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90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黃進平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909 號被付懲戒人 黃進平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黃進平降貳級改敘。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黃進平(以下稱黃員)任職雲林縣林內鄉衛生所課員兼任會計員任內,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 6 月 30 日 103 年度訴字第 192 號刑事協商判決確定,以偽造文書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緩刑 4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半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21 萬元。 二、茲據雲林縣政府 103 年 8 月 12 日府人考一字第 1030116980 號移送書所送黃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 (一)雲林縣前林內鄉衛生所課員黃進平(於 101 年 12 月 16 日退休),於擔任該所課員兼任會計員任內,承辦各類業務費用之請領及帳務處理工作,依規定於辦理付款時,應依支出憑證核認支付對象及金額,惟黃員卻未依雲林縣衛生局分別於 100 年 10 月 6 日、101 年 1 月 4日、101 年 3 月 15 日撥款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核認支付對象及金額,反將不實之支付對象及金額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轉帳明細後,再填具同額之公庫支票,蓋上黃員及已獲同意使用保管但不知上揭轉帳明細內容不實之該衛生所主任江炯宏、藥師兼出納王惠香 2 人之印章後,分別於 100 年 10 月 13 日、101 年 1 月 10 日、101 年3 月 26 日將不實之轉帳明細匯款至該衛生所員工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林內鄉衛生所會計管理、經費核發之正確性及請領上開款項員工之權益。 (二)黃員違法屬實且嚴重影響機關形象,經雲林縣衛生局 103年下半年至 104 年上半年第 2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檢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 年度偵字第 4148 號 1 份。 (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103 年度訴字第 192 號 1 份。 (三)雲林縣衛生局 103 年下半年至 104 年上半年第 2 次考績委員會紀錄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黃進平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3 年 8 月 2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黃進平自 96 年 5 月 1 日起,在雲林縣林內鄉衛生所擔任課員,嗣於 99 年 4 月 15 日,另經雲林縣政府主計處核派兼任會計職務,負責承辦該衛生所員工之加班費、休假補助費、結婚補助款、教育訓練費及衛生所各類業務費請領、帳務處理等工作,並實際處理該所出納即藥師王惠香兼辦之出納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已於 101 年 12 月 16 日退休)。明知雲林縣衛生局將應發放予林內鄉衛生所員工之補助款等相關款項核撥匯入林內鄉○○○○○○號 000000000 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內分行公款帳戶(下稱林內鄉衛生所公庫)後,依財政部頒佈之出納管理手冊中二十一、付款作業(三)規定,於辦理付款時,出納管理單位應依所附之憑證核認支付對象及金額。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行使該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未依雲林縣衛生局分別於 100 年 10 月 6 日、101 年 1 月 4 日及同年 3 月 15 日撥款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核認支付對象及金額,反於 100 年 10 月 12 日、101 年 1 月 10 日及同年 3 月 26 