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8年度清字第13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南投縣政府 設南投縣南投市○○路○○○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97號移 送機 關 南投縣政府 設南投縣南投市○○路○○○號 代 表 人 林明溱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吳淑如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南投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淑如申誡。 事 實 南投縣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吳淑如擔任吉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兼職相關規定,吳員表示該公司為家人經營之公司,坦承本人與家人未諳法令,誤認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之董事並無違反兼職規定,至107年12月24日 接獲機關通知後辦理變更公司職務登記解任事宜,108年1月3日辦理卸任登記在案。本府衛生局於108年4月2日108年第3次考績委員會請吳員列席說明,會議決議再議,次於108年4月29日108年第4次考績委員會請吳員列席說明,回復不出席僅提供書面說明。 二、吳員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係屬銓敘部訂定之認定標準表所列兼職態樣(七)之違法案件,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均影本) 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108年第4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附原函)。 二、技士吳淑如解除董事辭職書1份。 三、技士吳淑如擔任吉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說明1份。 四、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及附件。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吳淑如係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技士,於任職期間擔任吉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至107年12月24日接獲機 關通知後辦理變更公司職務登記解任事宜,108年1月3日辦 理卸任登記在案。 二、以上事實,有南投縣政府衛生局108年第4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被付懲戒人解除董事辭職書及其向服務機關提出之「有關擔任吉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說明」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未提出答辯,據其向服務機關提出之上揭說明書,表示該公司為家人經營之公司,因其本人與家人未諳法令,誤認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之董事並無違反兼職規定云云。惟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期間,知悉並掛名擔任公司之董事,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至其所稱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等情,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不能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公務員違反該規定者,固屬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但其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邵燕玲 委 員 蘇振堂 委 員 吳謀焰 委 員 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