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52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芃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522 號被付懲戒人 陳芃蓁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主 文 陳芃蓁申誡。 事 實 壹、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護理師兼組長陳芃蓁因於 94 年 10 月 6 日起至 104 年 5 月 6 日擔任公職期間,同時兼任芃蓁商號負責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法移付懲戒,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一、案情摘要: 本案陳員於 93 年 7 月 15 日因其丈夫設立商行營業,基於婆家長輩意思,認以陳員之名設立商號方可利市○○○○○○○號負責人。據稱於 94 年初任公職時,因未諳相關法規規定,爰未予以解除該商號負責人身分,惟僅係掛名商號負責人,並未實際參與經營事務,亦未支領報酬,今知悉上開情形,業於 104 年 5 月 7 日完成該商號轉讓登記(證 1、證 2)。 二、行政責任: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若有違反規定者,應先予以撤職。 (二)查陳員所為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且屬銓敘部兼任認定標準表所列態樣(七),本市大樹區衛生所爰提 104 年度第 3 次考績委員會審議,復經本府衛生局提 104 年度第 4 次考績委員會審議均通過,陳員移付懲戒。(證 3、證 4、證 5) (三)綜上,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19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受懲戒,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陳芃蓁 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2.本府經濟發展局 104 年 5 月 7 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0460693400 號函(芃蓁商號轉讓登記)。 3.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號函暨銓敘部 104 年 6 月 10 日及 12 日「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 4.本市大樹區衛生所 104 年 10 月 12 日 104 年度第3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限制閱覽)。 5.本府衛生局 104 年 10 月 19 日 105 年度第 4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限制閱覽)。 貳、被付懲戒人陳芃蓁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任公職前服務於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因夫欲設商行營業,基於婆家聽從命理師意見,認以申辯人姓名設立商號方可利市,有助於丈夫事業發達,爰於 93 年 7 月 15 日以「芃蓁商號」設立登記,並掛名商號負責人。 二、申辯人於 94 年 10 月 6 日初任公職,因以醫事人員任用,非經一般公務人員考試程序進用,不諳公務人員服務法不得兼職之規定,且初任公職後亦未加留意不得兼職,以至本次主管機關通知,始知兼職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並旋即於 104 年 5 月 7 日完成該商號轉讓登記,解除掛名負責人。 三、申辯人於該商號 93 年 7 月 15 日設立時,服務於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擔任護理師(副護理長)工作,迄今擔任大樹區衛生所護理長職務,均有專職工作,實際上並無參與商號經營事務,亦無支領任何報酬。 四、申辯人自任公職以來即戮力從公,時時以服務民眾為念,行事認真負責,獲長官肯定拔擢任職護理長,更於 103 年度承辦本所金所獎業務評鑑獲全國第二名殊榮。今因不諳法令,肇致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之規定,深感懊悔。申辯人雖掛名兼職不僅未怠惰公務,更以提供民眾貼心的服務為念,爰大會從輕發落,讓申辯人能繼續實現服務鄉親之心願。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芃蓁係高雄市大樹區衛生所護理師兼組長,於任公職前,於 93 年 7 月 15 日擔任芃蓁商號負責人,嗣至 94 年 10 月 6 日起,初任公職,並未解除其商號負責人身分,直至服務機關通知其兼職違法,被付懲戒人始於 104 年 5 月 7 日完成該商號轉讓登記。 二、以上事實,有高雄市政府檢送之各項證據(詳如事實欄證據1.至 5. )所載,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亦坦承上情不諱,雖辯稱未實際參與商號經營,亦未支領報酬,知悉公務員兼職違法,即於 104 年 5 月 7 日完成該商號轉讓登記等情,經核均僅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於 10 年追懲期間內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芃蓁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朱 家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