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7年度鑑字第014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監察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014277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秋振昌 新竹縣五峰鄉鄉長(停職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秋振昌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 甲、監察院彈劾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秋振昌 新竹縣五峰鄉鄉長(停職中),相當簡任第十職等。 貳、案由:新竹縣五峰鄉鄉長秋振昌於就任鄉長期間,自104年12月23日起陸續藉鄉內各項大小工程,利用鄉長綜理各項工 程採購招標、履約、驗收程序之職務身分,密集向廠商收受賄賂及接受飲宴招待,並有招標前不當私下接觸廠商商議標案,及竄改工程底價等違法情事,敗壞官箴,且重創機關廉潔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被彈劾人秋振昌自民國(下同)67年1月起至83年2月止,歷任新竹縣五峰鄉(下稱五峰鄉)秘書、村幹事、技士及第11屆鄉長等職務;自83年3月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歷任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技士、課員等職務;自103年12月25日起當選擔 任五峰鄉第17屆鄉長(附件一)。其公務員經歷自基層公務員至機關首長,且二度擔任五峰鄉鄉長,當熟知公務員有謹守忠誠、清廉之義務,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之公務員服務法規範,況且五峰鄉第15屆鄉長秋賢明與第16屆鄉長葉賢民已接連因貪瀆罪嫌遭檢調追訴刑事責任(秋賢明 貪瀆案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182號判決;葉賢民 案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判決),並經本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秋賢明「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106年度鑑字第13951號判 決);判決葉賢民「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105年度鑑字第13822號判決)】在案(附件二),被彈劾人秋振昌對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法令之重要性,以及鄉長為鄉公所表率,理應知悉甚詳。詎其自103年12月25日就任五峰鄉第17屆 鄉長職務後,竟憑藉鄉長綜理各項工程採購招標、履約、驗收程序之職務身分,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06年農曆年前某日,主觀上基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密集向多家廠商索賄、收賄、飲宴要求廠商買單,並有招標前不當私下接觸廠商商議標案,竄改工程底價等違法情事,索賄金額新臺幣(下同)自2萬元至30萬元不等,收受 賄賂及不正利益先後總計達151萬8,069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下稱新竹縣調查站)偵辦後,於106年4月21日以105年度 偵字第12916號及106年度偵字第4044號起訴書(附件三),對被彈劾人秋振昌提起公訴,共起訴5大案,案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審理後,於107年2月5日以106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被彈劾人秋振昌多起案件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同 法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變更起訴法條)、刑法第216條及第213條「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褫奪公權6年,並沒收犯罪所得(附件四)。被彈劾人秋振昌之鄉長職務,則於106年4月21日經新竹地院裁定羈押時(106年5月8日撤銷羈押),遭新竹縣 政府停止職務迄今(附件五)。 二、被彈劾人秋振昌對於上開遭檢察官起訴的5大案,於新竹縣調 查站詢問(附件六)、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訊(附件七)、新竹地院審理(附件八)以及本院詢問(附件九)時,均坦承確有收受賄賂之事實,表示因鄉長選舉時投入大量經費,積欠龐大債務,陸續遭第三人及金融機構催討,乃收受廠商賄賂,被彈劾人秋振昌亦坦承曾接受廠商飲宴招待,且曾於招標前私下接觸廠商商議標案,以及竄改工程底價等違法情事,惟辯稱部分案件並非其主動索賄,係廠商基於潛規則主動行賄,其係被動收賄等語。被彈劾人秋振昌上開違法事實,除有其於上開各機關詢問時所坦承供述之筆錄可稽,新竹地檢署偵查卷內並有多家行賄廠商於新竹縣調查站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證述(附件十)、被彈劾人秋振昌與相關人員之通聯紀錄與基地台位置、相關人員之監聽譯文、新竹縣調查站行動蒐證報告及照片、廠商提領現金交易明細表、飲宴費用收據(附件十一)、竄改前後工程底價表(附件十二)等資料可資佐證,相關事證之內容並詳載於上開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被彈劾人秋振昌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茲就被彈劾人秋振昌違法事實,分案詳述如下: (一)被彈劾人秋振昌向山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山銘工程)負責人王昭文藉詞可使開口合約得標廠商順利取得工程設計監造服務為由,要求收受賄賂及接受飲宴招待之不正利益: 1、山銘工程負責人王昭文於104年間得標「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A案」,按:本案得標廠商於104 年7月9日至105年7月10日之履約期限內,無須另行辦理招標程序,得逕由被彈劾人秋振昌指定承作五峰鄉公所轄內發包工程案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俗稱:開口契約,主要是為應 付天災造成的損害。係指機關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預定採購,其發包時係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標(決定最低標)。至廠商得標後於何時及如何履約,則具有執行彈性,須視機關之實際需要,以交辦單通知廠商施作或供應,其價金之給付採實作實算方式(即依簽約項目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估驗計價,並於達到約定總金額或合約期間屆滿時結束之契約。即先預估有多少災害準備金,再估計需要多少土方、柏油、挖土機等搶救器材,同時確定單價,公開招標。此外,「開口契約」所採的是複數決標,即公開招標由低價者得標,若其它業者願意以同樣價格參與,也算得標,所以同時可由多家得標;天災一發生,得標業者即可同時參與搶修工程,因此開口契約是公開招標並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服務報酬乃以發包工程建造費用之一定比例計算,而山銘工程取得上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標價(比例為8.5%),履約期間為104年7月9日至105年7月10日;於105年得標「105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案」,履約期間為105年9月10日至106年9月10日;於105年得標「雲山 替代道路北段(民生部落至俠客樓橋)規劃設計案」,履約期間為105年8月20日至105年12月31日,另得標「喜翁道路改 善工程」、「清泉風景特定區整建工程(特加1期)」、「105年3月豪雨-五峰鄉桃山村雲山農路1K+600災害復建工程」、「105年度全鄉基礎環境改善工程」等工程之設計監造服務 業務。 2、被彈劾人秋振昌因遭催討債務,需款孔急,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4年12月23日,在五峰鄉鄉公 所停車場,利用與王昭文討論工程事宜之機會,向王昭文稱:「這裡不好談,晚上我們約在○○鎮○○路旁的○○○停 車場,請準備20萬」等語;而王昭文為使山銘工程能順利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考量上述得標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係複數決標,須被彈劾人秋振昌指定山銘工程設計監造,始可獲得工程款,且山銘工程承攬眾多五峰鄉公所工程,僅得順從被彈劾人秋振昌之意,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行賄之犯意,於104年12月23日18 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0000號○○○○○○○停車 場,獨自進入被彈劾人秋振昌的座車內,交付6萬元予被彈 劾人秋振昌,並作為山銘工程承作五峰鄉公所發包上開工程案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代價,其餘14萬元,王昭文則不願意支付。 