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9年度澄字第3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監察院、陳菊、李健二
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澄字第3571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李健二 吳哲宇 被付懲戒人 朱松偉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 辯 護 人 范振中律師 黃俊華律師 呂珞禎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下: 主 文 朱松偉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朱松偉於民國105年6月9日至107年12月25日,擔任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為公務員,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事由 ,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壹、向全徽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徽道安公司)負責人孫瑀索賄部分: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依據交通部核定之「106年至109年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委託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代辦「『智慧運輸發展建設計畫』之『桃園市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委 託服務案』」勞務採購案,於106年10月13日由財團法人中華 智慧運輸協會(下稱中華運輸協會)得標,全徽道安公司負責人孫瑀經該協會指派擔任該採購案之計畫主持人。被付懲戒人為主辦機關首長,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7年5月14日至同年12月20日,在如「彈劾案文附表(二)--朱松偉向孫瑀索取財物一覽表」、「彈劾案文附表(三)--朱松偉要求孫瑀索支付之飯店住宿費用」所示時間,接續以「需要現金打點議員」、「需要贊助尾牙禮品」、「需要設備進行學術研究」、「公務行程需要住宿飯店」等理由,向孫瑀索取上開附表(二)、(三)所示現金共新臺幣(下同)20萬元、水波爐2台、威而鋼2盒、蘋果手機牌3支、蘋果牌平板1個、飯店住宿費8次等財物及不正利益。 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提起公訴在案。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閱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813、4640、10972、12470、12471、18524、20596號貪污等偵查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孫瑀、楊喜潔等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發票、請款單、Line訊息翻拍照片、零用金支出明細表、單據、登記住宿付款明細表、通聯紀錄、採購案卷宗等附於偵查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貳、向輿智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輿智公司)負責人楊雲榮索賄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1月間,擔任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辦理「 臺中市000○路○○○○○○○號誌時制調整計畫」勞務採購案之評 選委員,並擔任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桃園市108年交控 中心委外維運暨中心設備維護服務工作」勞務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及評選會議之召集人,該二採購案均由輿智公司分別於107年12月18日、同年月20日得標。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職 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1月27日以後某日,如 「彈劾案文附表(四)--朱松偉向楊雲榮索取財物一覽表」所示之時間,以「尾牙將至,需求贊助」為由,將上開附表( 四)所示之I-Pad(蘋果牌平板)、Apple Watch(蘋果牌手 錶)等電子產品之網路購物網頁截圖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楊雲榮,表示「希望11月底前處理好」,楊雲榮於107年11月27日以後某日,在桃園市政府經發局被付懲戒人 辦公室,將上開附表(四)所示之蘋果牌平板2台、蘋果牌手 錶1個交付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乃攜回住處使用。被付 懲戒人上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提起公訴在案。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楊雲榮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電腦會計帳冊、交易發票、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決標資料、工作小組初審意見等附於偵查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參、向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崴公司)董事長柯應鴻、協理翁君灝索賄部分: 一、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於107年8月間,辦理「桃園市虎頭山智慧車輛實證平台建置與營運計畫」採購案,於107年9月20日由勤崴公司以7,490萬元得標。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職務上行 為要求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0月30日晚間8時39分許,以通訊軟體傳送「YAMAHA-XMAX重型機車」(售價22萬5,000元)之截圖予翁君灝,並表示「我想這台上下班,你能處理嗎?」復於翌(31)日晚間9時15分許,傳送訊息予柯應鴻,表 示「送我一台重機就好」。柯應鴻指示翁君灝前往被付懲戒人辦公室當面婉拒後,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1月13日下午2時35分許,再以通訊軟體傳送「YAMAHA-SMAX重型機車」(售 價10萬8,000元)之截圖予翁君灝,並表示「我打算改買這 一台,低調一點比較好」。經柯應鴻指示翁君灝前往桃園市政府向被付懲戒人當面推辭。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嫌 ,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提起公訴在案。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證人柯應鴻、翁君灝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決標公告、建置案簽呈等附於偵查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肆、詐領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特別費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在107年5月至7月,於如「彈劾案文附表(五)-- 朱松偉詐領特別費一覽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桃園市伴手禮協會理事長陳兆義,請託陳兆義為其蒐集特定金額之餐廳發票作為「核銷使用」。陳兆義藉該協會在上開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之餐廳舉辦餐會之機會,向各該店家索取該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金額之發票,並依被付懲戒人之指示,要求各該店家於開立發票時登打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之全銜及統一編號後,再於該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時間,持發票前往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辦公室交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另以不詳方式,取得上開附表( 五)編號5所示之發票。被付懲戒人即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將上開發票交予不知情之局長室秘書陳彥蓉,並指示陳彥蓉以「因公務需要與地方仕紳聯誼便餐費用」名目,核銷請領局長特別費,陳彥蓉遂將發票轉交予不知情之秘書室承辦人邱奕鈞,由邱奕鈞將該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統一發票,黏貼在「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動支經費請示單」上,並登載「支出因公務需要與地方仕紳聯誼便餐費用(局長特別費)」之事由,使負責經辦審核特別費之秘書室專員毛傳志、會計室佐理員林柔綺、會計室約聘人員陳瑞春、會計室主任朱名之等人均逐級完成經辦及審核等程序後,將該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共12萬元之特別費,撥付至被付懲戒人之郵局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核撥局長特別費之正確。其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桃園地檢署亦為 相同之認定,提起公訴在案。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陳兆義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發票等附於偵查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伍、向桃園市中壢區六和商圈發展促進會(下稱六和商圈促進會)理事長鄭玉容索賄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為桃園市政府經發局辦理「107年度桃園市振興 商圈商機補助計畫」補助案之審查會召集人及審查委員,六和商圈促進會依該補助計畫,於107年3月1日,向桃園市政 府經發局提交「百變驚像獎-萬聖鬼王遊六和」活動規劃, 並申請最高額度50萬元補助費。鄭玉容於107年3月7日,以 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叫評審對我好一點」,被付懲戒人回稱:「結果是我決定的!」鄭玉容復於107年3月9日傳送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這次總共13個商 圈要分300萬元,怎麼夠分?」