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32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正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24 號被付懲戒人 張正杰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主 文 張正杰申誡。 事 實 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本案緣於審計部全面清查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被付懲戒人張正杰(下稱張員)兼任建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該部臺北市審計處爰函請本府查處。 二、查被付懲戒人張員於 95 年 7 月 13 日初任公職,嗣因生涯規劃考量於 95 年 11 月 1 日辭職生效(證據 1),復應 95 年地方特考考試錄取於 96 年 3 月 22 日分發至市立浩然敬老院(證據 2),並於 96 年 1 月 29 日起擔任建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是時張員未任公職),另持有該公司股份總額計新臺幣 40 萬元,持股比例為 20% (證據 3)。惟張員於本府函知其兼職情事後,已於 104 年 4月 23 日由該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辦理改選董事變更登記,嗣經該部於同日核復准予變更登記(即張員解任董事職務),經查證屬實(證據 4);另渠持有股份比例業已自行降低至5%。 三、茲據張員自述(證據 5),該公司為家族所經營,原從事木業,於 88 年後即拆除廠房,並將廠區土地租賃予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證據 6、7) ,公司盈餘部分皆來自租金收益,且為其父母親唯一經濟來源,渠未實際參與或執行公司董事職務亦未支領公司薪資等相關報酬(證據 8、9) ,確無公務外兼職經營商業之實際營業行為。 四、案內張員兼職態樣經服務機關召開考績會審認係屬:「兼任未申請停業,惟查無營業事實之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且曾持有該公司股份總額已超逾公司股本總額10%以上,確有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應受懲戒情事,並經本府以 104 年 9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0401377000 號令核定停職,爰依同法第 13 條第 4 項等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5 年 10 月 25 日北市教人字第 09538245100 號派免令 1 份。 2、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96 年 10 月 26 日離職證明書 1 份。 3、經濟部 96 年 2 月 5 日經授中字第 09631661530 號函及其附件各 1 份。 4、經濟部 104 年 4 月 23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298670 號函及其附件各 1 份。 5、張員意見說明書 2 份。 6、基隆市政府工務局拆除執照 1 份。 7、建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地租賃契約 2 份。 8、建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8 年至 102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各 1 份。 9、張員 99 年度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張正杰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2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張正杰係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輔導員。96年 3 月 22 日考試分發至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任公職前,於 96 年 1 月 29 日起擔任建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基公司)董事,另持有該公司股份總額計新臺幣 40 萬元,持股比例為 20% 。嗣後已於 104 年 4 月 23 日由建基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辦理改選董事變更登記,經濟部並於同日核復准予變更登記,解除被付懲戒人董事職務;另渠持有股份比例業已自行降低至 5%。 三、上開事實,有經濟部 96 年 2 月 5 日經授中字第 09631661530 號函、經濟部 104 年 4 月 23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298670 號函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建基公司為家族所經營,原從事木業,於 88 年後即拆除廠房,並將廠區土地租賃予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餘部分皆來自租金收益,且為被付懲戒人父母親唯一經濟來源,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與或執行公司董事職務亦未支領公司薪資等相關報酬,確無公務外兼職經營商業之實際營業行為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張正杰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黃 紋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