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6年度鑑字第13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內政部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3998號移 送機 關 內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0號 代 表 人 葉俊榮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歐吉達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服務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歐吉達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歐吉達自100年6月28日起至103年間,擔任本部 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服務站科員職務,承辦全站採購業務並兼辦總務,負責採買辦公室之公務設備及文具用品,其明知購置公務器材或用品之項目及金額,應如實依會計程序報請核銷,惟竟多次在共同供應廠商開立報價單及統一發票後,以採購金額不變之前提,向共同供應廠商換購其他物品,致實際購買之品名或金額與報銷之品名或金額不符,並於106年4月1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涉犯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二、次查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期間另涉及10項疑似行使登載不實公(私)文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不法行為,同經該署偵查終結,認尚難遽為不利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又無其他積極證據,爰於同日予以不起訴處分;惟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圖利部分依職權送請再議。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情事,且有具體事證足資證明,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臺灣桃園地檢署106年4月20日桃檢坤致104偵8107字 第031811號函及附件(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6年4月10日104年度偵字第8107號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各1份。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8107號起訴 書之犯罪事實涉犯偽造文書罪坦承犯行,且對其所犯深感悔悟;目前本案已經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33號改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並定106年6月30日宣示判決,合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任職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自100年6月28日起至l03年間承辦全站採購業務並兼辦總務。 然被付懲戒人係為便利同仁添購所需公物,一時思慮未周,未依正常採購程序報准長官同意即便宜行事而誤觸法網,惟被付懲戒人換購等值之商品,實未獲有任何利益,顯然為貪圖方便行事所致,惡性顯非重大。懇請貴會審酌被付懲戒人係因一時未察觸法,而被付懲戒人經此教訓已反覆省思且深具悔意,此後當秉持依法行政,謹慎自律之態度處事,絕無再犯之虞;另請貴會併予參酌被付懲戒人任職上開服務站期間,堪認盡職認真,深受長官肯定,自101年至105年年終考績均為甲等,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考績通知書可稽。三、綜上,被付懲戒人就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已坦承犯行,並祈請貴會揆諸各項事由予以較輕之懲戒處分,以勵自新。 四、證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考績通知書影本一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歐吉達係內政部移民署(改制前為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下稱桃園市服務站)之科員,自100年6月28日起至103年間負責該站辦公室之公務設備及文具 用品採購業務兼辦總務,明知購置公務器材或用品之項目及金額應如實依會計程序報請核銷,竟因貪圖方便,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不知情之共同供應廠商都會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虹信有限公司及復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訂購如附表「發票品名」欄所示之物品,由上開供應廠商分別開立如附表「發票金額(新臺幣)、編號」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後,被付懲戒人再撥打電話向上開供應廠商表示其欲換購為附表「實際出貨品名」欄所示之實際出貨商品,上開供應廠商於其開立之統一發票總金額不變之前提下,同意被付懲戒人換購部分商品,致附表所示統一發票上所載之品名,與實際購買之物品不符,被付懲戒人並於每月結算時,在桃園市服務站接續將如附表所示與實際購買物品品名不符之統一發票,黏貼於職務上所掌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黏貼憑證用紙之公文書上,並檢附報價單再填寫簽稿會核單,以此方式登載不實內容之公文書後,送交不知情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會計室審查,再報請桃園市服務站核銷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服務站對於會計處理及採購品項稽核之正確性。