日,分別將不實之支付對象及金額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轉帳明細後(雲林縣衛生局撥款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及被付懲戒人所製作不實支付對象及金額之轉帳明細對照表均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再填具同額之林內鄉衛生所公庫支票,並蓋上本人及已獲同意使用而保管,但不知上揭轉帳明細內容不實之林內鄉衛生所主任江炯宏、藥師兼出納王惠香 2 人之印章後,分別於 100年 10 月 13 日、101 年 1 月 10 日及同年 3 月 26 日,持各該林內鄉衛生所公庫支票及內容不實之轉帳明細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內分行行使,致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依被付懲戒人所製作支付對象及金額均不實之轉帳明細匯款至林內鄉衛生所員工之薪轉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林內鄉衛生所會計管理、經費核發之正確性及請領上開款項員工之權益。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及雲林縣衛生局函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4148 號),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 6 月 30 日103 年度訴字第 192 號刑事協商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乃判處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 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緩刑 4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半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1 萬元。已於 103 年 8 月 2 日判決確定在案。 三、以上事實,有檢察官起訴書、刑事協商判決影本、雲林縣衛生局考績委員會紀錄及本會電話紀錄單(書記官電話查詢判決確定日期)等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失之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 條所列各款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四、又附表一、二、三所示,雲林縣衛生局匯款至林內鄉衛生所公庫之總金額 234,704 元,被付懲戒人製作之轉帳明細所載支付對象及金額共 213,654 元,兩者之支付對象及金額略有不同,被付懲戒人是否併有侵占之違失行為?經查上揭檢察官起訴書理由附帶說明略稱:「被告(即被付懲戒人)於偵查中辯稱:伊因急需用錢,事先曾徵詢王淑端、蕭靜淑2 人可否先行借用其 2 人所申請之 99 年度第 2 學期教育補助款,獲 2 人首肯後,於 100 年 4 月 13 日雲林縣衛生局撥款至林內鄉衛生所公庫後,始先行提領動用,嗣於 101 年 8 月 15 日,伊再分別將 17 萬 7,499 元、5 萬 8,870 元、14 萬 3,320 元、12 萬 4,808 元等款項無摺現存至林內鄉衛生所公庫內,再轉匯歸還先前向王淑端、蕭靜淑 2 人借用之 99 年度第 2 學期教育補助款;雲林縣衛生局於 100 年 10 月 6 日撥款 13 萬 6,982元至林內鄉衛生所公庫後,伊於 100 年 10 月 12 日將該筆款項轉匯予林內鄉衛生所之 10 餘名員工帳戶內,而關於蕭靜淑所申請之 100 年度休假補助款 1 萬 6,000 元,伊則是拆成 6 筆,分別為 9,590 元、870 元、3,720 元、58 元、3,600 元、670 元,合計 1 萬 8,058 元後再轉匯至蕭靜淑之帳戶;雲林縣衛生局於 100 年 10 月 27 日,撥款 14 萬 4,200 元至林內鄉衛生所公庫內帳戶,其中支付王淑端、蕭靜淑各 3 萬 5,800 元之教育補助款,應該是伊忘記匯,後來想起來,才於 100 年 12 月 29 日匯給她們 2 人,因員工將申報請領費用單據給伊時,不一定會馬上處理,有時事情一多就忘記了,等到發現或已累積一堆時,伊才會一起處理,所以員工同時間申報之經費不一定會同一時間轉匯給他們。雲林縣衛生局於 101 年 1 月4 日,撥款 3 萬 8,852 元至林內鄉衛生所公庫內,雖用以支付林內鄉衛生所員工籃文伶及廖容君所申請之休假補助款各 1 萬 6,000 元,及主任江炯宏所申請之休假補助款6,852 元之款項。惟因當初帳已有一些亂掉,先向伊催的員工,伊就先將撥款下來的款項先轉匯給他們,才未將該筆款項依原用途轉匯予籃文伶、廖容君及江炯宏 3 人。而雲林縣衛生局於 101 年 3 月 15 日撥款 5 萬 8,870 元至林內鄉衛生所公庫內,用以支付被害人籃文伶之結婚補助款,伊除將其中之 3 萬 8,852 元匯予籃文伶、廖容君及江炯宏 3 人,以支付他們先前申請之休假補助款外,另則將剩餘金額轉匯予林內鄉衛生所之其他員工,至籃文伶該筆結婚補助款,則由伊於 101 年 8 月 15 日,拿現金先匯入林內鄉衛生所公庫後,再轉匯予籃文伶,伊並未侵占應轉匯予員工之任何公款等語。核與證人即林內鄉衛生所主任江炯宏於偵查中證稱:發生員工反應有遲未收到申請款項之情形後,其有請所內同仁統計該領而尚未領到之款項,也請被告(即被付懲戒人)將遲延之款項儘快入帳,所以同仁均已收到所申請之款項,事後已無人表示有何款項尚未收到等語;及證人王淑端、蕭靜淑、籃文伶等人於偵查中證稱屬實。