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60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蘇佳玲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600 號被付懲戒人 蘇佳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主 文 蘇佳玲申誡。 事 實 壹、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蘇佳玲(下稱蘇員)係宜蘭縣冬山鄉東興國民小學教師兼教務組長,因擔任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 二、茲據宜蘭縣政府 104 年 11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040193124 號移送書所送蘇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 (一)蘇員於 80 年 8 月 1 日起擔任宜蘭縣冬山鄉東興國民小學教師,自 102 年 8 月 1 日起兼任教務組長職務(證1 ),並於 93 年 12 月 23 日至 104 年 4 月 20 日擔任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惟未支領報酬及參與公司經營,依銓敘部兼職態樣標準表屬態樣(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二)查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於 94 年 1 月 10 日申請設立登記,並經經濟部於 94 年 1 月 11 日經授中字第 09431538500 號函准予登記(證 2),董事任期為三年一期,蘇員於 96 年 12 月 31 日簽具轉讓證書轉讓股份(證 3),並於 97 年 1 月 1 日聲明辭去董事一職(證 4),該公司並委託百川報稅及記帳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申報轉讓股權及董事解任事宜,然據該事務所 104 年 9月 22 日道歉說明書(證 5)陳述:「…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百川會計事務所申報轉讓股權及有關董事解任事宜。但初因印鑑不符,後又因工作繁忙,疏於辦理轉讓,導致有損蘇佳玲君之權益,特此道歉聲明。」;且此公司 103 年營業收入淨額為零,在 94 年至 104 年間蘇員未參與公司決策、營運事項,亦未支薪,蘇員並提供 99 至 103 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證 6)、該公司 102-103 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證 7)、經濟部 104 年4 月 21 日經授中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及解任變更登記表(證 8)為據。 (三)另查銓敘部於本( 104)年 6 月 10 日及 12 日召開「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會中訂定後續處理原則:將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分為8 種態樣;其中公務員兼任態樣序號(五)至(八)者,不論係形式或實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均須移付懲戒。又查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四)本案宜蘭縣冬山鄉東興國民小學業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召開 104 年度第 2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蘇師具兼任態樣(七)違法事實,經出席委員全數同意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1 款及第 1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蘇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蘇員簡歷表。 (二)經濟部 94 年 1 月 11 日經授中字第 09431538500 號函及設立登記表。 (三)96 年 12 月 31 日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證書。 (四)97 年 1 月 1 日蘇師聲明書。 (五)104 年 9 月 22 日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與百川報稅及記帳代理業務人事務所道歉說明書。 (六)蘇師 99 至 103 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七)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102-103 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八)經濟部 104 年 4 月 21 日經授中字 00000000000 號函及解任變更登記表。 貳、被付懲戒人蘇佳玲申辯意旨略以: 一、有關公務員懲戒會以被付懲戒人教師兼職案,移送貴會懲戒,謹申辯如下: (一)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汪章與被付懲戒人為配偶關係(證 2),公司成立時將被付懲戒人列入董事,被付懲戒人事先並不知情。被付懲戒人於 96 年知悉後,即因自認不宜擔任公司董、監事而請辭,並要求轉讓持股。 (二)依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在經濟部之設立登記表上,董事任期為 93 年 12 月 23 日至 96 年 12 月 22 日止(證 3),因此被付懲戒人自 96 年 12 月 23 日起,即應自動解任。在該期間被付懲戒人僅擔任教師,不屬於公務員。 (三)被付懲戒人已於 97 年 1 月 1 日聲明辭去董事職務: 被付懲戒人已於 96 年 12 月 31 日簽具轉讓證書轉讓股份(證 4),並於 97 年 1 月 1 日聲明辭去董事一職(證 5),該公司負責人(即被付懲戒人配偶)委託百川報稅及記帳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申報轉讓股權及董事解任事宜。公司負責人亦告知被付懲戒人已辦理董事解任之作業。然該事務所初因印鑑不符,後又因工作繁忙,致疏於辦理轉讓(證 6)。因負責人與被付懲戒人為配偶關係致被付懲戒人相信已辦理完成而未予查證。 (四)被付懲戒人未支領報酬及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 94 年至 104 年間被付懲戒人未參與公司決策、營運事項,亦未支薪,見 99 年度至 103 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證7 )。 (五)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已無營運: 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營業收入淨額為 0 ,詳見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證 8),公司 102 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僅 62,269 元(證 8),是為出清庫存所致,公司已形同歇業。 (六)104 年 4 月 21 日已完成董事解任變更登記: 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104 年 4 月 21 日完成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證 9) (七)被付懲戒人於 102 年 8 月 1 日,才開始以教師身分兼任教務組長,才具公務員身分,是以無主、客觀之兼任事實,尚祈委員會諒察。 二、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 1、被付懲戒人蘇佳玲簡歷表。 證 2、被付懲戒人蘇佳玲與配偶李汪章身分證。 證 3、經濟部 94 年 1 月 11 日經授中字第 09431538500 號函及設立登記表。 證 4、96 年 12 月 31 日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證書。 證 5、97 年 1 月 1 日被付懲戒人蘇佳玲聲明書。 證 6、104 年 9 月 22 日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與百川報稅及記帳代理業務人事務所道歉說明書。 證 7、被付懲戒人蘇佳玲 99 年度至 103 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證 8、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102-103 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證 9、經濟部 104 年 4 月 21 日經授中字 00000000000 號函及解任變更登記表。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蘇佳玲於 80 年 8 月 1 日起擔任宜蘭縣冬山鄉東興國民小學教師,自 102 年 8 月 1 日起兼任教務組長職務,於任學校行政職務期間,擔任瑞誼華生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誼華生態人文公司)董事職務,違法經營商業。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各機關人員涉及兼任公司或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被付懲戒人乃於 104 年 4 月21 日辦理解除董事變更登記完竣。 二、以上事實,有經濟部 94 年 1 月 11 日經授中字第 09431538500 號函及設立登記表、經濟部 104 年 4 月 21日經授中字 00000000000 號函及解任變更登記表等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主張瑞誼華生態人文公司負責人係其配偶,其於 97 年 1 月 1 日已聲明辭去董事職務,其配偶係委託百川報稅及記帳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申報轉讓股權及董事解任事宜。因該事務所初因印鑑不符,後又因工作繁忙,致疏於辦理轉讓。因負責人係其配偶致其相信已辦理完成而未予查證,其並未支領報酬及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且該公司 103 年已無營運云云。查被付懲戒人係於審計部全面清查各機關人員涉及兼任公司或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其有擔任瑞誼華生態人文公司董事,始提出 97 年1 月 1 日之聲明書,表示已辭去董事一職,及該公司與百川報稅及記帳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向其道歉之說明書。惟瑞誼華生態人文公司並未完成董事解任之變更登記,並繼續以被付懲戒人為該公司董事之名義經營,是被付懲戒人之上開辯解,尚不足為免責之論據。至其所辯其並未支領報酬及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蘇佳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l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委 員 廖 宏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 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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