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1年度清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雲林縣政府、張麗善、陳俊秀
懲戒法院判決 111年度清字第67號 移 送機 關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麗善 被付懲戒人 陳俊秀 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測量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雲林縣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秀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壹、雲林縣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 被付懲戒人陳俊秀前於擔任本府地政處技士期間,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分述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前於擔任本府地政處技士期間,因有下列違失行為,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90 、6988、788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以下簡稱雲林地檢署起訴書),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18號刑事判決(以下簡稱雲林地院刑事判決),論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沒收部分從略);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七年三月,褫奪公權五年(沒收部分從略)。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沒收部分從略)。 1、被付懲戒人收受廠商陳鋒璋賄賂及不正利益部分:被付懲戒人辦理「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暨相關改善工程」(以下簡稱謝厝寮工程)採購案,收受陳鋒璋所交付新臺幣(下同)共30萬元賄賂,並多次接受招待宴飲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消費之不正利益,被付懲戒人前揭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共計30萬9,089元。 2、被付懲戒人收受廠商王琮棋不正利益部分:被付懲戒人辦理「109年度東勢鄉東同安農地重劃區東安段1097地號排水改 善工程」(以下簡稱東勢東同安工程)、「四湖鄉飛沙農地重劃區飛湖段952地號東三姓小排1-5排水改善工程」(以下簡稱四湖飛沙工程)採購案,接受招待宴飲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消費之不正利益,被付懲戒人前揭所收受之不正利益共計9,266元。 二、被付懲戒人上述違失行為雖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移送意旨誤載為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臺南高分院)審理中,然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員紀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之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 三、本府於民國111年9月5日召開111年第6次考績委員會議(以 下簡稱雲林縣政府考績會議),暨本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於111年9月20日召開111年上半年至112年下半年第4次考績暨甄 審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斗六地政考績會議),均審議通過將被付懲戒人移送懲戒。 四、依雲林地院刑事判決之認定記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人員聲譽,顯已違反(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 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移送意旨誤載為第2款)、第24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各1件): ㈠、雲林地檢署起訴書。 ㈡、雲林地院刑事判決。 ㈢、雲林縣政府考績會議紀錄節錄本。 ㈣、斗六地政考績會議紀錄節錄本。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 ㈠、被付懲戒人雖接受陳鋒璋、王琮棋之招待,至刑事第一審判決附表一所示處所宴飲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消費,但都是因為接近中午休息時間,陳鋒璋、王琮棋臨時邀約隨便吃個餐點,與被付懲戒人之職務間並無對價關係。 ㈡、被付懲戒人被訴刑事案件,現由臺南高分院審理中(答辯狀誤載為高等行政法院),被付懲戒人主張應為無罪判決,鈞院是否俟刑事第三審判決確定後,再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 二、證據:刑事上訴理由狀影本1件。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 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已明白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懲戒法庭僅得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二、被付懲戒人雖具狀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伊被訴之刑事案件,現由臺南高分院審理中(答辯狀誤載為高等行政法院),被付懲戒人主張應為無罪之判決,鈞院是否俟刑事第三審判決確定後,再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云云。 三、然查被付懲戒人被訴刑事案件部分,已經刑事第一審判決論處罪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揆諸前揭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被付懲戒人聲請是否俟刑事第三審 判決確定後,再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云云,自不能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原係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技士,負有執行工程契約、開竣工、工期、變更設計、估驗計價、施工管理、工程履約、協助驗收、決算、保固等業務之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鋒璋係廣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裕營造)經理。