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11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余永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17 號被付懲戒人 余永勝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余永勝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余永勝為本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員,負責查處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業務,因宥於績效壓力,明知「艾薇兒舒壓館」、「全身筋絡指油壓」、「薇薇美容紓壓館」等業者並未有妨害風化(俗)之事實,竟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行使變造私文書及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 102 年 4 月 4 日及 30 日,要求不知情之配偶溫秀庭假扮上開 3 業者,一同以錄音方式,虛構提供性交易服務之對話內容,復將該對話內容製作成「譯文表」。又於任職之派出所內,以上開譯文表之不實資料,製作「職務報告」,並將該職務報告上之不實內容登載在其職務範圍內有權製作之「妨害風化情資查處表」及「一般陳報單」之公文書後,持上開錄音檔、譯文表、職務報告、妨害風化情資查處表、一般陳報單等不實資料,向其不知情之上級長官陳報,致其長官誤認前揭業者有妨害風化之行為而依法函請電信公司停止對該業者提供電信服務,足生損害於該業者及警局辦理查處涉嫌妨害風化行為廣告案件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3 年 7 月 14 日以 102 年度偵字第 25437 號起訴書起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4 年 5 月 18 日 103 年度訴字第 1422 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 2 罪,各處有期徒刑 1 年。又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 千元折算 1 日。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6 月。均緩刑 3 年。依臺中地院 104 年 7 月 20 日中院東刑嘉 103 訴 1422 字第 1040076878 號函知:本案業於 104 年 6 月 22 日確定。 三、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將本案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103 年 7 月 14 日 102 年度偵字第 25437 號起訴書。 (二)臺中地院 104 年 5 月 18 日 103 年度訴字第 1422 號刑事判決。 (三)臺中地院 104 年 7 月 20 日中院東刑嘉 103 訴 1422 字第 1040076878 號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余永勝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8 月 2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余永勝(原名「余青達」)自 101 年 6 月 22 日起至 102 年 6 月 27 日止,擔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下稱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下稱溪南派出所)警員(102 年 6 月 28 日調至同分局大肚分駐所迄今),負有協助犯罪偵查、查處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等職務,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因負有查處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即俗稱色情電話)業務之績效壓力,經由閱覽「蘋果日報」廣告刊版,獲悉「艾薇兒美容館」、「全身筋絡指油壓館」、「薇薇美容紓壓館」等油壓業者名稱與聯絡電話,明知其並未撥打電話與經營「艾薇兒美容館」、「全身筋絡指油壓館」、「薇薇美容紓壓館」之業者聯繫而查得該等經營油壓業者有從事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為性交易之妨害風化等犯罪事證,竟分別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與意圖使經營「艾薇兒美容館」、「薇薇美容紓壓館」、「全身筋絡指油壓館」等業者受刑事處分之犯意,於下列時、地,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公文書上為不實內容之登載,以偽造經營「艾薇兒美容館」之業者、經營「薇薇美容紓壓館」之王歌響、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之陳怡如可能涉犯妨害風化犯罪之證據後,加以行使: (一)被付懲戒人於 102 年 4 月 4 日 19 時 30 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 6 樓租屋處,要求其不知情配偶溫秀庭配合依如附表一編號 1 所載內容,與其對話,並予錄音。