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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990 號

聲請再審議公懲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再審字第 1990 號

再審議聲請人 林勝男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2 項及第 38 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議聲請人林勝男(下稱聲請人)原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89 年 9 月 30 日退休)。於其任職期間之 88 年 7 月 29 日,位於臺南縣○○鄉(現改制為臺南市○○區○○○段之台電公司超高壓輸電鐵塔倒塌,致南北電力系統解聯,造成全臺大停電事故。聲請人對事故之發生,有對輸電鐵塔安全維護不力,及草率核定取消「山上計畫」,缺乏配套措施,且行政程序不完備之違失。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議。本會審議結果,以聲請人就其職掌事項,未善盡責任,確有上揭違失,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同法第 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而於 89 年 8 月25 日,以 89 年度鑑字第 9177 號議決予以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無理由或不合法予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再對本會 104 年度再審字第 1981 號議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審議。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其前此歷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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