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03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蔡永濬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036 號被付懲戒人 蔡永濬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主 文 蔡永濬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蔡永濬(原名蔡明輝)為交通部公路局臺南監理站(下稱臺南監理站)助理工務員,負責第一股考檢業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435 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5 年,禠奪公權 4 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082 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年,禠奪公權 4 年,嗣經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 464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二、臺南監理站辦理車輛檢驗項目計有:1.變更檢驗、2.申請牌照檢驗、3.定期檢驗、4.臨時檢驗等。某汽車商行負責人王君,係從事代客辦理車輛檢驗業務,王君為使不合規定之車輛得以檢驗通過或使檢驗人員採取較寬鬆或不刁難方式檢驗,竟與被付懲戒人達成共識,由王君向客戶收取每次代檢新臺幣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之額外費用,再利用管道得知被付懲戒人當班執行驗車工作時,將車輛開往監理站檢驗。王君基於行賄之概括犯意,行賄被付懲戒人,而被付懲戒人明知王君為使不合格車輛通過檢驗或避免遭受刁難而致送款項,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收受該金額而違法驗車。因被付懲戒人之違法驗車,使得不合格之車輛先後通過檢驗。 三、被付懲戒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被付懲戒人另因貪污案經判刑確定(有期徒刑 4 年 6 月,禠奪公權 3 年,目前在監執行中),公路總局業於 102年 7 月 29 日發布免職令(102 年 7 月 4 日生效),被付懲戒人並經本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 2 年」。 五、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6 年度偵字第 9118 號、96 年度偵字第 10311 號起訴書。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435 號刑事判決。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082 號刑事判決。 (四)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464 號刑事判決。 (五)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104 年 2 月 24 日刑六 104 台上 464 字第 1040000004 號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蔡永濬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4 月 2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為臺南監理站助理工務員,負責掌理該站第一股考檢業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臺南監理站辦理驗車過程,係由副站長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當日小型車之檢驗人員,監理站辦理車輛檢驗項目計有:1.變更檢驗、2.申請牌照檢驗、3.定期檢驗、4.臨時檢驗等。檢驗項目包括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顏色及各項裝備需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 條、第 39 條、第 39 條之 1、第 39 條之 3 等規定,凡檢驗未合格者,得命改善後再辦理複檢;又於車輛變更檢驗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應提出改(加)裝設備完(免)稅證件以供查驗。臺南市○區○○路○○○○號 1 樓之福吉汽車商行,有代客辦理車輛檢驗業務,該公司負責人王文龍為使不合規定之車輛得以檢驗通過(如附表編號 2-4 號)或使檢驗人員採取較寬鬆或不刁難方式檢驗(如附表編號 1 號、5-28 號),竟與被付懲戒人達成共識,由王文龍向客戶收取每次代檢新臺幣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之額外費用(除繳交給公路監理單位之規費、福吉汽車商行代辦服務費外,另外向客戶加收之費用),再利用管道得知被付懲戒人當班執行驗車工作時,將車輛開往監理站檢驗,被付懲戒人週六值班時再將收得費用之一半(附表編號11、28 號除外)當作通關費用,用以行賄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明知王文龍為使不合格車輛通過檢驗或避免遭受刁難而致送款項,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先後 2 次於附表編號 2-3 號之時間收受該等賄款而違法檢驗通過;又另行起意,於附表編號 4 號之時間,收受該金額而違法驗車,被付懲戒人之違法驗車而使得上開 3 部不合格之車輛先後通過檢驗而違背其職務行為;其復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之意思,先後於附表編號 1、5-28 號時間內,收受王文龍所交付之該等金額,而採取較寬鬆之檢驗標準驗車,使王文龍送檢驗之車輛通過檢驗。被付懲戒人前後收受之賄款,總計達新臺幣(下同)25,600 元(各該車輛、具體違規行為及行賄、收賄之金額,詳如附表編號 1-28 號)。 三、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二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96 年度偵字第 9118、10311 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435 號刑事判決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082 號刑事判決,認被付懲戒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同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乃判決被付懲戒人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年,犯罪所得25,600 元,應予沒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褫奪公權 4 年。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 104 年 2 月 16 日以 104 年度台上字第 464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四、上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6 年度偵字第 9118、10311 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435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082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464 號刑事判決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又其雖犯貪污罪被判有罪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惟依其犯罪之情節,認本件仍有處分之必要,並不合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應為免議議決之情形。