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23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謝木郎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30 號被付懲戒人 謝木郎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謝木郎申誡。 事 實 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謝木郎係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運務段站務員(已於 104 年 6 月 10 日自願退休),因自 101 年 8月 15 日(按核准登記係 102 年 9 月 14 日)起擔任「仟億來投注站」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謹將其違法具體事實列述如下: (一)本案係因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函轉該部新北市審計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查核結果,查獲謝員具有「仟億來投注站」負責人之身分(證據一)。 (二)查謝員領有殘障手冊並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且未提出申辯理由(證據二)。 二、綜上,謝員擔任「仟億來投注站」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及第 19 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謝員擔任「仟億來投注站」負責人之事證。 (二)謝員不克出席考成委員會切結書。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謝木郎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1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謝木郎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運務段前站務員(104 年 6 月 10 日退休),其於任職期間自 102 年 9 月 14 日起擔任「仟億來投注站」負責人,經營公益彩券經銷,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函轉該部新北市審計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查核結果而查獲。 三、以上事實,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載明被付懲戒人擔任仟億來投注站負責人)、被付懲戒人之切結書等影本附卷可稽。查臺灣鐵路管理局為隸屬於交通部之國營事業,被付懲戒人為該局臺中運務段站務員,係屬受有俸給之國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核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其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謝木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李 佳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