被付懲戒人回稱:「我搞定 了,不會砍妳的補助款啦!」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於107年3月12日召開審查會議,將六和商圈促進會評選為第一名,並核予50萬元之最高額度補助款。鄭玉容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7年3月27日,贈送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廠牌為YAMAHA牌,市價7萬2,000元)予 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明知自身與鄭玉容具有公務上之利害關係,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委託不知情之配偶梅玉貞,以其名義於107年3月30日前往機車行領取上開機車。其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 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提起公訴在案。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案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鄭玉容、柯慶煌於檢察官偵查中、梅玉貞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等附於偵查案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陸、向台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鎔公司)副董事長顏豐進索賄部分: 一、台鎔公司於107年4月10日發函,向「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申辦污染物排放權變更許可,該公司副董事長顏豐進於翌(11)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函文之照片傳送予被付懲戒人,向其表示:「今天才送件,過5、6關後才會到您手上」、「偉哥,麻煩您了!」被付懲戒人回覆「OK!」並將台鎔公司之函文照片轉傳予上開中心之主任郭振寰,表示「老闆的朋友,麻煩趕快呈核到局本部,謝謝!」再將其與郭振寰之訊息截圖回傳予顏豐進,表示已依顏豐進之請託加速審核流程。嗣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於107年4月23日,以桃經發字第1070015022號函,核准台鎔公司辦理污染物排放權變更許可之申請案。顏豐進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同(23)日晚間,傳送「席林狄翁2018/7/14臺北小巨蛋演唱會門票」2張(每張售價1萬3,800元,共2萬7,600元)之照片予被付懲戒人,表示「報告,票拿到囉!」嗣於同年月26日,委託他人將該2張門票持往被付懲戒 人辦公室交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身為上開申請案之主管機關首長,明知自身與台鎔公司具有公務上之利害關係,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顏豐進贈送之上開演唱會門票。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桃園地檢 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提起公訴在案。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案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顏豐進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附於偵查案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柒、向玖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玖泰公司)負責人魏慶地索賄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獲聘擔任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該府工務局所辦理「桃園市107年度交通標誌標線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造 服務案」勞務採購案之評選委員,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7年3月28日上開標案評選委員會結束後,在同(28)日下午4時3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恭 喜!」、「能否下週處理好?」、「70K」等訊息予參標廠 商玖泰公司負責人魏慶地,於決標公告前即先暗示玖泰公司已成功取得標案,並藉此向魏慶地索取7萬元賄款。魏慶地 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隨即傳送訊息向被付懲戒人表示「好」、「感謝幫忙」,嗣於107年4月3日前往大潤發賣場購買面額7萬元之禮券後,持往被付懲戒人辦公室交予被付懲戒人。嗣上開採購案於107年4月16日由玖泰公司得標。 二、被付懲戒人獲聘擔任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該府工務局所辦理「108年度交通號誌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勞 務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上開採購案107年11月29日公告 當日上午6時41分許,傳送訊息向參標廠商玖泰公司負責人 魏慶地表示「想拜託學長贊助50K的家樂福禮券,尾牙抽獎 用,可以嗎?」復向魏慶地洩漏其身為該採購案評選委員之訊息,藉此向魏慶地彰顯其於上開採購案之影響力,以索取賄款。魏慶地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傳送訊息向被付懲戒人表示「我找時間送過去」,嗣於107 年12月15日前往家樂福賣場購買面額5萬元之禮券後,持往 被付懲戒人辦公室交予被付懲戒人。又上開採購案於107年12月11日進行資格標開標程序後,魏慶地得知玖泰公司之主 要競爭對手「創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奕公司)亦參與投標,於107年12月17日下午4時38分許,傳送訊息向被付懲戒人表示「請將創奕之服務建議書留存,提供給我參考,以便知己知彼,供擬訂未來投標策略」。被付懲戒人明知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然其因已收受魏慶地交付之賄款,竟仍接續前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傳送訊息向魏慶地回覆「OK!」並利用其於107年12 月19日出席上開採購案評選會議之機會,私下將創奕公司出具之服務建議書影印留存,並在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之辦公室交予魏慶地。嗣上開採購案於107年12月27日,由玖泰公司 得標。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 賂、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提起公訴在案。 四、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案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魏慶地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採購案卷宗、存摺影本、創奕公司服務建議書等附於偵查案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捌、向卓爾交通技師事務所(下稱卓爾交通事務所)負責人吳耿毓索賄部分: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排定於107年8月27日下午召開「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議」(下稱交評審查會議),審查卓爾交通事務所承攬之「龜山區樂捷段14、15地號等2筆土地店 鋪、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及「楊梅區草湳坡段埔心小段42地號等23筆土地店鋪及住宅新建工程」,被付懲戒人為該會議評審委員。吳耿毓於107年8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請問偉大的學長,8/27能不能來開交評?」、「你不來就流會了」、「不然我開不成會會被業主幹譙」。復於107年8月24日下午,再傳送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請學長星期一下午務必過來指導,本來三案都是我的,但是被插掉一案……二、三案才是我的」、「所以二、 三案請手下留情,第一案就看學長的心情」。被付懲戒人回覆「OK!」。上開會議於107年8月27日審查通過上揭工程後,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同(27)日下午傳送訊息,向吳耿毓索取現金2萬元,並稱「這 禮拜可以搞定嗎?」吳耿毓稱「我找時間來啦,這禮拜超忙」,被付懲戒人於107年9月5日上午再傳送訊息催促吳耿毓 稱「明天中午12點來找我可以嗎?」、「糧秣要帶來喔!」吳耿毓遂於翌(6)日中午在某餐廳內,將2萬元現金交予被付懲戒人。 二、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排定於107年9月21日下午召開交評審查會議,審查卓爾交通事務所承攬之「桃園市○○區○○段00○00○00 ○00○0○地號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被付懲戒人為該會 議之評審委員。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該審查會議召開當日上午傳送訊息,要求吳耿毓贈與威而鋼10盒,並表示「下禮拜五以前送過來!」吳耿毓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隨即回覆「好!」被付懲戒人復於107年10月4日下午傳送訊息催促吳耿毓稱「東西買到了嗎?明天就禮拜五了耶!」吳耿毓遂於翌(5)日下午,將威而鋼10盒(共值1萬3,000元)送往桃園市 政府經發局辦公室,交予被付懲戒人。 三、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排定於107年12月18日下午召開交評審查 會議,審查卓爾交通事務所承攬之「桃園區中路三段20地號等1筆土地集合住宅暨辦公室、店鋪新建工程」,被付懲戒 人為該會議評審委員。吳耿毓於107年11月30日中午,傳送 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學長你12月初什麼時候有空可以來審交評?」、「12/10~12/18之間」。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職 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2月8日上午傳送訊息,向吳耿毓稱「別忘了40K的大潤發禮券喔!」吳耿毓隨即回 覆「記得記得」。嗣該會議通過上開工程,被付懲戒人於該會議結束後翌日(107年12月19日)下午,傳送訊息催促吳 耿毓稱「敬愛的技師學弟,順便提醒您,別忘了40K的大潤 發禮券喔!」