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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判決

112年度澄字第8號

懲戒公懲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祺祥葉麗霞周占春

移送機關
監察院
代表人
陳菊
代理人
鄭巧筠
代理人
李弘毅
代理人
姜晴
被付懲戒人
許秋澤 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
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辯護人
陳德恩律師
被付懲戒人
劉家佑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前主任秘書
辯護人
黃國益律師
辯護人
羅云瑄律師
被付懲戒人
許彩鳳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民政課前課長
辯護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秋澤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劉家佑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許彩鳳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許秋澤 新竹縣新豐鄉鄉長,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任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自111年9月27日起停職)劉家佑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主任秘書,薦任第9職等(任職期間:109年6月3日至111年9月26日,現任新豐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許彩鳳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民政課課長,薦任第9職等(任職期間:111年4月18日至111年9月26日,現任新竹縣新豐鄉圖書館管理員)

貳、案由: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許秋澤,於任職期間,先後兩度利用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下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招募人員之機會,向有意應徵清潔隊員者之父或母,分別收受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賄款。另復利用新豐鄉公所於111年4月至9月間辦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會,授意該鄉公所之主任秘書劉家佑及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核許秋澤、劉家佑及許彩鳳所為,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被彈劾人許秋澤自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竹縣新豐鄉第18屆鄉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對外代表該鄉並綜理鄉務,從而對於新豐鄉公所清潔隊員有人事晉用及核定之權。被彈劾人劉家佑自109年6月3日起擔任新豐鄉公所主任秘書一職,負有主管、督導該公所採購業務之責。被彈劾人許彩鳳自108年5月10日起歷任新豐鄉公所主任秘書、秘書、民政課課長等職務,於本件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辦理期間,為需求單位主管。詎被彈劾人於任職期間,分別有下述之違失行為:

一、許秋澤個人違失部分:

(一)黃建宏為其子黃泰升行賄許秋澤,以獲取清潔隊員職位案:1、黃建宏為使其子黃泰升能順利錄取擔任新豐鄉公所清潔隊隊員,以取得公務員之薪資及保障,遂於108年6月初某日請新豐鄉池和宮王爺廟(下稱池和宮)主任委員郭格協助向許秋澤詢問黃泰升加入清潔隊員之機會,郭格允諾後,先向任職於新豐鄉公所、擔任鄉長司機之張鈺乾探詢新豐鄉公所清潔隊目前有無缺額,張鈺乾則向其告知目前排名第3名,藉以暗示尚有2名資格條件優於黃泰升之競爭者,郭格知悉後,先將上情轉知黃建宏;再於108年7月初某日,趁許秋澤至池和宮參拜時,在宮廟內辦公室旁交誼廳內,與許秋澤商談並請託上情,許秋澤表示同意,但同時要求須支付60萬元作為錄取黃泰升之對價,郭格則向許秋澤央請降低金額為50萬元,許秋澤當下並未應允,於思考數日後,始告知張鈺乾負責協助黃建宏、郭格等人後續報名清潔隊員事宜,並指示張鈺乾於108年7月7日上午某時許至池和宮內,向郭格告知許秋澤同意減價至50萬元賄款,以取得其任免清潔隊員之職務範圍內踐履其核定錄取黃泰升為新豐鄉公所臨時及正式清潔隊員之特定行為。且承諾黃泰升先擔任清潔隊臨時人員,待其他隊員退休後再遞補為正式隊員等情,郭格嗣於同(7)日下午2時許,致電黃建宏轉知上情,復於翌(8)日上午9時許,致電告知黃建宏,要求其子黃泰升填寫履歷表,並代為轉交許秋澤,等待後續辦理甄選消息。

2、張鈺乾於108年8月13日經公開甄選後,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臨時人員遞補為技工,因而知悉其遺缺將由清潔隊上網公告徵才,遂於8月下旬告知郭格,近日將辦理甄選錄用清潔隊員事宜,郭格得知訊息後,即於108年8月27日上午10時許將此情致電告知黃建宏,並請其準備良民證、學歷證明文件,黃建宏隨即督促黃泰升備妥報名文件並留意徵選公告。嗣新豐鄉公所於108年9月11日在公所網站公告「108年度清潔隊臨時人員甄選」,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甄選錄用隊員1名,報名期間至同年月17日截止,黃泰升旋於翌(12)日郵寄報名資料。黃建宏則於108年9月17日下午2時許,至池和宮內交誼廳門口處,將裝有50萬元之郵局現金袋交與郭格,郭格收執後放置於宮廟內辦公室抽屜中,並俟同(9)月18至20日間某日,趁許秋澤至池和宮參拜時,在宮廟內辦公室門口將50萬元現金交與許秋澤。

3、許秋澤於收受50萬元賄款後,隨即指示所屬清潔隊主管辦理清潔隊員甄選作業,並交辦內定錄取黃泰升。於108年9月20日辦理甄選,經甄選會評分結果評核平均82分,同日擬具簽呈送交陳核,由許秋澤於同月25日批示核准,並於同月27日公告黃泰升錄取清潔隊臨時人員。嗣黃泰升於108年12月20日考取職業大貨車駕照後,許秋澤再次指示清潔隊公告「新豐鄉公所109年度清潔隊員甄選」訊息,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甄選錄用隊員1名,報名期間至同年月30日截止,期間僅有黃泰升1人報名,於109年1月20日辦理甄選,經甄選會評分結果評核平均82分,並於109年1月22日擬具簽呈送交鄉長陳核決行,而許秋澤因前已收受黃建宏所交付之賄賂,隨即指示不知情之時任主任秘書許彩鳳於109年2月3日代為批示核准,並於同年2月6日公告黃泰升錄取正式清潔隊員。

(二)黃桂花為其子林致澄行賄許秋澤,以獲取清潔隊員職位案:1、林致澄於108年3月間遭民間公司資遣後,即積極準備報考新豐鄉公所清潔隊隊員事宜,並且考取大貨車執照,其母黃桂花為使林致澄能順利錄取擔任新豐鄉公所清潔隊隊員,以取得公務員之薪資及保障,遂向其小叔即新豐鄉公所退休清潔隊員黃根德探詢,經黃根德告知可透過曾任新豐鄉鄉長及許秋澤競選總部主任委員徐里杰幫忙,黃桂花即於109年1月間某日致電徐里杰,請其協助向許秋澤詢問林致澄加入清潔隊員之機會,徐里杰允諾後,即於當(1)月某日邀約許秋澤至其住處商談並請託上情,經許秋澤表示同意,但要求須支付50萬元作為其核定錄取林致澄為新豐鄉公所清潔隊員之對價。

