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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8年度澄字第3536號

懲戒公懲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8年度澄字第3536號

移送機關
監察院
代表人
張博雅
被付懲戒人
張聖照 法務部矯正署科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張聖照是否違法應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8年5月1日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有該院109年3月24日108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件停止程序之原因既已消滅,自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蘇振堂委 員 吳謀焰委 員 邵燕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8年度澄字第353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懲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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