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168 號

違法失職公懲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168 號

被付懲戒人
吳傑人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議。

理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吳傑人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能凜於檢察官身分,潔身自愛,竟利用職務上偵查犯罪之機會,得知其所承辦案件之女性當事人聯絡方式,憑藉檢察官之權勢,假藉談論案件為由,私下邀約見面,而向當事人要求性行為,或猥褻當事人逞其私慾,利用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不正利益,甚至以剝奪行動自由之方法為之;或私下邀約見面出遊,發展親密關係,趁機要求發生性行為,時在 88 年至 95 年間,為被付懲戒人先後任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時,受害女性多人,分係被付懲戒人承辦偵查案件之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告、證人,嚴重踐踏司法官箴,違失事證明確。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失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三、經查被付懲戒人因上揭違失行為,涉犯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收受不正利益罪,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5 年度偵字第 21184、21530 號),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犯強制猥褻罪,又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7 條之不悖職收受不正利益罪並論處罪刑(95年度矚訴字第 4 號)。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8 年度矚上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論以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 7 年 6 月,褫奪公權 5 年。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4191 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復以 99 年度矚上更(一)字第 2 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認定被付懲戒人明知其為有調查、追訴犯罪職務之檢察官,於 95 年 6 月間,對於偵查案件證人傳喚方式或送達處所之決定係屬其職權,而以此職務行為要求證人配合與其發生性行為則屬不正利益,竟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之犯意,要求證人配合與其發生性行為等情,論以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7條之不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 7 年 6 月,褫奪公權 5 年。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 101 年 1 月 12 日以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55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以上事實,有上揭各該刑事判決正本或影本及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101 年 2 月 1 日刑三101 台上 255 字第 1010000008 號函附卷可稽。

四、被付懲戒人既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受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應認已無再為本案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吳傑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情事,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168 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失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