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36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李明玉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65 號被付懲戒人 李明玉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李明玉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李明玉(以下簡稱李員)係屏東縣萬巒鄉公所課員。95 年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防範禽流感入侵,擬藉由養豬場豬舍四周架設圍網設施,阻絕野鳥進入豬群,防範野鳥傳入家禽流行性感冒之可能,遂訂立「95 年度養豬場豬舍圍網補助作業注意事項」(下稱補助注意事項)。依該補助注意事項第 3 條之規定:「依養豬場內豬舍四周實際圍網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下同)45 元,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所取得發票或收據總額之 2 分之 1…」。李員時任屏東縣潮州鎮公所,承辦獸醫業務,因職務之便,得知前開訊息後遂與同案被告鍾春田及張漢銘招攬 24 位養豬戶施作豬舍圍網工程。於工程完竣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工資表連續為不實派工內容及金額之登載及偽刻僱工之印文及蓋用;並要求廠商開立虛增 2 倍金額之統一發票,向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請領補助款,且均已得逞。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 3 月 15 日 100 年度訴字第56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減刑為陸月,得易科罰金,違法事實明確。 二、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 3 月 15 日 100 年度訴字第 563 號刑事判決。 (二)屏東縣萬巒鄉公所 101 年度第 1 次公務人員專案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暨相關資料乙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是案申辯人並非雇主,單純受鍾春田委託協助整理資料,無任何違反刑事法律意圖及行為,且鍾春田承包工程對象為養豬戶,文書製作給予養豬戶。 二、工資表係依鍾春田意思,依照養豬協會規定,以每人每日工資上限 2,000 元製作。工資表金額總數並非僅工資,另包含雜支、事後保固維修費、便當,其他費用,並無偽造文書情事。 三、案經申辯人上訴審理中。 四、餘答辯如在卷附件(上訴理由書)。 五、懇請鈞會明察,俾免申辯人除無故飽受訟累外,再受行政權無理欺壓。 六、檢陳上訴理由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函各乙份在卷。 理 由 被付懲戒人李明玉係屏東縣萬巒鄉公所課員,95 年間任職屏東縣潮州鎮公所里幹事,因承辦獸醫業務之便得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防範禽流感入侵,擬藉由養豬場豬舍四周架設圍網設施,阻絕野鳥進入豬群,防範野鳥傳入家禽流行性感冒之可能,遂訂立「95 年度養豬場豬舍圍網補助作業注意事項」(下稱補助注意事項)。依該補助注意事項第 3 條之規定:「依養豬場內豬舍四周實際圍網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下同)45 元,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所取得發票或收據總額之 2 分之 1…」。即與鍾春田、張漢銘謀意,由鍾春田出資 200 萬元,並於 95 年 9 月至 12 月間,由張漢銘出面以「無須依補助注意事項之規定負擔 2 分之 1 工程款」為由,向如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邱永光等 24 位養豬戶招攬施作豬舍圍網工程。於該等養豬戶同意由其施工架設圍網後,鍾春田、張漢銘或被付懲戒人即向昇泰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王鎮城以每公斤 160 元之價格購買防鳥網,再由鍾春田帶領曾慶財、黃群忠、邱永忠、鍾萬欽、曾鴻璋等工人施作豬舍圍網工程。詎於豬舍圍網架設完竣後,鍾春田、張漢銘及被付懲戒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於如附表三所示豬場圍網工資表上之曾慶財、黃群忠、邱永忠、鍾萬欽、曾鴻璋等人之「工資(日)」、「工作日數」、「合計」等欄、鍾春田之「工作日數」、「合計」等欄填入與實際工作內容不實之派工內容,並蓋用由其或張漢銘委由不知情之刻印人員所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曾慶財」、「黃群忠」、「邱永忠」印章各 1枚,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曾慶財」、「黃群忠」、「邱永忠」印文,而接續偽造如附表一豬場圍網工資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以虛增曾慶財、黃群忠、邱永忠、鍾萬欽、曾鴻璋、鍾春田等人所領取之工資。