王琮棋係冠鴻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冠鴻土木)負責人。被付懲戒人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且採購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亦不得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詎被付懲戒人竟為下列違失行為: ㈠、被付懲戒人收受廠商陳鋒璋賄賂及不正利益部分: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招標辦理謝厝寮工程採購案,由廣裕營造得標,並由被付懲戒人、張同輝分別擔任承辦人員、驗收人員。陳鋒璋因先前曾有承攬公共工程,遭公務員刁難之不良經驗,於標得謝厝寮工程案後,為冀求嗣後工程進度及後續請款程序順遂,乃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於108年2月1日及109年1月21日,自其陽 信銀行雲林分行廣聯土木包工業陳冠州帳戶臨櫃提款後,先後於108年2月11日至15日間之某日及109年1月21日,在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旁之平面停車場,各交付被付懲戒人賄款20萬元、10萬元。又為培養與被付懲戒人之情誼,使被付懲戒人願於其職務範圍內提供持續性之協助,不於程序上延宕或加以刁難,復接續於附表編號1-2至1-5、1-9至1-12所示之時 間、地點,招待被付懲戒人宴飲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消費(共計8次)。被付懲戒人明知陳鋒璋前揭行為與其職務 有關,仍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收受陳鋒璋上述賄款(共計30萬元),以及接受上開招待(被付懲戒人所收受不正利益金額共計9,089元),被付懲戒人 收受賄款及不正利益之金額共計30萬9,089元。 ㈡、被付懲戒人收受廠商王琮棋不正利益部分: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招標辦理東勢東同安工程,由冠鴻土木得標,並由被付懲戒人擔任承辦人員;另招標辦理四湖飛沙工程,亦由冠鴻土木得標,並分別由不知情之林文信擔任承辦人員,以及由被付懲戒人擔任驗收人員。冠鴻土木之負責人王琮棋為冀求工程進度及後續請款程序之順遂,擔心若不與公務員打好關係,恐遭刁難,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2-1至2-5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招待被付懲戒人宴飲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消費共5次。被付懲戒人明知王琮棋前揭行為與其職務有關, 仍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上開招待(被付懲戒人所收受不正利益之金額共計9,266元)。 二、被付懲戒人上述違失行為之事實,業經雲林地院刑事判決論以如移送意旨壹、一之㈠所載之罪刑,有雲林地院刑事判決附卷可稽。經核雲林地院刑事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有前述違失行為,業已說明: ㈠、被付懲戒人供承接受陳鋒璋、王琮棋前述宴飲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消費各情,核與陳鋒璋、王琮棋所為之相關證詞相符,並有其等間相關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等證據資卷附卷可資佐證,堪認被付懲戒人上開供承各情,核與調查所得證據及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其有上述違失行為之證據。被付懲戒人雖辯稱:伊接受陳鋒璋、王琮棋之招待宴飲,以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消費,只是朋友間一般之社交往來,並非以伊職務上之行為作為對價,伊所為並非收受不正利益云云。然依陳鋒璋及被付懲戒人相關供述各情以觀,堪認被付懲戒人對於陳鋒璋招待其宴飲,以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消費,其目的係希望與被付懲戒人打好關係,使陳鋒璋所承攬之上述工程能順利進行等情,知之甚詳。又依證人謝昌傑所提出之謝厝寮工程會勘紀錄,其內所載辦理該工程會勘之相關日期,與被付懲戒人接受陳鋒璋招待宴飲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消費(即附表編號1-2至1-5、1-9至1-12)之日 期重疊或相近,以及被付懲戒人供承其接受王琮棋之招待宴飲(即附表編號2-1至2-5)之時間,係於會勘或驗收當天或前後之時間,暨王琮棋與案外人蘇振富間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顯現,王琮棋於109年8月31日,因為有工程將要驗收,不好意思拒絕被付懲戒人之邀約,而勉強至「維客來KTV消費 及付帳(即附表編號2-3所示)等情以觀,堪認被付懲戒人 接受陳鋒璋、王琮棋之招待宴飲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消費,與被付懲戒人之職務間確存有對價關係。被付懲戒人上開辯解各語,無非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並無可採。 ㈡、被付懲戒人雖否認收受陳鋒璋所交付之賄款共30萬元,辯稱:陳鋒璋所為不利於伊之證詞,並無補強證據可資佐證,且縱認陳鋒璋所為不利於伊之證詞可信,亦難認與伊職務上之行為有關云云。然查被付懲戒人有收受陳鋒璋所交付賄款共30萬元之違失行為,業據陳鋒璋證述該部分事實之經過甚詳。參酌陳鋒璋與被付懲戒人間並無恩怨,且其供述確有交付被付懲戒人賄款共30萬元等情,本身亦須擔負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刑責,衡情陳鋒璋顯無虛構同對己不利事實之理,亦無對該部分細節能為鉅細靡遺陳述之可能。又依陳鋒璋所持用陽信銀行雲林分行之帳戶資料顯示,陳鋒璋確有於其交付賄款與被付懲戒人之相關日期,自前開帳戶先後提領現金30萬元共2次,核與陳鋒璋證稱其如何提領現 金交付與被付懲戒人之情節相符。另陳鋒璋證稱其於109年1月21日(即向被付懲戒人行賄10萬元當日),請伊女兒陳佩宜代為提領款項時,向陳佩宜謊稱是要支付給廠商的等語,亦核與陳佩宜所為之證詞,以及上開陽信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之註記相符。再謝厝寮工程係於108年2月28日開工,陳鋒璋證稱其因有之前工程遭公務員刁難之不良經驗,為冀求工程進度及後續請款程序之順遂,因而於開工前之同年月11日至15日間,交付被付懲戒人20萬元賄款等情,亦核與常情不悖。