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63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國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5 年度鑑字第 13636 號被付懲戒人 黃國綸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主 文 黃國綸申誡。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黃國綸(下稱黃員)係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課長,緣於監察院通函各審計機關通案查核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經勞動部 104 年 7 月 21 日勞動人 1 字第 1040100696 號函轉(黃員原任職勞動部於 104 年 2 月 1 日調任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審計部 104 年 4 月 30 日台審部一字第 1041000761 號函送勞動部各職務人員於各公司(商號)兼任各類人員資料時發現,黃員兼任年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年興公司)董事職務,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二、茲據彰化縣政府 104 年 12 月 7 日府人考字第 1040421406 號懲戒案件移送書所送黃員內容如下: (一)黃員自 97 年 10 月起任公職,其表示自 85 年(任公職前)已擔任年興公司董事職務,該公司係屬小型家族事業,兼職期間從未支領報酬,因不諳服務法且未詳查有關兼職之規定而違法。黃員發現違反規定後,積極配合解除兼職,並於 104 年 7 月 23 日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修正章程及持股變動報備變更登記。 (二)查銓敘部 95 年 6 月 16 日部法一字第 0952663187 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員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否則即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1 項有關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及該部 103 年 4 月 29日部法一字第 1033843029 號書函規定略以,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除採實質認定(實際發生商業行為或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外,亦採形式認定(擔任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職務即成立違法要件)。 (三)茲黃員於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104 年下半年第 1 次及 104年第 9 次考績委員會書面陳述意見,並於 104 年第 9次考績委員會確認黃員係屬違法兼職無誤,依服務法及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規定,應移付懲戒。 三、本案黃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 (一)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104 年下半年第 1 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影本 2 份。 (二)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104 年第 9 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影本 2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黃國綸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黃國綸係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課長,於 85 年間,尚未擔任公職前,即因家族經營年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興公司)需要,而出任該公司董事。 97 年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經分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服務, 104年 2 月 1 日調至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任課長,仍繼續兼任年興公司董事,惟未參與公司經營,且除分配股利外,亦未支領薪資。直至審計部 104 年 5 月 27 日函請勞動部調查發覺,被付懲戒人始於 104 年 7 月 23 日辦理年興公司董事解任登記。 三、上開事實,有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104 年第 9 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被付懲戒人 104 年 7 月 31 日、104 年10 月 26 日出具之意見陳述書、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及年興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於服務機關所提書面報告則坦承其事,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國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委 員 廖 宏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蔡 高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