2、徐里杰於數日後將此情致電回報黃桂花,黃桂花認為可行後,便洽其弟媳借妥款項後致電告知徐里杰,2人並約妥於109年2月2日晚間7時許在徐里杰住處交付50萬元現金。當天晚間,黃桂花到場後將裝有50萬元現金之牛皮紙袋置放客廳桌上,向徐里杰表示:「50萬元在這裡」、「幫忙一下」等語,徐里杰見黃桂花依約攜帶賄款前來後,隨即致電許秋澤邀約其到場,許秋澤抵達徐里杰住處,與徐里杰簡要寒暄後,黃桂花向許秋澤點頭致意表示其為林致澄之母親,向其請託上情,並當場將裝有50萬元賄款之牛皮紙袋交與許秋澤,許秋澤收受後隨即步入座車後離去。嗣許秋澤於109年2月11日下午,將黃桂花所交付50萬元賄款存入其名下新豐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新豐鄉公所於109年1月2日在鄉公所網站公告「109年度清潔隊人員甄選」,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甄選錄用隊員1名,報名期間至同年月11日截止,期間僅有林致澄1人報名,嗣清潔隊隊長依許秋澤之指示,於109年1月20日辦理甄選,林致澄經甄選會評分結果評核平均81.25分,並於同(1)月22日擬具簽呈送交鄉長陳核決行,而許秋澤因已於109年2月2日收受黃桂花所交付之賄賂,遂指示不知情之時任主任秘書許彩鳳於翌(3)日代為批示核准,並於同年2月6日公告林致澄錄取正式清潔隊員。

二、被彈劾人許秋澤、劉家佑及許彩鳳共同違失部分:

(一)許秋澤為期連任第19屆新豐鄉鄉長,同時減省支出競選活動經費,故欲藉由疫情升溫之際,以新豐鄉公所經費採購醫療用口罩贈送予新豐鄉民使用,遂於111年4月間指示民政課課長提案向新豐鄉民代表會爭取採購經費,並於111年4月15日經新豐鄉民代表會同意照案准以採購醫療用口罩4萬盒(編列2萬戶,每戶採購口罩2盒計算),一盒200元(每盒50片裝,每片醫療用口罩單價4元),經費共8百萬元(連同採購快篩試劑合計請求提列2千8百萬元;嗣新豐鄉公所於111年6月15日再提案通過將戶數擴編為2萬2,000戶,總盒數4萬4,000盒、預算金額提高至880萬元)並先行墊付經費,待111年度追加減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轉正。鄉民代表會通過預算後,許秋澤便指示時任主任秘書劉家佑、民政課長許彩鳳儘速辦理採購案招標文件事宜。適逢拓緣禮品有限公司(下稱拓緣公司)之負責人施品禎於111年4月底某日前往新豐鄉公所與劉家佑商談其他小額採購案件時,得知許秋澤有意採購醫療用口罩發放鄉民,且該採購預算金額高達800萬元後,即向劉家佑表明有投標意願,劉家佑表示歡迎,並向施品禎暗示得向許秋澤請託處理。

(二)施品禎於111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許,與許秋澤相約在新豐鄉公所鄉長辦公室後方休息區內,向許秋澤表明有意投標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許秋澤考量施品禎曾多次標得新豐鄉公所採購案,與其熟識且素有好感,隨即通知劉家佑、許彩鳳前來討論,由許秋澤當面向劉家佑、許彩鳳等人指示:「可以跟施小姐講一下口罩案的事情」、「施小姐的品質好的話就盡量讓她做啦」、「分數可以打高一點」等語,交辦劉家佑、許彩鳳後續與施品禎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告知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招標資訊,謀議以每盒醫療用口罩200元之預算金額規劃、設計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並研議將本案採行評選之決標方式,由被彈劾人劉家佑指派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內派委員,並由被彈劾人許彩鳳擔任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藉此操控內派委員在評選階段之評分,使施品禎所代表之公司能夠得標。

(三)嗣施品禎因發現「醫療用口罩」屬醫療器材,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販賣醫療用口罩,而由於拓緣公司並非登記營業項目包含「醫療器材批發業」之公司,且無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施品禎遂經人引薦認識有販賣醫療用口罩經驗之崇銘紡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崇銘公司)負責人陳俊嘉。惟因崇銘公司固有合作廠商得以販賣口罩,仍非屬「醫療器材批發業」,故復經其等於111年5月間聯繫與崇銘公司長期合作,且符合採購案投標資格之謹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謹鳴公司)主管人員林宏瑋,協議由謹鳴公司名義投標及製造上開採購案數量之平面口罩,崇銘公司則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設計口罩包裝樣式及參與開決標、出席簡報會議、繳納印花稅、辦理運貨、驗貨等作業。

(四)劉家佑於111年6月1日提供有關口罩採購之相關文件供許秋澤檢視後,即指示承辦人王素珍製作「新豐鄉公所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下稱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採購契約、投標須知、需求規格等招標文件,作為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招標內容,並要求王素珍以原先與施品禎謀議之每盒口罩200元價格訂定預算,王素珍遂於未辦理訪價及製作概算表、價格分析表之情形,逕以採購標案預算金額880萬元作為該標案之預估底價;且為使施品禎順利得標,再指示王素珍以「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招標。然,該「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遭新竹縣政府否准,劉家佑知悉並經與相關人員商討後,決定改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決標方式,並訂定投標廠商除須資格審查合格外,評選分數尚須達及格分數80分以上者,始得參與比、減價格,欲以評選委員不公正之評分方式,達到施品禎得標之目的,並據此指示承辦同仁於111年6月15日再行製作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招標文件。

(五)施品禎因擔憂謹鳴公司欠缺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資格審查文件,於111年6月15日中午時分,前往新豐鄉公所主任秘書室,請求劉家佑洩漏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招標文件之「需求規格」予施品禎,劉家佑遂聯繫許彩鳳前來討論,其等明知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招標文件於斯時尚未簽核完畢上網公告,竟由被彈劾人劉家佑通知公所採購人員曾大諦攜帶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卷至主任秘書室後,當場指示許彩鳳影印招標文件內「需求規格」文件交與施品禎,施品禎收受後,隨即於同日下午1時22分許,將「需求規格」文件遮蔽採購案名翻拍照片2張,並以LINE通訊軟體將「需求規格」照片傳送與陳俊嘉之女陳苓恩,藉此確認謹鳴公司符合採購案之廠商資格。其後,施品禎即通知陳俊嘉開始製作該採購案之簡報及投標文件,並於111年6月18日與陳俊嘉就該採購案訂立私約。嗣陳俊嘉再於111年6月29日代表其所經營之極奧有限公司(下稱極奧公司),與代表謹鳴公司之林宏瑋簽定契約,約定謹鳴公司授權證照及文件予崇銘公司參與公部門醫療口罩標案等情。

