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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995 號

聲請再審議公懲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再審字第 1995 號

再審議聲請人 陳妙帆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件對於本會 104 年 9 月 11 日鑑字第 13126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懲戒案件之議決,須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懲戒處分人始得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觀諸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甚明。次按對本會議決所為不服之表示,不論其用語如何,均應以聲請再審議論。查再審議聲請人陳妙帆(下稱聲請人)對本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126 號議決不服,具函提出申訴,自應依聲請再審議處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再審議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由單純教師之職,轉任教師兼行政之職,乃由於學校需求而因應校方強力徵召,於接受聘書至此事件通知前,未曾被告知或提醒相關法規,毫無蓄意違逆相關規定之意。(二)此無意掛名之董監之頭銜,未曾收受任何資給,又未曾參與任何相關營運,無觸犯相關規定之實。(三)請收回記過一次之懲處(匡正不知又無意又無實之失,實無需以記過處分)。聲請人已於知道相關規定之後的第一時間,請退董監之頭銜,亦辭去行政相關職務,已達匡正之實。(四)聲請人自認(甚至願意接受公認考驗)向來努力而熱情的奉獻於教育事業,此次承受不公平對待,此熱情頗有被潑冷水之態,望能得到教育單位的相應溫度,鼓勵用心付之於教育的聲請人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上述聲請意旨,無非主張其無蓄意違逆相關規定之意,且係無意掛名董監之頭銜,未曾收受資給,亦未曾參與相關營運云云,並未具體指明本會 104 年度鑑字第13126 號原議決究竟有何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項所列何款得聲請再審議之具體情事。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議之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委 員 廖 宏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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