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23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蕭進源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33 號被付懲戒人 蕭進源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蕭進源申誡。 事 實 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蕭進源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郵務稽查,於 92 至 104 年間擔任「峻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蕭員自 92 年 8 月 8 日起擔任「峻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證據一),該公司業於本 (104)年 4 月 28 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變更董事登記(證據二)。 (二)蕭員因未諳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致兼任前開公司董事,擔任董事期間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薪資、各項報酬及出席費(證據一及證據三),惟知悉掛名前開公司董事。 二、綜上,蕭員擔任「峻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峻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6 月 16 日證明書。 (二)臺北市政府 104 年 4 月 28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3444800 號函〔准峻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監察人(應係董事之誤載)登記〕。 (三)蕭員 104 年 7 月 20 日報告。 (四)蕭員簡歷表。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蕭進源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蕭進源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郵務稽查,於任職期間,於追懲期間之 94 年起擔任峻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峻銀科技公司)董事,嗣經任職機關查悉,而於 104 年 4 月 28 日辭去上開董事職務,並已完成變更登記。 三、上開事實,有峻銀科技公司 104 年 6 月 16 日證明書、臺北市政府 104 年 4 月 28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3444800 號函(准峻銀科技公司變更董事登記)、被付懲戒人 104 年 7 月 20 日報告書及其簡歷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係由交通部持有 100%股權之國營公司組織,被付懲戒人在該公司臺北郵局擔任郵務稽查,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定「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蕭進源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李 佳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