(六)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嗣於111年6月20日上網公告公開招標,投標期限至111年7月1日上午8時30分止,其間,崇銘公司之職員在施品禎之指示安排下,代謹鳴公司製作每盒口罩價格為200元之投標文件至新豐鄉公所投標。許彩鳳於111年7月1日指示曾大諦按每盒口罩200元之預算金額為上限建請核定底價,無須提供訪價或其他相類採購案件之底價資訊,曾大諦遂據此照辦製作「新豐鄉公所核定底價單」送請主任秘書劉家佑核定。劉家佑亦依許秋澤之指示,逕以上開預算金額核定每盒口罩底價為200元。

(七)上開採購案於111年7月1日上午9時許開標後,投標廠商計有:謹鳴公司、台城衛生醫材有限公司(下稱台城公司)、永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猷公司)、萬洲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洲通公司)等4家廠商,其中台城公司因欠缺資格證明文件,其餘3家廠商則順利進入評選程序。劉家佑、許彩鳳為避免其他投標廠商就上開採購案低價搶標,遂由許彩鳳、劉家佑2人於評選前分別對民政課課員吳佳璇、林淑慧及財政課課長江瑞蓮等3位公所內派之評選委員為相關指示事項如下:

1、許彩鳳於111年7月1日上午,在民政課辦公室內公開向眾人表示喜歡1號廠商(謹鳴公司),因為該廠商回饋多、口罩色調好看,我會給其他2間廠商不及格的分數等語,藉此指示民政課課員吳佳璇、林淑慧,將謹鳴公司評分80分以上之及格分數,其他合格投標廠商,均評分低於80分。

2、當日上午,許彩鳳另請林淑慧至其民政課辦公桌前,以紙條寫下「l、謹」等文字,並口頭指示林淑慧將謹鳴公司評分80分以上之及格分數,謹鳴公司以外之合格投標廠商,均評分低於80分等語,並請其將上開指示內容口頭轉告吳佳璇。嗣林淑慧則於當日下午評選前,向吳佳璇轉達許彩鳳上開指示,並在紙條寫下「1.謹,另2家78以下」等文字遞交與吳佳璇,提醒就其他合格投標廠商之評分須低於78分。

3、劉家佑於同日下午1時40分許,請江瑞蓮至主任秘書室內,口頭指示江瑞蓮給予1號廠商謹鳴公司評分80分以上之及格分數等語。

4、劉家佑於同日下午1時45分許,請吳佳璇至主任秘書室內,告知鄉長有屬意的廠商,口頭指示吳佳璇將謹鳴公司評分80分以上之及格分數,其他合格投標廠商,均評分低於80分等語。

(八)111年7月l日下午2時許,在新豐鄉公所2樓開標室進行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評選時,許彩鳳、江瑞蓮、吳佳璇、林淑慧等4名內派委員分別依照指示給予謹鳴公司(1號廠商)82分、81分、83分、84分之及格以上分數,對永猷公司(2號廠商)及萬洲通公司(3號廠商)則均分別核予低於80分之分數。然因3位外聘評選委員均給予永猷公司及萬洲通公司高於80分以上之分數,致評分表總分統計後,謹鳴公司及永猷公司分別以82分、80.1分及格,而均得進入下一階段價格標,身為召集人之被彈劾人許彩鳳為使謹鳴公司能夠順利得標,除對於外聘委員當場提出「各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顯有重大差異」之質疑,未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提交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而僅憑其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後即逕予認定為無明顯差異情事外,另竟在林淑慧所填寫之新豐鄉公所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編號7號審查委員審查評分表之公文書上,將2號廠商(永猷公司)之審查項目「簡報內容」分數上「11分」,以塗改方式變造為「9分」,再佯稱該審查評分表有塗改情事,請在場不知情之行政室主任羅應旲將空白之審查評分表交由林淑慧確認,林淑慧見其評分表上分數遭變造情事,大聲驚呼「是誰偷改我的分數!」等語,然仍無奈配合按其塗改之分數重新謄寫審查評分表,致使2號廠商(永猷公司)總分由「78分」變更為「76分」,原始平均分數由80.1降為79.9分,藉此將永猷公司及萬洲通公司分別以79.9分或79.7分予以剔除,而由謹鳴公司順利以82分平均分數取得唯一進入議價之資格,再使該公司以投標價每盒醫療用口罩200元(總價880萬元)得標該採購案,雙方並於1l1年7月12日簽定該採購案契約。

(九)上開採購案於111年8月18日辦理驗收作業完成後,新豐鄉公所於111年9月8日自名下新豐鄉農會帳戶匯款879萬9,900元(扣除匯費100元)至謹鳴公司名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總計本件採購金額880萬元之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中,謹鳴公司扣除成本(5片裝每片1.4元*30萬片+50片裝每片1.1元*220萬片=284萬元)284萬元後,獲得之不法利益為150萬650元(與陳俊嘉協議之應收貨款434萬650元-製作口罩成本284萬元=150萬650元),崇銘公司獲得之不法利益為335萬1,750元(與林宏瑋協議之利潤445萬9,350元-約定支付施品禎之傭金110萬7,600元,後續約定退還押標金後轉交與施品禎之30萬元不另計算),施品禎獲得之不法利益為110萬7,600元(約定支付施品禎之傭金140萬7,600元-尚未退還領取之30萬元押標金)。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分別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同法第2條第1項明定,該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次按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為地方制度法第84條所明定。此外,行政院訂定發布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4點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所謂「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依該倫理規範第2點第2款第3目規定,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二、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而制定。該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同法第34條第1項本文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該法第112條授權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及第4條分別規定:「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該準則第7條各款則就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予以列舉規定,其中第3款、第6款、第7款、第16款及第17款分別為「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未公正辦理採購」、「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為廠商請託或關說」、「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末按「委員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委員不得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行為。」則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4點及第5點第1項所明定。