復於107年12月22日上午傳送訊息催促吳耿毓 稱「禮券到底什麼時候可以拿到?」吳耿毓遂於108年1月初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路0段,將面額4萬元之大潤發禮券交 予被付懲戒人。 四、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提起公訴在案。 五、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吳耿毓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交評審查卷宗等附於偵查案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玖、收受勤崴公司董事長柯應鴻、協理翁君灝之餽贈部分:一、被付懲戒人為提供「桃園市虎頭山智慧車輛實證平台建置與營運計畫」採購案開工典禮餐會之賓客使用,於107年10月30日晚間,傳送訊息向翁君灝索求百富21年威士忌3瓶,翁君灝即回覆表示將提供6瓶威士忌予被付懲戒人。嗣翁君灝於 翌(31)日,將市價一瓶5,000元之百富21年威士忌共6瓶(計3萬元),送至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交予被付懲戒人。 二、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1月9日下午傳送訊息,向柯應鴻表示「有好朋友從美國回來,要請他到海峽會吃飯,方便請Paul安排嗎?」柯應鴻回覆「No problem」,翁君灝即協助於上開餐廳訂位,於同年月12日下午,傳訊予被付懲戒人稱「老師,那天您直接簽單簽柯總名字就好嘍,他會安排好的!」被付懲戒人因而收受餐飲費用計2萬1,921元。 三、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案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柯應鴻、翁君灝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附於偵查案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四、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經桃園地檢署認為並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惟 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上開行為係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且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之社交禮俗標準(3千元),而未予拒絕或退還,亦未簽報其長 官及知會(並應交)政風機構處理,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規定,核有明確違失。 拾、收受六和商圈促進會理事長鄭玉容之餽贈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1月9日傳送訊息予鄭玉容,請其利用人脈以優惠價格購買機車。鄭玉容向熟識之廠商詢價,並回報價格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認為價格偏高未購買機車。嗣鄭玉容為維持與被付懲戒人之友好關係,於同年月19日,向被付懲戒人表示可將作為舉辦活動抽獎使用之機車贈與,旋即贈送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乃委託友人柯慶煌以其名義出面領取該機車。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閱上開桃園地檢署查案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鄭玉容、柯慶煌於檢察官偵查中、梅玉貞於調查局詢問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等附於偵查案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經桃園地檢署認為並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惟 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上開行為係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且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之社交禮俗標準(3千元),而未予拒絕或退還,亦未簽報其長 官及知會(並應交)政風機構處理,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規定,核有明確違失。 拾壹、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 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 任何餽贈。」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第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 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同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同規範第4點第3款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三)受贈之財物 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同規範第5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同規範第8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二、被付懲戒人擔任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兼任行政院「亞洲•矽谷計畫」專案辦公室副執行秘書,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另其擔任政府機關辦理採購、評審等案件之委員身分,係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亦屬廣義之公務員(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故其執行業務時有收受業者相關賄賂與餽贈,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因公務員身分加重刑罰之規定,並屬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對象,若有違失情事,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 三、被付懲戒人上揭行為,除其中上開壹至捌行為併觸犯刑罰法律外,其全部違失行為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6條第2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第5點、第8點等規定,其違失情節重大,有公務員 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之應受懲戒事由,致嚴重損害政 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爰移送懲戒。 拾貳、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基本資料。 2、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之詢問筆錄。 3、被付懲戒人於桃園地檢署之4次訊問筆錄。 4、「桃園市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委託服務案」勞務採購案孫瑀等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5、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813、4640、10972、12470、12471、18524、20596號起訴書。 6、「桃園市108年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暨中心設備維護服務工 作」勞務採購案楊雲榮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7、「桃園市虎頭山智慧車輛實證平台建置與營運計畫」採購案柯應鴻、翁君灝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8、以餐廳發票請領12萬元特別費案陳兆義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9、「107年度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計畫」補助款案鄭玉容 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10、「台鎔公司申辦污染物排放權變更許可案」顏豐進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11、「桃園市107年度交通標誌標線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服 務案」勞務採購案魏慶地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12、「桃園市政府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議」案吳耿毓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本件相對人多為被付懲戒人之長年好友,且雙方本有長期饋贈之情形,則雙方就彈劾案文所載之各項財物,主觀上究與相關採購案、評選會議等有無對價關係,須待刑事法院予以調查,故於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請停止懲戒案件之審理程序。 二、其對於未細思己身職務上利害關係,即收受本件友人之餽贈,致損及行政機關之形象,深感悔悟。其甫從教授職,借調至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對於公務員應有之分際,一時疏未注意,因循既往之交誼慣習及朋友相處模式,致生此事。其行為有不適當,但並無主觀不法意圖,亦無對價關係。且涉及價額非多,可非難性並不高,請從輕處分。 三、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一即孫瑀部分:於其任職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前,孫瑀即有長期饋贈,非因相關採購案,才交付系爭財物,其2人從無明示或暗示有對價合意。系爭財物 係於l07年5月14日至同年12月20日交付,而相關採購案於l06年l0月13日即得標,且孫瑀證稱其對於執行有信心,驗收 亦無問題,而撥款亦非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之職責,難認有行賄、收賄之合意與必要性。又如水波爐、飯店住宿飯等均為代購、代訂性質,其曾表明要付錢之意,然遭孫瑀婉拒,並非其主動索取或有對價關係。 四、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二即楊雲榮部分:於其任職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前,楊雲榮即有長期饋贈,非因相關採購案,才交付系爭財物,楊雲榮亦證稱其從未提過任何標案相關事項。