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32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青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22 號被付懲戒人 陳青勇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被付懲戒人陳青勇自 97 年 2 月 1 日起擔任前臺中縣立中平國民中學(現已改制為臺中市立,下稱中平國中)校長。98 年 7 月間,該校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9 款規定辦理 98 學年度午餐團膳採購案,總金額預計為新臺幣(下同)1,412 萬 340 元,經被付懲戒人依職權勾選評選委員並辦理公開招標,於 98 年 8 月 3 日決標由貝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貝佳公司)、香豪佳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香豪佳公司)、飪珍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迦南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迦南地公司)及潔達有限公司(下稱潔達公司)等 5 家廠商得標。詎被付懲戒人為應付其公關與個人開銷需要,竟萌生對上開採購案之職務上行為,向得標廠商收取賄賂之犯意,於 98 年 8 月 6 日利用該校與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之機會,向廠商代表飾以欲設置獎學金及予教師獎勵金為詞,要求每家交付 3 萬元。數日後經各廠商派員在校長室共交付 15 萬元予被付懲戒人收受。99 年 7 月間,該校辦理 99 學年度預計金額 1,462 萬元之午餐團膳採購案,被付懲戒人又以同法於 99 年 7 月 8 日利用簽訂契約之機會向得標之同上 5 家廠商中之貝佳、香豪佳、迦南地、潔達等 4 家公司均再要求賄賂各 3 萬元,該 4 家廠商乃各付 3 萬元計 12 萬元予被付懲戒人收受。以上 2 學年計收受 27 萬元均由被付懲戒人自行花用。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查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一審不當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及叁年陸月,均褫奪公權叁年。(沒收部分均從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叁年。(沒收部分從略)。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 年 3 月 8 日 100 年度上訴字第 712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 5 月 23 日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542 號刑事判決等影本附卷可稽。 四、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因擔任國中校長職務有上開貪污行為涉有違失,移送本會審議。茲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部分既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應予免職,應認已無再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嚴 君 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