又鍾春田、張漢銘及被付懲戒人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繼之由被付懲戒人出面向王鎮城要求開立較高金額之統一發票以供請領圍網補助款之用,王鎮城則明知其係以每公斤 160元之價格販售防鳥網予鍾春田、張漢銘及被付懲戒人,竟與鍾春田、張漢銘及被付懲戒人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 年 10 月 12 日、同年 12 月 2 日、11 日、12 日、16日,以填載防鳥網價格為每公斤 180 元或 250 元之方式,接續將昇泰企業社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金額虛增為如附表一統一發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交付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旋將上開不實而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黏貼於養豬場豬舍圍網總工程費用憑證黏貼處,致如附表一豬場圍網工資表金額欄、統一發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總額浮報為實際施作金額之 2 倍後,即將如附表三所示之豬場圍網工資表、前揭不實之統一發票等文件,交付予張漢銘;張漢銘旋持前揭文件接續向屏東縣養豬協會提出圍網補助款之申請而行使之,經屏東縣養豬協會與各鄉鎮市公所承辦人員於如附表一查核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初審,及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承辦人員複審後,致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陷於錯誤,依補助注意事項之規定,核發如附表一核准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即申請補助金額之 2 分之 1),並匯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邱永光等 24 位養豬戶名義所提供之帳戶內,再由鍾春田或張漢銘向該等養豬戶收取如附表一核准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計詐領 71 萬 5,363 元(即如附表一溢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總額),足生損害於曾慶財、黃群忠、邱永忠、鍾萬欽、曾鴻璋及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對於豬舍圍網工程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97 年度偵字第 4908 號)。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 563 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從略)。被付懲戒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嗣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101 年度上訴字第 718 號),經被付懲戒人於 101 年 9 月 5 日具狀向該院聲請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上開事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63 號刑事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 年 9 月 19 日雄分院金刑仁 101 上訴 718 字第 15425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否認犯罪,以並無違反刑事法律之意圖與行為置辯,惟已為刑事確定判決所不採,其仍執以申辯,即非可採。至於申辯書所附前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所附上訴理由書,既已於上訴審審理中具狀撤回上訴,本會就此即無再予審酌必要。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李明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李 佳 穎 附表一 ┌─┬───┬───┬───┬────┬───┬───┐│編│養豬戶│統一發│豬場圍│查核日期│核准金│溢領金││號│ │票金額│網工資│ │額 │額 ││ │ │ │表金額│ │ │ │├─┼───┼───┼───┼────┼───┼───┤│1 │邱永光│11 萬│11 萬│96 年 2│11 萬│5 萬 6││ │ │8,000 │元 │月 26 日│2,410 │,205 ││ │ │元 │ │ │元 │元 │├─┼───┼───┼───┼────┼───┼───┤│2 │陳英權│15 萬│14 萬│96 年 2│15 萬│7 萬 5││ │ │ │元 │月 26 日│元 │,000 ││ │ │ │ │ │ │元 │├─┼───┼───┼───┼────┼───┼───┤│3 │許嘉興│5 萬 8│5 萬 8│96 年 4│5 萬 7│2 萬 8││ │ │,000 │,000 │月 18 日│,915 │,957 ││ │ │元 │元 │ │元 │元 │├─┼───┼───┼───┼────┼───┼───┤│4 │王二郎│1 萬元│8,000 │96 年 3│9,270 │4,635 ││ │ │ │元 │月 2 日│元 │元 │├─┼───┼───┼───┼────┼───┼───┤│5 │張明輝│1 萬元│1 萬 8│95 年 1│1 萬 8│9,000 ││ │ │8,000 │,000 │2 月 12 │,000 │元 ││ │ │元 │元 │日 │元 │ │├─┼───┼───┼───┼────┼───┼───┤│6 │陳大興│2 萬 8│2 萬 2│96 年 1│2 萬 5│1 萬 2││ │ │,000 │,000 │月 15 日│,020 │,510 ││ │ │元 │元 │ │元 │元 │├─┼───┼───┼───┼────┼───┼───┤│7 │林天賜│3 萬元│2 萬 6│96 年 1│2 萬 8│1 萬 4││ │ │ │,000 │月 12 日│,980 │,490 ││ │ │ │元 │ │元 │元 │├─┼───┼───┼───┼────┼───┼───┤│8 │林朝選│5 萬 8│5 萬 4│96 年 1│5 萬 4│2 萬 7││ │ │,000 │,000 │月 12 日│,360 │,180 ││ │ │元 │元 │ │元 │元 │├─┼───┼───┼───┼────┼───┼───┤│9 │鍾鎮城│2 萬 7│2 萬 5│96 年 2│2 萬 5│1 萬 2││ │ │,000 │,000 │月 5 日│,740 │,870 ││ │ │元 │元 │ │元 │元 │├─┼───┼───┼───┼────┼───┼───┤│10│林國雄│5 萬 6│5 萬 4│96 年 1│5 萬 3│2 萬 6││ │ │,000 │,000 │月 13 日│,280 │,640 ││ │ │元 │元 │ │元 │元 │├─┼───┼───┼───┼────┼───┼───┤│11│宋文奇│2 萬 1│2 萬元│96 年 1│2 萬 3│1 萬 1││ │ │,000 │ │月 15 日│40 元│70 元││ │ │元 │ │ │ │ │├─┼───┼───┼───┼────┼───┼───┤│12│陳石 │5 萬元│4 萬 4│96 年 4│4 萬 6│2 萬 3││ │ │ │,000 │月 23 日│,440 │,220 ││ │ │ │元 │ │元 │元 │├─┼───┼───┼───┼────┼───┼───┤│13│葉日華│6 萬 6│6 萬元│96 年 1│6 萬元│3 萬元││ │ │,000 │ │月 5 日│ │ ││ │ │元 │ │ │ │ │├─┼───┼───┼───┼────┼───┼───┤│14│廖永明│4 萬 6│4 萬 4│96 年 2│4 萬 4│2 萬 2││ │ │,000 │,000 │月 7 日│,460 │,230 ││ │ │元 │元 │ │元 │元 │├─┼───┼───┼───┼────┼───┼───┤│15│徐成山│3 萬 6│3 萬元│96 年 1│3 萬 6│1 萬 8││ │ │,000 │ │月 22 日│,360 │,180 ││ │ │元 │ │ │元 │元 │├─┼───┼───┼───┼────┼───┼───┤│16│鄧漢德│2 萬 1│1 萬 9│96 年 1│2 萬 1│1 萬 7││ │ │,000 │,000 │月 23 日│,510 │55 元││ │ │元 │元 │ │元 │ │├─┼───┼───┼───┼────┼───┼───┤│17│鄧世坤│3 萬元│2 萬 8│96 年 1│2 萬 8│1 萬 4││ │ │ │,000 │月 23 日│,980 │,490 ││ │ │ │元 │ │元 │元 │├─┼───┼───┼───┼────┼───┼───┤│18│黃伯群│15 萬│15 萬│96 年 1│15 萬│7 萬 5││ │ │9,000 │6,000 │月 12 日│元 │,000 ││ │ │元 │元 │ │ │元 │├─┼───┼───┼───┼────┼───┼───┤│19│傅吉鈁│5 萬 2│4 萬 8│96 年 3│4 萬 9│2 萬 4││ │ │,000 │,000 │月 5 日│,230 │,615 ││ │ │元 │元 │ │元 │元 │├─┼───┼───┼───┼────┼───┼───┤│20│薛志福│6 萬 7│6 萬 4│96 年 2│5 萬 3│2 萬 6││ │ │,140 │,000 │月 26 日│,370 │,685 ││ │ │元 │元 │ │元 │元 │├─┼───┼───┼───┼────┼───┼───┤│21│張秀林│2 萬 1│10 萬│95 年 1│10 萬│5 萬 3││ │ │60 元│6,000 │2 月 26 │6,785 │,392 ││ │ │(按:│元 │日 │元 │元(起││ │ │另以集│ │ │ │訴誤載││ │ │盈五金│ │ │ │為 5 ││ │ │行統一│ │ │ │萬 3,8││ │ │發票請│ │ │ │92 元││ │ │領 8 │ │ │ │) ││ │ │萬 3,0│ │ │ │ ││ │ │00 元│ │ │ │ ││ │ │) │ │ │ │ │├─┼───┼───┼───┼────┼───┼───┤│22│方獻暮│7 萬 6│7 萬 2│96 年 1│7 萬 3│3 萬 6││ │ │,140 │,000 │月 12 日│,035 │,517 ││ │ │元 │元 │ │元 │ │├─┼───┼───┼───┼────┼───┼───┤│23│謝羅月│2 萬 7│2 萬 4│95 年 1│2 萬 5│1 萬 2││ │華 │,000 │,000 │2 月 23 │,245 │,622 ││ │ │元 │元 │日 │元 │元 │├─┼───┼───┼───┼────┼───┼───┤│24│謝尚人│18 萬│18 萬│95 年 1│18 萬│9 萬元││ │ │6,120 │元 │2 月 23 │元 │ ││ │ │元 │ │日 │ │ │└─┴───┴───┴───┴────┴───┴───┘附表二 ┌──┬───────────┬───────────┐│編號│偽造之印章 │備註 │├──┼───────────┼───────────┤│1 │偽造之「曾慶財」、「黃│由如附表三所示之豬場圍││ │群忠」、「邱永忠」印章│網工資表認定。 ││ │各 1 枚 │ │└──┴───────────┴───────────┘附表三 ┌──┬───────────┬───────────┐│編號│偽造之印文 │所在文件名稱 │├──┼───────────┼───────────┤│1 │偽造之「曾慶財」、「黃│邱永光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2 │偽造之「曾慶財」、「黃│陳英權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3 │偽造之「曾慶財」、「黃│許嘉興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4 │偽造之「曾慶財」、「黃│王二郎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印文各 1 枚 │ │├──┼───────────┼───────────┤│5 │偽造之「黃群忠」、「邱│張明輝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永忠」印文各 1 枚 │ │├──┼───────────┼───────────┤│6 │偽造之「曾慶財」、「黃│陳大興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7 │偽造之「曾慶財」、「黃│林天賜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印文各 1 枚 │ │├──┼───────────┼───────────┤│8 │偽造之「曾慶財」、「黃│林朝選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9 │偽造之「曾慶財」、「黃│鍾鎮城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10 │偽造之「曾慶財」、「黃│林國雄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11 │偽造之「曾慶財」、「黃│宋文奇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印文各 1 枚 │ │├──┼───────────┼───────────┤│12 │偽造之「曾慶財」、「黃│陳石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13 │偽造之「曾慶財」、「黃│葉日華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14 │偽造之「曾慶財」、「黃│廖永明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15 │偽造之「黃群忠」、「邱│徐成山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永忠」印文各 1 枚 │ │├──┼───────────┼───────────┤│16 │偽造之「曾慶財」、「黃│鄧漢德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17 │偽造之「曾慶財」、「黃│黃伯群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18 │偽造之「曾慶財」、「黃│傅吉鈁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19 │偽造之「曾慶財」、「黃│薛志福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20 │偽造之「黃群忠」、「邱│張秀林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永忠」印文各 1 枚 │ │├──┼───────────┼───────────┤│21 │偽造之「曾慶財」印文 2│方獻暮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枚,偽造之「黃群忠」、│ ││ │「邱永忠」印文各 1 枚│ │├──┼───────────┼───────────┤│22 │偽造之「曾慶財」、「黃│謝羅月華之豬場圍網工資││ │群忠」、「邱永忠」印文│表 ││ │各 1 枚 │ │├──┼───────────┼───────────┤│23 │偽造之「曾慶財」、「黃│謝尚人之豬場圍網工資表││ │群忠」、「邱永忠」印文│ ││ │各 1 枚 │ │├──┴───────────┴───────────┤│備註:鄧世坤之豬場圍網工資表,無蓋用如附表二所示之偽││ 造「曾慶財」、「黃群忠」、「邱永忠」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