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7年度鑑字第14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45號移 送機 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代 表 人 朱立倫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曾維良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科長(已辭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維良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壹、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以: 一、緣被付懲戒人曾維良係本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施工科前科長(已於104年3月15日辭職,證據一),負責統籌建築工程施工管理、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土資場管理及營造業管理與竣工圖說影印等業務。經查渠於102年9月10日餐敘期間,結識曾任職於原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後自行開設建築師事務所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從事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及規劃設計新建案等業務之林○彥(下稱林員)。因林員當日適簽訂代辦使用執照申領委任契約,且該案甫於前(9)日向工務局施工科掛號,又該案樓高12層,依工務局 分層授權原則,需經被付懲戒人核章後,再上陳給該局簡任技正王灌民(王員因係同案被告,經本府於103年3月14日記一大過、先行停職並於同年月18日送請監察院審查,證據二)決行,林員確信被付懲戒人擔任施工科科長,對於林員事務所送審之案件,除具有實質之審查權,亦能有效協助加快該案使用執照申辦進度,遂於餐敘後招待被付懲戒人轉往有女陪侍之繽紛年代酒店娛樂,而被付懲戒人明知林員所從事業務與工務局施工科職掌業務密切相關,竟於該日餐敘後接受林員招待至上開酒店消費,因而獲取新臺幣1萬756元之不正利益,迄同年10月間為加速該案使用執照申請案,林員乃數度透過通訊軟體請求被付懲戒人協助處理,被付懲戒人亦配合催促股長加快審照,並迅速蓋章。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經該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 嫌起訴(證據三)。工務局及本府考量被付懲戒人行為嚴重影響公務人員聲譽,爰撤銷原申誡一次處分,改記一大過處分(證據四、五、六)。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除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之旨,以及同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 他人之利益,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檢附 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議。 四、另同案被告王灌民、蔣武東(已辭職,證據七)、郭明芳及未經起訴之潘仕傑(已辭職,證據八),除王員如前所述送請監察院審查外,其餘3人經本府於103年3月14日記一大過 、先行停職並於同年月18日移請貴會審議(證據九),嗣經貴會以103年度清字第11697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證據十),併予敘明。 五、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據一、新北市政府104年3月10日新北府人力字第00000000000號令1份。 證據二、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8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1份。 證據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8377、14631、25591號起訴處分書1份。 證據四、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3年5月16日北工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1份。 證據五、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5年1月6日新北工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 證據六、新北市政府105年1月11日新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令1份。 證據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4月1日新北工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1份。 證據八、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6月9日新北工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1份。 證據九、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8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1份。 證據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清字第11697號議決書1 份。 貳、被付懲戒人曾維良答辯意旨以: 一、有關新北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致損公務人員聲譽,核予記一大過案,謹申辯如下: (一)業務職責與劉忠賢先生並無關聯: 1、劉忠賢邀請被付懲戒人吃飯,劉忠賢與被付懲戒人並無職務上的關係。 2、劉忠賢當時係潤泰集團旗下之匯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該公司之營業項目如下:創業投資業、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管理顧問業、不動產買賣業、投資顧問業、其他顧問服務業等(如證1)。 (二)涉足不正當場所之說明: 1、被付懲戒人於102年8月接任施工科長一職,該職位係非常勞心勞力的職務,甫接科長一職,工作便異常的忙碌,工作上的質與量對於身心造成莫大的壓力,身體的免疫系統的功能也迅速降低,雙手手指靠近指甲的皮膚紛紛起泡疹,造成皮膚紅腫與指甲生長扭曲等等症狀,卻也無能為力,只能硬撐。 2、桃山宴(日本料理)純粹是劉忠賢為了慶祝被付懲戒人調職,被付懲戒人是處於一對三的狀況,邊吃飯就邊聊天飲酒,既然伊等三人在行前心裡就是打算為被付懲戒人慶祝,所以在伊等三人輪番向被付懲戒人敬酒之後,在身體狀況不佳及一對三的情況下,被付懲戒人即酩酊大醉,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之後有沒有去哪裡亦不知情了)。 3、桃山宴之後,被付懲戒人相信是在伊等三人的攙扶之下才到繽紛年代酒店,到酒店這件事也是在新北市調查處應訊時才知道。 4、被付懲戒人因與劉忠賢情誼而餐敘,因不勝酒力而涉及不當場所,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5、被付懲戒人請求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偵、審)停止審議程序。 二、證物名稱及件數: 證1、105.1.29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匯弘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基本資料影本。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曾維良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新北工務局)施工科科長,負責統籌建築工程施工管理、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土資場管理及營造業管理與竣工圖說影印等業務。於102年9月10日接受開設建築師事務所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林天彥之招待,至臺北市喜來登大飯店桃山日本料理飲宴。當(10)日林天彥適與建喬公司簽訂皇鼎公司聯合科技中心案代辦使用執照申領委任契約,該案甫於102年9月9日 向新北工務局施工科掛號。聯合科技中心案樓高12層,依新北工務局分層授權原則,需經施工科科長曾維良核章後,再上陳給技正王灌民決行。林天彥確信被付懲戒人擔任施工科科長,對於該事務所送審之案件,除具有實質之審查權,亦能有效協助加快聯合科技中心案使用執照申辦進度,遂基於對被付懲戒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餐敘後招待被付懲戒人轉往有女陪侍之繽紛年代酒店娛樂。被付懲戒人明知林天彥所從事職業與新北工務局施工科職掌業務密切相關,竟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收受相當於新臺幣(下同)1萬0,756元之不正利益。迄102年10月間,為加速聯合科技中心使用執照申請案 ,林天彥乃數度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請求被付懲戒人協助處理,被付懲戒人亦配合催促股長加快審照,並迅速核章。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 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1年 ,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犯罪所得1萬0,756元 沒收,業於107年7月2日判決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8377、14631、25591號起訴書、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新北地院107年7月16日新北院輝刑戊104訴1187字第42613號函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係接受劉忠賢之邀請吃飯,劉忠賢與被付懲戒人並無職務上的關係。桃山宴純粹是劉忠賢為了慶祝被付懲戒人調職,在劉忠賢等人輪番敬酒之後,被付懲戒人在劉忠賢等人攙扶之下才到繽紛年代酒店。被付懲戒人因不勝酒力而涉及不當場所,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云云。所辯接受招待與新北工務局施工科職掌業務無關,核與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符,尚無可採。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 之行為之旨。其行為將導致民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已足認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明確,爰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