其往年依雙方業務往來,均會常態性地向楊雲榮洽詢贊助尾牙,且每年之贊助項目均同樣為數台電子產品,本次並未逸脫常態。又相關採購案僅有輿智公司一家投標,無行賄、收賄之必要性。且購買系爭財物時,楊雲榮不知其擔任評選委員,並無對價關係。 五、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三即柯應鴻、翁君灝部分:柯應鴻、翁君灝與其先前即有長期饋贈。柯應鴻、翁君灝均證稱主觀上無行求賄賂之意思,其亦無明示或暗示索賄。又相關採購案僅勤崴公司投標,柯應鴻亦證稱對於得標及履行並不擔心,可證無行賄、收賄之必要性。且該標案標的高達7,600萬 元,與該重型機車約l0萬元價值懸殊,無對價關係。 六、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四即特別費部分:其有以小吃、伴手禮、禮盒或餐敘等犒勞局內同仁,亦經常自費購買酒類帶至公務餐敘上,供賓客飲用。上開合於特別費用途之消費,或無發票,或為零星支出,或漏未打統編,其為圖報支方便,故以其他大額收據報支,核銷實際支出,並非無支出而詐領財物。 七、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五即鄭玉容部分:其與鄭玉容關係良好,且有長期饋贈。鄭玉容因有免費機車額度,本經常性致贈朋友機車。鄭玉容證稱六合商圈每年均係第一,並不擔心評選,無行賄、收賄之必要,並無對價關係。 八、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六即顏豐進部分:其於l07年年初, 即請顏豐進代買演唱會門票,與台鎔公司l07年4月提出之申請案無涉。顏豐進僅掛名台鎔公司副董事長,無行賄、收賄之必要性。其於收受演唱會門票後,主動表明付錢給顏豐進之意願。 九、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七即魏慶地部分:其與魏慶地關係良好,且有長期饋贈,非因相關評選會議,才交付系爭財物。彈劾案文雖稱,其於l07年3月28日評選委員會同日即索取7 萬元禮券,然魏慶地證稱在比之前其即已請求贊助,與該評選委員會無關,且當時魏慶地並不知其擔任評選委員。又彈劾案文稱其於l07年l1月29日採購案公告同日即索取5萬元禮券,然當時該案評選委員尚未選定。 十、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八即吳耿毓部分:其與吳耿毓關係良好,於其任職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前,迄至本件發生前,有長期饋贈。系爭現金、禮券、威而鋼等,並未逸脫原交誼慣習之常態。 十一、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九、十部分,經桃園地檢署認定無涉刑事罪責,而不予起訴,其不爭執彈劾案文所載,請從輕處分。 理 由 壹、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於修正施行時尚未終結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懲戒法庭第一審適用第一審程序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本件係於109年6月16日繫屬本院改制前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有收文章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懲戒法庭第一審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貳、按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付懲戒人朱松偉懲戒案件之懲 戒處分所牽涉犯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30 日,以108年度矚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判決),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稽。本件既經第一審刑事判決,故被付懲戒人請求停止懲戒案件之審理程序,自無從准許。 參、被付懲戒人朱松偉自105年6月9日至107年12月25日,擔任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有下列違失行為: 一、向全徽道安公司實際負責人孫瑀索賄部分: 緣孫瑀為全徽道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並為中華運輸協會(全徽道安公司為該協會之成員及協力廠商)之副理事長。於106年8月間,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依據交通部核定之「106年至109年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委託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代辦「『智慧運輸發展建設計畫』之『桃園市自動 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委託服務案』」勞務採購案(下稱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採購案),於106年10月13日由中華運 輸協會標得,孫瑀並受該協會指派擔任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採購案之計畫主持人。被付懲戒人自恃身為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採購案主辦機關之首長,竟接續於如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4「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經過」欄所示之 時間,主動向孫瑀索取如該附表一編號1至14「賄賂或不正 利益」欄所示之賄賂及不正利益,而孫瑀為避免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採購案之請款遭受刁難,且因中華運輸協會依照前開採購案所定契約,雖於107年4月4日至107年5月13日 舉辦之桃園市農業博覽會完成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惟未如預期取得前開採購案之款項,亦有意請託被付懲戒人關切款項之核撥進度,以儘速取得款項,遂順應被付懲戒人之要求,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於該附表一編號1至14「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 經過」欄所示之時間,以該附表一編號1至14「收受賄賂、 不正利益之經過」欄所示之方式,交付前開被付懲戒人索求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予被付懲戒人收受。計現金20萬元、水波爐2台(共值10萬5,800元)、威而鋼2盒(共值2,000元)、蘋果牌手機3支(共值8萬3,997元)、蘋果牌平板1個(值1 萬3,900元)、飯店住宿費8次(共4萬7,021元)。 二、向輿智公司負責人楊雲榮索賄部分: 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委託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於107年度辦理 「桃園市108年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暨中心設備維護服務工作 」勞務採購案(下稱桃園市108年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採購案 ),原於107年11月12日公告招標,採取限制性招標準用最 有利標方式決標,並定107年11月23日為投標截止日,嗣因 更正該案工作需求書內容,而於107年11月22日更正招標內 容,並延長投標截止日至107年11月28日,且於同一日開標 ,後於107年12月4日召開評選會議,並於107年12月20日決 標,由輿智公司得標。被付懲戒人明知擔任採購案評選委員,不得與廠商為評選程序外之接觸,亦不得利用其擔任評選之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或收受賄賂,竟於知悉其擔任前開採購案之評選委員,並預見輿智公司可能投標該採購案後,認可藉由其評選委員之身分,趁機向楊雲榮索求財物,遂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1月22日上午8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傳送「尾牙將至,可否幫忙提供兩台iPad?」訊息予楊雲榮,復傳送APPLE IPAD及APPLE SMART COVER(下稱蘋果牌平板組,1組值1萬3,490元,2組為2萬6,980元)之購物網站商品截圖,向楊雲榮索求上開蘋果牌平板組2組,楊雲榮雖形式上允諾,但實不願意給付而有意拖延。 被付懲戒人又接續以通訊軟體傳送APPLE WATCH(蘋果牌手 錶,值1萬888元)之購物網站商品截圖予楊雲榮,再索求上開蘋果牌手錶1個。楊雲榮雖未予回應,然慮及被付懲戒人 於交通界具有相當人脈,倘拒絕被付懲戒人之索求,對於輿智公司日後投標政府機關之採購案恐有不利影響,遂先購入前開蘋果牌平板組2組、手錶1個,惟仍考量若被付懲戒人因時間經過而忘記此事,其即可免予交付被付懲戒人,故尚未決定交付前開財物。嗣被付懲戒人為確保楊雲榮能如其所願交付上開蘋果牌平板組、手錶,遂承前犯意,於107年12月1日至同年月4日桃園市108年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採購案評選會議召開前之某時,聯絡楊雲榮,並故意詢問是否參與前開採購案,楊雲榮因而預見被付懲戒人為該採購案之委員,且可知被付懲戒人係藉其採購案評選委員身分,對於評選結果具有影響力,而索求財物,待上開採購案評選會議於107年12 月4日舉行後,被付懲戒人於評選會議上並未不利輿智公司 ,而決意應被付懲戒人之索求,乃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2月4日評選會議結束後之某時,前往桃園市政府經發局被付懲戒人辦公室,交付上開蘋果牌平板組2組、手錶1個予被付懲戒人收受,作為被付懲戒人未於前開採購案評選會議上為不利輿智公司影響之對價。三、向勤崴公司董事長柯應鴻、協理翁君灝索賄部分: 緣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於107年8月間,辦理「桃園市虎頭山智慧車輛實證平台建置與營運計畫」採購案(下稱桃園市虎頭山智慧車輛營運採購案),在107年9月4日開標,於同年月20日由勤崴公司得標。被付懲戒人自恃身為前開採購案主辦 機關首長,且翁君灝曾因勤崴公司與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採購案承辦人意見不一而求助於其,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0月30日晚間8時39分許,即前開採購案於107年10月30日動工典禮結束後,以通訊軟體,傳送「YAMAHA XMAX重型機車」(售價22萬5,000元)之截圖予翁君 灝,並表示「我想這台上下班,你能處理嗎?」翁君灝表面雖即允諾,但仍待請示柯應鴻再決定。被付懲戒人復於翌(31)日晚間9時15分許,傳送訊息予柯應鴻,表示「送我一 台重機就好」,柯應鴻雖回應將請翁君灝與被付懲戒人聯絡,然柯應鴻認重型機車之價格過於昂貴,故實未同意被付懲戒人之索求,嗣並指示翁君灝前往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之局長辦公室,當面婉拒被付懲戒人。