此外,陳鋒璋與被付懲戒人間,確有於109年1月21日下午3時55分,以通訊軟體「LINE」相互通話等情,有該通話內 容截圖附卷可稽,核與陳鋒璋證稱其於109年1月21日,在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旁之平面停車場,交付賄款10萬元與被付懲戒人等語相符。綜上所證,堪認陳鋒璋所為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證詞,核與上述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相符,堪以採信。被付懲戒人否認辯解各語,無非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並無足取。 ㈢、雲林地院刑事判決對於認定被付懲戒人有前揭違失行為,以及對於被付懲戒人否認辯解各語,何以均不能為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論斷,業已依據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形成心證之理由綦詳。被付懲戒人於本院仍否認有上述違失行為,並執與上述刑事案件相同之事由置辯,並無足取,其上述違失行為,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懲戒。 三、本件被付懲戒人多次之違失行為,依法應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而被付懲戒人之部分違失行為(即附表2-1至2-5部分),既發生在現行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後,自應全部逕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不生應比較適用之問題。 四、按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被付懲戒人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雖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該法修正施行前第5條雖經移列為修正施行後同法第6條,並酌作文字調整,惟對公務員應清廉之規定並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修正施行後第6條之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於本案事 實發生時,擔任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技士,係雲林縣政府如前述多項工程之承辦人,其職務攸關公共工程品質良窳及人民福祉,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竟為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違失行為,核其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並有違前揭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所為影響公務人員廉潔暨機關紀律之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相關證據資料,以及雲林地院刑事判決之認定記載,暨被付懲戒人相關供述各情,已足認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 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於本案事實發生時,擔任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技士,係雲林縣政府如前述多項公共工程之承辦人,其職務攸關公共工程品質良窳及人民福祉,竟未能謹守法紀、潔身自愛,而為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違失行為,且其所為違失行為之次數非少,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所為除敗壞公務員風紀甚鉅外,並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民眾觀感,損害政府廉能紀律之形象甚鉅,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許金釵 法 官 張祺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莊依婷 附表: 招待 廠商 編號 地點 日期 花費 參加者 張同輝享受不正利益金額 陳俊秀享受不正利益金額 陳鋒璋 1-1 車頭餐廳 108.08.01 4,500 張同輝、 陳鋒璋 2,250 1-2 總鋪師 108.09.18 3,500 張同輝、 陳俊秀、 陳鋒璋 1,167 1,167 1-3 斗南鵝肉 108.09.20 2,500 張同輝、 陳俊秀、 陳鋒璋 833 833 1-4 斗南鵝肉 108.10.23 2,500 張同輝、 陳俊秀、 陳鋒璋 833 833 1-5 車頭餐廳 108.11.13 5,000 張同輝、 陳俊秀、 陳鋒璋、 張桂菊、 高惠真、 張豐宇、 農良 714 714 1-6 車頭餐廳 108.11.21 4,500 張同輝、 陳鋒璋 2,250 1-7 斗南鵝肉 108.12.02 2,500 張同輝、 陳鋒璋 1,250 1-8 車頭餐廳 108.12.19 4,500 張同輝、 陳鋒璋 2,250 1-9 妹仔KTV (有女陪侍) 109.01.22 3,500 陳俊秀、 陳鋒璋 1,750 1-10 總鋪師 109.03.18 3,500 張同輝、 陳俊秀、 陳鋒璋 1,167 1,167 1-11 鵝家莊 109.05.05 4,500 張同輝、 陳俊秀、 陳鋒璋 1,500 1,500 1-12 鵝家莊 109.06.23 4,500 張同輝、 陳俊秀、 陳鋒璋、 林文信 1,125 1,125 1-13 維客來KTV (有女陪侍) 109.06.23 7,500 張同輝、 陳俊秀、 陳鋒璋 1-14 維客來KTV (有女陪侍) 109.08.31 7,500 陳俊秀、 陳鋒璋 1-15 花蓮喝花酒 (有女陪侍) 109.09.18 24,000 陳俊秀、 陳鋒璋、張漢卿、 毛禮禎、 董清華、 蘇瑞元、 曾坤山 王琮棋 2-1 進德海鮮 109.07.22 2,500 張同輝、 陳俊秀、 王琮棋、 張家華 625 625 2-2 維客來KTV (有女陪侍) 109.07.22 10,200(起訴書誤載為5,00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張同輝、 陳俊秀、 王琮棋 (起訴書贅載張家華,應予刪除) 3,400 3,400 2-3 維客來KTV (有女陪侍) 109.08.31 5,500 (起訴書誤載為10,20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陳俊秀、 王琮棋、 張瑞漢 1,833 2-4 進德海鮮 109.09.08 5,500 張同輝、 陳俊秀、 王琮棋、 張家華 1,375 2-5 維客來KTV (有女陪侍) 109.09.08 6,100 (起訴書誤載為5,00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張同輝、 陳俊秀、 王琮棋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