其明知附表一編號 1 所載之內容,乃其與配偶在自己租屋處內之對話,並非其依報紙刊登之電話所為之查證,卻將之充作其與經營「艾薇兒美容館」之不詳姓名成年女子間所進行之不實查證對話內容,而將該不實對話內容登載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一編號 1 所示之「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艾薇兒美容館)譯文表」後,明知其並未曾撥打電話與「艾薇兒美容館」聯繫,亦未埋伏查緝,仍於同日 19 時 30 分後之某時許,在溪南派出所內,接續將其曾以電話聯繫查證「艾薇兒美容館」確有提供性交易服務,而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經其邀約應召女子見面,並在旁埋伏,卻因應召女子未出現,致未查獲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一編號 2 所示之「職務報告」、「妨害風化情資查處表」、「一般陳報單」等公文書上,偽造成「艾薇兒美容館」涉有媒介女子性交易之犯罪證據後,連同前述「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艾薇兒美容館)譯文表」與錄音檔等偽造證據,一併上呈溪南派出所不知情之副所長李元寶、所長陳永振核章後,轉呈烏日分局行政組而予以行使。而烏日分局行政組不知情承辦人姚深淵受理後,以被付懲戒人並未追查出營業處所、行為人等具體犯罪事證,僅認定「艾薇兒美容館」有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之嫌疑,而未將「艾薇兒美容館」之負責人移送偵辦,僅依電信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以及內政部警政署頒布之「查處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案件作業程序」,函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 0000000000 號予以停止電信服務。該公司因而於 102 年 7 月 10 日,就電話 0000000000 號,予以停話服務,足以生損害於經營「艾薇兒美容館」之業者,及烏日分局查處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案件之正確性。 (二)被付懲戒人另於 102 年 4 月 30 日 18 時 35 分許,及同日 18 時 40 分許,在其前揭租屋處,明知其從未曾撥打報紙刊登「薇薇美容紓壓館」之電話即 0000000000 號,亦從未曾撥打報紙刊登「全身筋絡指油壓館」之電話即 0000000000 號,而與經營「薇薇美容紓壓館」之王歌響,或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之陳怡如為任何聯繫或查證,而附表二編號 1 與附表三編號 1 所載之譯文內容,乃委其不知情之配偶溫秀庭,配合其要求而為之錄音談話內容,卻將其配偶與其所為如附表二編號 1、附表三編號 1 之對話內容,充作其以警員身分與經營「薇薇美容紓壓館」之王歌響,及其與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之陳怡如之間不實電話查證對話內容,並將之登載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二編號 1 與附表三編號 1 所示之「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薇薇美容紓壓館)譯文表」、「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全身筋絡指油壓館)譯文表」後,再接續於同日 18 時 40 分後之某時許,在溪南派出所內,將如附表二編號 2 與附表三編號 2 所示有關其曾以電話聯繫查證「薇薇美容紓壓館」、「全身筋絡指油壓館」確有提供性交易服務,而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經其邀約應召女子見面,並在旁埋伏,卻因應召女子未出現,致未查獲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二編號 2、附表三編號 2 所示之「職務報告」、「妨害風化情資查處表」、「一般陳報單」等公文書,偽造成經營「薇薇美容紓壓館」之王歌響與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之陳怡如,均涉有媒介女子性交易之犯罪證據後,再連同前述「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薇薇美容紓壓館)譯文表」、「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全身筋絡指油壓館)譯文表」與錄音檔等偽造證據,一併上呈溪南派出所不知情之副所長李元寶核章後,轉呈烏日分局行政組,而予以行使。