並有雲林縣衛生局付款憑單、雲林縣公庫專戶存款支票、轉帳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林內鄉衛生所公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影本等附於嘉義市調查站卷等可稽。被告所辯,係因不諳會計出納作業流程,致製作之帳目有誤,而將款項先轉匯予有催討反映之員工,始未依雲林縣衛生局檢附之支出憑證所載支付對象、金額轉匯等語,尚堪採信。則被告之行為,僅生未確實依雲林縣衛生局撥款支出憑證所載之支付對象及金額,製作轉帳明細撥發款項之如附表所示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尚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自林內鄉衛生所公庫帳戶內提領現金,進而擅自挪用應撥予被害人等公款之事實。被告應無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等情。」經核其認定係依憑卷內證據資料,無違經驗及論理法則,可供本件懲戒案件違失事實認定之參酌。且上揭刑事判決也僅認定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並未認定有犯侵占罪。從而被付懲戒人並無併有侵占之違失行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進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委 員 高 秀 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朱 家 惠 附表一、雲林縣衛生局於 100 年 10 月 6 日匯款 136,982 元至林內鄉衛生所公庫部分: 雲林縣衛生局檢附之支出憑證所載支付對象、金額及用途 ┌─┬──────────────┬─────┬───┐│編│支付對象 │金額(新臺│用途 ││號│ │幣) │ │├─┼──────────────┼─────┼───┤│1 │100 年 8 月份 MLK-139 公務│450 元 │業務費││ │機車維修(由蕭靜淑簽收) │ │ │├─┼──────────────┼─────┼───┤│2 │戴珮琪 100 年 4 月 17 日之│1,045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3 │蕭靜淑 100 年 4 月 17 日之│894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4 │王惠香 100 年 4 月 17 日之│914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5 │曾少華 100 年 4 月 17 日之│503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6 │戴珮琪 100 年 6 月 25 日之│1,045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7 │籃文伶 100 年 6 月 25 日之│833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8 │蕭靜淑 100 年 6 月 25 日之│894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9 │廖容君 100 年 6 月 25 日之│630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10│楊雅萍 100 年 6 月 25 日之│732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11│江炯宏 100 年 6 月 25 日之│933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12│黃進平 100 年 6 月 25 日之│1,066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13│魏惠釵 100 年 6 月 25 日之│1,005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14│王惠香 100 年 6 月 25 日之│914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15│陳慧娟 100 年 6 月 25 日之│1,011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16│許惠蓮 100 年 6 月 25 日之│1,005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17│王淑端 100 年 6 月 25 日之│1,002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18│廖容君 100 年 6 月 26 日之│630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19│魏惠釵 100 