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33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雅俐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33 號被付懲戒人 陳雅俐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行政院主計總處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陳雅俐申誡。 事 實 行政院主計總處移送意旨: 一、違法失職事實: 被付懲戒人陳雅俐係行政院主計總處專員,依審計部 104 年 5 月 1 日台審部一字第 1041000753 號函清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被付懲戒人具三愛賀爾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三愛賀爾喜公司)監察人身分,疑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案經查證,相關事證摘述如下: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 年 8 月 25 日召開之第 8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被付懲戒人不克出席所提書面意見陳述書略以:被付懲戒人所擔任監察人之三愛賀爾喜公司係 103年 4 月設立,為家族成員設立之公司,經營生物技術服務及食品什貨批發等業務,故持有該公司 5% 股份,但實際上並未參與公司營運,至今亦從未支領該公司報酬或薪資,茲因不了解公務人員不得兼職規定而受託擔任監察人,於知悉違反規定後,已向該公司表達解除監察人委任關係,目前該公司已完成監察人解任變更登記。 (二)另依三愛賀爾喜公司所提切結書略以,該公司前任監察人陳雅俐已於 104 年 5 月 20 日解任(按,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資料,變更登記時間為 104 年 5 月 18 日),同時被付懲戒人並未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 (三)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 年 9 月 24 日召開第 9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審查決議,被付懲戒人兼任三愛賀爾喜公司監察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惟因無實際參與經營亦無領取報酬,係屬形式上違法,爰不予停職,並依規定移付懲戒。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擔任三愛賀爾喜公司監察人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 條規定移付懲戒,惟被付懲戒人無實際參與經營亦無領取該公司薪資,並積極於 104 年 5 月 18 日完成解任登記,情節尚屬輕微,建請貴會予以考量衡酌。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被付懲戒人書面意見陳述書 1 份。 (二)三愛賀爾喜公司切結書 1 份。 (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三愛賀爾喜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 1 份。 (四)被付懲戒人之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所得資料清單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雅俐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為申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行政院主計總處專員,於 103 年 4 月間,擔任三愛賀爾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三愛賀爾喜公司)監察人,嗣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公務員兼職情形發覺後,三愛賀爾喜公司於 104 年 5 月 18 日完成解任被付懲戒人監察人職務之登記。 三、以上事實,有三愛賀爾喜公司之登記資料影本 2 件在卷可按,且經被付懲戒人向其服務機關坦承其情無訛,有其提出之陳述書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 四、移送意旨雖指被付懲戒人未支領三愛賀爾喜公司之報酬,亦未參與三愛賀爾喜公司之實際經營,並檢附三愛賀爾喜公司切結書影本為證。惟查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有司法院院解字第 3036 號解釋可按。故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被付懲戒人於擔任公務員期間,出任三愛賀爾喜公司董事,自應負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其違法事證明確。 五、核被付懲戒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雅俐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