翁君灝收到柯應鴻上開指示,正尋覓適當時機表示婉拒,被付懲戒人又承前犯意,接續於107年11月6日上午11時,傳送前開機車之截圖予翁君灝,並表示「灰色的比較低調」,再次索求前開機車,翁君灝遂前往被付懲戒人辦公室當面婉拒。詎被付懲戒人遭拒絕後,竟未放棄,又承前犯意,於107年11月13日下午2時35分許,再以通訊軟體,傳送「YAMAHA SMAX重型機車」(售價10萬8,000元)之截圖予翁君灝,並表示「我打算改買這一台,低調一點比較好」,以此方式改索求價格較低廉之機車。然翁君灝再請示柯應鴻後,柯應鴻仍覺不妥,遂再指示翁君灝向被付懲戒人當面推辭。翁君灝尋覓適當時機婉拒時,被付懲戒人又於107年11月16日下午6時44分許,再傳送前開XMAX機車截圖予翁君灝,接續索求重型機車,翁君灝為虛應被付懲戒人,遂藉故於107年11月20日上午11時57分,以通訊軟體 詢問被付懲戒人,索求之重型機車車型為較貴之「XMAX」或較低廉之「SMAX」,被付懲戒人則表示係「XMAX」,仍未放棄索求機車,翁君灝只能再予以虛應,而未交付。 四、詐領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特別費部分: 被付懲戒人明知機關首長之特別費及市政業務費之報支,須依「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現更名為「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規定,以有符合特別費支用規定支出為必要,請領時必須檢具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予以實報實銷。詎被付懲戒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刑事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桃園市伴手禮協會理事長陳兆義,請託陳兆義為其蒐集如該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金額之餐廳發票作為核銷使用,並要求陳兆義指示不知情之餐廳服務人員在各該發票上登載「桃園市經發局」、「統編:00000000」等資訊。陳兆義藉桃園市伴手禮協會在該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餐廳舉辦餐會之機會,向該店家索取該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金額之發票,並依被付懲戒人之指示,要求各該店家於開立發票時登打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之名稱及統一編號,再分別於取得各次發票後之107年5月9日後某日、同年6月4日後某 日、同年7月4日後某日,前往被付懲戒人辦公室,將發票交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另以不詳方式,取得該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發票。嗣被付懲戒人將上開發票交予不知情之局 長室秘書陳彥蓉,指示以「因公務需要與地方仕紳聯誼便餐費用」之名目,核銷請領局長特別費。陳彥蓉即將發票轉交予不知情之秘書室承辦人邱奕鈞,黏貼在「桃園市經發局動支經費請示單」上,及登載「支出因公務需要與地方仕紳聯誼便餐費用(局長特別費)」之事由,再送如該附表四所示不知情之承辦人,使各該承辦人誤以為被付懲戒人確有因公支出該等款項之事實,遂於其等職務上所掌管之付款憑單、動支經費請示單、黏貼憑證用紙,登載「支出因公務需要與地方仕紳聯誼便餐費用(局長特別費)」之不實事項,逐級完成經辦及審核等程序後,將該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金額之特別費撥付至被付懲戒人之郵局帳戶內,因而詐得特別費計12萬元。 五、自六和商圈促進會理事長鄭玉容收賄部分: 緣桃園市政府於107年間,辦理「107年度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計畫」補助案(下稱107年度振興商圈補助案),責 成桃園市政府經發局辦理,該補助案之總補助金額為300萬 元,由桃園市各商圈向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提案申請,每一商圈之最高額度補助上限為50萬元。六和商圈促進會依107年 度振興商圈補助案規定,於107年3月1日,向桃園市政府經 發局提交「百變驚像獎-萬聖鬼王遊六和」活動規劃,並申 請最高額度50萬元之補助費用。鄭玉容代表六和商圈促進會提出上開申請後,輾轉獲知該年度申請補助款之商圈高達13個,總補助金額300萬元恐不足分配,遂於107年3月7日,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叫評審對我好一點」,被付懲戒人回稱:「結果是我決定的!」鄭玉容復於107 年3月9日傳送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這次總共13個商圈要分300萬元,怎麼夠分?」被付懲戒人則回稱:「我搞定了 ,不會砍妳的補助款啦!」。嗣於107年3月12日召開107年 度振興商圈補助案審查會議,六和商圈促進會獲評選為第一名。鄭玉容為使六和商圈促進會申請補助款之提案能夠順利,且能獲取較高額之補助,乃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7年3月27日前一、二週之某日,向被付懲戒人表示致贈機車1輛,而被付懲戒人亦明知鄭玉容有 意藉此獲得上開補助案之全額補助,遂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委託不知情之配偶梅玉貞,以其名義出面領取機車。梅玉貞乃於107年3月30日前往桃園市中壢區「勝興機車行」,領取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廠牌為YAMAHA ,市價7萬2,000元)1輛,並將車籍登記於梅玉貞名下。嗣 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於107年4月19日檢具建議補助金額表,簽請桃園市政府核定,後於107年5月10日,六和商圈促進會經核獲准50萬元之最高額補助。 六、自台鎔公司副董事長顏豐進收賄部分: 緣桃園市政府為辦理桃園科技園區、環保科技園區及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內之公共設施及服務輔導等相關業務,設置「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負責辦理進駐廠商之工廠設立登記及投資輔導等各項申辦業務,該中心由桃園市政府經發局統籌督導,所需預算亦由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支應。台鎔公司為申辦「污染物排放權許可證」變更乙事,於107年4月10日,發函向「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提出申請。顏豐進知悉申請污染物排放權變更許可係由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審核,為儘速使審核通過,遂於翌(11)日上午10時9 分許,囑託被付懲戒人協助加速申請流程,並以通訊軟體表示「今天才送件,過5、6關後才會到您手上」,再以通訊軟體傳送台鎔公司前開申請函文之照片予被付懲戒人,表示「偉哥,麻煩您了!」被付懲戒人即回覆表示OK之圖案,並於當日將台鎔公司前開申請函文照片轉傳予「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主任郭振寰,表示「老闆的朋友,麻煩趕快呈核到局本部,謝謝!」隨後再將其與郭振寰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回傳予顏豐進,表示已依顏豐進之請託加速審核流程。嗣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於107年4月23日,發函核准台鎔公司上開申請案。而顏豐進本已知悉被付懲戒人有意取得席林狄翁來臺舉辦之演唱會門票,為討好被付懲戒人,而向友人温仁義購入於107年7月14日在臺北小巨蛋舉辦之演唱會門票2 張(每張售價1萬3,800元,計2萬7,600元),並於107年4月23日晚間6時29分許,傳送前開演唱會門票之照片予被付懲 戒人,表示「報告,票拿到囉!」被付懲戒人明知為上開申請案之機關首長,與台鎔公司具有公務上之利害關係,又自恃已對台鎔公司申請案提供助力,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表示「這麼貴重的票,我付錢給您好不好! 」、「我不是帶我老婆去看喔!所以……!」藉此索求財物,顏 豐進亦認知被付懲戒人係趁台鎔公司上開申請案,而要求贈送前開門票,因認若交付前開門票,可酬謝被付懲戒人上開協助,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意思,同意致贈該門票,而不向被付懲戒人收取門票費用,並於107年4月26日託人至被付懲戒人辦公室,將上開門票2張交付被付懲戒 人。 七、向玖泰公司負責人魏慶地索賄部分: (一)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於107年3月間,委託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辦理「桃園市107年度交通標誌標線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 造服務案」勞務採購案(下稱107年度標誌標線維護採購案 ),該採購案於107年3月9日公告招標,同年月20日開標, 同年月28日下午3時許召開評選會議,同年4月16日決標。被付懲戒人獲聘擔任該採購案之評選委員,玖泰公司為上開採購案投標廠商之一。詎被付懲戒人明知其擔任上開採購案評選委員期間,不得與廠商為評選程序外之接觸,亦不得利用其擔任評選委員之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或收受賄賂,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7年3月28日下午4 時38分許(即上開採購案評選委員會甫結束後),以通訊軟體,傳送「恭喜!」、「能否下週處理好?」、「70K」等 訊息予魏慶地,而於決標公告前即先暗示玖泰公司已成功取得標案,並藉此向魏慶地索取7萬元禮券。魏慶地為感謝被 付懲戒人使玖泰公司順利標得上開採購案,隨即傳送訊息允諾交付,嗣於107年4月3日,購買面額7萬元之大潤發禮券後,至被付懲戒人辦公室,交予被付懲戒人。上開採購案於107年4月16日決標後,果由玖泰公司得標。 (二)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於107年11月間,委託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辦理「108年度交通號誌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 勞務採購案(下稱108年度交通號誌維護採購案),該採購 案於107年11月29日公告招標,同年12月11日開標,於同年12月19日召開評選會議,同年12月27日決標。被付懲戒人獲 聘擔任該採購案之評選委員,玖泰公司為投標廠商之一。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1月29日上午6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魏慶地,表示「想拜託學長贊助50K的家樂福禮券, 尾牙抽獎用,可以嗎?」向魏慶地索求5萬元禮券。魏慶地 雖予允諾,但實仍有意拖延。