年 6 月 26 日之│1,005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20│陳惠娟 100 年 6 月 26 日之│1,011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21│許惠蓮 100 年 6 月 26 日之│1,005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22│戴珮琪 100 年 7 月 9 日之│1,045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23│籃文伶 100 年 7 月 9 日之│833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24│蕭靜淑 100 年 7 月 9 日之│894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25│廖容君 100 年 7 月 9 日之│630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26│楊雅萍 100 年 7 月 9 日之│732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27│江炯宏 100 年 7 月 9 日之│933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28│黃進平 100 年 7 月 9 日之│1,066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29│魏惠釵 100 年 7 月 9 日之│1,005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30│王惠香 100 年 7 月 9 日之│914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31│陳惠娟 100 年 7 月 9 日之│1,011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32│曾少華 100 年 7 月 9 日之│503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33│王淑端 100 年 7 月 9 日之│501 元 │人事費││ │加班費 │ │ │├─┼──────────────┼─────┼───┤│34│籃文伶旅運費 │261 元 │業務費│├─┼──────────────┼─────┼───┤│35│蕭靜淑旅運費 │261 元 │業務費│├─┼──────────────┼─────┼───┤│36│廖容君旅運費 │366 元 │業務費│├─┼──────────────┼─────┼───┤│37│戴珮琪旅運費 │261 元 │業務費│├─┼──────────────┼─────┼───┤│38│戴珮琪旅運費 │183 元 │業務費│├─┼──────────────┼─────┼───┤│39│楊雅萍旅運費 │261 元 │業務費│├─┼──────────────┼─────┼───┤│40│廖容君旅運費 │1,008 元 │業務費│├─┼──────────────┼─────┼───┤│41│籃文伶交通費 │450 元 │業務費│├─┼──────────────┼─────┼───┤│42│威信商行光碟片款(由戴珮琪簽│2,690 元 │業務費││ │收) │ │ │├─┼──────────────┼─────┼───┤│43│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斗南服務│1,200 元 │業務費││ │中心修理費(由籃文伶簽收) │ │ │├─┼──────────────┼─────┼───┤│44│100 年 8 月份付大員文化事業│3,000 元 │業務費││ │有限公司資料簿 5 件款項(由│ │ ││ │陳惠娟簽收) │ │ │├─┼──────────────┼─────┼───┤│45│100 年 8 月份付橙品企業社運│1,800 元 │業務費││ │動水壺款(由籃文伶簽收) │ │ │├─┼──────────────┼─────┼───┤│46│100 年 4 月份付建中書局公文│3,000 元 │業務費││ │袋等 3 筆款項(未記載何人先│ │ ││ │行墊付) │ │ │├─┼──────────────┼─────┼───┤│47│100 年 9 月份付國立成功大學│18,180 元│業務費││ │附設醫院斗六分院款(由廖容君│ │ ││ │簽收) │ │ │├─┼──────────────┼─────┼───┤│48│100 年 7 月份付家來五金行不│1,960 元 │業務費││ │銹鋼碗組附蓋款(由戴珮琪簽收│ │ ││ │) │ │ │├─┼──────────────┼─────┼───┤│49│100 年 9 月份付中華電信股份│783 元 │業務費││ │有限公司電話費款 2 筆(由黃│ │ ││ │進平簽收) │ │ │├─┼──────────────┼─────┼───┤│50│100 年 9 月份付林內郵局明信│4,000 元 │業務費││ │片款(由筆跡無法辨視係何人簽│ │ ││ │收) │ │ │├─┼──────────────┼─────┼───┤│51│100 年 8 月份付鄭金棠 4 人│3,200 