烏日分局行政組之不知情承辦人姚深淵受理後,以被付懲戒人並未查出「薇薇美容紓壓館」與「全身筋絡指油壓館」之實際營業處所或應召女子等具體事證為由,難認經營「薇薇美容紓壓館」之王歌響與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之陳怡如有媒介女子從事性交易以營利之犯罪嫌疑,而未將經營「薇薇美容紓壓館」之王歌響、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之陳怡如移送偵辦,僅以「薇薇美容紓壓館」、「全身筋絡指油壓館」均涉有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之嫌疑,分別函請遠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公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公司),依電信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分別就電話 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號予以停止電信服務,遠東公司與威寶公司因而於同一日即 102 年 7 月 11 日,各就電話 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號,予以停話服務,足以生損害於經營「艾薇兒美容館」之王歌響、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之陳怡如,及烏日分局查處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案件之正確性。 (三)嗣因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之陳怡如申辦 0000000000 號電話,遭威寶公司依烏日分局之函予以停話,而於 102 年 7 月 11 日後某日,透過議員向烏日分局申訴,烏日分局行政組承辦警員姚深淵遂要求被付懲戒人提供通聯紀錄,以佐證附表三編號 2 之職務報告記載內容為真,詎被付懲戒人為掩飾其在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而另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 102 年 8 月 30 日,在其前揭租屋處,先以電腦繕打「18:36:54」、「18:38:25」、「0973***842」等數字與符號後,予以列印,將之黏貼在其所持 0000000000 號電話之電信帳單(該帳單列印的名義人為「余青達」乃被付懲戒人原名,列帳期間為102/4/11~102/5/10),再將黏貼上開數字符號之電信帳單影印,變造成被付懲戒人曾於 102 年 4 月 30 日 18 時 36 分 54 秒至同日 18 時 37 分 25 秒,持 0000000000 號電話與陳怡如所有 0000000000 號電話通話如附表四所示之私文書後,透過不知情工友轉送姚深淵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姚深淵、陳怡如,及威寶公司對於電信帳單管理之正確性。經姚深淵於 102 年 9 月 16 日調閱陳怡如所有 0000000000 號電話之通聯紀錄,發現陳怡如所有 0000000000 號電話於 102 年 4 月 30 日未曾與被付懲戒人所持 0000000000 號電話之通聯紀錄始循線查獲上情。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3 年 7 月 14 日,以 102 年度偵字第 25437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 104 年 5 月 18 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 1422 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及第 210 條,論被付懲戒人犯行使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共 2 罪,各處有期徒刑 1 年。又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1 日。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6 月。