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8年度澄字第3536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8年度澄字第3536號
- 移送機關
- 監察院
- 代表人
- 張博雅
- 被付懲戒人
- 張聖照 法務部矯正署科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張聖照是否違法應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8年5月1日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有該院109年3月24日108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件停止程序之原因既已消滅,自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蘇振堂委 員 吳謀焰委 員 邵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