元 │業務費││ │等款(由廖容君簽收) │ │ │├─┼──────────────┼─────┼───┤│52│100 年 8 月份付陳永謀款(由│5,000 元 │業務費││ │廖容君簽收) │ │ │├─┼──────────────┼─────┼───┤│53│100 年 8 月份付黃復興款(由│1,400 元 │業務費││ │曾少華簽收) │ │ │├─┼──────────────┼─────┼───┤│54│100 年 8 月份付長興餅舖麵包│13,640 元│業務費││ │款等 7 筆款項(均由廖容君簽│ │ ││ │收) │ │ │├─┼──────────────┼─────┼───┤│55│100 年 8 月份付豐原排骨專賣│11,100 元│業務費││ │店便當款(由許惠蓮簽收) │ │ │├─┼──────────────┼─────┼───┤│56│100 年 9 月份付文順商行電池│30 元 │業務費││ │款(由籃文伶簽收) │ │ │├─┼──────────────┼─────┼───┤│57│100 年 6 月份付陳惠娟 5/24~│786 元 │業務費││ │5/26 教育訓練費 │ │ │├─┼──────────────┼─────┼───┤│58│100 年 8 月份付陳惠娟7/19~ │174 元 │業務費││ │7/21 教育訓練費 │ │ │├─┼──────────────┼─────┼───┤│59│100 年 8 月份付籃文伶教育訓│58 元 │業務費││ │練費(由籃文伶簽收) │ │ │├─┼──────────────┼─────┼───┤│60│100 年 9 月份付魏惠釵休假補│16,000 元│人事費││ │助費(由魏惠釵簽收) │ │ │├─┼──────────────┼─────┼───┤│61│100 年 9 月份付蕭靜淑休假補│16,000 元│人事費││ │助費(由蕭靜淑簽收) │ │ │├─┼──────────────┼─────┼───┤│62│100 年 8 月份付公務機車 LQB│1,336 元 │業務費││ │-156、J9P-966 強制保險費 2 │ │ ││ │筆(由魏惠釵簽收) │ │ ││ │ │ │ │├─┴──────────────┴─────┴───┤│黃進平於 100 年 10 月 12 日製作之轉帳明細所載支付對││象、金額及用途(公庫支票號碼 0000000 號) │├─┬──────────────┬─────┬───┤│編│支付對象 │金額 │用途 ││號│ │ │ │├─┼──────────────┼─────┼───┤│1 │蕭靜淑 │9,590 元 │墊付款│├─┤ ├─────┼───┤│2 │ │870 元 │墊付款│├─┤ ├─────┼───┤│3 │ │3,720 元 │墊付款│├─┤ ├─────┼───┤│4 │ │58 元 │墊付款│├─┤ ├─────┼───┤│5 │ │3,600 元 │墊付款│├─┤ ├─────┼───┤│6 │ │670 元 │墊付款│├─┼──────────────┼─────┼───┤│7 │戴珮琪 │130 元 │墊付款│├─┤ ├─────┼───┤│8 │ │19,820 元│墊付款│├─┤ ├─────┼───┤│9 │ │915 元 │墊付款│├─┤ ├─────┼───┤│10│ │6,184 元 │墊付款│├─┼──────────────┼─────┼───┤│11│黃進平 │23,143 元│墊付款│├─┤ ├─────┼───┤│12│ │732 元 │墊付款│├─┤ ├─────┼───┤│13│ │6,470 元 │墊付款│├─┼──────────────┼─────┼───┤│14│籃文伶 │246 元 │墊付款│├─┤ ├─────┼───┤│15│ │1,800 元 │墊付款│├─┤ ├─────┼───┤│16│ │832 元 │墊付款│├─┤ ├─────┼───┤│17│ │3,600 元 │墊付款│├─┤ ├─────┼───┤│18│ │3,806 元 │墊付款│├─┼──────────────┼─────┼───┤│19│廖容君 │246 元 │墊付款│├─┤ ├─────┼───┤│20│ │630 元 │墊付款│├─┼──────────────┼─────┼───┤│21│楊雅萍 │130 元 │墊付款│├─┤ ├─────┼───┤│22│ │444 元 │墊付款│├─┤ ├─────┼───┤│23│ │1,761 元 │墊付款│├─┤ ├─────┼───┤│24│ │732 元 │墊付款│├─┼──────────────┼─────┼───┤│25│陳惠娟 │58 元 │墊付款│├─┤ ├─────┼───┤│26│ │616 元 │墊付款│├─┤ ├─────┼───┤│27│ │2,771 元 │墊付款│├─┤ ├─────┼───┤│28│ │1,990 元 │墊付款│├─┼──────────────┼─────┼───┤│29│曾少華 │1,400 元 │墊付款│├─┤ ├─────┼───┤│30│ │754 元 │墊付款│├─┼──────────────┼─────┼───┤│31│張碧蓮 │4,500 元 │墊付款│├─┤ ├─────┼───┤│32│ │3,600 元 │墊付款│├─┼──────────────┼─────┼───┤│33│魏惠釵 │1,384 元 │墊付款│├─┤ ├─────┼───┤│34│ │1,303 元 │墊付款│├─┼──────────────┼─────┼───┤│35│許惠蓮 │16,000 元│墊付款│├─┤ ├─────┼───┤│36│ │1,047 