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8年度清字第13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區○○○路0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00號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區○○○路0號 代 表 人 韓國瑜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蔡景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警務正(已退休齊德清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務正(停職中)林霙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警務員(停職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景德、齊德清、林霙璋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 壹、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前警務正蔡景德、警務正齊德清及警務員林霙璋等3員,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 事判決有罪,全案尚未確定。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一、案情摘要(證1): (一)本府警察局前警務正蔡景德於101年6月27日至102年10月27日任職期間,負責協辦維新小組業務,職司查緝重大風 紀誘因場所,並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警務正齊德清及警務員林霙璋等2員前於仁武 分局行政組組長、巡官任職期間,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 (二)電子遊戲場業者為規避遭警方取締、查緝,竟基於共同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由李民負責收取各業者賄款並委由他人交付上開收賄員警,使該等業者所營電子遊戲場得以規避查緝、繼續經營賭博電玩牟利。上開蔡景德等3員 明知對於轄內賭博性電子遊戲場負有取締、查緝之責,竟均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各別犯意,按期多次收受業者所託交之賄款,作為包庇電子遊戲場業者經營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迅速通過等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 (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分案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10月16日106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判決如下,全案尚未確定: 1、蔡景德部分: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拾壹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 2、齊德清部分: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 3、林霙璋部分: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 二、行政責任: (一)蔡員前經銓敘部以104年11月24日部退五字第0000000000 號函核定自願退休在案(按:退休生效日期104年12月2日),目前已非現職公務人員(證2)。另齊員及林員業經 本府107年1月30日高市府警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核定停職在案(證3)。 (二)內政部警政署105年5月18日警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略以,警察機關(構)、學校審辦移付懲戒之案件適用原則:(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經法院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構成法定 免職情事。…(三)其他違失情節重大,經審認有懲戒必要者(證4)。 (三)案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規定審酌渠等任職期間所為之違失情節,實違反國家社會對公務員應清明廉能、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之一般要求,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及本府之信譽與廉政形象,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將蔡員、齊員及林員等3員移付懲戒, 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附件證據證(均影本在卷): 證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10月16日106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判決書各1式2份。 證2、銓敘部業務網路作業系統蔡員卸職明細資料1式2份。 證3、本府107年1月30日高市府警人字第00000000000號令1式2份。 證4、內政部警政署105年5月18日警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1式2份。 貳、被付懲戒人蔡景德答辯意旨略以: 一、移送意旨略以:蔡景德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規定審酌於任職期間所為之違失情節,違反國家社會對公務員應清明廉能,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之一般要求,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及本府之信譽與廉政形象,有懲戒之必要,並送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移送審理。 二、移送理由無非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判決為基礎,惟受移送懲戒人並無前揭判決理由所述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業經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案審理中,並 以預訂108年1月21日進行準備程序(參證1),本件受移送 人有無違法失職,既以前揭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有無為基礎,爰請暫停懲戒案之審理,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再行審理。 