嗣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2月4日獲悉擔任上開採購案評選委員後,為確保魏慶地能確實給付上開禮券,明知其擔任上開採購案評選委員期間,不得與廠商為評選程序外之接觸,且不得利用其擔任評選委員之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或收受賄賂,亦明知評選委員名單,在開始評議前應予保密,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無論評選前後,應保守秘密,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洩漏、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訊息、文書之犯意,於107 年12月14日晚間7時39分許,先以通訊軟體語音通話方式, 向魏慶地表明其為108年度交通號誌維護採購案之評選委員 ,藉此彰顯其對於前開採購案之影響力,應確實交付前開禮券,魏慶地為順利取得上開採購案,遂決意致贈禮券予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2月15日購買面額5萬元之家樂福禮券。又魏慶地於開標後,得知玖泰公司之主要競爭對手創奕公司亦有參與投標,為探知創奕公司之投標策略,遂於107年12月17日下午4時38分許,先以通訊軟體向被付懲戒人表示創奕公司非優良廠商,並表示「請將創奕之服務建議書留存,提供給我參考,以便知己知彼,供擬訂未來投標策略」,而向被付懲戒人索求創奕公司投標所附之服務建議書。被付懲戒人即回應表示OK之訊息,並在評選會議前,將創奕公司出具服務建議書影印留存。於107年12月19日評選會議後,魏慶地 前往被付懲戒人辦公室,將上開5萬元禮券交予被付懲戒人 ,被付懲戒人亦將創奕公司之服務建議書影本交予魏慶地。嗣上開採購案於107年12月27日決標,果由玖泰公司得標。 八、向卓爾交通事務所負責人吳耿毓索賄部分: (一)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依「桃園市基地開發影響評估審查規定」及「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小組要點」,需聘請委員召開交評審查會議,以針對轄內之基地開發案件進行評估審查,被付懲戒人於107年間獲聘擔任桃園市政府交評 審議小組委員。適卓爾交通事務所於107年間,承攬新潤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龜山區樂捷段14、15地號等2筆土地店 鋪、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及興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區草湳坡段埔心小段42地號等23筆土地店鋪及住宅新建工程」等工程案之交通影響評估事務,該2件工程經桃 園市政府交通局排定於107年8月27日下午1時30分,召開交 評審查會議,被付懲戒人為該次交評審查會議之評審委員。吳耿毓唯恐該次交評審查會議之評審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導致流會,而影響其所承攬工程之審查進度,遂於107年8月15日中午12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傳送「請問偉大的學長,8/27能不能來開交評?」、「你不來就流會了」、「不然我開不成會會被業主幹譙」訊息予被付懲戒人,復於同年月24日下午3時4分許,再傳送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請學長星期一下午務必過來指導,本來三案都是我的,但是被插掉一案…… 二、三案才是我的」、「所以二、三案請手下留情,第一案就看學長的心情」,被付懲戒人則回覆「OK!」嗣被付懲戒人果如期於107年8月27日出席該次交評審查會議,卓爾交通事務所承攬之上開工程亦順利通過審查。詎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該次交評審查會議甫結束之同日(107年8月27日)下午2時52分前某時許,傳送訊 息向吳耿毓索取現金2萬元,並稱「這禮拜可以搞定嗎?」 而吳耿毓明知被付懲戒人身為交評審查會議之評審委員,負責審查卓爾交通事務所承攬之工程案件,與其自身具有相當之利害關係,為感謝被付懲戒人協助,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7年9月6日中午,在桃園市 政府經發局附近之餐廳,將2萬元現金交予被付懲戒人。 (二)卓爾交通事務所於107年間,承攬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 程」工程案之交通影響評估事務,該工程經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排定於107年9月21日下午1時30分召開交評審查會議,被 付懲戒人為該次交評審查會議之評審委員。詎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該次交評審查會議召開當日(即107年9月21日)上午11時45分許,傳送訊息要求吳耿毓贈與威而鋼10盒,並表示「下禮拜五以前送過來!」而吳耿毓明知被付懲戒人身為交評審查會議之評審委員,負責審查卓爾交通事務所承攬之工程案件,與其自身具有相當之利害關係,為求其所承攬工程案件能順利通過審查,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隨即回覆「好!」嗣於107年10月5日下午某時許,至被付懲戒人辦公室,將威而鋼10盒(計值1萬3,000元)交付被付懲戒人。 (三)卓爾交通事務所於107年間,承攬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區中路三段20地號等1筆土地集合住宅暨辦公室、店鋪 新建工程」及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區貨運段7地號等1筆土地」等工程案之交通影響評估事務,該2件工程經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排定於107年12月18日下午1時30分召開交評審查會議,被付懲戒人為該次交評審查會議之 評審委員。吳耿毓唯恐該次交評審查會議之評審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導致流會,而影響其所承攬工程之審查進度,遂於107年11月30日中午12時21分許,傳送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 「學長你12月初什麼時候有空可以來審交評?」、「12/10~12/18之間」,請託被付懲戒人能出席該次交評審查會議。 被付懲戒人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該次交評審查會議召開前之107年12月8日上午10時46分許,傳送訊息向吳耿毓稱「別忘了40K的大潤發禮券喔!」藉此向吳 耿毓索取面額4萬元之禮券。吳耿毓為求其所承攬工程案件 能順利通過審查,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隨即回覆「記得記得」。嗣被付懲戒人如期於107年12月18日出席該次交評審查會議,卓爾交通事務所承攬之上 開工程亦順利通過審查,吳耿毓遂於108年1月初某日,在被付懲戒人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住處前,將面 額4萬元之家樂福禮券交付被付懲戒人。 九、收受勤崴公司董事長柯應鴻、協理翁君灝之餽贈部分:(一)被付懲戒人為提供桃園市虎頭山智慧車輛營運採購案開工典禮餐會之賓客使用,於107年10月30日晚間,傳送訊息向翁 君灝索求百富21年威士忌3瓶,翁君灝即回覆表示將提供6瓶威士忌予被付懲戒人。嗣翁君灝於翌(31)日,將市價一瓶5,000元之百富21年威士忌共6瓶(計3萬元),送至桃園市 政府經發局交予被付懲戒人。 (二)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1月9日下午傳送訊息,向柯應鴻表示「有好朋友從美國回來,要請他到海峽會吃飯,方便請Paul安排嗎?」柯應鴻回覆「No problem」,翁君灝即協助於上開餐廳訂位,於同年月12日下午,傳送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老師,那天您直接簽單簽柯總名字就好嘍,他會安排好的!」被付懲戒人因而收受餐飲費用計2萬1,921元。 十、收受六和商圈促進會理事長鄭玉容之餽贈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1月9日傳送訊息予鄭玉容,請其利用人脈以優惠價格購買機車。鄭玉容向熟識之廠商詢價,並回報價格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認為價格偏高而未購買。嗣鄭玉容為維持與被付懲戒人之友好關係,於同年月19日,向被付懲戒人表示可將作為舉辦活動抽獎使用之機車贈與,旋即贈送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乃委託友人柯慶煌以其名義出面領取該機車。 肆、上開參之一至八之事實,被付懲戒人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刑事判決,對被付懲戒人論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8罪、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利 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各1罪各罪刑, 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5年,有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813、4640、10972、12470、12471、18524、20956號起訴書、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伍、被付懲戒人否認有上開參之一至八之違失行為,並執上揭答辯意旨欄所示理由置辯。惟查上開刑事判決就上開參之一至八之事實,論處被付懲戒人上述罪刑,已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略以: 一、上開參之一之事實,業據孫瑀、楊喜潔證述甚詳。且被付懲戒人供認有收受孫瑀所交付如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2、4 、6、8、14所示財物,及孫瑀有訂如該附表一編號3、5、7 、9至13所示飯店供其住宿等情。並有該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14「物證與出處」欄所示證據可考。又稽之自動駕駛系 統試運行計畫採購案招標公告、決標公告、桃園市政府經發局簽呈、代採購委託書、評選會議開會通知單、工作說明書、中華運輸協會函、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函、驗收紀錄、自駕車驗收暨專案報告會議紀錄、付款期程明細表等,被付懲戒人身為相關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採購案主辦機關之首長,於該採購案之得標廠商中華運輸協會欲依約請領款項,及上開採購案計畫主持人孫瑀因未如預期取得採購案款項而請求協助時,本不應與業務往來廠商有個人金錢或財物往來,竟反而向孫瑀兩度索求現金,且每次金額高達10萬元,之後更多次請求孫瑀交付如該附表一編號3至14所示價值非少之 財物、利益;再者,其於調詢時、偵查中亦稱係因為孫瑀有事請託,才順勢請求孫瑀提供資源;復觀刑事判決附表二所示被付懲戒人與孫瑀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被付懲戒人除有向孫瑀回報採購案之最新核銷進度外,更有指示桃園市政府經發局職員儘速辦理發款作業之舉動,足認被付懲戒人自孫瑀收受該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財物、住宿利益,與其身 為前開採購案主辦機關首長關於該採購案之發款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其係出於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犯意,而為上開行為。至被付懲戒人及其刑案辯護人為其所辯:其收受財物、入住飯店,與其職務上行為並無關聯。