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230 號

違法公懲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30 號

被付懲戒人
謝木郎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謝木郎申誡。

事實

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謝木郎係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運務段站務員(已於 104 年 6 月 10 日自願退休),因自 101 年 8月 15 日(按核准登記係 102 年 9 月 14 日)起擔任「仟億來投注站」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之規定,謹將其違法具體事實列述如下:

(一)本案係因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函轉該部新北市審計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查核結果,查獲謝員具有「仟億來投注站」負責人之身分(證據一)。

(二)查謝員領有殘障手冊並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且未提出申辯理由(證據二)。

二、綜上,謝員擔任「仟億來投注站」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及第 19 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謝員擔任「仟億來投注站」負責人之事證。

(二)謝員不克出席考成委員會切結書。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謝木郎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1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謝木郎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運務段前站務員(104 年 6 月 10 日退休),其於任職期間自 102年 9 月 14 日起擔任「仟億來投注站」負責人,經營公益彩券經銷,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函轉該部新北市審計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查核結果而查獲。

三、以上事實,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載明被付懲戒人擔任仟億來投注站負責人)、被付懲戒人之切結書等影本附卷可稽。查臺灣鐵路管理局為隸屬於交通部之國營事業,被付懲戒人為該局臺中運務段站務員,係屬受有俸給之國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核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其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謝木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