3、被彈劾人秋振昌於105年4月12日上午,要求五峰鄉公所建設課課長曾國龍聯繫得標「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 監造技術服務A案」之山銘工程負責人王昭文,於105年4月 12日9時許前往五峰鄉鄉長辦公室(下稱鄉長辦公室)與其見 面,王昭文依約由曾國龍陪同到鄉長辦公室與被彈劾人秋振昌見面時,被彈劾人秋振昌竟利用曾國龍短暫離開之時間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向王昭文稱:爭取工程案需要一些資金當盤纏當作公關費等語,直接開口索取30萬元;同時稱:翌日(即13日)要宴請原住民身分長官,希望王昭文協助找○○市可容15個人大桌餐廳(即暗 示要鄉長請客、廠商買單)等語,王昭文表示隔天新竹縣施 工查核小組要查核工程無法參加,但會請山銘工程職員周隆君安排辦理。被彈劾人秋振昌隨即提醒:「明天早上你要來這裡,我會在這裡等你,剛交代的事情要處理好」等語,相約105年4月13日上午於鄉長辦公室交付賄款,王昭文知悉被彈劾人秋振昌所指即索取30萬元乙事,因擔心影響山銘工程得標承包五峰鄉公所發包的委託專業技術服務的開口契約( A案),不得不交付賄款30萬元,遂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立即於105年4月12日15時許前往○○○○路跟○○○○路口渣打銀行○○分行,從渣打銀行○○分行帳戶臨櫃領取現金30萬元;並請山銘工程周隆君以1萬元之價格為上限訂席新竹縣○○市○○活魚海 鮮餐廳。105年4月13日8時許,王昭文已經在五峰鄉公所鄉 長室等候被彈劾人秋振昌,被彈劾人秋振昌抵達時與王昭文一同在沙發區商談,被彈劾人秋振昌表示「我昨天交代的事情,你都處理好了嗎?」王昭文回應「中午吃飯的餐廳請小姐都訂好了」,被彈劾人秋振昌反稱「我交代的事情,是要中午請小姐處理嗎?」王昭文說「我錢有帶來」,被彈劾人秋振昌聽到後就回到位置拿取裝筆記型電腦的黑色包包,放在王昭文坐的椅子旁邊,再轉身走回鄉長辦公桌,王昭文遂將30萬元拿出放在黑色包包中,再把拉鍊拉起來,之後王昭文叫被彈劾人秋振昌過來沙發區,向被彈劾人秋振昌抱怨「我們做的是專業服務的項目,沒有其他額外的收入,你要那麼多,對我們是很大的負擔」,被彈劾人秋振昌收受30萬元並回說「要有這些東西,我才有本錢,去向民意代表爭取經費」。被彈劾人秋振昌於當日(105年4月13日)中午,前往王昭文安排之○○活魚海鮮餐廳宴請包括新竹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處(下稱原民處)副處長姜禮仙在內之原住民官員,用餐完畢後周隆君以LINE告知王昭文要支付的餐費是9,000元, 及2罐威士忌及2箱海尼根9,000元,合計18,000元,又因為 前來用餐人數太多,所以被彈劾人秋振昌要求周隆君增開3 桌改成單桌單價金額較少的餐色,周隆君電話詢問王昭文是否同意,王昭文回稱「可以,不然呢?」而迫於無奈同意,飲宴結束後之餐費、酒錢共計2萬7,069元,嗣後該筆金錢由周隆君先以個人信用卡分2筆9,000元、1萬8,069元先行墊付,再由王昭文自山銘工程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將上開款項匯還周隆君。而上開飲宴費用單據,其中l張抬頭記載山銘 工程(金額為1萬8,069元)交予王昭文,另1張抬頭記載新竹 縣政府(金額9,000元)則交予姜禮仙攜回辦理核銷。王昭文 以此30萬元金額與餐飲費用不正利益,作為被彈劾人秋振昌不更改原指定山銘工程承作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代價。 4、嗣王昭文於106年4月19日主動前往新竹縣調查站及新竹地檢署自白申告上開犯罪事實,且陳述行賄之經過;被彈劾人秋振昌則於106年4月27日向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自首犯罪及收賄之經過。 5、本院查,上開宴飲餐費用2萬7千餘元,據廠商在偵查中之證述,新竹縣政府原民處副處長姜禮仙等官員吃的2桌餐飲費9千元部分係自付,未由廠商買單,新竹地院106年度原訴字 第24號一審判決對此亦認定,被彈劾人秋振昌收受之不正利益,應扣除新竹縣政府原民處副處長姜禮仙等官員自付之9 千元,故被彈劾人秋振昌接受飲宴招待之不正利益共計1萬8,069元。 6、對於上開向山銘工程負責人王昭文索賄、收賄,及要求飲宴招待之不正利益等違法事實,被彈劾人秋振昌於本院詢問時均坦承不諱。 (二)被彈劾人秋振昌向盈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盈碩營造)實際負責人劉裕德及連發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連發營造)負責人徐志豪假借贊助殺豬祭祀活動費為名,要求收受賄賂: 1、連發營造於104年8月25日得標承作「上下比來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1,686萬元)工程採購案,於105年2月18日開始 驗收、105年8月30日完成驗收;盈碩營造於104年8月18日得標承作「大隘村祭場聯絡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2,182萬2,500元)工程採購案,於105年4月14日開始驗收、105年5月25日完成驗收;龍裕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龍裕營造,負責人 林興龍)於104年8月25日得標承作「隘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 」(得標金額1,298萬元)工程採購案,於105年2月2日開始驗收、105年4月21日完成驗收;家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家凱 營造,負責人鍾全福)於104年8月25日得標承作「桃山村松 鷹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1,785萬7,000元)工程採購案,於105年2月16日開始驗收、105年2月24日完成驗收。 2、被彈劾人秋振昌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5年2月16日,因知悉連發營造承作之「上下比來道路改善工程」、盈碩營造承作之「大隘村祭場聯絡道路改善工程」、龍裕營造承作之「隘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家凱營造承作之「桃山村松鷹道路改善工程」於這兩天正開始辦理驗收作業(該4家營造公司工程,均係同時段發包、同時段驗收、同日預定動支工程款),遂利用負責驗收作業之建設課課長 曾國龍(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認定曾國龍本節聯繫廠商之 作為,對於被彈劾人秋振昌假借贊助殺豬祭祀費之名義,向廠商索賄,並不知情。見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2916號及106年度偵字第4044號起訴書第6頁),聯繫得標承作五峰 鄉公所發包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的道路改善工程的4家廠商 負責人相約會面,被彈劾人秋振昌意在辦理驗收作業之際向上開廠商負責人索取1萬5,000元至2萬元不等之小額賄款。 適逢盈碩營造職員劉盈亨前往鄉長辦公室,被彈劾人秋振昌不自己向劉盈亨說明,反而請盈碩營造職員劉盈亨去詢問曾國龍,曾國龍乃轉述被彈劾人秋振昌說明表示:鄉長為辦理祭祀殺豬活動,需捐1萬5,000元至2萬元之金額,並請劉盈 亨回去轉告盈碩營造實際負責人劉裕德等語;同日(105年2月16日)家凱營造承包之「桃山村松鷹聯絡道路改善工程」 辦理驗收作業,曾國龍復向家凱營造經理陳桂芬轉告被彈劾人秋振昌上述贊助祭祀殺豬需捐1萬5,000元至2萬元之金額 之要求;另承包「上下比來道路改善工程」連發營造的下包廠商冠驛營造之黎萬德也前往五峰鄉公所,曾國龍再向黎萬德轉達被彈劾人秋振昌需捐1萬5,000元至2萬元之金額之要 求,再請黎萬德轉告連發營造負責人徐志豪。翌日(即105年2月17日)上午,曾國龍辦理驗收龍裕營造「隘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時,向龍裕營造負責人林興龍告知被彈劾人秋振昌上述捐1萬5,000元至2萬元金額之要求。被彈劾人秋振昌因 急於105年2月17日下班前拿到各廠商款項,遂於105年2月16日16時許,透過曾國龍通知前述4家廠商於105年2月17日18 時會面,曾國龍乃與家凱營造陳桂芬聯繫告知被彈劾人秋振昌要求會面的時間及地點,並請陳桂芬轉告另外3家工程廠 商,約定105年2月17日18時,在新竹縣○○鎮○○○餐廳交付金錢。被彈劾人秋振昌於105年2月17日18時許,搭乘自用小客車抵達新竹縣○○鎮○○○餐廳,惟僅徐志豪、劉裕德依約前來;徐志豪、劉裕德為使其公司承作五峰鄉公所之工程採購案能順利驗收、結算、請款,各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徐志豪獨自進入上開車輛內,親自交付內裝2萬元之鵝黃色信封袋賄款予被彈劾人秋振昌 本人,被彈劾人秋振昌則收受2萬元;劉裕德也獨自進入上 開車輛內,親自交付內裝3萬元之鵝黃色信封袋賄款予被彈 劾人秋振昌本人,被彈劾人秋振昌亦收受3萬元,後被彈劾 人秋振昌將2個信封袋放進黑色方型電腦手提包,而龍裕公 司及家凱公司負責人皆未前來。 3、被彈劾人秋振昌於本院詢問時,坦承確有收受上開盈碩營造及連發營造兩家公司負責人交付之賄賂,惟稱:係上開公司因有工程在施作,基於潛規則主動行賄等語。然本院查,被彈劾人秋振昌與廠商均一致供稱,係被彈劾人秋振昌透過五峰鄉公所建設課課長曾國龍聯繫轉達藉殺豬祭祀名義要求承包五峰鄉公所工程之廠商贊助活動費,而被彈劾人秋振昌收受上開廠商贊助費用後私自收受,並未繳入鄉公所公庫,顯見被彈劾人秋振昌確有索賄之情,本案新竹地院審理後,亦認定被彈劾人秋振昌之所以聯繫廠商相約會面,意在利用辦理驗收作業之際,向廠商索賄(見新竹地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書「事實」一、(二)、2)。