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86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李芳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861 號被付懲戒人 陳李芳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陳李芳降貳級改敘。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李芳(下稱陳員)係宜蘭縣蘇澳鎮公所建設課技士,因偽造文書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決處刑確定,報請移付懲戒。 二、茲據宜蘭縣政府 103 年 6 月 16 日府人考字第 1030093747 號移送書所送陳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 (一)陳員負責辦理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之「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案之申請、審查、完工驗收丈量及請款核銷等業務,自 98 年 2 月 16 日受文後即依函示函送「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作業規範」予各里辦公處,請其宣導補助政策。該作業規範清楚規定,補助費以實際工程施作金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亦提供內政部營建署之廣告說帖予民眾,並協助里民申請事宜。 (二)陳員承辦過程,依上級「從速、從寬、從簡」之原則辦理。至 98 年 12 月中旬,申請民眾之防水閘門陸續完工。陳員至現場查驗防水閘門之大小,將規格依補助標準予以換算所對應之不鏽鋼材質上限為建議補助金額,並告知申請民眾補助上限,請廠商或民眾檢具實際施作金額 50% 之憑證,辦理核撥補助款事宜。 (三)宜蘭縣政府 98 年 12 月 31 日府工下字第 0980188960 號函送「臺北市政府鋁合金材質防水閘門(板)補助上限」表,陳員始驚覺僅注意所開立發票之金額及有無合乎閘門實際高、寬度所應對之補助標準,而忽略確實查驗材質與工料,致增加公帑支出,陳員深知其行政疏失,遂在要求返還公庫未果後,自行代墊支出溢領之補助款。 (四)陳員前揭行政行為,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宜蘭地院以 103 年度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陳李芳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確定。陳員身為公務員,考量補助係為求便民、行政效率等所為之舉措,非為一己之私利,且事後坦承疏失,並自行繳回新臺幣(下同)57 萬 3,955 元與蘇澳鎮公所,態度尚佳。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 4 月 10 日 103 年度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2、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 5 月 27 日宜院嵩刑坤 103訴 6 字第 32620 號函。 被付懲戒人陳李芳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違法失職內容如移送書所述。 二、申辯人謹就案件情事補充描述事實如下: (一)申辯人負責辦理 98 年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之「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案之申請」,此經宜蘭地檢署偵查而明瞭,並未以貪污圖利罪起訴。 (二)申辯人身為承辦防水閘門申請業務之公務員,對當時未能確實查核發票金額,及驗收時未能辨明鋁合金材質防水閘門,仍以補助作業規範之不鏽鋼材質報價,致使民眾、廠商浮報施作金額,造成國家受有 57 萬 3,955 元之損害。對上情於宜蘭地檢署均坦承不諱,深感悔悟。遂在要求廠商及申請民眾返還公庫未果後,自行代墊支出本案溢領之補助款計 57 萬 3,955 元整(證 1),避免公庫損失,且並無告知民眾及廠商「可虛增工程款,開立實際施作金額 2 倍之虛偽不實發票」。 