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7年度鑑字第014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014316號 移 送機 關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 代 表 人 潘孟安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謝佳頻 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組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屏東縣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佳頻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 壹、屏東縣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謝佳頻因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謝佳頻,106年1月1日至同年9月19日時任本府教育處所屬本縣體育發展中心全民運動及產業組組長,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犯職務上偽造公文書,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並於106年10月24日行政懲處(記一大過)在案。 (二)被付懲戒人謝員於106年4月間承辦該中心委外建置官方網站時,委請不知情業者,偽刻「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主任李達平」印章1顆,並於106年4月28日,未經主任李達平同意, 蓋用於謝員所擬之簽呈,依行政層級逐級送核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主任李達平及本府。 (三)被付懲戒人謝員於106年5月間承辦大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該中心捐贈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捐款收據核發一事,亦因 有所拖延而恐遭主任李達平責罵,未經主任李達平同意,106年7月18日逕以偽刻之主任職章核蓋所擬之簽呈,依行政層級逐級送核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主任李達平及本府。 (四)被付懲戒人謝員因承辦本府委託鶴聲國中106年3月9日於本 府前廣場辦理「2017世界棒球經典賽台韓大戰轉播活動」戶外實況轉播,嗣活動辦理完畢應支付活動經費7萬8800元予 該校,謝員又因遲未將擬辦之簽呈呈核,又恐遭主任李達平責罵,逕以偽刻之主任職章核蓋所擬之簽呈,依行政層級逐級送核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主任李達平及本府。 (五)另被付懲戒人謝員擬補助本縣玉田國小9萬8千元以辦理「歷史上的一天-縣內優秀體育人物紀錄」企劃案,因認為暑假 期間適有工讀生人力可以運用,為及時處理此企劃案,恐該中心主任李達平及本府教育處處長王慧蘭不同意上述企劃案,於106年8月4日未經教育處處長王慧蘭同意,委請不知情 業者,偽刻「教育處處長王慧蘭」印章1顆,逕以偽刻之教 育處處長王慧蘭及偽刻之主任李達平職章,核蓋其所擬之簽呈,依行政層級逐級送核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主任李達平、教育處處長王慧蘭及本府。 二、綜上犯罪事實,謝員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 人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情事之規定,爰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65號簡易判決書。 2.屏東縣政府106年10月24日謝佳頻行政懲處(記一大過)令。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謝佳頻係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組員,於106年1月1日至同年9月19日為屏東縣政府教育處(處長王慧蘭)所屬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下稱體育發展中心,該中心主任為李達 平)全民運動及產業組組長,負責綜理全民運動及產業組、 全民體育獎金業務、運動結合產業之規劃及其他交辦事項,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期間有下列違失行為: (一)於承辦體育發展中心委外建置官方網站時,因遲未將擬辦之簽呈呈核李達平,竟於106年4月間未經李達平同意,在屏東縣屏東市民生路上委請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主任李達平」之印章1顆,並於106年4月28日未 經李達平同意,在屏東市○○路0號辦公室內,蓋用上開李 達平印章於附表編號一所示簽呈上,再依行政層級逐級送核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李達平及屏東縣政府。(二)被付懲戒人另因負責辦理大慶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5月間,捐贈體育發展中心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捐款收據核發一事,亦因有所拖延而恐遭李達平責罵,乃於106年7月18日未經李達平同意,在上址辦公室內,蓋用上開偽造之李達平印章於附表編號二所示簽呈上,再依行政層級逐級送核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李達平及屏東縣政府。 (三)被付懲戒人因承辦屏東縣政府委託鶴聲國中於106年3月9日 在屏東縣政府前廣場辦理「2017世界棒球經典賽台韓大戰轉播活動」戶外實況轉播,嗣鶴聲國中已辦理完畢,應支付鶴聲國中辦理該活動之經費7萬8800元,被付懲戒人又因遲未 將擬辦之簽呈呈核,恐遭李達平責罵,因此於106年8月2日 未經李達平同意,在上址辦公室內,蓋用同上偽造之李達平印章於附表編號三所示簽呈,再依行政層級逐級送核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李達平及屏東縣政府。 (四)被付懲戒人擬補助玉田國小9萬8千元以辦理「歷史上的一天-縣內優秀體育人物紀錄」企劃案,因認為暑假期間適有工讀生之人力可以運用,為及時處理此企劃案,又恐李達平不同意上述企劃案,乃①於106年8月2日未經李達平同意,逕 在上址辦公室內,蓋用上開偽造之李達平印章於附表編號四所示簽呈,冒用李達平名義偽造其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②嗣於逐級送核至教育處長王慧蘭時,又恐王慧蘭不同意且可能詢問李達平,遂另於106年8月4日至上述屏東市民生路刻 印業者,未經王慧蘭同意委請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教育處處長王慧蘭」之印章1顆,於同日未經王慧蘭同意,在 上址辦公室內蓋用偽造之王慧蘭印章於附表編號四所示簽呈,冒用王慧蘭名義偽造其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再依行政層級逐級送核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李達平、王慧蘭及屏東縣政府。嗣李達平事後辦理公文稽核時,發現未核閱過附表編號四之簽呈及該簽呈上其職章印文與其原有者不同,因而發現被付懲戒人在附表編號四之簽呈上偽造公文書一事,並進而再檢視其他被付懲戒人承辦所擬之簽呈,又發現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簽呈亦係偽造公文書,始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函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506、1507號),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謝佳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徒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107年度簡字第1465號)。 二、以上事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65號刑事 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逾期又未提出答辯,其違法失職之事實足堪認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受懲戒。被付懲戒人對於職務行為偽造公文書行使,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且連續多次行為,嚴重影響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又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刑事判決之記載,已足認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 辯論,爰審酌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三、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46條第1項但書 、第55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朱家惠 附表: ┌──┬────┬────────────┬───────┬────────────┐ │編號│簽呈日期│簽呈主旨 │備註 │ 宣告刑及沒收 │ ├──┼────┼────────────┼───────┼────────────┤ │一 │106/4/24│為便民所需並整體性呈現本│以偽造之李達平│謝佳頻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 │ │ │縣體體育相關相關活動資訊│印章蓋在簽呈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 │ │ │及成果,本中心擬委外建置│方承辦單位欄上│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官方網站,所需經費為新臺│偽造李達平之印│。 │ │ │ │幣9萬5千元,簽請核示。 │文1 枚。 │偽造之「屏東縣體育發展中│ │ │ │ │ │心主任李達平」之印章壹個│ │ │ │ │ │及印文壹枚,均沒收。 │ ├──┼────┼────────────┼───────┼────────────┤ │二 │106/7/17│檢陳大慶汽車工業股份有限│以偽造之李達平│謝佳頻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 │ │ │公司捐贈本縣體育發展基金│印章蓋在簽呈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 │ │ │專戶新臺幣伍佰萬元整收據│方承辦單位欄上│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一份(如附件),擬請准予核│偽造李達平之印│。 │ │ │ │章並蓋用本府印信,簽請核│文1 枚。 │偽造之「屏東縣體育發展中│ │ │ │示。 │ │心主任李達平」之印章壹個│ │ │ │ │ │及印文壹枚,均沒收。 │ ├──┼────┼────────────┼───────┼────────────┤ │三 │106/8/2 │本府委請鶴聲國中辦理「 │以偽造之李達平│謝佳頻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 │ │ │2017世界棒球經典賽台韓大│印章蓋在簽呈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 │ │ │戰轉播活動」總經費新臺幣│方承辦單位欄上│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7萬8800元整經費動支一案 │偽造李達平之印│。 │ │ │ │,簽請核示。 │文1 枚。 │偽造之「屏東縣體育發展中│ │ │ │ │ │心主任李達平」之印章壹個│ │ │ │ │ │及印文壹枚,均沒收。 │ ├──┼────┼────────────┼───────┼────────────┤ │四 │106/8/1 │為推展全民運動並尋求社會│分別以偽造之李│謝佳頻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 │ │ │資源挹注本縣體育發展基金│達平、王慧蘭印│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 │ │ │專戶,擬補助玉田國小新臺│章蓋在簽呈下方│書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 │ │ │幣9萬8千元辦理「歷史上的│承辦單位欄上偽│刑壹年貳月。 │ │ │ │一天-縣內優秀體育人物紀│造李達平、王慧│偽造之「屏東縣體育發展中│ │ │ │錄止劃」案,簽請核示。 │蘭印文各1 枚。│心主任李達平」及「教育處│ │ │ │ │ │處長王慧蘭」之印章各壹個│ │ │ │ │ │及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