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7年度鑑字第14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中市政府 設臺中市○○區○○○道○段○○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56號移 送機 關 臺中市政府 設臺中市○○區○○○道○段○○號 代 表 人 林佳龍 住同 被付懲戒人 黃竣品 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教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竣品申誡。 事 實 壹、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黃竣品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事由,應受 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一)被付懲戒人係本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下稱臺中工業高中)教師,自99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兼任該校訓育組長(證據1)。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意旨,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證據2),爰被付懲戒人為該法第24條之適用對象 。 (二)經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比對結果,被付懲戒人具泰湖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分(自104年6月23日起至106年12月 19日解除董事登記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證據3)。而依被付懲戒人提供 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所載,其並未支領該公司報酬(證據4),屬銓敘部訂定之「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表」兼任態樣序號(七)所示,知悉並掛名公司董事,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之違法情事(證據5)。 (三)案經臺中工業高中召開106學年度第1次教師考核會議並請被付懲戒人出席陳述意見,該校審認被付懲戒人違法兼職屬實,惟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係屬形式上違法,爰免予停職,而建請本府予以移付懲戒。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之規定,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1.被付懲戒人之服務證明書1份。 2.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1份。 3.泰湖樓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各1份。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各1份。 5.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及其附件2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表各1份。 6.臺中工業高中106學年度教師考核會第1次會議紀錄(限制閱覽)及被付懲戒人報告書各1份。 貳、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未提出任何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黃竣品係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下稱臺中工業高中)教師,自99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兼任該校訓育組長。被付懲戒人自泰湖樓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23日設立登記起至106年7月31日卸任訓育組長之日止,登記為該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就此查無被付懲戒人支領該公司報酬及相關稅務資料,堪認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亦無支領報酬之事實。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函所附被付懲戒人之服務證明書、107年2月23日報告書、泰湖樓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及臺中工業高中106學年度教師考核會第1次會議紀錄等影本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亦未提出任何答辯,其違法行為已堪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箴,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而公務員服務法乃公務員基於其與國家之職務關係所應遵守之法律。公務員違反上開規定者,固非其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但應認其違法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已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加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知悉並登記為上開公司董事,雖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但所為足以損及政府信譽,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自106年8月1日起至同年12月19 日解除董事登記止,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 段之行為乙節。經查被付懲戒人自106年8月1日起至同年12 月19日止,已經不兼任訓育組長之行政職務,有其服務證明書影本為據。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意旨,並無公務員 服務法之適用,此部分應不併付懲戒,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