元 │墊付款│├─┤ ├─────┼───┤│37│ │754 元 │墊付款│├─┼──────────────┼─────┼───┤│38│王惠香 │549 元 │墊付款│├─┤ ├─────┼───┤│39│ │685 元 │墊付款│├─┼──────────────┼─────┼───┤│40│王淑端 │867 元 │墊付款│├─┼──────────────┼─────┼───┤│41│江炯宏 │700 元 │墊付款│└─┴──────────────┴─────┴───┘附表二、雲林縣衛生局於 101 年 1 月 4 日匯款 38,852 元至林內鄉衛生所公庫部分: ┌──────────────────────────┐│雲林縣衛生局檢附之支出憑證所載支付對象、金額及用途 │├─┬──────────────┬─────┬───┤│編│支付對象 │金額(新臺│用途 ││號│ │幣) │ │├─┼──────────────┼─────┼───┤│1 │籃文伶休假補助費用 │1,6000 元│人事費│├─┼──────────────┼─────┼───┤│2 │廖容君休假補助費用 │16,000 元│人事費│├─┼──────────────┼─────┼───┤│3 │江炯宏休假補助費用 │6,852 元 │人事費│├─┴──────────────┴─────┴───┤│黃進平於 101 年 1 月 10 日製作之轉帳明細所載支付對││象、金額及用途(公庫支票號碼 0000000 號) │├─┬──────────────┬─────┬───┤│編│支付對象 │金額 │用途 ││號│ │ │ │├─┼──────────────┼─────┼───┤│1 │蕭靜淑 │6,736 元 │墊付款│├─┤ ├─────┼───┤│2 │ │549 元 │墊付款│├─┼──────────────┼─────┼───┤│3 │魏惠釵 │357 元 │墊付款│├─┤ ├─────┼───┤│4 │ │673 元 │墊付款│├─┼──────────────┼─────┼───┤│5 │籃文伶 │4,115 元 │墊付款│├─┤ ├─────┼───┤│6 │ │1,281 元 │墊付款│├─┼──────────────┼─────┼───┤│7 │廖容君 │3,000 元 │墊付款│├─┼──────────────┼─────┼───┤│8 │戴珮琪 │500 元 │墊付款│├─┤ ├─────┼───┤│9 │ │1,586 元 │墊付款│├─┼──────────────┼─────┼───┤│10│楊雅萍 │1,250 元 │墊付款│├─┼──────────────┼─────┼───┤│11│ │904 元 │墊付款│├─┼──────────────┼─────┼───┤│12│洪美誌 │3,500 元 │墊付款│├─┤ ├─────┼───┤│13│ │2,041 元 │墊付款│├─┼──────────────┼─────┼───┤│14│許惠蓮 │818 元 │墊付款│├─┼──────────────┼─────┼───┤│15│王惠香 │915 元 │墊付款│├─┼──────────────┼─────┼───┤│16│黃進平 │2,465 元 │墊付款│├─┼──────────────┼─────┼───┤│17│王淑端 │1,908 元 │墊付款│└─┴──────────────┴─────┴───┘附表三、雲林縣衛生局於 101 年 3 月 15 日匯款 58,870 元至林內鄉衛生所公庫部分: ┌──────────────────────────┐│雲林縣衛生局檢附之支出憑證所載支付對象、金額及用途 │├─┬──────────────┬─────┬───┤│編│支付對象 │金額(新臺│用途 ││號│ │幣) │ │├─┼──────────────┼─────┼───┤│1 │籃文伶之結婚補助款 │58,870 元│人事費│├─┴──────────────┴─────┴───┤│黃進平於 101 年 3 月 26 日製作之轉帳明細支付對象、││金額及用途(公庫支票號碼 0000000 號) │├─┬──────────────┬─────┬───┤│編│支付對象 │金額 │用途 ││號│ │ │ │├─┼──────────────┼─────┼───┤│1 │籃文伶 │16,000 元│補助款│├─┤ ├─────┼───┤│2 │ │1,192 元 │墊付款│├─┼──────────────┼─────┼───┤│3 │廖容君 │16,000 元│補助款│├─┤ ├─────┼───┤│4 │ │1,847 元 │墊付款│├─┼──────────────┼─────┼───┤│5 │江炯宏 │6,852 元 │補助款│├─┼──────────────┼─────┼───┤│6 │蕭靜淑 │1,057 元 │墊付款│├─┼──────────────┼─────┼───┤│7 │戴珮琪 │1,539 元 │墊付款│├─┼──────────────┼─────┼───┤│8 │王惠香 │4,091 元 │墊付款│├─┼──────────────┼─────┼───┤│9 │黃進平 │500 元 │墊付款│├─┼──────────────┼─────┼───┤│10│王淑端 │183 元 │墊付款│├─┼──────────────┼─────┼───┤│11│楊雅萍 │932 元 │墊付款│├─┼──────────────┼─────┼───┤│12│洪美誌 │1,756 元 │墊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