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59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蔡正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593 號被付懲戒人 蔡正儀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蔡正儀申誡。 事 實 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違法事實 (一)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104 年 4 月 8 日函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審計處勾稽比對截至 103 年8 月底止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軍、公、教人員投保資料,及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核結果,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教師兼代圖書館主任蔡正儀具有公司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者及具有商號負責人身分者異常資料。 (二)案經學校查明結果: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蔡師配偶於91 年創業。97 年因監察人異動,故而被付懲戒人掛名為監察人( 97 年 5 月 27 日至 104 年 6 月 30 日),因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擔任教師兼代圖書館主任,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規定。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蔡師違失行為,經該校 104 年 10 月 28 日召開 104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蔡師兼職案,屬銓敘部認定標準表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爰依法移付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 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 2. 蔡正儀教師說明書及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 3. 臺北市政府函。 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104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成績考核會會議紀錄。 5. 附表 1- 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附表 2- 懲處原則表(銓敘部版)。 6. 教育部 104.8.18 臺教人三字第 1040108519 號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蔡正儀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2 月 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蔡正儀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教師兼代圖書館主任,於任公職期間,因自 97 年 5 月 27 日至104 年 6 月 30 日兼任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創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有關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職之規定,而有違法情事。 三、上開事實,有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移送意旨所載,被付懲戒人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始擔任教師兼代圖書館主任;另審酌綠創公司證明書所載,被付懲戒人擔任綠創公司監察人期間,未領取任何酬勞等公務員懲戒法第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蔡正儀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委 員 廖 宏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 紋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