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蔡永濬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高 秀 真 委 員 姜 仁 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黃 紋 麗 附表: ┌──┬─────────┬─────┬────┬─────┬─────┐ │編號│車號&車主 │檢驗時間 │王文龍向│蔡永濬具體│蔡永濬所犯│ │ │ │ & │車主額外│違法行為 │法條 │ │ │ │檢驗種類 │收取之費│ │ │ │ │ │ │用 │ │ │ │ │ │ ├────┤ │ │ │ │ │ │行賄金額│ │ │ ├──┼─────────┼─────┼────┼─────┼─────┤ │1. │2G-9573 楊家豪(原│94.07.28 │1,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為東和車廠所有,檢│ & ├────┤務之行為,│例第 5 條│ │ │驗後始售予楊家豪)│變更初檢 │500元 │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500 元│3 款 │ │ │ │ │ │。 │ │ ├──┼─────────┼─────┼────┼─────┼─────┤ │2. │原車牌:CW-2320 新│94.12.02 │2,500 元│貨車由廂式│貪污治罪條│ │ │車牌:162-NP呂翊禾│ & ├────┤改為框式,│例第 4 條│ │ │(原東和車廠所有,│定期初檢 │1,250 元│依規定應檢│第 1 項第│ │ │嗣出售予呂翊禾) │ │ │驗發票及加│5 款 │ │ │ │ │ │(改)裝證│ │ │ │ │ │ │備完稅證明│ │ │ │ │ │ │,但卻違反│ │ │ │ │ │ │規定未予檢│ │ │ │ │ │ │驗,且收取│ │ │ │ │ │ │賄款 1,250│ │ │ │ │ │ │元。 │ │ ├──┼─────────┼─────┼────┼─────┼─────┤ │3. │原車牌:CY-7540 新│94.12.02 │2,500 元│貨車由廂式│貪污治罪條│ │ │車牌:8180-NP 林火│ & ├────┤改為框式,│例第 4 條│ │ │盛(原東和車廠所有│變更覆檢 │1,250 元│依規定應檢│第 1 項第│ │ │,嗣出售予林火盛)│ │ │驗發票及加│5 款 │ │ │ │ │ │完稅證明,│ │ │ │ │ │ │(改)裝證│ │ │ │ │ │ │備但卻違反│ │ │ │ │ │ │規定未予檢│ │ │ │ │ │ │驗,且收取│ │ │ │ │ │ │賄款 1,250│ │ │ │ │ │ │元。 │ │ ├──┼─────────┼─────┼────┼─────┼─────┤ │4. │D3-6653 郭美宏(原│95.12.15 │2,500 元│貨車由廂式│貪污治罪條│ │ │東和車廠所有,嗣出│ & ├────┤改為框式,│例第 4 條│ │ │售予郭美宏) │變更覆檢 │1,250 元│依規定應檢│第 1 項第│ │ │ │ │ │驗發票,但│5 款 │ │ │ │ │ │卻違反規定│ │ │ │ │ │ │未予檢驗,│ │ │ │ │ │ │且收取賄款│ │ │ │ │ │ │1,250 元。│ │ ├──┼─────────┼─────┼────┼─────┼─────┤ │5. │9778-PX 邱文亮 │95.12.26 │1,5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定期初檢 │750 元 │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750 元│5 款 │ │ │ │ │ │。 │ │ ├──┼─────────┼─────┼────┼─────┼─────┤ │6. │0196-SV 高陳素麗 │96.01.05 │2,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變更初驗 │1,0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1,000 │5 款 │ │ │ │ │ │元。 │ │ ├──┼─────────┼─────┼────┼─────┼─────┤ │7. │0258-SV 永昇瓦斯行│96.01.05 │2,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賴熙燿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新檢初檢(│1,0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即申請牌照│ │款 1,000 │5 款 │ │ │ │初檢) │ │元。 │ │ ├──┼─────────┼─────┼────┼─────┼─────┤ │8. │8027-SR 華霖塑膠實│96.01.05 │2,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業股份有限公司(負│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責人郭良輔) │變更初檢 │1,0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1,000 │5 款 │ │ │ │ │ │元。 │ │ ├──┼─────────┼─────┼────┼─────┼─────┤ │9. │8562-SR 昭和特殊氣│96.01.05 │2,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體股份有限公司(吳│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耿昌) │變更初檢 │1,0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1,000 │5 款 │ │ │ │ │ │元。 │ │ ├──┼─────────┼─────┼────┼─────┼─────┤ │10. │5619-DF 施俊仁 │96.01.15 │2,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變更初檢 │1,0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1,000 │5 款 │ │ │ │ │ │元。 │ │ ├──┼─────────┼─────┼────┼─────┼─────┤ │11. │C7-8451 私立中美幼│96.01.17 │1,000元 │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稚園:翁振聰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定期初檢 │300 元 │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300 元│5 款 │ │ │ │ │ │。 │ │ ├──┼─────────┼─────┼────┼─────┼─────┤ │12. │1870-SV 達億工程行│96.01.24 │2,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宋美珍、林聖文)│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跨區變更初│1,0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檢 │ │款 1,000 │5 款 │ │ │ │ │ │元。 │ │ ├──┼─────────┼─────┼────┼─────┼─────┤ │13. │4133-JH 杜秀鳳 │96.02.01 │2,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變更初檢 │1,0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1,000 │5 款 │ │ │ │ │ │元。 │ │ ├──┼─────────┼─────┼────┼─────┼─────┤ │14. │4725-SV 我家企業社│96.03.12 │2,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李凌威)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新檢初檢(│1,0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即申請牌照│ │款 1,000 │5 款 │ │ │ │初檢) │ │元。 │ │ ├──┼─────────┼─────┼────┼─────┼─────┤ │15. │3S-6051 翁美雲 │96.03.29 │3,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變更初檢 │1,5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1,500 │5 款 │ │ │ │ │ │元。 │ │ ├──┼─────────┼─────┼────┼─────┼─────┤ │16. │D3-4938 陳建元 │96.05.30 │500 元 │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定檢初檢 │250 元 │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250 元│5 款 │ │ │ │ │ │。 │ │ ├──┼─────────┼─────┼────┼─────┼─────┤ │17 │7406-SV 吉福堡冷凍│96.04.04 │1,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有限公司(負責人洪│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進雄) │變更初檢 │500 元 │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500 元│5 款 │ │ │ │ │ │。 │ │ ├──┼─────────┼─────┼────┼─────┼─────┤ │18 │SR-6720 吳瑞典 │96.04.16 │1,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變更初檢 │500 元 │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500 元│5 款 │ │ │ │ │ │。 │ │ ├──┼─────────┼─────┼────┼─────┼─────┤ │19 │原車牌:8852-SV 新│96.04.18 │1,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車牌:9G-7170 何金│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海 │臨檢初檢 │500 元 │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500 元│5 款 │ │ │ │ │ │。 │ │ ├──┼─────────┼─────┼────┼─────┼─────┤ │20 │8581-SV 邱煒展 │96.04.18 │2,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新檢初檢(│1,0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即申請牌照│ │款 1000 元│5 款 │ │ │ │初檢) │ │。 │ │ ├──┼─────────┼─────┼────┼─────┼─────┤ │21 │0673-KJ 花舍(王英│96.04.23 │2,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花)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定期初檢 │1,0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1000 元│5 款 │ │ │ │ │ │。 │ │ ├──┼─────────┼─────┼────┼─────┼─────┤ │22 │7731-SV 黃冠彰 │96.04.23 │2,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變更初檢 │1,0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1000 元│5 款 │ │ │ │ │ │。 │ │ ├──┼─────────┼─────┼────┼─────┼─────┤ │23 │9461-SV 楊景智 │96.04.27 │3,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新檢初檢(│1,5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即申請牌照│ │款 1,500 │5 款 │ │ │ │初檢) │ │元。 │ │ ├──┼─────────┼─────┼────┼─────┼─────┤ │24 │2502-SV 坤典股份有│96.05.01 │2,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限公司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變更初檢 │1,0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1000 元│5 款 │ │ │ │ │ │。 │ │ ├──┼─────────┼─────┼────┼─────┼─────┤ │25 │E8-4552 孫雲龍 │96.05.09 │500 元 │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臨檢初檢 │250 元 │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250 元│5 款 │ │ │ │ │ │。 │ │ ├──┼─────────┼─────┼────┼─────┼─────┤ │26 │SV-0213 李智明 │96.05.09 │3,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定期初檢 │1,5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1,500 │5 款 │ │ │ │ │ │元。 │ │ ├──┼─────────┼─────┼────┼─────┼─────┤ │27 │0113-UG 吳玉溱 │96.05.10 │3,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新檢初檢(│1,500 元│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即申請牌照│ │款 1,500 │5 款 │ │ │ │初檢) │ │元。 │ │ ├──┼─────────┼─────┼────┼─────┼─────┤ │28 │C7-8452 中美幼稚園│96.05.30 │1,000 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 │(王宗禮) │ & ├────┤務之行為,│例第 4 條│ │ │ │定檢初檢 │300 元 │但有收取賄│第 1 項第│ │ │ │ │ │款 300 元│5 款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