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55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劉玉株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550 號被付懲戒人 劉玉株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主 文 劉玉株申誡。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劉玉株(下稱劉員)係彰化縣政府科長,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 104 年 4 月 20 日審彰縣一字第1040001183 號函送彰化縣各機關學校各職務人員於各公司(商號)兼任各類人員資料時,發現兼任泉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瑛公司)監察人職務,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二、茲據彰化縣政府 104 年 11 月 9 日府人考字第 1040381419 號移送書所送劉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 (一)劉員自 89 年 3 月起任公職,其表示自 86 年(任公職前)已擔任泉瑛公司監察人職務,該公司係屬小型家族事業,兼職期間從未支領報酬,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且未詳查有關兼職之規定而違法。劉員發現違反規定後,積極配合解除兼職,並於 104 年 5 月 5 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辦理公司監察人持股變動報備變更登記。 (二)查銓敘部 95 年 6 月 16 日部法一字第 0952663187 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員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否則即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1 項有關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及該部 103 年 4 月 29 日部法一字第 1033843029 號書函規定略以,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除採實質認定(實際發生商業行為或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外,亦採形式認定(擔任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職務即成立違法要件)。 (三)茲劉員於彰化縣政府 104 第 6 次考績委員會書面陳述意見,並於 104 年第 8 次考績委員會確認劉員係屬違法兼職無誤,依服務法及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規定,應移付懲戒。 三、本案劉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彰化縣審計室 104 年 4 月 20 日審彰縣一字第 1040001183 號函及名冊資料。 (二)臺中市政府 104 年 5 月 6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7194870 號函核准公司監察人持股變動報備變更登記。 (三)彰化縣政府於經濟部商業司網頁查詢泉瑛公司之基本資料及董監事資料。 (四)彰化縣政府(人事處)104 年 7 月 15 日便箋。 (五)劉員 103 年所得資料及書面報告。 (六)彰化縣政府 104 年第 6 次及第 8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劉玉株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劉玉株係彰化縣政府科長,自 86 年間(任公職前)即已擔任家族事業泉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泉瑛公司)監察人職務,89 年 3 月間出任公職,疏未辭卸該項監察人職務,惟兼職期間未參與公司經營及支領報酬。嗣於發現違反規定後,隨即辭卸該項兼職,並已於 104 年 5 月 5 日辦妥變更登記。 三、上開事實,有彰化縣審計室 104 年 4 月 20 日審彰縣一字第 1040001183 號函及名冊資料、臺中市政府 104 年 5月 6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7194870 號函(核准公司監察人持股變動報備變更登記)、泉瑛公司之基本資料及董監事資料(經濟部商業司網頁)、彰化縣政府(人事處)104 年7 月 15 日便箋、被付懲戒人 103 年所得資料及書面報告、彰化縣政府 104 年第 6 次及第 8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於服務機關所提書面報告則坦承其事,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於 10 年追懲期間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劉玉株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委 員 廖 宏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 唐 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