其第一次當政務官,不知道分寸拿捏,並無犯罪之意圖。就該附表一編號1 、2現金部分,係請求孫瑀資助之公關費、交際費,而非索 求賄賂。該附表一編號3、5、7、9至13入住飯店部分,係請孫瑀幫忙代訂。該附表一編號4之水波爐、編號8之威而鋼,其係請孫瑀代買。上述代訂、代買部分,因與孫瑀交情良好,才未急著馬上付款,並非不付款而要求孫瑀無償贈與。孫瑀交付該附表一編號6之蘋果牌平板、手機之原因,與自動 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採購案無關,並無對價關係。該附表一編號14之蘋果牌手機,係因其有尾牙場合要贊助禮品,才請孫瑀幫忙提供等情,並不足採。從而,被付懲戒人有上開參之一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付懲戒人、楊雲榮於刑案審理時,均坦承有上開參之二所載,由楊雲榮交付蘋果牌平板組2組、手錶1個予被付懲戒人收受之事實。並有輿智公司會計帳冊資料、發票等可憑。次查桃園市108年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採購案,原由桃園市政府 交通局委託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於107年11月12日公告招標, 採取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並定107年11月23 日為投標截止日,嗣因更正該案工作需求書內容,而於107 年11月22日更正招標內容,並延長投標截止日至107年11月28日,且於同一日開標,後於107年12月4日召開評選會議, 並於107年12月20日決標,被付懲戒人擔任該採購案之評選 委員,由楊雲榮所經營之輿智公司得標等情,有桃園市108 年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採購案公告、更正公告、決標公告、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記錄、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函、桃園市政府交通局運輸資訊中心簽呈等可考。復觀被付懲戒人、楊雲榮之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足見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1月22日,向楊雲榮索求蘋果牌平板組2組、手錶1個。再稽之被付懲戒人於刑案審理時陳述,於評選會議 前一個月就會被徵詢是否擔任評選委員,且經徵詢後不曾未獲邀擔任評選委員等情,佐以桃園市108年交控中心委外維 運採購案之評選會議係在107年12月4日舉行,首次公告招標在107年11月12日,堪認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1月22日向楊雲榮索取上開財物時,已知悉具有該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身分。又楊雲榮於調詢時證稱:在輿智公司投完標且通過資格標後,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2月間有打電話給伊,問伊是不是有 投桃園市108年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採購案,伊就回答只有輿 智公司一家投,那時候伊就猜到被付懲戒人可能是該採購案的評選委員,或是有聽說輿智公司有投標才打電話來問;於審理時亦證稱:在輿智公司投完標且開標之後,伊知道只有輿智公司一家投標,被付懲戒人有打電話給伊各等情,足認被付懲戒人有於107年12月1日至同年月4日評選會議召開前 之期間內,與楊雲榮聯絡是否有參與上開採購案,楊雲榮即告知僅有輿智公司一家投標,並已預見被付懲戒人係該採購案之評選委員,且被付懲戒人有意藉評選委員之身分,向楊雲榮索取財物。至被付懲戒人及其刑案辯護人為其所辯:其與楊雲榮為多年好友,有餽贈之慣例。其收受楊雲榮交付之平板組、手錶,與桃園市108年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採購案無 關,並非基於上開採購案評選委員之身分,僅是單純基於與楊雲榮之朋友情誼,請求尾牙贊助等情,並不足採。從而,被付懲戒人有上開參之二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上開參之三之事實,業據柯應鴻、翁君灝證述甚詳。且被付懲戒人坦承有以通訊軟體,向柯應鴻、翁君灝傳送索求機車訊息之事實。並有如刑事判決附表三所示被付懲戒人與柯應鴻、翁君灝所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可考。復查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於107年8月間,辦理桃園市虎頭山智慧車輛營運採購案,該標案於107年9月4日開標,於107年9月20日由勤崴公 司得標,履約期限為110年1月15日等情,業據李書妤、郭毓麒、簡偉崙證述甚明,並有桃園市虎頭山智慧車輛營運採購案相關簽呈、契約書、會議紀錄、往來電子信箱等可考。則被付懲戒人當時為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對於桃園市虎頭山智慧車輛營運採購案,有管理督導職責。又稽之翁君灝、郭毓麒之證述、郭毓麒與吳若婕間之電子郵件往來資料、被付懲戒人與翁君灝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等,足見翁君灝曾因勤崴公司與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採購案承辦人意見不一而求助被付懲戒人。參以被付懲戒人於調詢時供承:勤崴公司標到採購案,柯應鴻、翁君灝請伊協助合約書訂定的時間,桃園市經發局承辦人對於合約書有意見,希望勤崴公司寫詳細一點,勤崴公司怕更改後會超過合約書訂定的期限,所以請伊幫忙,伊就請翁君灝提供機車等情,足認被付懲戒人確有以其關於管理、督導上開採購案之職務上行為,基於要求賄賂之意思,向柯應鴻、翁君灝索求重型機車甚明。至被付懲戒人及其刑案辯護人為其所辯:其當時只是開玩笑,其與柯應鴻、翁君灝有長期情誼,關係良好,非出於要求賄賂之意思索求財物等情,並不足採。從而,被付懲戒人有上開參之三之犯行堪以認定。 四、上開參之四之事實,業據陳兆義、邱奕鈞、朱名之、毛傳志、林柔綺、林彥良證述甚詳。且被付懲戒人坦承有上開參之四所載,向陳兆義索取發票後,再報支特別費,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情。並有朱松偉與陳兆義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被付懲戒人107年度1月至12月特支表、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付款憑單、預算科目清單、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動支經費請示單、黏貼憑證用紙、發票、會計憑證等可考。又稽之被付懲戒人自105年6月9日起至系爭行為時,已擔任桃園市政府 經發局局長近2年或滿2年之時間,對於特別費之使用範圍及須實報實銷,不能推諉不知,而其明知未至刑事判決附表四所示餐廳消費,卻刻意請陳兆義蒐集該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發票,及以不詳方式取得該附表四編號5所示發票,使其形 式上符合報支特別費規定,顯係有意訛詐桃園市政府經發局經手特別費承辦人,藉此取得特別費,足認其確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上開特別費、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至被付懲戒人及其刑案辯護人為其所辯:其無詐欺之故意,因另有實際支出,無發票、漏打統編,為便宜行事而以其他收據報支特別費,無不法所有之詐領意圖等情,並不足採。從而,被付懲戒人有上開參之四之犯行堪以認定。 五、上開參之五之事實,業據鄭玉容證述甚詳。且被付懲戒人承認有自鄭玉容收受機車1輛,以其配偶梅玉貞之名義領取等 情,核與梅玉貞所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付懲戒人與鄭玉容之通訊軟體對話照片、被付懲戒人與梅玉貞之通訊軟體對話照片、車籍資料等可考。復查桃園市政府辦理107年度振興 商圈補助案,總補助金額為300萬元,並責成桃園市政府經 發局辦理,由桃園市各商圈向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提案申請,每一商圈之最高額度補助上限為50萬元。該年度計有13個商圈提出申請,鄭玉容為六和商圈促進會理事長,亦於107年3月1日,向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提交「百變驚像獎-萬聖鬼王遊六和」活動規劃,並申請最高額度50萬元之補助費,嗣桃園市經發局於107年3月12日召開審查會議,由六和商圈促進會獲評選為第一名。其後,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於107年4月19日,檢具建議補助金額表,其中僅7個商圈獲得建議補助,而 六和商圈促進會獲建議補助之金額為50萬元,簽請桃園市政府裁示,於107年5月10日核定六和商圈促進會准予50萬元之最高額補助等情,業經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上開補助案承辦人林翠蓉、蘇佳婧、廖振宏證述甚明,並有桃園市政府公告、桃園市政府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要點、六和商圈促進會所提107年度補助申請表、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函、六和商圈促進會 函、活動計畫修正書、桃園市政府經發局簽、建議補助金額、審查會議紀錄等可憑。則被付懲戒人為107年度振興商圈 補助案之辦理機關首長,關於上開補助案之受理補助案、審查各商圈提案、擬具建議補助金額表,並陳由桃園市政府核定等事宜,均屬其職務上行為。佐以鄭玉容與被付懲戒人所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鄭玉容與朱松偉於107年3月7日下 午5時9分,討論107年度振興商圈補助案之審查會議相關事 宜後,鄭玉容即稱「叫評審對我好一點」,被付懲戒人回稱「結果是我決定的」,鄭玉容再稱「那你要對我好一點」,朱松偉隨即傳送表示OK之截圖。又於107年3月9日上午11時48分,被告鄭玉容再向被告朱松偉稱「這次總共13個商圈要 分300萬元,怎麼夠分?」被付懲戒人隨即稱「我搞定了, 不會砍妳的補助款啦!」由被付懲戒人、鄭玉容之上開互動 過程,被付懲戒人當能預見鄭玉容有獲取較高額助款之意欲,且於申請補助案審核之際,主動表示欲贈送價值不菲之機車,明顯逾越一般社交禮儀之範疇,其此時豈可能不知鄭玉容之目的,係以贈禮方式,冀求其能藉由辦理補助案機關首長之身分,對於六和商圈促進會申請補助案有所幫助,以獲得較高額補助。顯見被付懲戒人本應加以拒絕,然其仍收受鄭玉容所贈送之上開機車,足認其有收受賄賂之犯意。至被付懲戒人及其刑案辯護人為其所辯:其收受鄭玉容贈送之機車,係因兩人有良好友誼,且有長期餽贈情形,與107年度 振興商圈補助案無關,亦無對價關係等情,並不足採。從而,被付懲戒人有上開參之五之犯行堪以認定。 六、被付懲戒人、顏豐進於刑案審理時,均坦承有上開參之六所載,由顏豐進交付席琳狄翁演唱會門票2張予被付懲戒人收 受之事實,並有被付懲戒人、顏豐進於107年4月23、26日所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考。次查桃園市政府設置上開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負責辦理進駐廠商之工廠設立登記及投資輔導等各項申辦業務,該中心由桃園市政府經發局統籌督導,所需預算亦由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支應。