參、被付懲戒人林霙璋答辯意旨略以: 一、移送意旨略以:林霙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規定審酌於任職期間所為之違失情節,違反國家社會對公務員應清明廉能,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之一般要求,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及本府之信譽與廉政形象,有懲戒之必要,並送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移送審理。 二、移送理由無非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判決為基礎,惟受移送懲戒人並無前揭判決理由所述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業經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案審理中,並 以預訂108年1月21日進行準備程序(參證1),本件受移送 人有無違法失職,既以前揭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有無為基礎,爰請暫停懲戒案之審理,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再行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規定:「(第1項)同一行為,在刑事 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第2項)依前項 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上開規定已明白揭示,懲戒案件係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同一行為,在刑事偵審中不停止審理程序。又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基於訴訟經濟及證據共通原則,經本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固得裁定停止審理程序。惟同一行為倘經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有充分之證據資料,可供本會合議庭加以審酌時,即無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被付懲戒人蔡景德、林霙璋以渠等並無刑事判決理由所述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業已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渠等有無違法失職,既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有無為基礎,爰請暫停懲戒案之審理,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再行審理云云,基上理由,尚無必要。 貳、實體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蔡景德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下稱高雄市警局)前警務正,於101年6月27日至102年10月27日任職期間,負 責協辦維新小組業務,職司查緝重大風紀誘因場所,並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被付懲戒人齊德清係高雄市警局警務正、被付懲戒人林霙璋係高雄市警局仁武分局(下稱仁武分局)警務員,被付懲戒人齊德清、林霙璋等2員前於仁武分局行政組組長、巡官任職期間,對 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被付懲戒人蔡景德、齊德清及林霙璋明知對於轄內賭博性電子遊戲場負有取締、查緝之責,竟均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各別犯意,按期多次收受李○○(真實姓名附於刑事案件卷)等業者所託交之賄款,並以為渠等包庇如附表一所示電子遊戲場經營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迅速通過等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具體情節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蔡景德部分: 被付懲戒人任職高雄市警局督察室警務正、督察員並負責協辦維新小組業務期間,職司查緝重大風紀誘因場所,並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因附表一(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所示業者李○○等人為免自己經營之電子遊戲場遭維新小組員警查緝,經股東楊○○(真實姓名附於刑事案件卷)探聽得知退休高雄市警局左營分局副分局長陳金生與被付懲戒人曾在高雄市警局鼓山分局共事,並有長官、部屬關係,可藉以遊說並按月將賄款轉交予被付懲戒人等情,遂於101年11月某日 透過陳金生邀約被付懲戒人一同前往址設高雄市左營區「彩色巴黎」簡餐店會面,由楊○○出面以載有各店家名稱之紙條,向被付懲戒人行求並期約自101年12月起,以每 月請託之店家家數及各家擺設機台數多寡計算(嗣後按實際增減清形,以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數額認定為每月新臺幣〔下同〕63萬元)之賄款,作為被付懲戒人包庇上開電子遊戲場經營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之對價。並由李○○自101年11月27日起,於每月27 日、28日將所收得各家電子遊戲場交付之次月份賄款,遇有店家數目變動時,則連同寫有電子遊戲場店名、店址之字條,一併交予楊○○,再由陳金生依楊○○之聯繫,向楊○○拿取該(次)月份之賄款後,於取款當日、或另與被付懲戒人相約之日,駕車前往被付懲戒人住處附近河堤公園路邊,待被付懲戒人前來並坐入陳金生所駕駛車輛副駕駛座,即由陳金生將賄款交付被付懲戒人,迄被付懲戒人於102年10月28日調離維新小組為止,共計收受賄賂11 次,合計金額693萬元,詳附表二A、B(即第一審刑事判 決附表二、附表五所示)。 (二)被付懲戒人齊德清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任職仁武分局行政組組長期間,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因附表一所示仁武地區業者李○○等人為免自己所經營之電子遊戲場遭仁武分局行政組警員查緝,經由股東楊○○探聽得知陳金生與時任高雄市警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所長之被付懲戒人有業務往來而認識,可藉以遊說並按月將賄款轉交被付懲戒人等情,遂透過陳金生邀約被付懲戒人前往址設高雄市左營區「咖啡明堂」會面,向被付懲戒人行求並期約自101年7月起,以每月請託之店家家數及各家擺設機台數多寡計算(嗣後按實際增減清形而交付每月11萬至12萬元不等)之賄款,作為被付懲戒人包庇上開電子遊戲場經營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之對價。