故被彈劾人秋振昌所 辯之詞並不足採,其確有向盈碩營造及連發營造兩家公司負責人要求並收受賄賂之違法事實。 (三)被彈劾人秋振昌於採購案開標前,私下接觸廠商,誆稱可協助取得工程標案,向富林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富林 工程)負責人林子畯及浩晟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浩晟工程)負責人黃源霖收受賄賂: 1、被彈劾人秋振昌於104年間某日,藉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 法辦理發包「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 務B案」之機會,私下於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開標前, 與有意投標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浩晟工程負責人黃源霖接觸,相約在新竹縣○○鎮○○○餐廳飲宴,被彈劾人秋振昌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向黃源霖要求20萬元賄賂,作為協助浩晟工程取得上開工程標案之代價;而黃源霖為使浩晟工程能順利取得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現金20萬元之賄款予被彈劾人秋振昌收受。事後被彈劾人秋振昌違反承諾,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於104年6月12日上午10時進行資格標審查作業,浩晟工程因「服務建議書詳細價目表未用印,規格不符」之理由,遭五峰鄉公所認定資格不符,而未能順利得標,於104年6月17日評選評定富林工程為第1序位廠商,並於104年7月8日與富林工程進行議價後,以標價「工程建造費用8.0%」決標予富林工程,黃源霖因此憤而抱怨,欲索回上開20萬元賄款。 2、104年7、8月間某日,新竹縣○○鄉鄉民吳永康向取得上開 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富林工程新竹縣辦事處負責人林子畯聯繫,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要求林子畯出資代為返還上開20萬元予黃源霖,而林子畯為使富林工程得標承作之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於履約期間不被被彈劾人秋振昌刁難,能順利通過驗收、結算及請款,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代秋振昌償還上開20萬元賄款,並交予吳永康欲轉交黃源霖,惟吳永康並未交還款項予黃源霖。 3、被彈劾人秋振昌於105年12月底某日,邀請甫於105年12月20日得標承作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105-106年 度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之富林工程新竹縣辦事處負責人林子畯赴鄉長辦公室,商議「105 年度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委託技術服務」、「105-106年度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委託技術服務」 案件履約相關事宜,被彈劾人秋振昌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表示因為應酬活動較多需要資助活動費用12萬元。而林子畯為使富林工程104年、105年間得標承作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於履約期間不被被彈劾人秋振昌刁難,能順利通過驗收、結算及請款,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6年1月間農曆過年前,親自前往鄉長辦公室交付現金12萬元之賄款予被彈劾人秋振昌收受,作為富林工程工程可以順利驗收之代價,事後被彈劾人秋振昌又表示106年5月2日要招待五峰鄉民代表至澎湖遊玩 ,需款15萬元,惟林子畯則認為已經陸續支付共32萬元,而不予理會。 4、嗣被彈劾人秋振昌於106年5月1日向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自首 犯罪及收賄之經過,而接受裁判。 5、經查,上開「第三人吳永康要求富林公司負責人代為返還20萬元予浩晟公司」一節,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及新竹地院均認定,被彈劾人秋振昌曾供稱其有積欠吳永康債務,而依常理認定係被彈劾人秋振昌有事先授意吳永康假借秋振昌名義逕向富林公司負責人索取20萬元以抵償被彈劾人秋振昌積欠自己的債務。 6、被彈劾人秋振昌於本院詢問時,坦承於檢調偵查中及法院審理之供述均為真實,是以,其確有私下約見上開浩晟工程及富林工程兩家公司負責人及收受賄款之事實,惟堅詞否認「第三人吳永康要求富林工程負責人代為返還20萬元予浩晟公司」一節為其個人授意,質疑是吳永康自己向廠商誆稱之行為,致使廠商誤信為真等語。本院查,被彈劾人秋振昌於檢調偵訊、法院審理及本院詢問時,均一致供稱不知吳永康藉其名義要求富林公司代為返還被彈劾人秋振昌積欠浩晟工程之債務,而被彈劾人秋振昌確有積欠第三人吳永康債務之情,復以偵查卷內尚查無吳永康坦承上開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之相關證述,基於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證據法則,被彈劾人秋振昌所辯非其授意第三人吳永康要求富林公司代為返還20萬元賄款給浩晟公司一節,應可採信。 7、綜上,檢察官起訴書及新竹地院判決所稱,第三人吳永康受被彈劾人囑託而向富林工程要求代為返還秋振昌積欠浩晟工程20萬元賄款之行為一節,雖因事證不足,尚難認定屬實,惟被彈劾人秋振昌確有於採購案開標前,私下接觸上開廠商,誆稱可協助取得工程標案,而向富林工程負責人林子畯及浩晟工程負責人黃源霖收受賄賂之違法事實。 (四)被彈劾人秋振昌藉詞作為協助工程承作廠商順利領取工程款及指派清潔隊協助清運該廠商設立民宿垃圾的代價,向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發營造)負責人蔡國雲收受賄賂: 1、永發營造得標承作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清泉風景特定區景觀步道及五峰鄉入口意象改善工程」工程標案,履約日期為105年1月6日至105年5月5日。 2、被彈劾人秋振昌於105年5月25日下午,邀約永發營造負責人蔡國雲前往鄉長辦公室見面,期間蔡國雲為上開工程標案遲未領得工程款及其設於○○鄉○○村之「○○○○」民宿露營區之垃圾清運問題等事宜,請託被彈劾人秋振昌協助處理。被彈劾人秋振昌竟藉機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要求蔡國雲提供7萬元,作為協助永發營造得以順利 領得上開工程標案工程款及指派五峰鄉公所清潔隊協助清運上開民宿露營區垃圾之代價,並期約蔡國雲於105年5月26日下午於新竹縣○○鄉○○路之7-11便利超商停車場交付。翌日(105年5月26日)被彈劾人秋振昌與蔡國雲在新竹縣○○鄉○○路7-11便利超商停車場,雙方繼續討論上開民宿清運及工程款問題,於離開時,蔡國雲為使永發營造得以順利領得上開工程標案工程款及上開民宿露營區垃圾清運問題能順利解決,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身上現金7萬元給予被彈劾人秋振昌收受。被彈劾人秋振昌隨 後於105年6月13日致電聯繫蔡國雲約於105年6月14日上午於鄉長辦公室見面,蔡國雲亦依約前往與被彈劾人秋振昌見面後,於105年6月16日順利領取上開工程標案第1筆工程款1,279萬226元之支票。被彈劾人秋振昌又於105年6月28日、105年7月4日、105年7月16日,與蔡國雲相約於鄉長辦公室見面商議,嗣永發營造果又順利於105年7月26日領得上開工程標案第2筆工程款697萬3,638元。 3、被彈劾人秋振昌於檢調偵訊、法院審理及本院詢問時均坦承上開收受賄款之違法事實,僅辯稱最終並未依約提供垃圾子母車供上開私人民宿使用等語。對此,五峰鄉公所於本院詢問後,以107年5月14日五鄉○○○0000000000號函復稱:「……經查本案民宿未於清運路線,該民宿業者雖請本所協助清運垃圾,並允諾支付費用,本所清潔隊終未執行辦理。另該清運路線係委外清運路線,民宿業者距主要清運路線尚有2公里路程,委外清運公司有無接獲前鄉長指示清運未表意 見,但確無至民宿業者處所清運廢棄物」(附件十三)。 4、綜上,雖依五峰鄉公所查復,尚查無被彈劾人秋振昌實際協助清運上開廠商所設民宿廢棄物之實據,惟被彈劾人秋振昌確有藉詞作為協助工程承作廠商順利領取工程款及指派清潔隊協助清運該廠商設立民宿垃圾的代價,而向永發營造負責人蔡國雲收受賄賂之違法事實。 (五)被彈劾人秋振昌於工程標案公告前私下約見茗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茗翔營造)負責人邱永平商議標案預算金額及規格,允諾協助取得標案而收受賄賂,其後並竄改原核定工程底價,涉犯公務員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1、被彈劾人秋振昌藉105年10月間辦理「105年4月17日大雨-清石道路0K+150道路災害復建工程」工程標案(下稱上開工程 標案)之機會,於上開工程標案上網公告前之105年10月10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5日、105年11月16日、105年12月5日等日期,分別在苗栗縣○○鎮○○日本料理餐廳、 新竹市○○○餐廳、新竹縣○○市○○○○○茶館,與茗翔營造負責人邱永平見面,商議上開工程標案設計預算金額與規格等相關事宜。