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7年度鑑字第014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經濟部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014213號 移 送機 關 經濟部 設臺北市○○區○○街○○號 代 表 人 沈榮津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蔡世源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世源申誡。 事 實 經濟部移送意旨: 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工程員蔡世源(以下簡稱蔡員)經銓敘部兼職平台查核發現蔡員具有兼任新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奇公司)監察人身分。 二、本案經台水公司請蔡員釐清說明後,臚陳如下: (一)蔡員表示因與負責人彭志傑(以下簡稱彭員)為高中同學,情誼甚篤,適該公司創立欠缺資金(106年7月14日核准成立),爰洽借彭員新臺幣30萬元,彭員為保障蔡員權益,除簽訂借據外,另將蔡員掛名擔任該公司監察人,蔡員於兼任期間並無實際參與經營,且無領取任何支給,知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時,即於106年12月6日完成解除該公司監察人職務。 (二)經查蔡員除掛名擔任新奇公司監察人外,其持有股份數疑似超過所投資新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經請蔡員再次說明,彭員基於取信及保障其權益,爰依借貸金額佔新奇公司資本額比例作為登記以為擔保,始發生持有股數疑似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情事,其肇因個人未諳公務員不得兼職所示僅規範負責人及董事等職務,不知監察人職務及持股比例逾百分之十上限等情事,亦於法令規範之中,如事前詳知相關規定,斷無發生上揭情事;又新奇公司設立迄今仍於研發階段,未有開立發票及對外營業事實,並檢附新奇公司106年9-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資料清單。 三、綜上,本案以蔡員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應 予懲戒事由,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其逕送請貴會 審議。 證物名稱(均影本): 一、銓敘部兼職平台查核資料。 二、台水公司107年3月5日台水人字第1070006241號函及107年3 月27日台水人字第1070008960號函。 三、借貸契約書。 四、經濟部106年12月6日經授中字第10633721970號函。 五、被付懲戒人聲明書。 六、新奇公司106年12月4日新奇字第1061201號函。 七、新奇公司106年9-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資料。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蔡世源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工程員,自民國106年7月10日起擔任新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奇公司)監察人,且持有股數 20000股,超過新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嗣於知悉其兼職違 法後,已於106年12月6日解任並辦畢股權移轉及監察人之變更登記。 二、以上事實,有銓敘部兼職平台查核資料、台水公司107年3月5日台水人字第1070006241號函、107年3月27日台水人字第1070008960號函、經濟部106年12月6日經授中字第10633721970號函暨所附新奇公司變更登記表、新奇公司董監事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違法兼職之事實,堪以認定。三、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 明定,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又現任官吏擔任公司之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司法院 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參照)。故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是否受有酬勞。茲被付懲戒人既於任職公務員期間,兼任新奇公司監察人,且持有股數超過新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自應負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移送意旨指被付懲戒人於兼職期間無實際參與經營,且無領取任何支給,縱屬實情,亦僅能做為處分輕重之參考。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雖 非屬其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但其行為已足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未提出答辯,惟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 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