並由李○○自101年6月27日起,將所收取各家電子遊戲場交付之賄款、走路工(原每月2萬5千元,自101年12月起,因 更請陳金生另轉交賄款與蔡景德如上,遂增加為3萬元) 及寫有電子遊戲場店名、店址字條(僅第1次或店家有所 增減時才有字條),交予楊○○,再由陳金生依楊○○之聯繫,向楊○○拿取該月份之賄款及走路工後,再駕車前往仁武分局後方、仁和街路旁,繼以電話聯繫被付懲戒人至該處會面,被付懲戒人則以步行方式前來並坐入陳金生所駕駛上開車輛右後方乘客座,由陳金生將賄款交付予被付懲戒人。而被付懲戒人為慰勞陳金生辛勞,並均從所收賄款再抽取1萬元走路工贈與陳金生。迄至被付懲戒人於 102年4月19日調離仁武分局為止,共計收受賄賂10次、合計金額111萬元,詳附表三A、B(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 三、附表六所示)。 (三)被付懲戒人林霙璋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任職仁武分局行政組巡官期間,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茲因仁武地區經營日新電子遊戲場之業者劉哲明,於103年7月間,不滿已經按月透過李○○行賄,卻仍遭仁武分局行政組員警林旻諄率隊查緝而憤予揭發,進而爆發員警收賄事件風波,致使附表一所示仁武地區業者李○○等人擔心警方有進一步查緝作為,遂委由股東楊○○尋求其他行賄仁武分局行政組承辦人之管道。經楊○○探詢時任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逕行舉發組警務員涂啟峯,得悉其與被付懲戒人為舊識且頗有交情,乃透過涂啟峯探詢被付懲戒人對收受附表一所示仁武地區業者按月交付賄款之意願。經被付懲戒人考量涂啟峯當時職務與查緝賭博電玩無關,若由其轉交賄款相對安全,乃接受邀請,於104年1月底某日,與涂啟峯前往「咖啡明堂」與楊○○會面,由楊○○向被付懲戒人行求並期約自104年2月份起,以每月合計11萬元,爾後並按實際行賄店家家數變動而增減之賄款(至104年下半年減至 每月8萬元),作為被付懲戒人包庇上開電子遊戲場經營 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之對價。旋由李○○自104年1月27日起,將所收取各家電子遊戲場業者交付之賄款,於每月27日交與楊○○後,由楊○○透過「咖啡明堂」店長電話聯絡涂啟峯,將賄款交予涂啟峰,嗣涂啟峰再與被付懲戒人相約至逕舉組辦公室對面停車場,或涂啟峯住處附近靠近裕誠路、辛亥路口公園旁邊等地,等被付懲戒人駕車輛抵達後,進入其車內將賄款交付予被付懲戒人。迄李○○於104年10月20日為檢察官循線查 獲為止,共計被付懲戒人收受賄賂9次、合計金額87萬元 ,詳附表四A、B(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四、附表七所示)。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分案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蔡景德犯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併科罰金8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被付懲戒人齊 德清犯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被付 懲戒人林霙璋犯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褫奪公權7年。 三、以上事實,有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判決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齊德清未提出答辯,被付懲戒人蔡景德、林霙璋之答辯狀均未針對上開違失事實提出說明,被付懲戒人等之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 。被付懲戒人等之行為將導致民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相關資料,已足認被付懲戒人等之違失事證明確,爰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紋麗 附表一 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一】 ┌──┬───────┬───────┬─────┬─────┬────────┐ │編號│ 店 名 │ 店 址 │實際負責人│ 收賄之人 │收賄期間接受相關│ │ │ │ │ ├─┬─┬─┤指揮發交、舉報之│ │ │ │ │ │蔡│齊│林│紀錄 │ │ │ │ │ │景│德│霙│ │ │ │ │ │ │德│清│璋│ │ ├──┼───────┼───────┼─────┼─┼─┼─┼────────┤ │1 │日新電子遊戲場│高雄市大樹區九│劉哲明 │V│V│ │ │ │ │ │曲里九曲路233 │ │ │ │ │ │ │ │ │1樓 │ │ │ │ │ │ ├──┼───────┼───────┼─────┼─┼─┼─┼────────┤ │2 │旺來電子遊戲場│高雄市鳳山區過│劉哲明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後改成旺城電│埤里頂庄路382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子遊戲場) │1樓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1年4月23日)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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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通電子遊戲場)│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2年1月9日、103年│ │ │ │ │ │ │ │ │8月22日、103年9 │ │ │ │ │ │ │ │ │月1日、103年9月2│ │ │ │ │ │ │ │ │日、103年9月3日 │ │ │ │ │ │ │ │ │) │ ├──┼───────┼───────┼─────┼─┼─┼─┼────────┤ │17 │尚賓電子遊戲場│高雄市前鎮區天│不詳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 │后街33號1樓 │ │ │ │ │心110 曾接獲民眾│ │ │ │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101年12月29 │ │ │ │ │ │ │ │ │日、102年1月16日│ │ │ │ │ │ │ │ │、102年2月16日、│ │ │ │ │ │ │ │ │102年6月3日、102│ │ │ │ │ │ │ │ │年6月21日、102年│ │ │ │ │ │ │ │ │6月24日、102年7 │ │ │ │ │ │ │ │ │月16日、102年7月│ │ │ │ │ │ │ │ │20日、102年7月27│ │ │ │ │ │ │ │ │日) │ │ │ │ │ │ │ │ │ │ ├──┼───────┼───────┼─────┼─┼─┼─┼────────┤ │18 │亞虎電子遊戲場│高雄市林園區文│李懷龍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 │化街46號1樓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 │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102年8月16日│ │ │ │ │ │ │ │ │) │ ├──┼───────┼───────┼─────┼─┼─┼─┼────────┤ │19 │凱門釣蝦場附設│高雄市鳥松區鳥│郭介勳 │V│V│ │ │ │ │壹町電子遊戲場│松里山明街37號│ │ │ │ │ │ │ │ │1樓 │ │ │ │ │ │ ├──┼───────┼───────┼─────┼─┼─┼─┼────────┤ │20 │仁武大八卦電子│高雄市仁武區京│楊○○ │V│V│V│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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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27 │上海電子遊戲場│高雄市鳳山區新│不詳 │V│ │ │高雄地檢署101年 │ │ │ │富路590巷9 號 │ │ │ │ │度他字4616號案件│ │ │ │1 樓 │ │ │ │ │,曾於101年6月日│ │ │ │ │ │ │ │ │行文高雄市警局督│ │ │ │ │ │ │ │ │察室,發交調查「│ │ │ │ │ │ │ │ │上海電子遊戲場」│ │ │ │ │ │ │ │ │涉賭情事;該室10│ │ │ │ │ │ │ │ │1年8月29日回覆雄│ │ │ │ │ │ │ │ │檢「派員多次探訪│ │ │ │ │ │ │ │ │暫未能突破,將持│ │ │ │ │ │ │ │ │續探查」結案。 │ ├──┼───────┼───────┼─────┼─┼─┼─┼────────┤ │28 │城市電子遊戲場│高雄市鳳山區南│不詳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統編00000000│京路387巷2號1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後更名為寶山│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電子遊戲場)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1年11月4日、101 │ │ │ │ │ │ │ │ │年12月8日、101年│ │ │ │ │ │ │ │ │12月13日、101年1│ │ │ │ │ │ │ │ │2月14日、101年12│ │ │ │ │ │ │ │ │月29日) │ ├──┼───────┼───────┼─────┼─┼─┼─┼────────┤ │29 │全球電子遊戲場│高雄市林園區文│不詳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 │化街60號1樓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 │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1年3月22日) │ ├──┼───────┼───────┼─────┼─┼─┼─┼────────┤ │30 │夢想家電子遊戲│高雄市鳳山區善│李○○ │V│ │ │ │ │ │場 │政街14號1樓 │ │ │ │ │ │ ├──┼───────┼───────┼─────┼─┼─┼─┼────────┤ │31 │邁可電子遊戲場│高雄市仁武區文│李○○ │V│V│ │ │ │ │ │興二巷1之2號1 │ │ │ │ │ │ │ │ │ │ │ │ │ │ │ ├──┼───────┼───────┼─────┼─┼─┼─┼────────┤ │32 │晶滿電子遊戲場│高雄市鳳山區文│李○○ │V│ │ │1、高雄市警局勤 │ │ │ │衡路213號1樓 │ │ │ │ │指中心110曾獲民 │ │ │ │ │ │ │ │ │眾檢舉該處經營賭│ │ │ │ │ │ │ │ │博電玩(檢舉日期│ │ │ │ │ │ │ │ │:101年9月14日)│ │ │ │ │ │ │ │ │2、高雄市政府警 │ │ │ │ │ │ │ │ │察局101年10月18 │ │ │ │ │ │ │ │ │日高市警行字第10│ │ │ │ │ │ │ │ │000000000號函另 │ │ │ │ │ │ │ │ │函請鳳山分局並副│ │ │ │ │ │ │ │ │知高雄市警局督察│ │ │ │ │ │ │ │ │室(維新小組)、│ │ │ │ │ │ │ │ │行政科(專勤組)│ │ │ │ │ │ │ │ │關於民眾檢舉鳳山│ │ │ │ │ │ │ │ │區「上海」、「晶│ │ │ │ │ │ │ │ │滿」2家電子遊場 │ │ │ │ │ │ │ │ │涉嫌賭博案 │ ├──┼───────┼───────┼─────┼─┼─┼─┼────────┤ │33 │開喜電子遊戲場│高雄市大寮區內│李○○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統編00000000│厝路266號1樓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後更名為寶雅│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電子遊戲場)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2年5月6日) │ ├──┼───────┼───────┼─────┼─┼─┼─┼────────┤ │34 │滿億電子遊戲場│高雄市彌陀區中│李○○ │V│ │ │ │ │ │ │正路129號1樓 │ │ │ │ │ │ └──┴───────┴───────┴─────┴─┴─┴─┴────────┘ 附表二、A 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二】被告蔡景德收取賄款之簡表 ┌──┬──────┬──────┬───┬───┬───┬────┬────┐ │編號│店名 │股東 │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收賄期間│收賄金額│ │ │ │ │白手套│白手套│白手套│ │ │ ├──┼──────┼──────┼───┼───┼───┼────┼────┤ │1 │仁武大八卦 │李○○、楊○│李○○│楊○○│陳金生│101年12 │693萬元 │ │ │ │○等人 │ │ │ │月初(李│ │ ├──┼──────┼──────┤ │ │ │○○於前│ │ │2 │尚樂、捷利 │黃松南 │ │ │ │一月底託│ │ ├──┼──────┼──────┤ │ │ │交楊○○│ │ │3 │超悟空、金格│黃金章、李○│ │ │ │)至102 │ │ │ │ │○ │ │ │ │年10月初│ │ ├──┼──────┼──────┤ │ │ │為止,合│ │ │4 │順興、仁雄、│李依珍 │ │ │ │計11個月│ │ │ │文德 │ │ │ │ │,每月63│ │ ├──┼──────┼──────┤ │ │ │萬元 │ │ │5 │華大、八樂 │柯登和、張禮│ │ │ │ │ │ │ │ │維 │ │ │ │ │ │ ├──┼──────┼──────┤ │ │ │ │ │ │6 │日新、旺來、│劉哲明 │ │ │ │ │ │ │ │曼谷、阿蓮得│ │ │ │ │ │ │ │ │力商行、大藏│ │ │ │ │ │ │ │ │金、岡山延長│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7 │夢想家、邁可│李○○ │ │ │ │ │ │ │ │、晶滿、開喜│ │ │ │ │ │ │ │ │、滿億 │ │ │ │ │ │ │ ├──┼──────┼──────┤ │ │ │ │ │ │8 │亞虎 │李懷龍 │ │ │ │ │ │ ├──┼──────┼──────┤ │ │ │ │ │ │9 │壹町 │郭介勳 │ │ │ │ │ │ ├──┼──────┼──────┤ │ │ │ │ │ │10 │全球 │不詳 │ │ │ │ │ │ ├──┼──────┼──────┤ │ │ │ │ │ │11 │尚賓 │李懷龍 │ │ │ │ │ │ ├──┼──────┼──────┤ │ │ │ │ │ │12 │上海 │不詳 │ │ │ │ │ │ ├──┼──────┼──────┤ │ │ │ │ │ │13 │城市 │不詳 │ │ │ │ │ │ └──┴──────┴──────┴───┴───┴───┴────┴────┘ 附表二、B 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五】蔡景德 ┌─┬───────┬──────┬─────────────────┐ │ │ 收賄時間 │ 犯罪事實 │ 罪刑及沒收 │ │ │ / │ │ │ │ │ 收賄金額 │ │ │ │ │ (新臺幣) │ │ │ ├─┼───────┼──────┼─────────────────┤ │1 │101年12月5日前│如事實欄二、│蔡景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一)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 63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 │ │ │求、期約、收│算壹日,褫奪公權拾年。 │ │ │ │受行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2 │102年1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蔡景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一)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 63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 │ │ │求、期約、收│算壹日,褫奪公權拾年。 │ │ │ │受行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3 │102年2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蔡景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一)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 63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 │ │ │求、期約、收│算壹日,褫奪公權拾年。 │ │ │ │受行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4.│102年3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蔡景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一)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 63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 │ │ │求、期約、收│算壹日,褫奪公權拾年。 │ │ │ │受行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5 │102年4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蔡景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一)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 63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 │ │ │求、期約、收│算壹日,褫奪公權拾年。 │ │ │ │受行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6 │102年5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蔡景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一)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 63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 │ │ │求、期約、收│算壹日,褫奪公權拾年。 │ │ │ │受行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7 │102年6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蔡景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一)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 63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 │ │ │求、期約、收│算壹日,褫奪公權拾年。 │ │ │ │受行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8 │102年7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蔡景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一)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 │款相關之受行│,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 │ │ 630,000元 │求、期約、收│算壹日,褫奪公權拾年。 │ │ │ │受行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9 │102年8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蔡景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一)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 63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 │ │ │求、期約、收│算壹日,褫奪公權拾年。 │ │ │ │受行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10│102年9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蔡景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一)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 63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 │ │ │求、期約、收│算壹日,褫奪公權拾年。 │ │ │ │受行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11│102年10月5日前│如事實欄二、│蔡景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一)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 63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 │ │ │求、期約、收│算壹日,褫奪公權拾年。 │ │ │ │受行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附表三、A 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三】被告齊德清收取賄款之簡表 ┌──┬──────┬──────┬───┬───┬───┬────┬────┐ │編號│店名 │股東 │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收賄期間│收賄金額│ │ │ │ │白手套│白手套│白手套│ │ │ ├──┼──────┼──────┼───┼───┼───┼────┼────┤ │1 │仁武大八卦 │李○○、楊○│李○○│楊○○│陳金生│101年7月│111萬元 │ │ │ │○等人 │ │ │ │初(李○│ │ ├──┼──────┼──────┤ │ │ │○於前一│ │ │2 │新天地 │謝政家 │ │ │ │月底託交│ │ ├──┼──────┼──────┤ │ │ │楊○○)│ │ │3 │壹町 │郭介勳 │ │ │ │至102年4│ │ ├──┼──────┼──────┤ │ │ │月止,合│ │ │4 │日新、大佶 │劉哲明 │ │ │ │計10個月│ │ ├──┼──────┼──────┤ │ │ │,每月11│ │ │5 │尚樂、捷利 │黃松南 │ │ │ │萬元至12│ │ ├──┼──────┼──────┤ │ │ │萬元不等│ │ │6 │順興、仁雄 │李依珍 │ │ │ │(詳附表│ │ ├──┼──────┼──────┤ │ │ │六所示)│ │ │7 │華大 │柯登和 │ │ │ │ │ │ ├──┼──────┼──────┤ │ │ │ │ │ │8 │邁可 │李○○ │ │ │ │ │ │ └──┴──────┴──────┴───┴───┴───┴────┴────┘ 附表三、B 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六】齊德清 ┌─┬───────┬──────┬─────────────────┐ │ │ 收賄日期 │ 犯罪事實 │ 罪刑及沒收 │ │ │ / │ │ │ │ │ 收賄金額 │ │ │ │ │ (新臺幣) │ │ │ ├─┼───────┼──────┼─────────────────┤ │1 │101年7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齊德清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二)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2 │101年8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齊德清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二)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 │ │ 12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 │ │(備註:多1家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華大」,仁武│受行為。 │額。 │ │ │一組組長齊德清│ │ │ │ │加1萬元;詳卷 │ │ │ │ │附桌曆101年8月│ │ │ │ │13日當週頁面記│ │ │ │ │載算式、說明,│ │ │ │ │及證人A1於廉查│ │ │ │ │卷(一)第337頁 │ │ │ │ │、第338頁之證 │ │ │ │ │述) │ │ │ ├─┼───────┼──────┼─────────────────┤ │3 │101年9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齊德清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二)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4 │101年10月5日前│如事實欄二、│齊德清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二)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5 │101年11月5日前│如事實欄二、│齊德清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二)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6 │101年12月5日前│如事實欄二、│齊德清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二)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7 │102年1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齊德清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二)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8 │102年2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齊德清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二)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9 │102年3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齊德清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二)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10│102年4月5日前 │如事實欄二、│齊德清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二)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附表四A 