其中,被彈劾人秋振昌於105年11月15日15時許,在新竹縣○○市○○○○○茶館,私下與邱永平獨 自進入邱永平所有之座車裡商議,被彈劾人秋振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機會收取回扣之犯意,向邱永平索取工程回扣;而邱永平考量上開工程標案若採行最低價標方式,恐無法確保茗翔營造得標及利潤,遂建議被彈劾人秋振昌將上開工程標案改採行公開評選之招標方式,並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工程回扣之主觀犯意,主動承諾被彈劾人秋振昌將支付1成工程款(以茗翔營造得標金額計算,1成工程回扣約219萬7,000元,其計算方式:得標金額2,197萬元*10%=219萬7,000元)予被彈劾人秋振昌,作為被彈劾人秋振昌協助茗翔營造取得上開工程標案之代價,被彈劾人秋振昌當場應允邱永平提議,承諾將協調變更上開工程標案之招標方式,並主動向邱永平先期約於105年11月16日下午於新竹縣○○鄉○ ○路7-11便利超商交付30萬元,作為協助茗翔營造能順利取得承作上開工程標案之代價;邱永平於105年11月16日16時 許,先駕車抵達新竹縣○○鄉○○路7-11停車場,被彈劾人秋振昌則於105年11月16日16時5分許駕駛車輛抵達上開停車場,被彈劾人秋振昌獨自進入邱永平所有上開車輛內,邱永平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30萬元予被彈劾人秋振昌收受之,作為被彈劾人秋振昌幫忙取得上開標案之代價。 2、嗣上開工程標案於105年11月24日公告,105年12月8日第1次開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五峰鄉公所復於105年12月8日再次公告,於105年12月13日第2次開標,計有8家廠 商參與投標,開標結果因最低價廠商建翔營造有限公司及次低價廠商龍裕營造有限公司之標價,均低於原核定底價2,756萬元之80%,經開標主持人即五峰鄉公所秘書張國隆宣布保留決標,並要求上開2家廠商提出說明標價偏低原因,嗣上 開2家廠商雖依五峰鄉公所要求提出說明,惟經五峰鄉公所 認定說明不合理且未繳納差額保證金,而未決標予上開2家 廠商,而次次低價廠商茗翔營造標價2,197萬元,亦低於原 核定底價2,756萬元之80%,原需提出說明並繳納差額保證金,惟因被彈劾人秋振昌前已收受邱永平交付上開30萬元回扣,作為協助使茗翔營造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之代價,為履行承諾使茗翔營造得以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明知上述茗翔營造標價為2,197萬元,乃低於原核定底價2,756萬元80% 之事實,竟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逕自將原核定已無法變更之底價2,756萬元竄改登載為2,745萬元,致使茗翔營造標價得以高於底價80%,而無需另為 說明並繳納差額保證金,順利於105年12月27日得標承作上 開工程標案。被彈劾人秋振昌協助茗翔營造順利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後,復於106年農曆年前某日,接續向邱永平索 取使茗翔營造得以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20萬元之回扣;而邱永平為感謝被彈劾人秋振昌協助茗翔營造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復接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再次於其所有座車上親自交付20萬元現金予被彈劾人秋振昌本人收受。 3、被彈劾人秋振昌於檢調偵訊、法院審理及本院詢問時,均坦承上開於工程標案公告前私下約見茗翔營造負責人邱永平商議標預算金額及規格,允諾協助取得標案而收受賄賂,以及竄改原核定工程底價等事實,惟辯稱:其不清楚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知道不可以更改原核定工程底價,主辦課室有告知義務,卻未告知其更改底價係屬違法等語。 4、經核,被彈劾人秋振昌於工程標案公告前私下約見茗翔營造負責人邱永平商議標預算金額及規格,允諾協助取得標案而收受賄賂,其後並竄改原核定工程底價,違法事證明確,至於被彈劾人秋振昌所辯不知私自更改原核定工程底價係屬違法等語,依被彈劾人秋振昌豐富公務資歷,實難採信,縱認為真,其缺乏違法性之認識,亦無從解免違法行為之責。 三、綜上,被彈劾人秋振昌於就任五峰鄉鄉長後,自104年12月23日起陸續藉鄉內各項大小工程,利用鄉長綜理各項工程採 購招標、履約、驗收程序之職務身分,密集向廠商要求收受賄賂及飲宴招待,並有招標前不當私下接觸廠商商議標案,及竄改工程底價,其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被彈劾人秋振昌的5大違法案件,其違失行為之時間、地點、手法、利 用職務方式、檢審論罪情形及違失事證,謹彙整詳如附表。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 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 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 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2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 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4條規定:「公務員 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務。」所謂「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依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第8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三、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46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四、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五、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 下罰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 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6條 規定:「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六、五峰鄉第15屆及第16屆鄉長因接連涉犯貪瀆罪嫌而遭起訴、判刑,被彈劾人秋振昌公職經歷豐富,且二度當選五峰鄉鄉長,詎其自103年12月25日就任鄉長職務後,未勵精圖治, 重塑機關廉潔形象,以贏回選民之信任,反藉鄉長綜理各項工程採購招標、履約、驗收程序之職務身分,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06年農曆年前某日為止,主觀上基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密集向多家廠商索賄、收賄、飲宴要求廠商買單,且於招標前不當私下接觸廠商商議標案,甚至竄改工程底價等,其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已詳如前述。被彈劾人秋振昌之前開違法行為,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忠誠義務」、第5條「誠實清廉義務」、第6條「禁止濫權圖利」、第21條「禁止享受與職務有關 係者之不正利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禁止濫權 圖利」、第4條「禁止享受與職務有關係者之不正利益」、 第8條第2項「禁止不當接觸」;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禁止差別待遇」、第46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合理合法訂定 底價」;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及第2項「禁止程序外接觸」;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 賂罪」、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罪」 ;刑法第213條及第216條「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等規定。五峰鄉在第17屆鄉長前,已連續2屆鄉長涉貪,被彈劾人 秋振昌對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法令之重要性,以及鄉長為鄉公所表率,理應知悉甚詳,被彈劾人秋振昌竟無視法令,藉鄉長職務為上開違法行為。 