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602 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602 號
- 被付懲戒人
- 盧建州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盧建州記過壹次。
事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違法之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盧建州係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專員,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函送彰化縣各機關學校各職務人員於各公司(商號)兼任各類人員資料時,發現被付懲戒人兼任「頡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威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監察人職務,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二)茲據彰化縣政府 104 年 11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1040398264 號移送書所送被付懲戒人懲戒案件內容如下:
1、被付懲戒人表示知悉並掛名公司監察人職務,惟兼職期間未實際參與經營或支領報酬;另本案經彰化市公所查核證實被付懲戒人業已配合解除相關兼職。
2、查銓敘部 95 年 6 月 16 日部法一字第 0952663187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員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否則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有關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及該部103 年 4 月 29 日部法一字第 1033843029 號書函規定略以,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除採實質認定(實際發生商業行為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外,亦採形式認定(擔任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職務即成立違法要件)。
(三)被付懲戒人違法兼職經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104 年第 6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認定係屬銓敘部違法兼職態樣(七),依公務員服務法及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 號函規定,應移付懲戒。
(四)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資料。
(二)被付懲戒人切結書。
(三)被付懲戒人 103 年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 [ 網路 ] 申報收執聯。
(四)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104 年第 6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盧建州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2 月 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為申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盧建州於 99 年 3 月 1 日起,擔任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專員,於任職前之 90 年 4 月起擔任宇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宇亨公司)監察人,另於 94 年 6 月起,擔任威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威竣公司)監察人,復於 94 年 10 月起,擔任頡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頡誠公司)監察人,登記日起依序為 90 年 4 月 24 日、94 年 7 月 5 日及 94 年 10 月 27 日,惟於擔任公務員後,仍續任各該公司之監察人,經稽核發現後,被付懲戒人辭去全部監察人職務,宇亨公司部分於 104 年 6 月 9 日辦竣解任其監察人職務登記,威竣公司部分於 104 年 5 月21 日辦竣解任其監察人職務登記,頡誠公司部分於 104 年5 月 19 日辦竣解任其監察人職務登記。
三、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之簡歷表、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宇亨公司、威竣公司及頡誠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在卷可按,並有卷附被付懲戒人出具之切結書影本,載明:被付懲戒人知悉並掛名上開 3 家公司之監察人等意旨,被付懲戒人於本會審議程序中復未為任何申辯。
四、被付懲戒人雖於所出具之前開切結書稱:其未參與上開 3家公司之經營,亦未支領各公司之報酬等語。惟查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有司法院院解字第 3036 號解釋可按。故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被付懲戒人於擔任公務員期間,擔任宇亨公司、威竣公司、頡誠公司之監察人,自應負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其違法事證明確。
五、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盧建州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委 員 廖 宏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