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7年度鑑字第14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教育部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09號 移 送機 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區○○○路0號 代 表 人 吳茂昆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趙景松 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教師兼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景松申誡。 事 實 甲、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趙景松因兼任商號負責人職務,而有違法情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係擔任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教師兼電子科科主任職務,該校前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1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規定於銓敘 部網路作業系統辦理公務員兼職查核查詢作業,查核比對結果,被付懲戒人具有公司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者及具有商號負責人身分者異常資料(證1)。 (二)嗣經學校查明結果,費奧娜精品服飾係於104年4月13日核准設立,現仍營運中,被付懲戒人於96年8月1日到職,並於104年4月13日登記兼任費奧娜精品服飾負責人職務。本兼職案經該校通知被付懲戒人後,於106年11月30日辦理 轉讓登記、負責人變更(證2),並針對上開兼職情形提 出說明,據被付懲戒人106年12月18日書面陳述,費奧娜 精品服飾係由配偶袁一心獨立完成店面開業及公司登記,原未知配偶將精品服飾登記為被付懲戒人名下,亦未參與任何經營之情事及未有所得收入,但並不瞭解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業於106年11月30日辦理解任登 記。另該精品服飾店之鄰居鐘錶店於106年12月16日出具 證明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與經營或對價關係(證3)。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項)。公務員違反第1項、第2項或第3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4項)。依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 號解釋略以,前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二)次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三)復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 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四)另查銓敘部104月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 「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監事…其中兼任樣態(五)至(八)者,不論係形式或實質違反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均須移付懲戒…經機關認屬兼任樣態序號(五)至(七)者,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是否停職。」(證4)。又銓敘部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審酌前開104年8月6日函擬具之認定標準已不敷使用,爰於查核平臺增列3種兼 職態樣:兼任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依法令設立營業稅籍並無經營商業事實、獨資或合夥。」(證5)。 (五)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經該校107年1月16日召開106學年 度第3次教師成績考核會議,決議被付懲戒人涉兼任費奧 娜精品服飾負責人,惟係由配偶袁一心獨立完成店面開業及公司登記,原未知配偶將精品服飾登記為被付懲戒人名下,亦未參與任何經營之情事及未有所得收入,並經該精品服飾店之鄰居鐘錶店出具證明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與經營或對價關係,且由商業登記抄本顯示其組織為獨資,資本額為新臺幣10萬元,其兼任態樣符合銓敘部106年11月 17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頒增列之樣態序號十一:獨資或合夥,爰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移付懲戒(證6)。 (六)爰本部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審酌被付懲戒人兼任行政職務迄今僅4個月餘,未諳兼職相 關法令規定,疏於注意,並於通知違反兼職規定後隨即辦理解任登記,尚請貴會酌情辦理。 四、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1、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臺查詢之被付懲戒人兼任費奧娜精品服飾商業登記資料。 2、臺南市政府106年11月30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解任 登記核准函。 3、被付懲戒人自述表、證明書。 4、教育部104年8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轉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訂後續處理 原則(含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 5、銓敘部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 6、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106學年度第3次教師成績考核會會議紀錄。 7、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1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 乙、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係於民國96年8月1日起擔任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教師,並於106年8月1日起迄今兼任該校電子科 科主任職務。自104年4月13日兼任費奧娜精品服飾負責人職務。經該校通知被付懲戒人後,被付懲戒人於106年11月30 日辦理轉讓及負責人變更登記。 二、以上事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臺查詢之被付懲戒人兼任費奧娜精品服飾商業登記資料、臺南市政府106年11月 30 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解任登記核准函、被付懲 戒人自述表、銓敘部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106學年度教師成績 考核會第3次會議紀錄、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教 師簡歷等影本附卷可稽。按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 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件被付懲戒人自106年8月1日起 兼任學校電子科科主任職務,自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依該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其目的在 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護公務紀律及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雖被付懲戒人於其原機關提出之自述表稱該商號係由其配偶獨自完成登記,不知其登記在自己名下,於得知時即告知其配偶取消登記,但二人均忘記,待學校告知此情形始知違法,本人未曾參與經營云云。被付懲戒人既登記為商號負責人,縱未參與經營,仍屬該商號法律上之經營者,因交易行為所生之法律關係,其均有一定之法律上之權利、義務,被付懲戒人經登記為營利商號負責人,自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上開規定。被付懲戒人雖已於106年11月30 日辦理費奧娜精品服飾轉讓及負責人變更登記,仍不能解免其兼職違法行為之責任。則被付懲戒人自106年8月1日兼任學 校之行政職務時起,至其於106年11月30日辦理費奧娜精品 服飾轉讓及負責人變更登記時止,違反上開規定,事證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讓人民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亦足認因此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 、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蔡高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