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21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邱顯盛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17 號被付懲戒人 邱顯盛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邱顯盛申誡。 事 實 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邱顯盛係本部中央氣象局花蓮氣象站技士,因兼任未申請停業,惟查無營業事實之公司-大自在身心靈調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成立至今皆未有營業行為,均為停業狀態),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之情事。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說明如下:邱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查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7 日審交處三字第 10484007501 號函,有關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查核結果,邱員具有大自在身心靈調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分。惟邱員於 104 年 4 月 21 日陳述以成立大自在身心靈調御學院做佛學教育訓練為目標,旨在做公益非為營利且無支薪,以為未違反規定,並於 104 年 4 月 16 日以存證信函向大自在身心靈調御股份有限公司辭去董事一職(證據一)。 二、邱員之行為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惟邱員無意違反規定,以為兼任以佛學教育訓練為目標,旨在做公益非為營利且無支薪之公司董事未違反規定,且邱員積極辦理解任,業於 104 年 4 月 16 日辭去該公司董事一職,其情可憫。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邱員辭大自在身心靈調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存證信函。 (二)大自在身心靈調御股份有限公司無營業事實之相關報稅證明。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邱顯盛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1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邱顯盛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花蓮氣象站技士,竟於任職期間,自 101 年 10 月 19 日起,擔任臺北市大自在身心靈調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 104 年 4 月 16 日始辭卸該董事職務。此事實有被付懲戒人辭卸該董事職務之存證信函及上揭公司登記及變更登記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至於移送機關指稱上揭公司自 101 年至 104 年 4 月間無營業報稅資料,被付懲戒人認該公司旨在做公益,其始兼任該公司董事,且無支薪等情,縱認為真實,亦僅足供處分輕重之斟酌,尚不得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邱顯盛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嚴 君 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