均緩刑 3 年。於 104 年 6 月 22 日確定。 三、以上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3 年 7 月 14 日 102 年度偵字第 25437 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 5 月 18 日 103 年度訴字第 1422 號刑事判決及同法院 104 年 7 月 20 日中院東刑嘉 103 訴1422 字第 1040076878 號函等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復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余永勝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李 唐 聿 附表一: ┌─┬───┬───┬────┬───────┬───┐│編│時間 │地點 │文書名稱│登載不實之內容│備註 ││號│ │ │ │ │ │├─┼───┼───┼────┼───────┼───┤│1 │102 年│臺中市│偵辦手機│警方問:是艾薇│見警卷││ │4 月 4│○○區│色情簡訊│兒美容館嗎? │第 26 ││ │日 19 │○○路│電話(艾│艾薇兒答:是的│頁 ││ │時 30 │000 巷│薇兒美容│,需要什麼服務│ ││ │分許 │00 號│館)譯文│嗎? │ ││ │ │6 樓 │表 │警方問:妳們的│ ││ │ │ │ │消費怎麼算? │ ││ │ │ │ │艾薇兒答:按摩│ ││ │ │ │ │半套一個小時 │ ││ │ │ │ │1500 元,全套│ ││ │ │ │ │一個半小時 │ ││ │ │ │ │2000 元。 │ ││ │ │ │ │警方問:有另外│ ││ │ │ │ │叫小姐的服務嗎│ ││ │ │ │ │? │ ││ │ │ │ │艾薇兒答:有的│ ││ │ │ │ │,看老板是要叫│ ││ │ │ │ │幼齒的制服學妹│ ││ │ │ │ │或是成熟風騷的│ ││ │ │ │ │上班族還是傳播│ ││ │ │ │ │妹,通通有任君│ ││ │ │ │ │挑選。 │ ││ │ │ │ │警方問:費用怎│ ││ │ │ │ │麼算? │ ││ │ │ │ │艾薇兒答:性交│ ││ │ │ │ │易一個半小時半│ ││ │ │ │ │套 2000 元,全│ ││ │ │ │ │套 3500 元。 │ ││ │ │ │ │警方問:要怎麼│ ││ │ │ │ │見面? │ ││ │ │ │ │艾薇兒答:約在│ ││ │ │ │ │臺中市的○○路│ ││ │ │ │ │○○○路口見面│ ││ │ │ │ │。 │ ││ │ │ │ │警方問:那我約│ ││ │ │ │ │好後打給你。 │ ││ │ │ │ │艾薇兒答:好,│ ││ │ │ │ │再見。 │ │├─┼───┼───┼────┼───────┼───┤│2 │102 年│溪南派│職務報告│1.職警員余永勝│見警卷││ │4 月 4│出所內│ │ 於 102 年 4│第 25 ││ │日 19 │ │ │ 月 2 日查處│頁 ││ │時 30 │ │ │ 刊登在蘋果日│ ││ │分後之│ │ │ 報廣告刊登艾│ ││ │某時許│ │ │ 薇兒美容館電│ ││ │ │ │ │ 話: │ ││ │ │ │ │ 0000-000000 │ ││ │ │ │ │ ,經於 102 │ ││ │ │ │ │ 年 4 月 4 │ ││ │ │ │ │ 日 19 時 30 │ ││ │ │ │ │ 分許以電話撥│ ││ │ │ │ │ 打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由一名小│ ││ │ │ │ │ 姐接聽稱:(│ ││ │ │ │ │ 做半套服務一│ ││ │ │ │ │ 個半小時交易│ ││ │ │ │ │ 要價 2000 元│ ││ │ │ │ │ ,做全套服務│ ││ │ │ │ │ 交易要價 │ ││ │ │ │ │ 3500 元)。│ ││ │ │ │ │2.經以電話聯絡│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另外約定│ ││ │ │ │ │ 小姐至臺中市│ ││ │ │ │ │ ○○路○○○│ ││ │ │ │ │ 路口見面,後│ ││ │ │ │ │ 因對方遲未出│ ││ │ │ │ │ 面查獲未果。│ ││ │ │ ├────┼───────┼───┤│ │ │ │妨害風化│1.本分局溪南派│見警卷││ │ │ │情資查處│ 出所警員余永│第 24 ││ │ │ │表 │ 勝查處(媒體│頁 ││ │ │ │ │ 別)廣告刊登│ ││ │ │ │ │ :(主旨)電│ ││ │ │ │ │ 話: │ ││ │ │ │ │ 0000000000 │ ││ │ │ │ │ 經於 102 年│ ││ │ │ │ │ 4 月 4 日 │ ││ │ │ │ │ 19 時 30 分│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電話撥打│ ││ │ │ │ │ 0000000000 │ ││ │ │ │ │ 電話由一名自│ ││ │ │ │ │ 稱(小姐)接│ ││ │ │ │ │ 聽套性交易要│ ││ │ │ │ │ 價 3500 元並│ ││ │ │ │ │ 約定至(大墩│ ││ │ │ │ │ 路與大隆路口│ ││ │ │ │ │ )等候再至賓│ ││ │ │ │ │ 館進行性交易│ ││ │ │ │ │ 行為,經派員│ ││ │ │ │ │ 於交易地點埋│ ││ │ │ │ │ 伏查緝,等候│ ││ │ │ │ │ 多時對方並未│ ││ │ │ │ │ 出現查獲未果│ ││ │ │ │ │ 。 │ ││ │ │ │ │2.該 │ ││ │ │ │ │ 0000000000 │ ││ │ │ │ │ 電話顯有以提│ ││ │ │ │ │ 供妨害公共秩│ ││ │ │ │ │ 序及善良風俗│ ││ │ │ │ │ 之內容為營業│ ││ │ │ │ │ 之情形。 │ ││ │ │ ├────┼───────┼───┤│ │ │ │一般陳報│1.本所警員余永│見警卷││ │ │ │單 │ 勝於 102 年│第 23 ││ │ │ │ │ 4 月 2 日查│頁 ││ │ │ │ │ 處刊登在蘋果│ ││ │ │ │ │ 日報廣告刊登│ ││ │ │ │ │ :艾薇兒美容│ ││ │ │ │ │ 館電話: │ ││ │ │ │ │ 0000000000,│ ││ │ │ │ │ 經於 102 年│ ││ │ │ │ │ 4 月 4 日 │ ││ │ │ │ │ 19 時 30 分│ ││ │ │ │ │ 以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電話撥打,│ ││ │ │ │ │ 由一名小姐接│ ││ │ │ │ │ 聽稱:『做半│ ││ │ │ │ │ 套性交易服務│ ││ │ │ │ │ 一個半小時要│ ││ │ │ │ │ 價 2000 元,│ ││ │ │ │ │ 做全套要價 │ ││ │ │ │ │ 3500 元』。│ ││ │ │ │ │2.該「 │ ││ │ │ │ │ 0000000000」│ ││ │ │ │ │ 電話顯有以提│ ││ │ │ │ │ 供妨害公共秩│ ││ │ │ │ │ 序及善良風俗│ ││ │ │ │ │ 之內容為營業│ ││ │ │ │ │ 之情形。 │ │└─┴───┴───┴────┴───────┴───┘附表二: ┌─┬───┬───┬────┬───────┬───┐│編│時間 │地點 │文書名稱│登載不實之內容│備註 ││號│ │ │ │ │ │├─┼───┼───┼────┼───────┼───┤│1 │102 年│臺中市│偵辦手機│警方問:是薇薇│見警卷││ │4 月 │○○區│色情簡訊│美容舒壓館嗎?│第 18 ││ │30 日│○○路│電話(薇│薇薇答:是的。│頁 ││ │18 時│000 巷│薇美容舒│警方問:妳們的│ ││ │35 分│00 號│壓館)譯│消費怎麼算? │ ││ │許 │6 樓 │文表 │薇薇答:按摩半│ ││ │ │ │ │套一個小時 │ ││ │ │ │ │1000 元,全套│ ││ │ │ │ │一個半小時 │ ││ │ │ │ │1500 元。 │ ││ │ │ │ │警方問:有另外│ ││ │ │ │ │叫小姐的服務嗎│ ││ │ │ │ │? │ ││ │ │ │ │薇薇答:有的,│ ││ │ │ │ │看是要叫什麼樣│ ││ │ │ │ │的小姐都有。 │ ││ │ │ │ │警方問:費用怎│ ││ │ │ │ │麼算? │ ││ │ │ │ │薇薇答:性交易│ ││ │ │ │ │一個半小時半套│ ││ │ │ │ │2000 元,全套│ ││ │ │ │ │3000 元。 │ ││ │ │ │ │警方問:要怎麼│ ││ │ │ │ │見面? │ ││ │ │ │ │薇薇答:約在臺│ ││ │ │ │ │中的市政路沐蘭│ ││ │ │ │ │汽車賓館見面。│ ││ │ │ │ │警方問:那我約│ ││ │ │ │ │好後打給妳。 │ ││ │ │ │ │薇薇答:好,再│ ││ │ │ │ │見。 │ │├─┼───┼───┼────┼───────┼───┤│2 │102 年│溪南派│職務報告│1.職警員余永勝│見警卷││ │4 月 │出所內│ │ 於 102 年 4│第 16 ││ │30 日│ │ │ 月 30 日查處│頁 ││ │18 時│ │ │ 刊登在蘋果日│ ││ │40 分│ │ │ 報廣告刊登:│ ││ │後之某│ │ │ 薇薇美容舒壓│ ││ │時許 │ │ │ 館電話: │ ││ │ │ │ │ 0000-000000 │ ││ │ │ │ │ ,經於 102 │ ││ │ │ │ │ 年 4 月 30 │ ││ │ │ │ │ 日 18 時 35 │ ││ │ │ │ │ 分許以電話撥│ ││ │ │ │ │ 打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由一名小│ ││ │ │ │ │ 姐接聽稱:(│ ││ │ │ │ │ 做半套服務一│ ││ │ │ │ │ 個半小時要價│ ││ │ │ │ │ 2000 元,做│ ││ │ │ │ │ 全套服務交易│ ││ │ │ │ │ 要價 3000 元│ ││ │ │ │ │ )。 │ ││ │ │ │ │2.經以電話聯絡│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另外約定│ ││ │ │ │ │ 小姐至臺中市│ ││ │ │ │ │ 市○路沐蘭汽│ ││ │ │ │ │ 車賓館見面,│ ││ │ │ │ │ 後因對方遲未│ ││ │ │ │ │ 出面查獲未果│ ││ │ │ │ │ 。 │ ││ │ │ ├────┼───────┼───┤│ │ │ │妨害風化│1.本分局溪南派│見警卷││ │ │ │情資查處│ 出所警員余永│第 17 ││ │ │ │表 │ 勝查處(媒體│頁 ││ │ │ │ │ 別)蘋果日報│ ││ │ │ │ │ 廣告刊登:(│ ││ │ │ │ │ 主旨)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 經於 102 年│ ││ │ │ │ │ 4 月 30 日 │ ││ │ │ │ │ 18 時 35 分│ ││ │ │ │ │ 以( │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電話撥打 │ ││ │ │ │ │ 0000000000 │ ││ │ │ │ │ 電話由一名自│ ││ │ │ │ │ 稱(小姐)接│ ││ │ │ │ │ 聽一個半小時│ ││ │ │ │ │ 半套性交易要│ ││ │ │ │ │ 價 2000 元全│ ││ │ │ │ │ 套 3000 元並│ ││ │ │ │ │ 約定至(市政│ ││ │ │ │ │ 路沐蘭汽車賓│ ││ │ │ │ │ 館)等候再進│ ││ │ │ │ │ 行性交易行為│ ││ │ │ │ │ ,經派員於交│ ││ │ │ │ │ 易地點埋伏查│ ││ │ │ │ │ 緝未查獲。 │ ││ │ │ │ │2.該 │ ││ │ │ │ │ 0000000000 │ ││ │ │ │ │ 電話顯有以提│ ││ │ │ │ │ 供妨害公共秩│ ││ │ │ │ │ 序及善良風俗│ ││ │ │ │ │ 之內容為營業│ ││ │ │ │ │ 之情形。 │ ││ │ │ ├────┼───────┼───┤│ │ │ │一般陳報│1.本所警員余永│見警卷││ │ │ │單 │ 勝於 102 年│第 15 ││ │ │ │ │ 4 月 30 日查│頁 ││ │ │ │ │ 處刊登在蘋果│ ││ │ │ │ │ 日報廣告刊登│ ││ │ │ │ │ :薇薇美容舒│ ││ │ │ │ │ 壓館電話: │ ││ │ │ │ │ 0000000000,│ ││ │ │ │ │ 經於 102 年│ ││ │ │ │ │ 4 月 30 日 │ ││ │ │ │ │ 18 時 35 分│ ││ │ │ │ │ 以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電話撥打,│ ││ │ │ │ │ 由一名小姐接│ ││ │ │ │ │ 聽稱:『做半│ ││ │ │ │ │ 套性交易服務│ ││ │ │ │ │ 一個半小時要│ ││ │ │ │ │ 價 2000 元,│ ││ │ │ │ │ 做全套要價 │ ││ │ │ │ │ 3000 元』。│ ││ │ │ │ │2.該「 │ ││ │ │ │ │ 0000000000」│ ││ │ │ │ │ 電話顯有以提│ ││ │ │ │ │ 供妨害公共秩│ ││ │ │ │ │ 序及善良風俗│ ││ │ │ │ │ 之內容為營業│ ││ │ │ │ │ 之情形。 │ │└─┴───┴───┴────┴───────┴───┘附表三: ┌─┬───┬───┬────┬───────┬───┐│編│時間 │地點 │文書名稱│登載不實之內容│備註 ││號│ │ │ │ │ │├─┼───┼───┼────┼───────┼───┤│1 │102 年│臺中市│偵辦手機│警方問:是全身│第 22 ││ │4 月 │○○區│色情簡訊│筋絡指油壓館嗎│頁 ││ │30 日│○○路│電話(全│? │ ││ │18 時│000 巷│身筋絡指│全身筋絡答:是│ ││ │40 分│00 號│油壓)譯│的。 │ ││ │許 │6 樓 │文表 │警方問:妳們的│ ││ │ │ │ │消費怎麼算? │ ││ │ │ │ │全身筋絡答:按│ ││ │ │ │ │摩一個小時 │ ││ │ │ │ │1200 元。 │ ││ │ │ │ │警方問:有另外│ ││ │ │ │ │叫小姐的服務嗎│ ││ │ │ │ │? │ ││ │ │ │ │全身筋絡答:有│ ││ │ │ │ │的。 │ ││ │ │ │ │警方問:費用怎│ ││ │ │ │ │麼算? │ ││ │ │ │ │全身筋絡答:性│ ││ │ │ │ │交易一個半小時│ ││ │ │ │ │半套 2000 元,│ ││ │ │ │ │全套 4000 │ ││ │ │ │ │警方問:要怎麼│ ││ │ │ │ │見面? │ ││ │ │ │ │全身筋絡答:約│ ││ │ │ │ │在臺中市美術館│ ││ │ │ │ │門口見面。 │ ││ │ │ │ │警方問:那我約│ ││ │ │ │ │好後打給你。 │ ││ │ │ │ │全身筋絡答:好│ ││ │ │ │ │,再見。 │ │├─┼───┼───┼────┼───────┼───┤│2 │102 年│溪南派│職務報告│1.