三、許秋澤身為新竹縣新豐鄉鄉長,對於該鄉清潔隊人員人事甄選有核定之權,竟為圖一己之私利,而將清潔隊員之缺額,作為收賄牟利之工具,遇有鄉民請託希望其孩子能錄取新豐鄉公所清潔隊員,即恣意開價索賄,中飽私囊;又其對於新豐鄉公所辦理之採購案件有督辦、審核決行之權,其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案件應以公平、公正之程序,致力提升採購效能,並確保採購之品質,不容許任何人藉機索賄牟利,俾免損害採購案件之效能與品質。詎竟於鄉公所辦理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際,罔顧法令規範,徒憑己意,對下屬指定屬意之得標廠商,違法要求所屬協助特定廠商得標,如此私相授受之行為,明顯與政府採購法強調公平、公正採購程序之精神背道而馳。詢據許秋澤對於上開違失行為坦承不諱,其表示:「刑事案件現在法院尚在審理中。我當初是偵查中自白,目前在審理中也是認罪」,關於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的部分,因施品禎有去找伊請託,伊便告知劉家佑及許彩鳳「施小姐的口罩品質不錯,就盡量多幫忙她得標」云云。其上開相關行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所定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私人不法利益等罪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在案,有起訴書在卷足憑。核其所為,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以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及第4條等規定。

四、劉家佑係新豐鄉公所資深公務人員,歷任該所建設課技士、課長、農業課課長及主任秘書等職務,並曾取得政府採購法研習成績及格之結訓證書,熟稔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範,詎其於擔任新豐鄉公所主任秘書期間,督導該所辦理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並負責核定底價、指定該採購案評選委員等事宜,卻僅為了讓施品禎所代表之投標廠商順利得標,以符合許秋澤之期待,即置採購法令於不顧,於招標文件未經核定公告前,便指示所屬提供其中之需求規格文件影印本交與施品禎,嗣復於評選程序進行前,向江瑞蓮、吳佳璇等2名經其指定之公所內派評選委員轉達鄉長關於為護航特定廠商,所為評分原則之不法指示。本院詢據劉家佑對其確實因受許秋澤之指示而有上開非行一節坦認不諱,並表示甚感懊悔,僅辯稱「係一時思慮不周所犯下的錯誤」、「是鄉長給的指示,我是轉達鄉長的指示」等語。核其所為,已違反前揭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以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第4條及第7條等規定。

五、許彩鳳擔任新豐鄉公所民政課課長,前亦曾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及格證書,對於採購法令有相當之認識,且熟習採購實務,其為本件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需求單位主管,自始至終均參與該採購案,並且擔任該案評選階段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詎其竟於招標文件未經核定公告前,即將其中之需求規格文件影印提供予施品禎,復於開標評選當日,意圖影響內派評選委員之評分而為不當之發言,並對民政課所屬課員林淑慧違法下達指示;更於評選程序中,在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存有明顯差異之情況下,未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而僅憑其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後即逕予認定為無明顯差異情事。甚且為使施品禎所代表之謹鳴公司成為唯一評分及格而可進入下一階段價格標之廠商,竟擅自塗改其中一位內派委員(林淑慧)之評分表,再佯稱評分表有塗改情事而要求該名評選委員重新謄寫,實屬違法亂紀恣意妄為。詢據許彩鳳堅詞否認上開違失行為,辯稱:「我是被冤枉的,我們真的沒有收廠商任何的錢,也沒有想要圖利他」、「我確實有公開表示我喜歡其中一家廠商,這不是鄉長授意,純粹是因為我覺得他的口罩品質好」、「我跟主秘確認是否已經核章公告,主秘表示已經完成,即依主秘的指示把該份資料影印交給主秘,主秘就轉給施小姐了」、「(評選委員的)名單是行政室負責簽給上級長官圈選的,只有我是大家都會知道的當然委員。但我是到後來才知道其他委員包括誰,最初收到通知時也只看到自己的名字,公文上沒顯示其他委員」、「我在核算分數的過程中,因為我筆有不小心畫到,所以我就請評選委員重新謄寫一次,再交回給我的時候我就發現分數被降低了,但我當時並沒有細究原因」云云;惟查,許彩鳳係本件採購案需求單位主管,對於招標文件是否已簽核完畢且上網公告,理應有所掌握或得以查悉。另觀諸新豐鄉公所該件採購案訂於111年7月1日下午2時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之開會通知單係於111年6月21日即已發文予各評選委員,許彩鳳為該評選小組之召集人,自收受該開會通知單時起,即已能從「出席者」名單中知悉內派評選委員人選。再者,評選委員林淑慧之評分表確實出現經塗改評分之情事,而非單純「不小心被畫到」,且該塗改並非由林淑慧所為,否則其不致在看到因遭塗改而需重新謄寫之評分表時,驚呼是誰偷改我的分數等語。又採購案評選過程,僅有曾大諦及許彩鳳有接觸評選委員之審查評分表等語,業據新豐鄉公所時任行政室主任羅應旲於偵查中證述在案,而許彩鳳於評選程序開始前,即先以口頭指示林淑慧將謹鳴公司評分80分以上,謹鳴公司以外之合格投標廠商,均評分低於80分等語,可見其確有將其他廠商之評分調低,以使謹鳴公司成為唯一評分及格廠商之動機,是其所辯無非事後飾卸之詞,洵無足採。核其所為,顯已違反前揭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第4條及第7條,以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4點及第5點第1項等規定。

六、綜上論結,許秋澤擔任新竹縣新豐鄉民選鄉長,本應廉潔自持、公正無私,積極為鄉民謀福利,竟先後兩度利用新豐鄉公所清潔隊招募人員之機會,向有意應徵清潔隊員者之父或母,分別收受50萬元之賄款;另復利用該所於111年4月至9月間辦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會,授意該所主管人員協助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劉家佑及許彩鳳2人身為新豐鄉公所高階主管人員,且均熟習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範,詎竟為配合鄉長護航特定業者得標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意向,遂罔顧法令,徇私舞弊,甚至對公所所屬職員下達不公正評選之指示,洵屬敗壞官箴。被彈劾人等之違失行為核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規定,相關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顯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審理,依法懲戒。

