,嗣程啟雄及被付懲戒人於 87 年 9 月初某日,果決定採購如上規格之旅行箱,並將此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徐益祥。嗣蘆洲市公所於 87 年 9月 17 日張貼招標公告,程啟雄及被付懲戒人迴避原臺北縣政府 86 年 10 月 27 日 86 北府主二字第 406466 號函「250 萬元以上之採購案應採公開招標」之規定,逕以公告比價方式辦理,程啟雄、顏麗華乃自行找盈勵興業有限公司及尚好百貨行 2 廠商陪標,並由媚之蒂公司填寫標單及準備押標金一併投寄蘆洲市公所,以符合 3 家廠商形式比價之規定。程啟雄、被付懲戒人為協助媚之蒂公司得標,被付懲戒人竟於同年 9 月 23 日公告期滿之當日下午 5 時下班前,始將通知原臺北縣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於同日(87 年 9 月 23 日)前至蘆洲市公所領取圖說,並應於同年月 24 日前將參與競標之函文,交付秘書室以平信郵寄,致使其他廠商根本無從得知以參與投標。開標結果,媚之蒂公司果然以 247 萬 5,000 元得標,因而不法標得上開採購案,獲得得以販賣上開商品予蘆洲市公所之不法利益。 (二)87 年重陽敬老毛毯採購案: 87 年 8、9 月間蘆洲市公所辦理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編列預算 520 餘萬元,程啟雄、被付懲戒人二人事先已決定採購標的為毛毯 5,570 條,為圖利媚之蒂公司,竟於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之前,將前開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徐益祥。經徐益祥、顏麗華於同年 8、9 月間向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田公司)探詢,該公司有前開數量毛毯庫存。上開禮品採購案於 87 年 9 月 28 日,由民政課呂勝霖簽文,會總務課被付懲戒人,並由程啟雄批示辦理後,顏麗華隨即於同年 10 月 1 日代表媚之蒂公司,與王田公司簽定買賣契約,約定採購數量為 5,570 條,蘆洲市公所始公告招標重陽節禮品案,採購標的規格、數量,一如前述媚之蒂公司與王田公司所訂之契約及規格,且約定交貨期限僅 8 日,然若於無庫存情形下,紡織業照正常程序生產前開數量毛毯,需費時 2至 3 月,一般廠商根本無法在短短 8 天內完成交貨,因此使其他本有意參加投標之廠商卻步。顏麗華與徐益祥為達成形式上至少 3 家廠商參與投標以符合公開招標作業之規定,向鉅谷企業有限公司、詠晴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借牌照參與投標,顏、徐二人並替該兩家陪標廠商支付押標金共約 96 萬餘元,開標結果由媚之蒂公司以 467 萬8,800 元得標(底價為 490 萬元),媚之蒂公司因而不法標得上開採購案,獲得販賣上開商品予蘆洲市公所之不法利益。 (三)88 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 蘆洲市公所預算以 190 萬元採購 88 年度兒童節禮品贈送轄內國小學童,文經會該所主計室主任簽註「依據投標規範規定公告比價(應係公開招標之誤)辦理」,經市長批示如主計擬。上開兒童節禮品經蘆洲市學童於同年票選結果為照相機與文具組。程啟雄、被付懲戒人得知票選結果後,將所需禮品之數量等,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顏麗華,由顏麗華先行向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和公司)以每組 65 元之價格,訂購 5,000 組文具組合。為使媚之蒂公司順利得標,由被付懲戒人於 88 年3 月 22 日簽請,將本件採購案由市長批定之公告比價採購方式,改成不需公告之通訊比價方式辦理,經程啟雄於同年月 23 日批示如擬,惟被付懲戒人故意遲至同年月 26 日始用印發文,並僅通知媚之蒂公司及徐益祥提供之龍和公司、明德辦公用具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郵寄邀商比價公函之廠商,且該公函未及發出,即由徐益祥於 3 月 26 日用印當日,由發文小姐處取走,並交付前開 3 家公司投標單並出具押標金支票給被付懲戒人,以符合 3 家廠商形式比價之規定,開標結果由媚之蒂公司以 188 萬 6,410 元得標。後因公所預算不足刪減採購,以 117萬 3,808 元核付貨款,媚之蒂公司因而不法標得上開採購案,獲得販賣上開商品予蘆洲市公所之不法利益。 三、本案被付懲戒人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524 號刑事判決:「程啟雄、王志湧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末經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更(二)字第 307 號刑事判決:「王志湧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被付懲戒人仍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98 年台上字第 7799 號刑事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在案。被付懲戒人前開違失情事,並經新北市蘆洲區公所 100 年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 10 次會議決議移付懲戒。 四、被付懲戒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案經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更(二)字第 307 號刑事判決在案,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之情事堪予認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19 條之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議等語。 叁、查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王志湧上揭違法失職行為,依移送意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89 年度偵字第 16932 號起訴書影本所載,其行為終了日,分別為:87 年9 月 24 日(上揭旅行箱採購案)、87 年 10 月 2 日(上揭重陽節敬老毛毯採購案)、88 年 3 月 26 日(上揭兒童節禮品採購案),距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移送本會懲戒之日 100 年 8 月 1 日,均已逾 10 年,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之情形,應為免議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李 唐 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