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四】被告林霙璋收取賄款之簡表 ┌──┬──────┬──────┬───┬───┬───┬────┬────┐ │編號│店名 │股東 │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收賄期間│收賄金額│ │ │ │ │白手套│白手套│白手套│ │ │ ├──┼──────┼──────┼───┼───┼───┼────┼────┤ │1 │仁武大八卦 │李○○、楊○│李○○│楊○○│涂啟峯│104年2月│87萬元 │ │ │ │○等人 │ │ │ │初(李○│ │ ├──┼──────┼──────┤ │ │ │○於前一│ │ │2 │新天地、天龍│謝政家 │ │ │ │月底託交│ │ │ │、黃金殿、百│ │ │ │ │楊○○)│ │ │ │威、假期、美│ │ │ │ │至104年 │ │ │ │美 │ │ │ │ │10月止,│ │ ├──┼──────┼──────┤ │ │ │合計9個 │ │ │3 │華大、順興、│李依珍 │ │ │ │月,每月│ │ │ │仁雄、大佶、│ │ │ │ │金額8萬 │ │ │ │尚樂 │ │ │ │ │元至11萬│ │ │ │ │ │ │ │ │元不等(│ │ │ │ │ │ │ │ │詳附表七│ │ │ │ │ │ │ │ │所示) │ │ └──┴──────┴──────┴───┴───┴───┴────┴────┘ 附表四B 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七】林霙璋 ┌─┬───────┬──────┬─────────────────┐ │ │ 收賄日期 │ 犯罪事實 │ 罪刑及沒收 │ │ │ / │ │ │ │ │ 收賄金額 │ │ │ │ │ (新臺幣) │ │ │ ├─┼───────┼──────┼─────────────────┤ │1 │104年2月3日前 │如事實欄二、│林霙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三)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貳年,褫奪公權柒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2 │104年3月3日前 │如事實欄二、│林霙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三)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貳年,褫奪公權柒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3 │104年4月3日前 │如事實欄二、│林霙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三)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貳年,褫奪公權柒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4 │104年5月3日前 │如事實欄二、│林霙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三)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貳年,褫奪公權柒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5 │104年6月3日前 │如事實欄二、│林霙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後數日內某時 │(三)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貳年,褫奪公權柒年。 │ │ │ 11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受行為。 │額。 │ ├─┼───────┼──────┼─────────────────┤ │6 │104年7月5日晚 │如事實欄二、│林霙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間10時2分後某 │(三)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時 │列日期收取賄│壹年拾月,褫奪公權柒年。 │ │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 │ 80,000元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備註:證人涂│受行為。 │。 │ │ │啟峯證稱「104 │ │ │ │ │年下半年」家數│ │ │ │ │變少,轉交的金│ │ │ │ │額大概少了2、3│ │ │ │ │萬元;後來可能│ │ │ │ │剩下8萬元左右 │ │ │ │ │,詳偵卷(二)第│ │ │ │ │2頁正、反面; │ │ │ │ │本院卷(三)第11│ │ │ │ │3頁反面。下同 │ │ │ │ │) │ │ │ ├─┼───────┼──────┼─────────────────┤ │7 │104年8月5日晚 │如事實欄二、│林霙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間8時51分後某 │(三)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時 │列日期收取賄│壹年拾月,褫奪公權柒年。 │ │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 │ 80,000元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受行為。 │。 │ ├─┼───────┼──────┼─────────────────┤ │8 │104年9月4日上 │如事實欄二、│林霙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午10時24分後某│(三)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時 │列日期收取賄│壹年拾月,褫奪公權柒年。 │ │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 │ 80,000元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受行為。 │。 │ ├─┼───────┼──────┼─────────────────┤ │9 │104年10月1日晚│如事實欄二、│林霙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 │ │間7時2分後某時│(三)所示與左│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 │-------│列日期收取賄│壹年拾月,褫奪公權柒年。 │ │ │ 80,000元 │款相關之受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 │ │求、期約、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受行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