伍、證據(均影本在卷):附件1:許秋澤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附件2:劉家佑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附件3:許彩鳳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附件4:法務部廉政署111年9月26日詢問筆錄(郭格)。附件5:新竹地檢署111年9月26日訊問筆錄(郭格)。附件6: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14日訊問筆錄(郭格)。附件7: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14日訊問筆錄(張鈺乾)。附件8: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14日訊問筆錄(黃建宏)。附件9:新豐鄉公所清潔隊108年8月5日、108年8月15日簽。附件10:新豐鄉公所清潔隊108年8月23日簽暨108年清潔隊臨時人員徵才內容、108年9月11日網頁公告截圖及甄選簡章。附件11: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8日訊問筆錄(許秋澤)。附件12:新豐鄉公所清潔隊108年9月20日簽暨甄選委員會審議結果。附件12-1:新豐鄉公所108年清潔隊(掩埋場)臨時人員僱用評選序位表(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附件12-2:新豐鄉公所108年9月20日清潔隊徵選(掩埋場)臨時人員會議簽到簿。附件12-3:新豐鄉公所清潔隊臨時人員履歷表(黃泰升)。附件13:新豐鄉公所清潔隊109年1月22日簽暨甄選案審議結果。附件13-1:新豐鄉公所109年度清潔隊員甄選簡章網頁公告截圖。附件13-2:新豐鄉公所清潔員甄選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附件13-3:新豐鄉公所109年甄選清潔隊員評分統計表、評選序分表(黃泰升)。附件13-4:臨時人員履歷表(黃泰升)。附件14:法務部廉政署111年9月26日詢問筆錄(黃桂花)。附件15:新竹地檢署111年9月26日詢問筆錄(黃桂花)。附件16:新竹地檢署111年10月6日訊問筆錄(徐里杰)。附件17:新豐鄉農會109年2月11日許秋澤現金存款傳票。附件18:新豐鄉公所清潔隊108年12月23日簽暨109年度清潔隊員甄選簡章及109年1月2日網頁公告截圖。附件19:新豐鄉公所清潔隊109年1月22日簽暨甄選案審議結果。附件19-1:新豐鄉公所109年甄選清潔隊員評分統計表、評選序分表(林致澄)。附件19-2:新豐鄉公所109年清潔隊員甄選報名表(林致澄)。附件19-3:新豐鄉清潔隊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林致澄)。附件20-1: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會第二十一屆第十七次臨時會紀要。附件20-2: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會第21屆第18次臨時大會提案。附件20-3: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會第二十一屆第十八次臨時會紀要。附件21:法務部廉政署111年9月26日詢問筆錄(施品禎)。附件22:新竹地檢署111年10月13日訊問筆錄(施品禎)。附件23: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18日訊問筆錄(施品禎)。附件24-1:新豐鄉公所111年5月24日新鄉民字第1113200448號函稿。附件24-2:新竹縣政府111年5月27日府行庶字第1110028558號函。附件25:法務部廉政署111年11月8日詢問筆錄(曾大諦)。附件26:新豐鄉公所行政室111年6月15日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簽及簽稿會核單。附件27:新豐鄉公所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需求規格。附件28:111年6月15日施品禎與陳苓恩LINE通訊紀錄。附件29:111年6月18日施品禎與陳俊嘉簽立之合約書。附件30:111年6月29日極奧公司與謹鳴公司簽立之合約。附件31:新豐鄉公所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公開招標公告(公告日:111年6月20日)附件32:投標標價-比(議)價單(謹鳴公司)。附件33:新豐鄉公所底價建議單及核定底價單。附件34:新竹地檢署111年10月24日訊問筆錄(許彩鳳)。附件35:新竹地檢署111年9月26日訊問筆錄(林淑慧)。附件36: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15日訊問筆錄(江瑞蓮)。附件37:新竹地檢署111年9月26日訊問筆錄(吳佳璇)。附件38:法務部廉政署111年10月27日詢問筆錄(朱宗藍)。附件39: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件40: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15日訊問筆錄(曾大諦、林淑慧)。附件41: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17日訊問筆錄(許彩鳳)。附件42:新豐鄉公所行政室111年7月1日簽暨採購審查小組之審查結果。附件42-1:新豐鄉公所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審查評分總表(111年7月1日)。附件42-2:新豐鄉公所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111年7月1日採購審查小組會議(審查會議)紀錄。附件42-3:新豐鄉公所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審查委員審查評分表(適用於總評分法)(111年7月1日)。附件42-4:新豐鄉公所111年7月1日開標、決標紀錄。附件43:新豐鄉公所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契約書(封面)。附件44:新豐鄉公所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111年8月18日)。附件45:監察院112年5月8日詢問筆錄(許秋澤)。附件46: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988號、第16438號、第17046號起訴書。附件47:監察院112年5月8日詢問筆錄(劉家佑)。附件48:監察院112年5月8日詢問筆錄(許彩鳳)。附件49:新豐鄉公所111年6月21日新鄉行字第1114200079號開會通知單。附件50: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17日訊問筆錄(羅應旲)。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壹、許秋澤答辯意旨略以:

一、許秋澤就所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988號案件偵查中,即坦承犯行並自願繳回犯罪所得100萬元,且許秋澤係同案被告中率先自白者,自白後並全力配合調查,具體展現竣悔之心。

二、許秋澤基於熱愛國家、回饋社會之初心投入政治工作,平時熱心公益,多年來盡心盡力幫助弱勢族群及新住民,再者,許秋澤係家中支柱、依靠及經濟來源,許秋澤對家庭、社會乃至國家實均有貢獻,非毫無作為之投機政客。許秋澤記取本案教訓後,未來每步均會小心翼翼,以期再次投入政治工作造福鄉里。

三、綜上,請審酌許秋澤行為後業知警省惕勵之態度,並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衡量標準,斟酌上述各情,從輕議處許秋澤之懲戒處分。

貳、劉家佑答辯意旨略以:

一、劉家佑承辦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因受上級長官許秋澤指示,一時失慮誤蹈法網。劉家佑業已坦承犯行,而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肆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褫奪公權參年。

二、劉家佑既於任公職期間涉犯不法,誠心甘願接受懲戒處分,惟尚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審酌下情而為處分裁量:

(一)劉家佑因本案而遭羈押五個多月,期間內心深感歉疚且悔不當初,願意坦承犯罪並受法律制裁,犯後態度良好;劉家佑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從未有漠視法紀或主觀惡性重大之情事;本案劉家佑實乃因服從鄉長許秋澤指示而為,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更非本案主謀、核心人物,其中尤為關鍵之「塗改評選委員評分表」一事,劉家佑更係完全不知情且未參與其中。

(二)劉家佑畢業於臺灣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任公職歷年考績評等甚佳;平時因關心弱勢長輩,定期向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款;家中尚有現年86歲,經診斷患有乙狀結腸癌,合併肝臟轉移,目前尚在住院治療之父親劉如松,以及現年79歲,經診斷患有腰薦椎滑脫併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而不良於行之母親張掽吉須扶養,每月家庭生活開銷及醫療費用支出甚鉅。

(三)請考量上情,判處適當懲戒處分,以勵自新,賜予劉家佑回任公職之機會。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證物1:新竹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證物2:劉家佑歷年考績(成)證明明細表及獎懲統計表。證物3: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收據15份。證物4:劉如松及張掽吉之診斷證明書。

參、許彩鳳答辯意旨略以:

一、許彩鳳當時確實知悉自身具委員身分,在辦公室討論表示意見造成同仁誤解,所為顯有不當,在新竹地院審理時已坦承犯罪,然許彩鳳實未因此獲得任何利益,此部分亦經新竹地院判決引為減刑事由。

二、請考量許彩鳳任公職十五年來,兢兢業業,日夜不懈,考績評等優良;並無收取廠商任何回扣,未料一個順水人情造成如此結果,讓同事飽受牽連、國庫遭受損失,感到非常抱歉;已遭新豐鄉公所處以小過兩支,1l1年度考績乙等,因自認有愧,於l12年8月8日自請離職反省。

三、再者,許彩鳳前經法院羈押長達五個月,家庭及身心受極大打擊,也讓許彩鳳痛定思痛、深深反省,未來保證不再犯。請考量許彩鳳單親且尚有年幼孩子要照顧,給予回任公職機會,爾後必當竭盡所能報效國家。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許彩鳳獲獎資料。
丙、監察院對劉家佑、許彩鳳答辯之意見略以:
壹、按公務員是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基石,國家各種政令、事務
    均賴公務員推動、執行。公務員身為國家公權力的執行者,
    倘若缺乏紀律,違法失職,不僅阻礙國家進步發展,且易使
    人民對公務體系喪失信賴。為使公務員能忠誠履行任務,國
    家遂有以懲戒制度,作為維持公務紀律之建制。國家對於違
    法失職之公務員施以懲戒處分,不僅可以讓仍適任者有所警
    惕,使之回歸適正執行勤務之常軌,且對於不適任者亦可予
    以汰除,以收嚴明紀律之效。此外,國家藉由明確懲戒權之
    發動要件及賦予程序保障,更可使善盡職責之公務員毋庸擔
    心受到國家恣意懲戒,得以戮力從公,勇於任事。故公務員
    懲戒法之立法目的,即在維護公務紀律、提升行政效率及保
    障公務員權利,合先敘明。
貳、劉家佑、許彩鳳答辯所各情,允宜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妥
    適予以綜合審酌。
    理  由
一、違失事實
  ㈠許秋澤自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竹縣新豐鄉第18屆鄉長,依
    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對外代表該鄉並綜理鄉務及
    監督該鄉施政措施,且對於新豐鄉公所採購案、該所清潔隊
    員有人事晉用及核定之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劉家佑自109年6月3日起擔任
    新豐鄉公所主任秘書,襄助鄉長處理鄉務,主管、督導該公
    所採購業務;許彩鳳自109年1月16日起擔任新豐鄉公所秘書
    ,自111年4月18日起擔任民政課課長等職務,均依法令服務
    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黃建宏新豐鄉公所清潔隊員買官案:
  ⑴黃建宏於108年6月初某日,為使其子黃泰升能順利錄取擔任
    新豐鄉公所清潔隊隊員,以取得公務員之薪資及保障,遂請
    郭格協助向許秋澤詢問黃泰升加入清潔隊員之機會,郭格允
    諾後,於108年7月初某日某時許,在池和宮內辦公室旁交誼
    廳內,與許秋澤商談並請託上情,許秋澤即基於對於不違背
    職務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要求支付60萬元作為黃泰升錄取清
    潔隊員資格之對價,郭格則向許秋澤央請降低金額為50萬元
    ,許秋澤當下並未應允。許秋澤思考數日後,告知張鈺乾負
    責協助黃建宏、郭格等人後續報名清潔隊員事宜,並指示張
    鈺乾於108年7月7日上午某時許至池和宮內向郭格告知許秋
    澤同意減價至50萬元,且承諾黃泰升先擔任清潔隊臨時人員
    ,待其他隊員退休後再遞補為正式隊員。
  ⑵張鈺乾知悉新豐鄉公所承辦人於108年8月26日擬具清潔隊臨
    時人員徵才相關簽呈後,遂依前揭許秋澤之指示通知郭格。
    嗣不知情之新豐鄉公所清潔隊員鄭嚮姎於108年9月11日於新
    豐鄉公所網站公告「清潔隊臨時人員甄選」,以公開甄選方
    式辦理甄選錄用隊員1名,黃泰升於翌(12)日郵寄報名資
    料後,黃建宏、郭格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
    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黃建宏於108年9月17日下午2
    時15分許,至池和宮內交誼廳門口處,將裝有50萬元之現金
    袋交與郭格,郭格並於108年9月18日至9月20日期間某日某
    時許,在池和宮內辦公室門口將50萬元現金轉交許秋澤。
  ⑶許秋澤於收受50萬元賄款後,隨即指示不知情之清潔隊隊長
    陳享澤辦理清潔隊員甄選作業,並交辦內定錄取黃泰升,報
    名期間僅有黃泰升1人報名,於108年9月20日辦理甄選,經
    甄選會評分結果評核平均82分,同日擬具簽呈送交陳核,由
    許秋澤於108年9月25日批示核准,並於108年9月27日公告黃
    泰升錄取清潔隊臨時人員。黃泰升於108年12月20日考取職
    業大貨車駕照後,許秋澤再次指示陳享澤於108年12月20日
    公告「109年度清潔隊員甄選簡章」,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甄選錄用隊員1名,報名期間僅有黃泰升1人報名,於109年1
    月20日辦理甄選,經甄選會評分結果評核平均82分,並由清
    潔隊員任麗霞於109年1月22日擬具簽呈送交鄉長陳核決行,
    而許秋澤隨即指示不知情之許彩鳳(時任主任秘書)於109
    年2月3日代為批示核准,並於同年2月6日公告黃泰升錄取正
    式清潔隊員。
  ㈢黃桂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員買官案:
  ⑴黃桂花為使其子林致澄能順利錄取擔任新豐鄉公所清潔隊隊
    員,以取得公務員之薪資及保障,遂向其自新豐鄉公所清潔
    隊退休之親友探詢,經告知可透過徐里杰幫忙,黃桂花即於
    109年1月間某日致電徐里杰,請其協助向許秋澤詢問林致澄
    加入清潔隊員之機會,徐里杰允諾後,於109年1月間某日詢
    問許秋澤並請託上情,許秋澤即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而收受
    賄賂之犯意,要求支付50萬元作為其核定錄取林致澄為新豐
    鄉公所正式清潔隊員之對價。
  ⑵徐里杰將許秋澤之回覆告知黃桂花後,黃桂花認為可行,黃
    桂花、徐里杰遂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黃桂花於109年2月2日晚間7時許攜
    帶裝有50萬元現金之牛皮紙袋至徐里杰之住處,徐里杰見狀
    隨即致電許秋澤邀約到場,許秋澤抵達後,黃桂花向許秋澤
    請託上情,並將該裝有50萬元賄款之牛皮紙袋交與許秋澤。
  ⑶不知情之新豐鄉公所清潔隊員任麗霞於109年1月2日於新豐鄉
    公所網站公告「109年度清潔隊人員甄選簡章(二)」,以
    公開甄選方式辦理甄選錄用隊員1名,報名期間僅有林致澄1
    人報名。嗣許秋澤指示不知情之清潔隊隊長陳享澤辦理清潔
    隊員甄選作業,並交辦內定錄取林致澄,於109年1月20日辦
    理甄選,經甄選會評分結果評核平均81.25分,清潔隊員任
    麗霞並於109年1月22日擬具簽呈送交鄉長陳核決行,而許秋
    澤隨即指示不知情之許彩鳳(時任主任秘書)於109年2月3
    日代為批示核准,並於同年2月6日公告林致澄錄取正式清潔
    隊員。
  ㈣新豐鄉公所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圖利案:
  ⑴許秋澤為期連任第19屆新豐鄉鄉長,同時減省支出競選活動
    經費,欲藉由疫情升溫之際,以新豐鄉公所經費採購及贈送
    醫療用口罩予新豐鄉民使用,遂於111年4月14日指示民政課
    課長許彩鳳提案向新豐鄉民代表會爭取採購經費,並於111
    年4月15日經新豐鄉民代表會同意照案准以採購醫療用口罩4
    萬盒(編列兩萬戶,每戶採購口罩兩盒計算),一盒200元
    (每盒50片裝,每片醫療用口罩單價4元),經費共800萬元
