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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8年度清字第13231號

懲戒公懲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31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政府 設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
代表人
王惠美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姜建年 彰化縣伸港鄉大同國民小學前教師兼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彰化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

判決如下:

主文

姜建年降貳級改敘。

事實

壹、彰化縣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姜建年(以下稱姜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22號刑事判決書所載,略以:姜員係本縣伸港鄉大同國民小學教師兼總務主任(已於民國104年8月1日辦理退休),負責辦理及督導該校採購、財物管理、各項出納及學校家長會會務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投資失利,急需款項支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103年3月至同年9月間,將其業務上所經手持有應支付予廠商之款項合計新臺幣240,599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因廠商等發覺付款時間有異,而至該校詢問、瞭解,惟姜員仍藉故推託,嗣經該校清查廠商欠款,始查悉上情。

(二)姜員前揭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相關規定,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22號刑事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二、姜員核有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姜員於調查站詢問時及檢察署偵查中坦承不諱,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認罪協商,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改依協商程序判決,足見姜員有悔改之意,建請從輕處分。

四、證據(影本在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22號刑事判決書影本1份。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姜建年係彰化縣伸港鄉大同國民小學教師兼總務主任(已於民國104年8月1日辦理退休),負責辦理及督導該校採購、財物管理、各項出納及學校家長會會務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投資失利,急需款項支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103年3月至同年9月間,將其業務上所經手持有應支付如附表所示世和鮮花禮品社等廠商之款項合計新臺幣240,599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因廠商等發覺付款時間有異,而至該校詢問、瞭解,惟被付懲戒人仍藉故推託,嗣經該校清查廠商欠款,始查悉上情。案經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05年度易字第522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已確定在案。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在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

協商程序判決,復經同院105年度易字第52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有罪確定,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542號起訴書及上引彰化地院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提出任何答辯,從而其違法失職行為已足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被付懲戒人身兼學校行政工作,竟藉機梫占經手應支付廠商之款項,嚴重影響公務機關之聲譽,自有懲戒之必要。又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在本會未提出任何答辯等情,已足認本件事證明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侵占之次數、數額、事後已返還侵占之款項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項之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認罪協商,彰化地院合議庭裁定改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廠商        │動用經費簽呈日│憑證編號│欠款金額  │核撥日期    │不法所得  │備註        │
 │    │            │期            │        │          │            │          │            │
 ├──┼──────┼───────┼────┼─────┼──────┼─────┼──────┤
 │1   │世和鮮花禮品│103年4月15日  │30      │  15,800元│103年4月15日│          │            │
 │    │社          │              │        │          │            │          │            │
 ├──┼──────┼───────┼────┼─────┼──────┤          ├──────┤
 │2   │同上        │103年4月15日  │31      │  56,860元│103年4月15日│          │            │
 ├──┼──────┼───────┼────┼─────┼──────┤          ├──────┤
 │3   │同上        │103年6月11日  │37      │  18,280元│103年6月11日│          │            │
 ├──┼──────┼───────┼────┼─────┼──────┤          ├──────┤
 │4   │同上        │103年7月7日   │43      │  46,582元│103年7月7日 │          │            │
 ├──┼──────┼───────┼────┼─────┼──────┤          ├──────┤
 │5   │同上        │103年9月25日  │55      │   2,500元│103年9月26日│ 140,022元│            │
 ├──┼──────┼───────┼────┼─────┼──────┼─────┼──────┤
 │6   │崇仁圖書有限│103年4月8日   │16      │  23,250元│103年4月9日 │          │            │
 │    │公司        │              │        │          │            │          │            │
 ├──┼──────┼───────┼────┼─────┼──────┤          ├──────┤
 │7   │同上        │              │        │   3,740元│            │  26,990元│憑證遺失    │
 ├──┼──────┼───────┼────┼─────┼──────┼─────┼──────┤
 │8   │淞盛和漢料理│103年6月23日  │41      │  19,900元│103年6月23日│          │廠商請款金額│
 │    │店          │              │        │          │            │          │為39,900元(│
 │    │            │              │        │          │            │          │已支付20,000│
 │    │            │              │        │          │            │  19,900元│元)        │
 ├──┼──────┼───────┼────┼─────┼──────┼─────┼──────┤
 │9   │伯多祿景觀綠│103年8月10日  │51      │  15,500元│103年8月26日│          │            │
 │    │化實業社    │              │        │          │            │  15,500元│            │
 ├──┼──────┼───────┼────┼─────┼──────┼─────┼──────┤
 │10  │泡泡龍氣球企│103年8月29日  │52      │  12,000元│103年8月29日│          │            │
 │    │業社        │              │        │          │            │  12,000元│            │
 ├──┼──────┼───────┼────┼─────┼──────┼─────┼──────┤
 │11  │冠億商行    │103年3月5日   │21      │   3,955元│103年3月14日│          │            │
 ├──┼──────┼───────┼────┼─────┼──────┤          ├──────┤
 │12  │同上        │103年7月25日  │47      │   7,495元│103年7月25日│  11,450元│            │
 ├──┼──────┼───────┼────┼─────┼──────┼─────┼──────┤
 │13  │明利書局    │103年4月11日  │19      │     800元│103年4月11日│          │            │
 ├──┼──────┼───────┼────┼─────┼──────┤          ├──────┤
 │14  │同上        │103年4月11日  │17      │     840元│103年4月11日│          │            │
 ├──┼──────┼───────┼────┼─────┼──────┤          ├──────┤
 │15  │同上        │103年7月31日  │50      │   3,000元│103年7月31日│          │            │
 ├──┼──────┼───────┼────┼─────┼──────┤          ├──────┤
 │16  │同上        │103年4月2日   │22      │   3,782元│103年4月3日 │   8,422元│            │
 ├──┼──────┼───────┼────┼─────┼──────┼─────┼──────┤
 │17  │延杰股份有限│103年9月3日   │53      │   6,315元│103年9月5日 │   6,315元│            │
 │    │公司        │              │        │          │            │          │            │
 ├──┼──────┼───────┼────┼─────┼──────┼─────┼──────┤
 │    │            │              │        │          │合計        │ 240,599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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