綜上,被彈劾人秋振昌於擔任五峰鄉鄉長期間,自104年12月23 日起陸續藉鄉內各項大小工程,利用鄉長綜理各項工程採購招標、履約、驗收程序之職務身分,密集向廠商收受賄賂及飲宴招待,並有招標前不當私下接觸廠商商議標案,及竄改工程底價等違法情事,敗壞官箴,且重創機關廉潔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違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規定,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 七、附表:被彈劾人秋振昌行政違失情形一覽表 ┌─────┬──────────┬──────┬────────┬──────────┐ │起訴案件 │違失行為時間、地點及│利用職務方式│檢審論罪情形 │違失主要事證 │ │ │手法 │ │ │ │ ├─────┼──────────┼──────┼────────┼──────────┤ │一、 │(一)第1次索賄及收賄 │藉詞可使開口│【檢察官起訴】 │1.被彈劾人秋振昌於調│ │向山銘公司│104年12月23日在五峰 │合約得標廠商│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查局、檢察官、法院│ │負責人要求│鄉公所停車場索賄20萬│順利取得工程│5條第1項第3款「 │ 羈押審理時均自白認│ │收受賄賂( │元;同(23)日18時許在│設計監造服務│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罪。 │ │及飲宴餐費│○○停車場於被彈劾人│ │嫌」。秋振昌所為│2.廠商(王昭文)於調查│ │不正利益) │秋振昌座車內收受6萬 │ │要求、期約之低度│ 局及檢察官偵訊時證│ │ │元(廠商不願支付14萬 │ │行為為高度之收受│ 述。 │ │ │元) │ │賄賂吸收,不另論│3.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 │ ├──────────┼──────┤罪 │ 置。 │ │ │(二)第2次索賄及收賄 │同上 │ │4.監聽譯文。 │ │ │105年4月12日在鄉長辦│ │【一審判決】 │5.調查局行動蒐證報告│ │ │公室索賄30萬元;翌(1│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及照片。 │ │ │3)日在鄉長辦公室收受│ │5條第1項第3款「 │6.廠商提領現金交易明│ │ │30萬元。 │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 細表。 │ │ ├──────────┼──────┤賂及不正利益罪」│7.飲宴費用收據。 │ │ │(三)飲宴不正利益 │同上 │ │8.本院詢問時坦承索賄│ │ │【檢察官起訴】 │ │ │ 及收賄。 │ │ │105年4月13日在私人餐│ │ │ │ │ │廳宴飲新竹縣政府原民│ │ │ │ │ │處副處長姜禮仙等官員│ │ │ │ │ │,要求廠商買單,餐費│ │ │ │ │ │酒錢等不正利益總計2 │ │ │ │ │ │萬7千餘元。 │ │ │ │ │ │(本院查,廠商在偵查 │ │ │ │ │ │中證述,新竹縣政府原│ │ │ │ │ │民處副處長姜禮仙等官│ │ │ │ │ │員吃的2桌餐飲費部分 │ │ │ │ │ │係自付,未由廠商買單│ │ │ │ │ │。) │ │ │ │ │ │【一審判決】 │ │ │ │ │ │被彈劾人秋振昌收受之│ │ │ │ │ │不正利益,應扣除新竹│ │ │ │ │ │縣政府原民處副處長姜│ │ │ │ │ │禮仙等官員自付之9千 │ │ │ │ │ │元,為1萬8,069元。 │ │ │ │ ├─────┼──────────┼──────┼────────┼──────────┤ │二、 │要求廠商贊助祭祀費卻│藉詞殺豬祭祀│【檢察官起訴】 │1.被彈劾人秋振昌於檢│ │向營碩營造│中飽私囊: │,請廠商贊助│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察官偵訊及法院羈押│ │及連發營造│105年2月16日透過建設│費用。 │5條第1項第3款「 │ 審理時,均坦承收受│ │負責人要求│課課長(曾國龍)聯繫4 │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2家廠商賄款。 │ │收受賄賂 │家承包五峰鄉公所工程│ │嫌」。被彈劾人秋│2.廠商負責人及員工證│ │ │的廠商,以贊助竣工祭│ │振昌所為要求、期│ 述由建設課課長曾國│ │ │典為由,每家索賄1萬 │ │約之低度行為為高│ 龍居間轉達請廠商贊│ │ │5千元至2萬元;105年 │ │度之收受賄賂吸收│ 助殺豬祭祀費用,其│ │ │2月17日約在私人餐廳 │ │,不另論罪 │ 後交付款項。 │ │ │外,於秋振昌搭乘的自│ │ │3.調查局行動蒐證報告│ │ │小客車內收受營碩營造│ │【一審判決】 │ 及照片。 │ │ │及連發營造2家廠商分 │ │同起訴書 │4.相關人員通聯紀錄。│ │ │別2萬及3萬元(另2家索│ │ │5.本院詢問時坦承收賄│ │ │賄未果) │ │ │ │ ├─────┼──────────┼──────┼────────┼──────────┤ │三、 │(一)向浩晟公司索賄及│開標前私下接│同上 │1.被彈劾人秋振昌在調│ │向浩晟及富│ 收賄 │觸廠商,稱係│ │ 查局及檢察官偵訊時│ │林等公司負│104年某日在私人餐廳 │作為協助取得│ │ 坦承收受廠商賄款( │ │責人要求收│向浩晟公司索賄20萬元│工程標案之代│ │ 被彈劾人秋振昌未說│ │受賄賂 │;實際收受20萬元。( │價。(後未得 │ │ 明是否其主動索賄) │ │ │何時、何地收賄,起訴│標,決標與富│ │ 。 │ │ │犯罪事實未載) │林公司,浩晟│ │2.廠商(黃源霖)於檢調│ │ │ │公司索回賄款│ │ 偵查中證述。 │ │ │ │) │ │3.本院詢問時坦承收賄│ │ ├──────────┼──────┤ ├──────────┤ │ │(二)要求富林公司代還│確保富林公司│ │1.廠商證述: │ │ │ 賄款 │得標承作之工│ │富林公司負責人林子畯│ │ │【起訴書】 │程於履約期間│ │宣稱,鄉民吳永康跟他│ │ │被彈劾人秋振昌於104 │不被刁難,使│ │說,鄉長沒錢,可不可│ │ │年7、8月間透過第三人│富林公司負責│ │以幫他還錢,後來林子│ │ │(鄉民吳永康)要求富林│人誤以為代還│ │畯交付20萬元給吳永康│ │ │公司負責人代為返還20│浩晟公司,但│ │。 │ │ │萬元給浩晟公司。 │實際上20萬元│ │2.【一審判決】 │ │ │【一審判決】 │賄款為代被彈│ │被彈劾人秋振昌於新竹│ │ │被彈劾人秋振昌積欠鄉│劾人秋振昌償│ │地院審理時曾供稱其有│ │ │民吳永康20萬元,使富│還積欠吳永康│ │積欠吳永康選舉的錢。│ │ │林公司負責人誤以為代│債務。 │ │依常理認定,被彈劾人│ │ │償浩晟公司,實際上20│ │ │秋振昌有事先授意吳永│ │ │萬元賄款為代被彈劾人│ │ │康假借被彈劾人秋振昌│ │ │秋振昌償還積欠吳永康│ │ │名義逕向富林公司負責│ │ │債務。 │ │ │人索取20萬元以抵償被│ │ │被彈劾人秋振昌於本院│ │ │彈劾人秋振昌積欠自己│ │ │詢問時稱:不清楚吳永│ │ │的債務。 │ │ │康之所作所為,非其授│ │ │ │ │ │意。 │ │ │ │ │ ├──────────┼──────┤ ├──────────┤ │ │(三)向富林公司(第1次│藉詞需要應酬│ │1.被彈劾人秋振昌在調│ │ │ )索賄及收賄 │活動費用。廠│ │ 查局及檢察官偵訊時│ │ │105年12月底在鄉長辦 │商則為避免履│ │ 自白,坦承收受廠商│ │ │公室索賄12萬元;106 │約期間被刁難│ │ 賄款(被彈劾人秋振 │ │ │年1月在鄉長辦公室實 │ │ │ 昌未說明是否其主動│ │ │際收受12萬元。 │ │ │ 索賄)。 │ │ │ │ │ │2.廠商(林子畯)於檢調│ │ │ │ │ │ 偵查中證述。 │ │ │ │ │ │3.調查局行動蒐證報告│ │ │ │ │ │ 及照片。 │ │ │ │ │ │4.本院詢問時坦承收賄│ │ ├──────────┼──────┤ ├──────────┤ │ │(四)向富林公司(第2次│招待鄉民代表│ │1.【一審判決】 │ │ │ )索賄未果 │遊玩。 │ │被彈劾人秋振昌雖否認│ │ │106年1月向富林公司索│廠商不理會。│ │,廠商未同意,雙方未│ │ │賄15萬元,廠商不予理│ │ │達成期約,但被彈劾人│ │ │會。 │ │ │秋振昌有要求賄賂 │ │ │ │ │ │2.本院詢問時坦承收賄│ ├─────┼──────────┼──────┼────────┼──────────┤ │四、 │105年5月25日在鄉長辦│藉詞作為協助│同上 │1.被彈劾人秋振昌在調│ │向永發營造│公室索賄7萬元;翌(26│工程承作廠商│ │ 查局及檢察官偵訊時│ │負責人要求│)日在7-11超商停車場 │順利領取工程│ │ 自白,坦承索賄及收│ │收受賄賂 │實際收受7萬元。 │款及指派清潔│ │ 賄。 │ │ │ │隊協助清運該│ │2.廠商(蔡國雲)於檢調│ │ │ │廠商設立民宿│ │ 偵查中自白。 │ │ │ │垃圾的代價。│ │3.監聽譯文。 │ │ │ │ │ │4.本院詢問時坦承收賄│ ├─────┼──────────┼──────┼────────┼──────────┤ │五、 │105年11月15日向廠商 │工程標案公告│【起訴書】 │1.被彈劾人秋振昌在調│ │向茗翔營造│索取工程回扣219萬7千│前,私下約見│貪污治罪條例第4 │ 查局、檢察官偵訊、│ │負責人索取│元;翌(16)日在超商停│廠商商議標案│條第1項第3款「經│ 法院羈押庭審理時自│ │工程回扣要│車場於廠商邱永平車內│預算金額及規│辦工程收取回扣罪│ 白索賄及收賄共計50│ │求收受賄賂│收受30萬元。 │格,允諾協調│嫌」、刑法第216 │ 萬元。 │ │(及公務員 │106年農曆年前某日接 │變更招標方式│條、第213條「行 │2.廠商(邱永平)於檢調│ │不實登載公│續索賄20萬元,並同樣│,作為協助取│使公文書不實登載│ 偵查中證述。 │ │文書) │於廠商邱永平車內收受│得標案之代價│之罪嫌」。 │3.調查局行動蒐證報告│ │ │20萬元。 │ │【一審判決】 │ 及照片。 │ │ │ │其後,逕自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竄改前後工程採購底│ │ │ │改原已核定之│4條第1項第5款「 │ 價表。 │ │ │ │底價,使茗翔│違背職務收受賄賂│5.本院詢問時坦承收賄│ │ │ │營造標價得以│罪」 (變更起訴法│ 及竄改底價,惟辯稱│ │ │ │高於底價之80│條)、刑法第216條│ 不知更改底價構成違│ │ │ │%,而無需另 │、第213條「行使 │ 法。 │ │ │ │為說明並繳納│公文書不實登載之│ │ │ │ │差額保證金,│罪」。一行為同時│ │ │ │ │順利得標。 │觸犯2罪,為想像 │ │ │ │ │ │競合犯,從一重之│ │ │ │ │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 │ │ │ │罪處斷 │ │ └─────┴──────────┴──────┴────────┴──────────┘ 註:1.資料來源:本院彙整。 八、證據(均影本): 1、五峰鄉公所107年3月8日五鄉○○○0000000000號函及該函檢附被付彈劾人秋振昌簡歷表。 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6年度鑑字第13951號及105年度鑑字第 13822號判決(五峰鄉第15屆鄉長秋賢明及第16屆鄉長葉賢民 懲戒案)。 3、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2916號及106年度偵字第4044號起訴書。 4、新竹地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 5、五峰鄉公所106年10月19日五鄉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函所附秋振昌鄉長職務遭停職資料。 6、新竹縣調站106年4月20日等歷次詢問秋振昌筆錄(起訴書「證據清單及犯罪事實」欄援引之筆錄部分)。 7、新竹地檢署106年4月21日等歷次詢問秋振昌筆錄(起訴書「證據清單及犯罪事實」欄援引之筆錄部分)。 8、新竹地院106年4月21日羈押審理等歷次審判筆錄(起訴書「證據清單及犯罪事實」欄援引之筆錄部分)。 9、本院107年3月1日詢問秋振昌筆錄。 10、行賄廠商於新竹縣調站及新竹地檢署偵查時之自白證述(起 訴書「證據清單及犯罪事實」欄援引之供述部分)。 11、被付彈劾人秋振昌向山銘工程負責人要求飲宴招待不正利益之飲宴費用收據。 12、被付彈劾人秋振昌協助茗翔營造得標案竄改前後之工程底價表。 13、五峰鄉公所107年5月14日五鄉○○○0000000000號函。 乙、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秋振昌係103年12月25日就任新竹縣五峰鄉鄉長 ,因103年競選鄉長時投入大量經費,因而積欠龐大債務, 其就任鄉長職務後,陸續遭第三人及金融機構催討債務,被付懲戒人竟鋌而走險,利用其鄉長綜理各項工程招標採購、履約、驗收程序之職務身分。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被付懲戒人向山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山銘工程)負責人王昭文藉詞可使開口合約得標廠商順利取得工程設計監造服務為由,要求收受賄賂及接受飲宴招待之不正利益: 1、山銘工程負責人王昭文於104年間得標「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A案」,按:本案得標廠商於104 年7月9日至105年7月10日之履約期限內,無須另行辦理招標程序,得逕由被付懲戒人指定承作五峰鄉公所轄內發包工程案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俗稱:開口契約,主要是為應付天 災造成的損害。係指機關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預定採購,其發包時係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標(決定最低標)。至廠商得標後於何時及如何履約,則具有執行彈性,須視機關之實際需要,以交辦單通知廠商施作或供應,其價金之給付採實作實算方式(即依簽約項目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估驗計價,並於達到約定總金額或合約期間屆滿時結束之契約。即先預估有多少災害準備金,再估計需要多少土方、柏油、挖土機等搶救器材,同時確定單價,公開招標。此外,「開口契約」所採的是複數決標,即公開招標由低價者得標,若其它業者願意以同樣價格參與,也算得標,所以同時可由多家得標;天災一發生,得標業者即可同時參與搶修工程,因此開口契約是公開招標並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服務報酬乃以發包工程建造費用之一定比例計算,而山銘工程取得上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標價(比例為8.5%),履約期間為104年7月9日至105年7月10日;於105年得標「105 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案」,履約期 間為105年9月10日至106年9月10日;於105年得標「雲山替 代道路北段(民生部落至俠客樓橋)規劃設計案」,履約期間為105年8月20日至105年12月31日,另得標「喜翁道路改善 工程」、「清泉風景特定區整建工程(特加1期)」、「105年3月豪雨-五峰鄉桃山村雲山農路1K+600災害復建工程」、「105年度全鄉基礎環境改善工程」等工程之設計監造服務業 務。 2、被付懲戒人因遭催討債務,需款孔急,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4年12月23日,在五峰鄉鄉公所停 車場,利用與王昭文討論工程事宜之機會,向王昭文稱:「這裡不好談,晚上我們約在○○鎮○○路旁的○○○停車場,請準備20萬」等語;而王昭文為使山銘工程能順利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考量上述得標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係複數決標,須被付懲戒人指定山銘工程設計監造,始可獲得工程款,且山銘工程承攬眾多五峰鄉公所工程,僅得順從被付懲戒人之意,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行賄之犯意,於104年12月23日18時許,在新竹 縣○○鎮○○路00000號○○○○○○○停車場,獨自進入 被付懲戒人的座車內,交付6萬元予被付懲戒人,並作為山 銘工程承作五峰鄉公所發包上開工程案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代價,其餘14萬元,王昭文則不願意支付。 3、被付懲戒人於105年4月12日上午,要求五峰鄉公所建設課課長曾國龍聯繫得標「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技術服務A案」之山銘工程負責人王昭文,於105年4月12日9時許前往五峰鄉鄉長辦公室(下稱鄉長辦公室)與其見面,王昭文依約由曾國龍陪同到鄉長辦公室與被付懲戒人見面時,被付懲戒人竟利用曾國龍短暫離開之時間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向王昭文稱:爭取工程案需要一些資金當盤纏當作公關費等語,直接開口索取30萬元;同時稱:翌日(即13日)要宴請原住民身分長官,希望王昭文協助找○○市可容15個人大桌餐廳(即暗示要鄉長請客、 廠商買單)等語,王昭文表示隔天新竹縣施工查核小組要查 核工程無法參加,但會請山銘工程職員周隆君安排辦理。被付懲戒人隨即提醒:「明天早上你要來這裡,我會在這裡等你,剛交代的事情要處理好」等語,相約105年4月13日上午於鄉長辦公室交付賄款,王昭文知悉被付懲戒人所指即索取30萬元乙事,因擔心影響山銘工程得標承包五峰鄉公所發包的委託專業技術服務的開口契約(A案),不得不交付賄款30 萬元,遂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立即於105年4月12日15時許前往○○○○路跟○○○○路口渣打銀行○○分行,從渣打銀行○○分行帳戶臨櫃領取現金30萬元;並請山銘工程周隆君以1萬元之價格為 上限訂席新竹縣○○市○○活魚海鮮餐廳。105年4月13日8 時許,王昭文已經在五峰鄉公所鄉長室等候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抵達時與王昭文一同在沙發區商談,被付懲戒人表示「我昨天交代的事情,你都處理好了嗎?」王昭文回應「中午吃飯的餐廳請小姐都訂好了」,被付懲戒人反稱「我交代的事情,是要中午請小姐處理嗎?」王昭文說「我錢有帶來」,被付懲戒人聽到後就回到位置拿取裝筆記型電腦的黑色包包,放在王昭文坐的椅子旁邊,再轉身走回鄉長辦公桌,王昭文遂將30萬元拿出放在黑色包包中,再把拉鍊拉起來,之後王昭文叫被付懲戒人過來沙發區,向其抱怨「我們做的是專業服務的項目,沒有其他額外的收入,你要那麼多,對我們是很大的負擔」,被付懲戒人收受30萬元並回說「要有這些東西,我才有本錢,去向民意代表爭取經費」。被付懲戒人於當日(105年4月13日)中午,前往王昭文安排之○○活魚海鮮餐廳宴請包括新竹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處副處長姜禮仙在內之原住民官員,用餐完畢後周隆君以LINE告知王昭文要支付的餐費是9,000元,及2罐威士忌及2箱海尼根9,000元,合計18,000元,又因為前來用餐人數太多,所以被付懲戒人要求周隆君增開3桌改成單桌單價金額較少的餐色,周 隆君電話詢問王昭文是否同意,王昭文回稱「可以,不然呢?」而迫於無奈同意,飲宴結束後之餐費、酒錢共計2萬7,069元,嗣後該筆金錢由周隆君先以個人信用卡分2筆9,000元、1萬8,069元先行墊付,再由王昭文自山銘工程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將上開款項匯還周隆君。而上開飲宴費用單據,其中l張抬頭記載山銘工程(金額為1萬8,069元)交予王昭文 ,另1張抬頭記載新竹縣政府(金額9,000元)則交予姜禮仙攜回辦理核銷。王昭文以此30萬元金額與餐飲費用不正利益,作為被付懲戒人不更改原指定山銘工程承作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代價。 (二)被付懲戒人向盈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盈碩營造)實際負責人劉裕德及連發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連發營造)負責人徐志豪假借贊助殺豬祭祀活動費為名,要求收受賄賂: 1、連發營造於104年8月25日得標承作「上下比來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1,686萬元)工程採購案,於105年2月18日開始 驗收、105年8月30日完成驗收;盈碩營造於104年8月18日得標承作「大隘村祭場聯絡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2,182萬2,500元)工程採購案,於105年4月14日開始驗收、105年5月25日完成驗收;龍裕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龍裕營造,負責人 林興龍)於104年8月25日得標承作「隘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 」(得標金額1,298萬元)工程採購案,於105年2月2日開始驗收、105年4月21日完成驗收;家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家凱 營造,負責人鍾全福)於104年8月25日得標承作「桃山村松 鷹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1,785萬7,000元)工程採購案,於105年2月16日開始驗收、105年2月24日完成驗收。 2、被付懲戒人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5 年2月16日,因知悉連發營造承作之「上下比來道路改善工 程」、盈碩營造承作之「大隘村祭場聯絡道路改善工程」、龍裕營造承作之「隘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家凱營造承作之「桃山村松鷹道路改善工程」於這兩天正開始辦理驗收作業(該4家營造公司工程,均係同時段發包、同時段驗收、同日預定動支工程款),遂利用負責驗收作業之建設課課長曾 國龍(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認定曾國龍本節聯繫廠商之作 為,對於被付懲戒人假借贊助殺豬祭祀費之名義,向廠商索賄,並不知情。見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2916號及106 年度偵字第4044號起訴書第6頁),聯繫得標承作五峰鄉公所發包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的道路改善工程的4家廠商負責人 相約會面,被付懲戒人意在辦理驗收作業之際向上開廠商負責人索取1萬5,000元至2萬元不等之小額賄款。適逢盈碩營 造職員劉盈亨前往鄉長辦公室,被付懲戒人不自己向劉盈亨說明,反而請盈碩營造職員劉盈亨去詢問曾國龍,曾國龍乃轉述被付懲戒人說明表示:鄉長為辦理祭祀殺豬活動,需捐1萬5,000元至2萬元之金額,並請劉盈亨回去轉告盈碩營造 實際負責人劉裕德等語;同日(105年2月16日)家凱營造承包之「桃山村松鷹聯絡道路改善工程」辦理驗收作業,曾國龍復向家凱營造經理陳桂芬轉告被付懲戒人上述贊助祭祀殺豬需捐1萬5,000元至2萬元之金額之要求;另承包「上下比來 道路改善工程」連發營造的下包廠商冠驛營造之黎萬德也前往五峰鄉公所,曾國龍再向黎萬德轉達被付懲戒人需捐1萬 5,000元至2萬元之金額之要求,再請黎萬德轉告連發營造負責人徐志豪。翌日(即105年2月17日)上午,曾國龍辦理驗收龍裕營造「隘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時,向龍裕營造負責人林興龍告知被付懲戒人上述捐1萬5,000元至2萬元金額之要 求。被付懲戒人因急於105年2月17日下班前拿到各廠商款項,遂於105年2月16日16時許,透過曾國龍通知前述4家廠商 於105年2月17日18時會面,曾國龍乃與家凱營造陳桂芬聯繫告知被付懲戒人要求會面的時間及地點,並請陳桂芬轉告另外3家工程廠商,約定105年2月17日18時,在新竹縣○○鎮 ○○○餐廳交付金錢。被付懲戒人於105年2月17日18時許,搭乘自用小客車抵達新竹縣○○鎮○○○餐廳,惟僅徐志豪、劉裕德依約前來;徐志豪、劉裕德為使其公司承作五峰鄉公所之工程採購案能順利驗收、結算、請款,各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徐志豪獨自進入上開車輛內,親自交付內裝2萬元之鵝黃色信封袋賄款予被付懲 戒人本人,被付懲戒人則收受2萬元;劉裕德也獨自進入上 開車輛內,親自交付內裝3萬元之鵝黃色信封袋賄款予被付 懲戒人,被付懲戒人亦收受3萬元,後被付懲戒人將2個信封袋放進黑色方型電腦手提包,而龍裕公司及家凱公司負責人皆未前來。 (三)被付懲戒人於採購案開標前,私下接觸廠商,誆稱可協助取得工程標案,向富林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富林工程)負責人林子畯及浩晟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浩晟工程)負責人黃源霖收受賄賂: 1、被付懲戒人於104年間某日,藉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 理發包「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案」之機會,私下於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開標前,與有意投標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浩晟工程負責人黃源霖接觸,相約在新竹縣○○鎮○○○餐廳飲宴,被付懲戒人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向黃源霖要求20萬元賄賂,作為協助浩晟工程取得上開工程標案之代價;而黃源霖為使浩晟工程能順利取得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現金20萬元予被付懲戒人收受。事後被付懲戒人未履行承諾,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於104年6月12日上午10時進行資格標審查作業,浩晟工程因「服務建議書詳細價目表未用印,規格不符」之理由,遭五峰鄉公所認定資格不符,而未能順利得標,於104年6月17日評選評定富林工程為第1序位廠商,並於104年7月8日與富林工程進行議價後,以標價「工程建造費用8.0%」決標予富林工程。 2、被付懲戒人於105年12月底某日,邀請甫於105年12月20日得標承作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105-106年度五 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之富林工程新竹縣辦事處負責人林子畯赴鄉長辦公室,商議「105年度 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委託技術服務」、「105-106年度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件 履約相關事宜,被付懲戒人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表示因為應酬活動較多需要資助活動費用12萬元。而林子畯為使富林工程104年、105年間得標承作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於履約期間不被被付懲戒人刁難,能順利通過驗收、結算及請款,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6年1月間農曆過年前,親自前往鄉長辦公室交付現金12萬元之賄款予被付懲戒人收受,作為富林工程之工程可以順利驗收之代價。 (四)被付懲戒人藉詞作為協助工程承作廠商順利領取工程款及指派清潔隊協助清運該廠商設立民宿垃圾的代價,向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發營造)負責人蔡國雲收受賄賂:1、永發營造得標承作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清泉風景特定區景觀步道及五峰鄉入口意象改善工程」工程標案,履約日期為105年1月6日至105年5月5日。 2、被付懲戒人於105年5月25日下午,邀約永發營造負責人蔡國雲前往鄉長辦公室見面,期間蔡國雲為上開工程標案遲未領得工程款及其設於○○鄉○○村之「○○○○」民宿露營區之垃圾清運問題等事宜,請託被付懲戒人協助處理。被付懲戒人竟藉機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要求蔡國雲提供7萬元,作為協助永發營造得以順利領得上開工程 標案工程款及指派五峰鄉公所清潔隊協助清運上開民宿露營區垃圾之代價,並期約蔡國雲於105年5月26日下午於新竹縣○○鄉○○路之7-11便利超商停車場交付。翌日(105年5月 26日)被付懲戒人與蔡國雲在新竹縣○○鄉○○路7-11便利 超商停車場,雙方繼續討論上開民宿清運及工程款問題,於離開時,蔡國雲為使永發營造得以順利領得上開工程標案工程款及上開民宿露營區垃圾清運問題能順利解決,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身上現金7萬元給 予被付懲戒人收受。被付懲戒人隨後於105年6月13日致電聯繫蔡國雲約於105年6月14日上午於鄉長辦公室見面,蔡國雲亦依約前往與被付懲戒人見面後,於105年6月16日順利領取上開工程標案第1筆工程款1,279萬226元之支票。被付懲戒 人又於105年6月28日、105年7月4日、105年7月16日,與蔡 國雲相約於鄉長辦公室見面商議,嗣永發營造果又順利於105年7月26日領得上開工程標案第2筆工程款697萬3,638元。 (五)被付懲戒人於工程標案公告前私下約見茗翔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茗翔營造)負責人邱永平商議標案預算金額及規格,允 諾協助取得標案而收受賄賂,其後並竄改原核定工程底價,涉犯公務員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1、被付懲戒人藉105年10月間辦理「105年4月17日大雨-清石道路0K+150道路災害復建工程」工程標案(下稱上開工程標案)之機會,於上開工程標案上網公告前之105年10月10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5日、105年11月16日、105年12月5日等日期,分別在苗栗縣○○鎮○○日本料理餐廳、新竹市○○○餐廳、新竹縣○○市○○○○○茶館,與茗翔營造負責人邱永平見面,商議上開工程標案設計預算金額與規格等相關事宜。其中,被付懲戒人於105年11月15日15時許,在 新竹縣○○市○○○○○茶館,私下與邱永平獨自進入邱永平所有之座車裡商議,被付懲戒人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機會收取回扣之犯意,向邱永平索取工程回扣;而邱永平考量上開工程標案若採行最低價標方式,恐無法確保茗翔營造得標及利潤,遂建議被付懲戒人將上開工程標案改採行公開評選之招標方式,並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工程回扣之主觀犯意,主動承諾被付懲戒人將支付1成工程款(以茗翔營造得標金額計算,1成工程回扣約219萬7,000元,其計算方 式:得標金額2,197萬元*10%=219萬7,000元)予被付懲戒人 ,作為協助茗翔營造取得上開工程標案之代價,被付懲戒人當場應允邱永平提議,承諾將協調變更上開工程標案之招標方式,並主動向邱永平先期約於105年11月16日下午於新竹 縣○○鄉○○路7-11便利超商交付30萬元,作為協助茗翔營造能順利取得承作上開工程標案之代價;邱永平於105年11 月16日16時許,先駕車抵達新竹縣○○鄉○○路7-11停車場,被付懲戒人則於105年11月16日16時5分許駕駛車輛抵達上開停車場,被付懲戒人獨自進入邱永平所有上開車輛內,邱永平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30萬元予被付懲戒人收受,作為被付懲戒人幫忙取得上開標案之代價。 2、嗣上開工程標案於105年11月24日公告,105年12月8日第1次開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五峰鄉公所復於105年12月8日再次公告,於105年12月13日第2次開標,計有8家廠 商參與投標,開標結果因最低價廠商建翔營造有限公司及次低價廠商龍裕營造有限公司之標價,均低於原核定底價2,756萬元之80%,經開標主持人即五峰鄉公所秘書張國隆宣布保留決標,並要求上開2家廠商提出說明標價偏低原因,嗣上 開2家廠商雖依五峰鄉公所要求提出說明,惟經五峰鄉公所 認定說明不合理且未繳納差額保證金,而未決標予上開2家 廠商,而次次低價廠商茗翔營造標價2,197萬元,亦低於原 核定底價2,756萬元之80%,原需提出說明並繳納差額保證金,惟因被付懲戒人前已收受邱永平交付上開30萬元回扣,作為協助使茗翔營造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之代價,為履行承諾使茗翔營造得以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明知上述茗翔營造標價為2,197萬元,乃低於原核定底價2,756萬元80%之事 實,竟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逕自將原核定已無法變更之底價2,756萬元竄改登載為2,745萬元,致使茗翔營造標價得以高於底價80%,而無需另為說明 並繳納差額保證金,順利於105年12月27日得標承作上開工 程標案。被付懲戒人協助茗翔營造順利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後,復於106年農曆年前某日,接續向邱永平索取使茗翔 營造得以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20萬元之回扣;而邱永平為感謝被付懲戒人協助茗翔營造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復接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再次於其所有座車上親自交付20萬元現金予被付懲戒人收受。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 以下簡稱調查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下簡稱檢察官)偵查中、及監察院調查時,坦承向相關廠商要求、收 受賄賂情事,有訊問筆錄影本在卷可考;前開一(一)部分,並分別經證人王昭文、周隆君於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有訊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且有調查站105年4月13日行動蒐證報告表及照片、王昭文設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105 年4月12日交易明細及交易傳票影本、周隆君之信用卡簽單 、用餐統一發票影本附於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卷中;前開一(二)部分,並經證人徐志豪、劉裕德、陳桂芬、曾國龍於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有訊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 筆錄附於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卷中);前開一(三)部分 ,並經證人林子畯、黃源霖於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有訊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筆錄附於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 件卷中);前開一(四)部分,並經證人蔡國雲於調查站、檢 察官偵查中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羈押審理庭中證述,有訊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筆錄附於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卷中),並有被付懲戒人與蔡國雲105年5月25、26日,105年6月13、14、16日,105年6月27、28日,105年7月4日,105年7月 16日通訊監察報告及譯文附於上開刑事卷中;上開一(五)部分,並經證人邱永平、張國隆於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有訊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筆錄附於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 案件卷中),且有竄改前後之五峰鄉公所工程採購底價表影 本各一份在卷可稽;雖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調查中稱:「除 了第一案山銘公司部分有索賄外,其他案件都是廠商基於潛規則主動行賄,我才收下。」然查被付懲戒人不論有無借用其他名義,均係向相關廠商提出一定金額,廠商或依其所要求之金額或給付低於其所要求金額之款項,均不能解免被付懲戒人向相關廠商收受賄賂之責任。且被付懲戒人上開違法行為,涉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及刑法偽造文書罪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原 訴字第24號判決,亦認定上開違法事實,而予判處罪刑(被 付懲戒人提起二審上訴,案件尚未確定),有判決書影本在 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未向本會提出答辯,然其違法事實,已堪認定。 三、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前開刑事判決,已足認本件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被付懲戒人身為民選鄉長,因自身競選債務壓力,竟對其職務掌管之工程發包標案,收受相關廠商之賄賂,甚或更改已核定之標案底價,以便相關廠商能得標,所為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核其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之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 之旨,並違反同法第21條公務員對於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不得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之規定,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茲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 、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吳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