    ,新豐鄉公所於111年6月15日再提案將戶數擴編為2萬2,000
    戶,總盒數4萬4,000盒、預算金額提高至880萬元,經新豐
    鄉民代表會同意。嗣施品禎於111年4月底某日前往新豐鄉公
    所與劉家佑商談其他採購案件時得知上情,即向劉家佑表明
    有投標意願,劉家佑表示歡迎。
  ⑵施品禎於111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許,與許秋澤相約在新豐
    鄉公所鄉長辦公室後方休息區內,向許秋澤表明有意投標醫
    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許秋澤考量施品禎曾多次標得新豐鄉
    公所採購案,與其熟識且素有好感,隨即通知劉家佑、許彩
    鳳前來討論,許秋澤、劉家佑、許彩鳳並共同基於圖利之犯
    意聯絡,由許秋澤當面交辦劉家佑、許彩鳳讓施品禎所代表
    之廠商得標,及後續與施品禎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⑶嗣施品禎因發現販賣「醫療用口罩」屬醫療器材管理,須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
    證後,始得製造,故行政機關採購醫療用口罩須符合公司登
    記項目含「醫療器材批發業」及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
    器材許可證」等證明文件。因拓緣公司並無此資格,施品禎
    遂經人引薦認識有販賣醫療用口罩經驗之崇銘公司負責人陳
    俊嘉,並於111年5月3日上午9時52分許致電聯繫陳俊嘉之女
    陳苓恩,請其報價醫療用口罩單價金額,並於111年5月4日
    中午12時許,與許彩鳳相約在新豐鄉公所內,確認採購口罩
    總數量為4萬4,000盒、預算金額每盒50片、200元後,隨即
    回報陳苓恩,陳苓恩確認後回覆報價金額並陸續提供口罩樣
    式照片與施品禎,再由施品禎轉傳與許彩鳳確認,並於111
    年5月10日至崇銘公司與陳俊嘉見面,以瞭解該公司販賣之
    口罩材質及價格。陳俊嘉所經營之崇銘公司固有合作廠商得
    以販賣口罩,仍非屬「醫療器材批發業」,故聯繫與其長期
    合作,且符合上開採購案投標資格之謹鳴公司主管人員林宏
    瑋,協議由謹鳴公司名義投標及製造上開採購案數量之平面
    口罩,崇銘公司則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設計口罩包裝樣式及
    參與開決標、出席簡報會議、繳納印花稅、辦理運貨、驗貨
    等作業。
  ⑷許彩鳳、劉家佑等人為達成許秋澤之上開計劃,遂由許彩鳳
    要求不知情之承辦人王素珍前往新豐鄉公所主任秘書室,於
    劉家佑在場時,當面由許彩鳳指示王素珍製作醫療用口罩財
    物採購案之採購契約、投標須知、需求規格等招標文件,作
    為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招標內容,並要求王素珍以原先
    與施品禎謀議之每盒口罩200元價格訂定預算,王素珍遂於
    未辦理訪價及製作概算表、價格分析表之情形,逕以採購標
    案預算金額880萬元作為該標案之預估底價,且為使施品禎
    順利得標,再指示王素珍以「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招標。
    王素珍於製作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上開招標文件後,於11
    1年5月5日擬具簽呈採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招標,並報請新
    竹縣政府核准。惟新竹縣政府於111年5月27日發函予新豐鄉
    公所否准採用「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為之,劉家佑知悉後
    ,遂會同許彩鳳等人商討,考量許秋澤指示儘量讓施品禎所
    代表之廠商得標,故決定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決標方
    式,並指示不知情之行政室採購人員曾大締於111年6月15日
    再行擬具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簽呈,採用「評分及格最低
    標」之決標方式,並訂定投標廠商除須資格審查合格外,評
    選分數尚須達及格分數80分以上者,始得進行價格標之開標
    ,欲以評選委員不公正之評分方式,達到施品禎得標之目的
  ⑸施品禎因擔憂謹鳴公司欠缺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資格審
    查文件,於111年6月15日中午11時50分許,前往新豐鄉公所
    主任秘書室,請求劉家佑洩漏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招標文
    件之「需求規格」,劉家佑遂聯繫許彩鳳前來討論,劉家佑
    、許彩鳳並共同基於圖利、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外應祕密消息之犯意聯絡,由劉家佑通知不知情之公所採購
    人員曾大諦攜帶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卷至主任秘書室後,
    當場指示許彩鳳影印招標文件內「需求規格」文件交與施品
    禎。
  ⑹許彩鳳於111年7月1日指示曾大諦按每盒口罩200元之預算金
    額為上限建請核定底價,無須提供訪價或其他相類採購案件
    之底價資訊,曾大諦據此照辦製作「新豐鄉公所核定底價單
    」送請劉家佑核定。劉家佑亦依許秋澤之指示,逕以上開預
    算金額核定每盒口罩底價為200元,施品禎則指示崇銘公司
    職員代謹鳴公司製作每盒口罩價格為200元之投標文件至新
    豐鄉公所投標。
  ⑺上開採購案於111年7月1日上午9時許開標後,投標廠商為謹
    鳴公司、台城公司、永猷公司、萬洲通公司等4家廠商,其
    中台城公司欠缺資格證明文件,其餘3家廠商則順利進入評
    選程序。劉家佑、許彩鳳為避免其他投標廠商就上開採購案
    低價搶標,由許彩鳳擔任該採購案評選委員之召集人,許彩
    鳳並於111年7月1日上午某時許,指示民政課課員吳佳璇、
    林淑慧,將謹鳴公司評分80分以上及格分數,其他合格投標
    廠商,均評分低於78分;劉家佑於同日下午1時40分許,指
    示江瑞蓮給予謹鳴公司評分80分以上及格分數,於同日下午
    1時45分許,指示吳佳璇將謹鳴公司評分80分以上及格分數
    ,其他合格投標廠商,均評分低於80分。
  ⑻許彩鳳、江瑞蓮、吳佳璇、林淑慧等4名內派委員於111年7月
    1日下午2時許,在新豐鄉公所2樓開標室進行評選時,共同
    基於圖利施品禎之犯意聯絡,分別依照指示給予謹鳴公司82
    分、81分、83分、84分之及格以上分數,對永猷公司及萬洲
    通公司則均分別核予78分以下之分數,藉此拉低7位評選委
    員評分加總後之平均分數,以剔除其他投標廠商。然評選結
    果因3位外聘評選委員周鴻文、朱宗藍、黃雅文均給予永猷
    公司及萬洲通公司高於80分以上之分數,致評分表總分統計
    後,謹鳴公司及永猷公司均分別以82分、80.1分及格,得進
    入下一階段價格標。許彩鳳為使謹鳴公司能夠順利得標,竟
    接續基於變造公文書及圖利之單一犯意,在林淑慧所填寫之
    新豐鄉公所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編號7號審查委員審查評
    分表之公文書上,將2號廠商永猷公司之審查項目「簡報內
    容」分數上「11分」,以塗改方式變造為「9分」,足生損
    害於新豐鄉公所辦理該採購案之正確性,再佯稱該審查評分
    表有塗改情事,請在場不知情之行政室主任羅應旲將空白之
    審查評分表交由林淑慧確認,林淑慧見其評分表上分數遭變
    造,然仍無奈配合按其塗改之分數重新謄寫審查評分表,並
    將原審查評分表作廢,致使2號廠商永猷公司總分由「78分
    」變更為「76分」,原始平均分數由80.1降為79.9分,而由