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104年度偵字第8107號),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 字第633號),論以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在案。 二、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前揭答辯狀及刑案偵審中供承不諱,並有上開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所為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失行為。其行為將導致機關對於會 計處理及採購品項稽核之正確性,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查被付懲戒人曾因不實結報經費違法失職案件,經本會於97年11月7日以97年度鑑字第11270號議決降貳級改敘在案,有議決書附卷可考。竟不知警惕,謹慎任事,率爾再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情節非輕,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三、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期間另涉及10項疑似行使登載不實公(私)文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不法行為,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尚難遽為不利被付懲戒人犯罪事實之認定,又無其他積極證據,予以不起訴處分;惟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圖利部分依職權送請再議等語。經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6年5月5日以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而為駁回 之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職議字第5429號處分書影本在卷可按。本會經查無其他事證足認被付懲 戒人有此部分違失行為,爰對此部分移送事實不併付懲戒。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張清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嚴君珮 附表: ┌──┬──────┬──────────┬──┬──────┬──────────┬──┬──┐ │編號│訂單日期 │發票品名 │數量│發票金額(新│實際出貨品名 │數量│出貨│ │ │ │ │ │臺幣)、編號│ │ │公司│ ├──┼──────┼──────────┼──┼──────┼──────────┼──┼──┤ │ 1 │101年3月27日│A4再生影印紙80g/m2 │22箱│1萬8,762元 │A4再生影印紙80g/m2 │10箱│都會│ │ │ │ │ │(AP00000000)│東亞螺旋麗晶燈管 │10個│虹信│ │ │ │ │ │ │飛利浦防眩光檯燈PLEU│ 1臺│ │ │ │ │ │ │ │23207 │ │ │ │ │ │ │ │ │合色30兩毛巾 │24條│ │ ├──┼──────┼──────────┼──┼──────┼──────────┼──┼──┤ │ 2 │101年3月28日│百花環保小捲筒衛生紙│ 8箱│1萬1,232元 │百花環保小捲筒衛生紙│ 3箱│虹信│ │ │ │東亞啟動器1P │ 2盒│(AP00000000)│秋楓抽取式衛生紙 │ 3箱│ │ │ │ │白雪亮透環保浴廁清潔│ 1箱│ │東亞啟動器1P │ 2盒│ │ │ │ │劑 │ │ │藍寶洗衣粉 │ 1箱│ │ │ │ │藍寶漂白水 │ 2箱│ │藍寶漂白水 │ 1箱│ │ │ │ │藍寶環保地板清潔劑 │ 1箱│ │藍寶環保濃縮洗衣精 │ 1箱│ │ │ │ │百利魔布專業型拖把 │ 1支│ │百利魔布專業型拖把 │ 1支│ │ │ │ │百利魔布拖把替換包 │ 1包│ │額溫槍MicrolifcFRlDM│ 1支│ │ │ │ │ │ │ │百利魔布拖把替換包 │ 1包│ │ │ │ │ │ │ │藍寶去漬霸 │ 1箱│ │ ├──┼──────┼──────────┼──┼──────┼──────────┼──┼──┤ │ 3 │101年4月6日 │LED手電筒 │ 1支│300元 │LED手電筒 │ 1支│虹信│ │ │ │ │ │(AP00000000)│(實際金額180元) │ │ │ │ │ │ │ │ │餘額換購不明商品 │ │ │ ├──┼──────┼──────────┼──┼──────┼──────────┼──┼──┤ │ 4 │101年4月18日│萬能垃圾桶(紅) │ 1個│400元 │虹信聲寶除濕機AD-161│ 1臺│虹信│ │ │ │及其他不詳物品單據 │ │(AP00000000)│6FN │ │ │ ├──┼──────┼──────────┼──┼──────┼──────────┼──┼──┤ │ 5 │101年6月26日│百花環保小捲筒衛生紙│16箱│13,184元 │黑人超氟牙膏 │24支│虹信│ │ │ │ │ │(CC00000000)│秋楓抽取式衛生紙 │ 6箱│ │ │ │ │ │ │ │東元機械式微波爐YM20│ 1臺│ │ │ │ │ │ │ │0XB02CB │ │ │ │ │101年7月31日│ │ │ │秋楓抽取式衛生紙 │ 6箱│ │ ├──┼──────┼──────────┼──┼──────┼──────────┼──┼──┤ │ 6 │101年7月6日 │SAMSUNG傳真機環保碳 │ 2支│3,000元 │SAMSUNG傳真機環保碳 │ 1支│復升│ │ │ │匣 │ │(DR00000000)│匣 │ │ │ │ │101年7月17日│ │ │ │全視線行車紀錄器 │ 1臺│ │ ├──┼──────┼──────────┼──┼──────┼──────────┼──┼──┤ │ 7 │102年3月21日│A4再生影印紙,70g/m2│25箱│1萬8,775元 │A4再生影印紙,70g/m2│19箱│都會│ │ │ │ │ │(LR00000000)│西雅圖極品咖啡 │36袋│ │ │ │ │ │ │ │好神拖360度旋轉拖把 │ 1組│ │ │ │ │ │ │ │ECPWR行動電源 │ 1只│ │ ├──┼──────┼──────────┼──┼──────┼──────────┼──┼──┤ │ 8 │102年3月28日│PLUS修正帶主機WH-105│ 2打│報價單金額96│LED球型燈泡 │ 3顆│都會│ │ │ │T │ │4元(LR24807│(與報價單品項不符)│ │ │ │ │ │ │ │50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