三、另就案件宜蘭地院判決申辯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補充說明如下: (一)申辯人負責辦理本案申請補助宣導、施作、驗收及請領補助款之流程如下: 推行安裝防水閘門政策(蘇澳鎮公所)→告知可安裝防水閘門,並由住戶自尋廠商施作(申請住戶)→公文記載最高請領實際施作半數之補助金額(蘇澳鎮公所)→驗收防水閘門、告知住戶 2 張發票比較方便計算補助金額(蘇澳鎮公所)→想減少或無庸負擔額度→想承接施作金額(住戶及廠商)→將發票交給蘇澳鎮公所(住戶及廠商)→審核時未注意虛報金額(申辯人)。 (二)申辯人目前代理本鎮建設課課長已 2 年之久,業務繁忙,認真負責,為民服務,且無領取主管加給。本案件自 99 年至今,申辯人身感力疲。於宜蘭地院準備程序庭中認罪協商,法官並給予機會,賜予從輕量刑及緩刑,以啟自新。 四、職是之故,本件申辯人於承辦該補助案時確實有行政失當等疏失,對於遭受懲處絕無異議。單係誤認「以廠商開立之發票金額,與防水閘門實際尺寸核對後,符合補助規範之計算標準即可」,誠無故意違法意圖。 五、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申辯人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申辯人歷年獎懲及考績,證 2)。 六、申辯人謹將上開說明陳報鈞長審酌,並懇請鈞會惠賜申辯人,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申辯人日後當更認真負責任事,並堅守依法行政之立場。 七、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 1、申辯人自行代墊支出本案溢領之補助款計 57 萬 3,955 元整收據。 證 2、申辯人歷年獎懲及考績影本。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李芳係宜蘭縣蘇澳鎮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之「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案之申請、審查、完工驗收丈量及請款核銷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依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作業規範」(下稱補助作業規範)第 6 點規定,得申請補助之要件係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需在 90 公分以上,且補助以實際支付數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以不銹鋼材質標準核算訂定補助金額上限,適用期限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被付懲戒人明知上情,為提高申請補助率,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及與如附表所示實際施作防水閘門廠商(正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鄭國財、立宏企業社負責人何國華、竑達機械企業社負責人黃文政、會計張晴淑、里旺土木包工業會計陳芃樺、勝得企業社負責人林文賢)、申請補助人(高蔡素月、陳宗喜、黃朝元、簡蕭阿麵、張金樹、周陳綉燕、吳錫真、徐天助、謝余麗雲、黃仁彬、許榮樹、余杰寯、謝慶熾、吳陳秀美、陳淑玲、林文彬)、開立收據之廠商(鑫進機械企業社負責人黃志雄)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被付懲戒人告知上開前揭實際施作防水閘門廠商、申請補助人,可虛增工程款,開立實際施作金額 2 倍之虛偽不實發票(一張買受人為申請戶、一張買受人為蘇澳鎮公所)據以向蘇澳鎮公所申請補助。嗣如附表所示編號 1 至 14 號、編號 17 至 18 號所示,實際向蘇澳鎮公所申請設置防水閘門補助之申請補助人,即要求上開施作防水閘門廠商負責人或會計開立如附表所示編號 1 至 14 號、編號 17 至 18 號之不實金額發票。另如附表編號 15、16 號所示之申請補助人謝慶熾、吳陳秀美,則持實際並未施作之鑫進機械企業社負責人黃志雄開立如附表所示編號 15、16 號不實金額之發票(謝慶熾、吳陳秀美之防水閘門由謝慶熾實際施做),連同施工照片及申請表等資料,據以持向蘇澳鎮公所提出上揭補助款之申請。被付懲戒人即依不實金額之發票計算後,在職務上所掌之蘇澳鎮公所工程請款單之公文書上之「估驗計價額」、「應核發款項」、「本期應核發款項計」等欄位上,登載不實之如附表編號 1 至 18 號所示實際領取補助金額欄上之金額,並據以交由蘇澳鎮公所循會計程序辦理核銷後,由附表何人請領款項欄所載之廠商等向該公所請款,而請領超過依補助作業規範第 6 點比例計算應得之補助款(即如附表編號 1 至 18 號所示之申請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7 萬 1,880 元,足生損害於蘇澳鎮公所對於經費執行及核銷帳目之正確性。