    謹鳴公司順利以82分平均分數取得唯一議價資格,再使該公
    司以投標價每盒醫療用口罩200元(總價880萬元)得標該採
    購案。雙方並於111年7月12日簽定該採購案契約,致圖利謹
    鳴、崇銘等2家公司及施品禎。
  ⑼上開採購案於111年8月18日辦理驗收作業完成後,新豐鄉公
    所於111年9月8日自名下新豐鄉農會帳戶匯款879萬9,900元
    (扣除匯費100元)至謹鳴公司名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謹
    鳴公司扣除成本後,因上開採購金額總計880萬元中獲得之
    不法利益為252,191元(與陳俊嘉協議之應收貨款434萬650
    元×謹鳴公司111年度申報之營業淨利率5.81%=252,191元)
    ,崇銘公司獲得之不法利益為335萬1,750元(與林宏瑋協議
    之利潤445萬9,350元-約定支付施品禎之傭金110萬7,600元
    ,後續約定退還押標金後轉交與施品禎之30萬元不另計算)
    ,施品禎獲得之不法利益為110萬7,600元(約定支付施品禎
    之佣金140萬7,600元-尚未退還領取之30萬元押標金)。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許秋澤、劉家佑、許彩鳳三人於
    移送機關調查時、刑事案件偵、審時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並有移送機關提出如前述附件1至附件50為證,又被付懲
    戒人三人所涉及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復經新竹
    地院於112年7月2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判處
    被付懲戒人許秋澤「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均褫奪公權肆年。已
    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又共同犯對主管事務
    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被付懲戒人劉家佑「共同犯對
    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肆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褫奪公權參年」
    ;被付懲戒人許彩鳳「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接受法
    治教育課程參場次。褫奪公權貳年」,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稽,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三人之違失事實,可堪認定。
三、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公務員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除
    非其相互間不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
    聯性,而得分別計算其懲戒權行使期間外,應以最後一個違
    反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並以該違
    失行為終了之日作為新舊法律適用之判斷標準。本件被付懲
    戒人許秋澤所為之違失行為,發生於108年7月初至111年9月
    8日間,時間雖有先後,然其數收受賄賂與圖利廠商違失行
    為之態樣及行為性質均相似,屬於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
    之關聯性,亦具有內、外部關聯性,依上開說明,自均應予
    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並應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日即
    111年9月8日為其行為終了日,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
    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及111年6月22日
    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之公務員服務法。
四、核被付懲戒人三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均有違公務員
    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清廉之旨,所為係屬公務員
    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失職行為,其收受賄賂或圖利之貪污行
    為嚴重敗壞風紀,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
    供之資料,本院調取之刑事判決書及被付懲戒人三人之言詞
    、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許秋澤因收受賄賂而錄取行賄者為清潔隊
    員二次,不僅未遵守公務員應廉潔之要求,且破壞清潔隊人
    事公平,收賄之金額有一百萬元,另為圖利投標廠商,要求
    所屬違反招標規範,行為均非可取,行為後,於移送機關調
    查、刑事偵審程序、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違失,態度尚佳;
    被付懲戒人劉家佑、許彩鳳,均未依法行政,聽從長官指示
    ,而為圖利及洩密行為,被付懲戒人許彩鳳另有變造公文書
    之違失行為,唯彼二人自身並未獲利,行為後能坦承違失及
    其等在職期間表現,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
    一切情狀,分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五、移送意旨除指明被付懲戒人許秋澤收受賄賂外,另指被付懲
    戒人許秋澤授意主管人員協助特定業者得標,違反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被付懲戒人劉家佑、許彩鳳2人配合鄉長護航
    特定業者,罔顧法令、徇私舞弊,亦有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範部分,依前述刑事判決之記載,除被付懲戒人三人所涉
    圖利罪部分,就彼等如何違背政府採購法令,致圖利特定廠
    商取得不法利益等情,均記載甚明,被付懲戒人三人因之均
    受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之刑罰,故彼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之行政不法,均已包括於刑事不法之中,其違失行為內涵業
    受充分評價,被付懲戒人三人前述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行政
    違失均不再論擬,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
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周占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
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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