職警員余永勝│見警卷││ │4 月 │出所內│ │ 於 102 年 4│第 20 ││ │30 日│ │ │ 月 30 日查處│頁 ││ │18 時│ │ │ 刊登在蘋果日│ ││ │40 分│ │ │ 報廣告刊登全│ ││ │後之某│ │ │ 身筋絡指油壓│ ││ │時許 │ │ │ 電話: │ ││ │ │ │ │ 0000-000000 │ ││ │ │ │ │ ,經於 102 │ ││ │ │ │ │ 年 4 月 30 │ ││ │ │ │ │ 日 18 時 40 │ ││ │ │ │ │ 分許以電話撥│ ││ │ │ │ │ 打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由一名小│ ││ │ │ │ │ 姐接聽稱:(│ ││ │ │ │ │ 做半套服務一│ ││ │ │ │ │ 個半小時要價│ ││ │ │ │ │ 2000 元,做│ ││ │ │ │ │ 全套服務交易│ ││ │ │ │ │ 要價 4000 元│ ││ │ │ │ │ )。 │ ││ │ │ │ │2.經以電話連絡│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另外約定│ ││ │ │ │ │ 小姐至臺中市│ ││ │ │ │ │ 美術館門口見│ ││ │ │ │ │ 面,後因對方│ ││ │ │ │ │ 遲未出面查獲│ ││ │ │ │ │ 未果。 │ ││ │ │ ├────┼───────┼───┤│ │ │ │妨害風化│1.本分局溪南派│見警卷││ │ │ │情資查處│ 出所警員余永│第 21 ││ │ │ │表 │ 勝查處(媒體│頁 ││ │ │ │ │ 別)蘋果日報│ ││ │ │ │ │ 廣告刊登:(│ ││ │ │ │ │ 主旨)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 經於 102 年│ ││ │ │ │ │ 4 月 30 日 │ ││ │ │ │ │ 18 時 40 分│ ││ │ │ │ │ 以( │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電話撥打 │ ││ │ │ │ │ 0000000000 │ ││ │ │ │ │ 電話由一名自│ ││ │ │ │ │ 稱(小姐)接│ ││ │ │ │ │ 聽一個半小時│ ││ │ │ │ │ 半套性交易要│ ││ │ │ │ │ 價 2000 元全│ ││ │ │ │ │ 套 4000 元並│ ││ │ │ │ │ 約定至(美術│ ││ │ │ │ │ 館門口)等候│ ││ │ │ │ │ 再進行性交易│ ││ │ │ │ │ 行為,經派員│ ││ │ │ │ │ 於交易地點埋│ ││ │ │ │ │ 伏查緝未查獲│ ││ │ │ │ │ 。 │ ││ │ │ │ │2.該 │ ││ │ │ │ │ 0000000000 │ ││ │ │ │ │ 電話顯有以提│ ││ │ │ │ │ 供妨害公共秩│ ││ │ │ │ │ 序及善良風俗│ ││ │ │ │ │ 之內容為營業│ ││ │ │ │ │ 之情形。 │ ││ │ │ ├────┼───────┼───┤│ │ │ │一般陳報│1.本所警員余永│見警卷││ │ │ │單 │ 勝於 102 年│第 19 ││ │ │ │ │ 4 月 30 日查│頁 ││ │ │ │ │ 處刊登在蘋果│ ││ │ │ │ │ 日報廣告刊登│ ││ │ │ │ │ :全身筋絡指│ ││ │ │ │ │ 油壓電話: │ ││ │ │ │ │ 0000000000 │ ││ │ │ │ │ ,經於 102 │ ││ │ │ │ │ 年 4 月 30 │ ││ │ │ │ │ 日 18 時 40 │ ││ │ │ │ │ 分以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電話撥打,│ ││ │ │ │ │ 由一名小姐接│ ││ │ │ │ │ 聽稱:『做半│ ││ │ │ │ │ 套性交易服務│ ││ │ │ │ │ 一個半小時要│ ││ │ │ │ │ 價 2000 元,│ ││ │ │ │ │ 做全套要價 │ ││ │ │ │ │ 4000 元』。│ ││ │ │ │ │2.該「 │ ││ │ │ │ │ 0000000000」│ ││ │ │ │ │ 電話顯有以提│ ││ │ │ │ │ 供妨害公共秩│ ││ │ │ │ │ 序及善良風俗│ ││ │ │ │ │ 之內容為營業│ ││ │ │ │ │ 之情形。 │ │└─┴───┴───┴────┴───────┴───┘附表四: ┌─┬─────┬─────┬─────┬──┬───┐│項│起始時間 │終話時間 │內容服務項│時段│通訊量││次│ │ │目/受話號│ │ ││ │ │ │碼 │ │ │├─┼─────┼─────┼─────┼──┼───┤│1 │18:37:25│18:37:25│0973***842│一般│31 秒│├─┴─────┴─────┴─────┴──┴───┤│備註說明: ││(一)經變造的電信帳單如警卷第 34 頁所示。 ││(二)本表第列有關「項次」、「起始時間」、「終話時間││ 」、「內容服務項目/受話號碼」、「時段」、「通││ 訊量」乃原始電信帳單原來即有的登載的欄位。 ││(三)余永勝變造部分,係將「起始時間」、「終話時間」││ 、「內容服務項目/受話號碼」等欄位的記載事項,││ 變造為「18:36:54」(起始時間)、「18:37:25」││ (終話時間)、「0973***842」 〔內容服務項目││ /受話號碼),其餘「項次: 1」、「時段:一般」││ 、「通訊量:31 秒」,仍為原始電信帳單既存的記││ 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