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對被付懲戒人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於 103 年 4 月 10 日以 103 年度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適用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刑法第 55 條、第 216 條、第 213 條規定,論以「陳李芳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並於 103 年 5 月 12 日確定在案。 二、以上事實,有宜蘭地檢署 102 年 12 月 12 日 101 年度偵字第 1165 號、102 年度偵字第 4559 號檢察官起訴書,宜蘭地院 103 年 4 月 10 日 103 年度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103 年 5 月 27 日宜院嵩刑坤 103 訴 6 字第32620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坦承其辦理上開補助案時確有行政失當等情,雖另辯稱,渠無告知民眾及廠商可虛增工程款,開立實際施作金額 2 倍之虛偽不實發票,因誤認以廠商開立之發票金額,與防水閘門實際尺寸核對後,符合補助規範之計算標準即可,渠無故意違法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上開所辯,已為上揭確定刑事判決所不採,即被付懲戒人於宜蘭地院審理上開刑事案件時,對上開事實,亦坦承不諱,有上揭確定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按,是被付懲戒人所辯,殊難採信。至被付懲戒人所稱,渠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等情,及所提出之其歷年蘇澳鎮公所獎懲令、考績通知書,自行代墊支出本案溢領之補助款計 57 萬 3,955 元整之蘇澳鎮公所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內政部營建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影本,經核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不能據此而免責。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事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爰審酌被付懲戒人係為提高申請補助率而為上開行為,非為一己之私利,並自行墊還上開溢領之補助款,及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李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委 員 高 秀 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嚴 君 珮 附表: ┌─┬───┬───┬────┬──┬──┬──┬──┬──┬──┐ │編│申請補│日期 │施作廠商│抬頭│抬頭│發票│實際│實際│何人│ │號│助戶名│ │(發票人│人為│為蘇│總金│施工│領取│請領│ │ │及地址│ │) │申請│澳鎮│額 │金額│補助│款項│ │ │ │ │ │人之│公所│ │ │金額│ │ │ │ │ │ │發票│之發│ ├──┼──┤ │ │ │ │ │ │金額│票金│ │可申│詐領│ │ │ │ │ │ │ │額 │ │領補│金額│ │ │ │ │ │ │ │ │ │助金│ │ │ │ │ │ │ │ │ │ │額 │ │ │ ├─┼───┼───┼────┼──┼──┼──┼──┼──┼──┤ │1 │高吉隆│98 年│正東鋁業│143,│129,│273,│155,│128,│由廠│ │ │(由其│12 月│股份有限│750 │750 │500 │000 │000 │商向│ │ │母親高│22 日│公司 │元 │元 │元 │元 │元 │公所│ │ │蔡素月│ │ │ │ │ ├──┼──┤請款│ │ │申請)│ │ │ │ │ │77,5│50,5│ │ │ │蘇澳鎮│ │ │ │ │ │00 │00 │ │ │ │○ 路│ │ │ │ │ │元 │元 │ │ │ │○ 號│ │ │ │ │ │ │ │ │ ├─┼───┼───┼────┼──┼──┼──┼──┼──┼──┤ │2 │陳宗喜│98 年│正東鋁業│127,│113,│240,│158,│128,│由廠│ │ │蘇澳鎮│12 月│股份有限│000 │000 │000 │000 │000 │商向│ │ │○ 路│22 日│公司 │元 │元 │元 │元 │元 │公所│ │ │○ 號│ ├────┼──┼──┼──┼──┼──┤請款│ │ │ │ │正東鋁業│15,0│15,0│30,0│79,0│49,0│ │ │ │ │ │股份有限│00 │00 │00 │00 │00 │ │ │ │ │ │公司 │元 │元 │元 │元 │元 │ │ ├─┼───┼───┼────┼──┼──┼──┼──┼──┼──┤ │3 │黃朝元│98 年│正東鋁業│151,│128,│280,│165,│128,│由廠│ │ │蘇澳鎮│12 月│股份有限│440 │560 │000 │560 │560 │商向│ │ │○ 路│23 日│公司 │元 │元 │元 │元 │元 │公所│ │ │○ 號│ │ │ │ │ ├──┼──┤請款│ │ │ │ │ │ │ │ │82,7│45,7│ │ │ │ │ │ │ │ │ │80 │80 │ │ │ │ │ │ │ │ │ │元 │元 │ │ ├─┼───┼───┼────┼──┼──┼──┼──┼──┼──┤ │4 │簡蕭阿│98 年│正東鋁業│135,│128,│263,│166,│128,│由廠│ │ │麵 │12 月│股份有限│000 │000 │000 │000 │000 │商向│ │ │蘇澳鎮│24 日│公司 │元 │元 │元 │元 │元 │公所│ │ │○ 路│ │ │ │ │ ├──┼──┤請款│ │ │○ 號│ │ │ │ │ │83,0│45,0│ │ │ │ │ │ │ │ │ │00 │00 │ │ │ │ │ │ │ │ │ │元 │元 │ │ ├─┼───┼───┼────┼──┼──┼──┼──┼──┼──┤ │5 │張萬誠│98 年│正東鋁業│34,0│34,0│204,│145,│102,│由廠│ │ │(由張│12 月│股份有限│00 │00 │000 │000 │000 │商向│ │ │金樹代│28 日│公司 │元 │元 │元 │元 │元 │公所│ │ │為申請│ │ │ │ │ ├──┼──┤請款│ │ │) │ │ │ │ │ │72,5│29,5│ │ │ │蘇澳鎮│ │ │ │ │ │00 │00 │ │ │ │○ 路│ │ │ │ │ │元 │元 │ │ │ │○ 號│ │ │ │ │ │ │ │ │ ├─┼───┼───┼────┼──┼──┼──┼──┼──┼──┤ │6 │張金樹│98 年│正東鋁業│34,0│34,0│ │ │ │由廠│ │ │蘇澳鎮│12 月│股份有限│00 │00 │ │ │ │商向│ │ │ 路│28 日│公司 │元 │元 │ │ │ │公所│ │ │○ 號│ │ │ │ │ │ │ │請款│ ├─┼───┼───┼────┼──┼──┤ │ │ ├──┤ │7 │張金隆│98 年│正東鋁業│34,0│34,0│ │ │ │由廠│ │ │(由張│12 月│股份有限│00 │00 │ │ │ │商向│ │ │金樹代│28 日│公司 │元 │元 │ │ │ │公所│ │ │為申請│ │ │ │ │ │ │ │請款│ │ │) │ │ │ │ │ │ │ │ │ │ │蘇澳鎮│ │ │ │ │ │ │ │ │ │ │○ 路│ │ │ │ │ │ │ │ │ │ │○ 號│ │ │ │ │ │ │ │ │ ├─┼───┼───┼────┼──┼──┼──┼──┼──┼──┤ │8 │周坤宗│98 年│立宏企業│128,│128,│256,│128,│128,│由廠│ │ │(由其│12 月│社 │000 │000 │000 │000 │000 │商向│ │ │配偶周│25 日│ │元 │元 │元 │元 │元 │公所│ │ │陳綉燕│ │ │ │ │ ├──┼──┤請款│ │ │申請)│ │ │ │ │ │64,0│64,0│ │ │ │蘇澳鎮│ │ │ │ │ │00 │00 │ │ │ │○ 路│ │ │ │ │ │元 │元 │ │ │ │○ 號│ │ │ │ │ │ │ │ │ ├─┼───┼───┼────┼──┼──┼──┼──┼──┼──┤ │9 │周明輝│98 年│立宏企業│128,│128,│256,│128,│128,│由廠│ │ │(由其│12 月│社 │000 │000 │000 │000 │000 │商向│ │ │配偶吳│24 日│ │元 │元 │元 │元 │元 │公所│ │ │錫真申│ │ │ │ │ ├──┼──┤請款│ │ │請) │ │ │ │ │ │64,0│64,0│ │ │ │蘇澳鎮│ │ │ │ │ │00 │00 │ │ │ │○ 路│ │ │ │ │ │元 │元 │ │ │ │○ 號│ │ │ │ │ │ │ │ │ ├─┼───┼───┼────┼──┼──┼──┼──┼──┼──┤ │10│徐天助│98 年│立宏企業│90,0│90,0│180,│90,0│90,0│由廠│ │ │蘇澳鎮│12 月│社 │00 │00 │000 │00 │00 │商向│ │ │○ 路│24 日│ │元 │元 │元 │元 │元 │公所│ │ │○ 號│ │ │ │ │ ├──┼──┤請款│ │ │ │ │ │ │ │ │45,0│45,0│ │ │ │ │ │ │ │ │ │00 │00 │ │ │ │ │ │ │ │ │ │元 │元 │ │ ├─┼───┼───┼────┼──┼──┼──┼──┼──┼──┤ │11│謝淵燦│98 年│竑達機械│34,6│34,6│69,2│34,6│34,6│由廠│ │ │(由其│12 月│企業杜 │40 │40 │80 │40 │40 │商向│ │ │配偶謝│31 日│ │元 │元 │元 │元 │元 │公所│ │ │余麗雲│ │ │ │ │ ├──┼──┤請款│ │ │申請)│ │ │ │ │ │17,3│17,3│ │ │ │ │ │ │ │ │ │20 │20 │ │ │ │ │ │ │ │ │ │元 │元 │ │ ├─┼───┼───┼────┼──┼──┼──┼──┼──┼──┤ │12│黃仁彬│98 年│竑達機械│128,│128,│256,│128,│128,│由廠│ │ │蘇澳鎮│12 月│企業杜 │000 │000 │000 │000 │000 │商向│ │ │○ 路│31 日│ │元 │元 │元 │元 │元 │公所│ │ │○ 號│ │ │ │ │ ├──┼──┤請款│ │ │ │ │ │ │ │ │64,0│64,0│ │ │ │ │ │ │ │ │ │00 │00 │ │ │ │ │ │ │ │ │ │元 │元 │ │ ├─┼───┼───┼────┼──┼──┼──┼──┼──┼──┤ │13│許榮樹│98 年│竑達機械│38,1│38,1│76,3│38,1│38,1│由廠│ │ │蘇澳鎮│12 月│企業杜 │60 │60 │20 │60 │60 │商向│ │ │○ 路│31 日│ │元 │元 │元 │元 │元 │公所│ │ │○ 號│ │ │ │ │ ├──┼──┤請款│ │ │ │ │ │ │ │ │19,0│19,0│ │ │ │ │ │ │ │ │ │80 │80 │ │ │ │ │ │ │ │ │ │元 │元 │ │ ├─┼───┼───┼────┼──┼──┼──┼──┼──┼──┤ │14│余杰寯│98 年│竑達機械│34,0│34,0│68,0│34,0│34,0│由廠│ │ │蘇澳鎮│12 月│企業社 │00 │00 │00 │00 │00 │商向│ │ │○ 路│31 日│ │元 │元 │元 │元 │元 │公所│ │ │○ 號│ │ │ │ │ ├──┼──┤請款│ │ │ │ │ │ │ │ │17,0│17,0│ │ │ │ │ │ │ │ │ │00 │00 │ │ │ │ │ │ │ │ │ │元 │元 │ │ ├─┼───┼───┼────┼──┼──┼──┼──┼──┼──┤ │15│謝慶熾│98 年│鑫進機械│0 元│65,0│65,0│65,0│32,6│由謝│ │ │蘇澳鎮│12 月│企業社 │ │00 │00 │00 │40 │慶熾│ │ │○ 路│28 日│ │ │元 │元 │元 │元 │向公│ │ │○ 號│ │ │ │ │ ├──┼──┤所請│ │ │ │ │ │ │ │ │32,5│16,3│款 │ │ │ │ │ │ │ │ │00 │20 │ │ │ │ │ │ │ │ │ │元 │元 │ │ ├─┼───┼───┼────┼──┼──┼──┼──┼──┼──┤ │16│吳陳秀│98 年│鑫進機械│0 元│65,0│65,0│65,0│32,6│由謝│ │ │美 │12 月│企業社 │ │00 │00 │00 │40 │慶熾│ │ │蘇澳鎮│28 日│ │ │元 │元 │元 │元 │向公│ │ │○ 路│ │ │ │ │ ├──┼──┤所請│ │ │○ 號│ │ │ │ │ │32,5│16,2│款 │ │ │ │ │ │ │ │ │00 │00 │ │ │ │ │ │ │ │ │ │元 │元 │ │ ├─┼───┼───┼────┼──┼──┼──┼──┼──┼──┤ │17│曾呈祥│98 年│里旺土木│25,8│25,8│51,6│25,8│25,8│由陳│ │ │(由其│12 月│包工業 │00 │00 │00 │00 │00 │淑玲│ │ │配偶陳│28 日│ │元 │元 │元 │元 │元 │向公│ │ │淑玲申│ │ │ │ │ ├──┼──┤所請│ │ │請) │ │ │ │ │ │12,9│12,9│款 │ │ │蘇澳鎮│ │ │ │ │ │00 │00 │ │ │ │ 路│ │ │ │ │ │元 │元 │ │ │ │○ 號│ │ │ │ │ │ │ │ │ ├─┼───┼───┼────┼──┼──┼──┼──┼──┼──┤ │18│林文彬│98 年│得勝企業│66,0│0 元│66,0│32,5│32,5│由林│ │ │蘇澳鎮│12 月│社 │00 │ │00 │60 │60 │文彬│ │ │○ 路│31 日│ │元 │ │元 │元 │元 │向公│ │ │○ 號│ │ │ │ │ ├──┼──┤所請│ │ │ │ │ │ │ │ │16,2│16,2│款 │ │ │ │ │ │ │ │ │80 │80 │ │ │ │ │ │ │ │ │ │元 │元 │ │ ├─┼───┼───┼────┼──┼──┼──┼──┼──┼──┤ │ │ │ │ │ │ │ │累計│571,│ │ │ │ │ │ │ │ │ │詐領│880 │ │ │ │ │ │ │ │ │ │金額│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