台鎔公司為申辦污染物排放權許可證變更乙事,於107年4月10日發函,向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嗣於107年4月23日發函,核准台鎔公司上開申請案等情,有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函、簽呈、汙染物排放權許可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資料查詢服務查詢內容可憑。則被付懲戒人當時為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為上開申請污染物排放權許可證變更案最終決行之人,對該申請案負有督導管理之責。復查被付懲戒人、顏豐進於刑案審理時,均坦承顏豐進有請託被付懲戒人協助台鎔公司申請污染物排放權變更許可之事。且被付懲戒人與顏豐進於107年4月11日所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顏豐進以通訊軟體Line,將台鎔公司申辦污染物排放權許可證函文之照片傳送予被付懲戒人,向其表示:「今天才送件,過5、6關後才會到您手上」、「偉哥,麻煩您了!」被付懲戒人回覆「OK!」並將台鎔公司之函文照片轉傳予上開中心之主任郭振寰,表示「老闆的朋友,麻煩趕快呈核到局本部,謝謝!」再將其與郭振寰之訊息截圖回傳予顏豐進,表示已依顏豐進之請託加速審核流程。再查上開席琳狄翁演唱會之票價,共有800元、2,800元、6,800元、8,800元、1萬2,800元、1萬3,800元等6種票價,有卷附該演唱會 網路查詢結果可證,足見其票價極為懸殊。苟顏豐進係基於代買之意思,為被付懲戒人購入上開門票,以一般幫忙代為購物者,均會先確認代購之標的、金額,避免錯買不合委託者需求之常情,顏豐進何以未先向被付懲戒人確認係要購買何種價額之門票。且倘若雙方係達成代買合致,何以於顏豐進向被付懲戒人稱取得上開門票時,被付懲戒人係稱「我付錢給您好不好」,而非稱「我再付錢給你」。又被付懲戒人於調詢時供述:伊向包含顏豐進等人索取財物的時間點,剛好是他們有事情請託伊,伊就順勢請求提供資源,主要是平常也不好開口。在107年4月,顏豐進向伊請託台鎔公司的低污染排放權許可申請,伊請郭振寰依法審查,當時請顏豐進提供2張席琳狄翁的門票等情。則其於調詢時已自承係藉顏 豐進請託台鎔公司上開申請案之機會,借機索求財物。綜上,被付懲戒人依顏豐進之請託,而指示郭振寰儘速呈核台鎔公司申請案之審查,復借機向顏豐進索取前開演唱會門票2 張,其有收受賄賂之犯意甚明。至被付懲戒人及其刑案辯護人為其所辯:其原本就是請顏豐進代買門票,不是無償收受門票,因其與顏豐進之交情,而未先付款。收受門票之事,與台鎔公司申請案無關,並無對價關係等情,並不足採。從而,被付懲戒人有上開參之六之犯行堪以認定。 七、上開參之七之事實,業據魏慶地證述甚詳。且被付懲戒人於刑案審理時坦承自魏慶地分別收受7萬元禮券及5萬元禮券,及將創奕公司服務建議書交予魏慶地等情。並有被付懲戒人、魏慶地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玖泰公司帳戶存摺影本等可考。復查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受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辦理107年度標誌標線維護採購案、108年度標誌標線維護採購案。107年度標誌標線維護採購案於107年3月9日公告招標,同年月20日開標,同年月28日下午3時許召開評選會議,同年4月16日決標,由玖泰公司得標;108年度標誌標線維護採購 案於107年11月29日公告招標,同年12月11日開標,於同年12月19日召開評選會議,同年12月27日決標,玖泰公司為投 標廠商之一,朱松偉獲聘擔任上開2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有 上開2採購案卷宗資料可證。且被付懲戒人於調詢時供稱: 伊趁魏慶地有事情請託伊,伊就順勢請求其提供資源。於107年3月、12月間,魏慶地有2個交通改善之委託案,伊是評 選委員,魏慶地知道伊是評選委員,有請伊多幫忙,所以伊有請魏慶地贊助7萬元、5萬元禮券等情。再衡以被付懲戒人身為採購案評選委員,本不應與參與採購案廠商為程序外接觸,竟於上開107年度標誌標線維護採購案評選會議甫結束 後,隨即傳送訊息予魏慶地暗示得標,並即索求禮券,若非確有以其評選委員之身分,且認對於玖泰公司得標有其影響力,豈會違反規定而於決標前即暗示玖泰公司得標,更於評選會議後不久之敏感時刻,旋即索求財物,足認被付懲戒人有此項收受賄賂犯行。又參以被付懲戒人就108年度標誌標 線維護採購案,於107年11月29日向魏慶地索求5萬元禮券後,並於107年12月14日,主動告知魏慶地其係評選委員身分 ,若非有意彰顯其評選委員身分對於採購案之影響力,豈會明知故犯;嗣亦應魏慶地之請託,交付屬玖泰公司競爭對手之創奕公司投標文件,並取得魏慶地交付之禮券,則被付懲戒人具有此部分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甚明。至被付懲戒人及其刑案辯護人為其所辯:其無收受賄賂,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訊息、文書犯行。其兩度向魏慶地索取禮券,均基於與魏慶地之交情,而請魏慶地贊助,與採購案均無關,並無對價關係。至於交付服務建議書,則是因認該服務建議書技術含量不高,不是秘密等情,並不足採。從而,被付懲戒人有上開參之七之犯行堪以認定。 八、被付懲戒人、吳耿毓於刑案審理時,均坦承有上開參之八所載,由吳耿毓先後交付現金2萬元、威而鋼10盒、禮券4萬元予被付懲戒人收受之事實,並有被付懲戒人、吳耿毓所為如刑事判決附表五所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可考。次查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依「桃園市基地開發影響評估審查規定」及「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小組要點」,需聘請委員召開交評審查會議,以針對轄內之基地開發案件進行評估審查,被付懲戒人於107年間獲聘擔任桃園市政府交評審議小組委 員。就卓爾交通事務所承攬之工程,於107年8月27日、107 年9月21日、107年12月18日所召開交評審查會議,被付懲戒人均為評審委員,有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函稿、簽呈、簽稿會核單、審查意見表、提案單、卓爾交通事務所函、交評審查會議紀錄、簽到表、桃園市政府函等可憑。又被付懲戒人於調詢時供認:有因吳耿毓之請託,而請其提供資源。吳耿毓當時有送交評影響評估的案子,至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審查,伊是審查委員,吳耿毓有請求幫忙,就請吳耿毓提供現金2 萬元與威而鋼等情。再衡以107年8月27日之審查會議,於下午1時30分召開後,被付懲戒人隨即於同日下午2時52分前,向吳耿毓索求現金2萬元,時間點不僅與該次交評審查會議 有密切關聯,復參以被付懲戒人傳送索求現金之訊息後,又有收回該訊息之舉動,顯然不欲人知有向吳耿毓索求財物,足認被付懲戒人係認其已順應吳耿毓之請託,出席該次交評審查會議,因而藉此向吳耿毓索取回報,而從被付懲戒人索求財物之巧妙時機,吳耿毓不可能不知其主觀意圖,而吳耿毓不僅當場允諾交付財物,其後亦確實交付財物予被付懲戒人,足認收受財物行為與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其係基於收受賄賂之意思而為上開行為。又107年9月21日下午1時30分之審查會議,被付懲戒人以其係交評審 查會議之評審委員,對於審查結果有一定影響力,而藉此於當日上午,向吳耿毓索求財物,吳耿毓為使該次交評審查會議順利通過,因而允諾朱松偉之需求,交付威而鋼予被付懲戒人,足認被付懲戒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另107年12月18 日之審查會議,吳耿毓既特意事先請託被付懲戒人出席12月中旬舉辦之交評審查會議,可認吳耿毓冀求所承攬工程案之交通影響評估事務,能夠順利召開交評審查會議,避免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而被付懲戒人於受請託不久,即向吳耿毓索求4萬元禮券,又於交評審查會議結束翌日,再度提醒 吳耿毓應確實交付財物,足認吳耿毓交付財物行為,與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被付懲戒人係基於收受賄賂之意思而為該行為。至被付懲戒人及其刑案辯護人為其所辯:吳耿毓交付系爭財物,係因與其多年交情,與交評審查會議無關,並無對價關係等情,並不足採。從而,被付懲戒人有上開參之八之犯行堪以認定。 陸、經核上開刑事判決,已綜合刑案卷內全部證據資料,詳加論斷,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為合理推論,相互勾稽研判,說明被付懲戒人確有上開參之一至八犯行,復對於被付懲戒人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何以不足採,依憑卷證資料,詳敘理由予以指駁,據以論處被付懲戒人上揭罪刑,依該判決所為之論斷,已足認其確有上開併犯刑罰法律之違失行為,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於本件懲戒案件,以上揭辯詞,否認有上開違失行為,核無足採。綜上,被付懲戒人上開參之一至八之違失事實,堪以認定。至楊雲榮、顏豐進、吳耿毓於上開刑案,已詳予陳述其等有交付系爭財物予被付懲戒人,及何以交付系爭財物之動機、目的等情,被付懲戒人於本件懲戒案件,聲請再予傳訊楊雲榮、顏豐進、吳耿毓,核無必要。 柒、上開參之九、十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坦承不諱,並經柯應鴻、翁君灝、鄭玉容、柯慶煌就各相關情節證述甚詳,且有被付懲戒人與翁君灝、柯應鴻、鄭玉容間各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可稽,事證明確,故被付懲戒人此部分違失事實,堪予認定。 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同規範第4點第3款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三)受贈之財 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同規範第5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又公務員懲戒制度係以健全公務秩序與端正紀律為主軸,主要目的在於維持政府體制之健全,矯正公務人員違失行為,維繫、穩固及確保公務秩序、提升行政效率,以深化維護公共福祉之整體利益。是於公務員同時被移送數違失行為之情形,在評價公務員違失行為之責任時,應將全部情狀為通盤考量及綜合判斷,予以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本件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除其中參之一至八行為併觸犯刑罰法律外,其全部違失行為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及第5條所 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及應誠實清廉之旨,所為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之違失行為,其違 失情節重大,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審酌被付懲戒人取得賄賂、不法利益之次數、金額,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2條 第1款、第2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振堂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吳三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莊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