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85 年 02 月 0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稱: 右被付懲戒人係南投縣水里鄉公所政風室主任,曾被台中市民馬宜國以甲○○偕同 家人(黃燦炎、羅阿勉、黃錫喜)涉嫌詐欺自訴台中地院,經台中地院於八十四年一 月十八日以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四五號刑事判決甲○○無罪。馬宜國及張漢清、洪惠 英、莊臻松、黃燕能等五人復向法務部陳情,該部函請本府政風處查明詳情,該處調 查結果,甲○○確有向馬宜國等人借貸並倒債之事實,另並參與廣霖公司(其父黃燦 炎名義設立)業務及長期為該公司籌集資金衍生欠債糾紛,且經甲○○本人坦承不諱 ;其「經營商業」之具體違法事實如下: ㈠本案曾逐一面訪「馬宜國」等五位陳情人及甲○○本人,調查發現甲○○因參與經 營廣霖公司業務,涉嫌利用政風人員身分名義曾向馬宜國等人邀同入夥並借貸鉅款或 要求為廣霖公司作保,但均倒債未還等詳情如下: ⒈廣霖公司與世華贈品行負責人:林素蘭,合夥承作新竹縣政府綠化工程,甲○○承 認親自到新竹縣政府領取標單;又甲○○於初次承做台中市政府某一綠化工程時,曾 託請台中市政府政風室股長歐陽仰峰陪同向市府承辦人陳治宗要求開具工程得標證明 ,以利辦理銀行融資貸款。此節曾訪詢歐陽股長並經證實確有其事(如調查報告附件 九─甲○○訪談紀要)。 ⒉廣霖公司為承做各項工程,急需資金週轉,甲○○涉嫌均以政風人員名義向張漢清 、黃燕能、馬宜國,洪惠英、莊臻松等五人借與鉅款,或要求廣霖公司作保,此雖為 甲○○所否認,但於訪談馬宜國等五位陳情人,彼均眾口一詞,指證歷歷。此有張漢 清、黃燕能、馬宜國,洪惠英、莊臻松等五人訪談紀要可證實(如附件二、三、四、 五、六)。 ⒊廣霖公司承做台中市豐富公園工程訂約、施工、依約請領工程估驗款及廣霖公司倒 閉初期,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曾召開豐樂公園新建工程協調會,甲○○均親自與台中市 政府承辦人員協商會辦。此有台中市政府業務承辦人陳治宗報告,洵可證明甲○○確 實參與經營廣霖公司業務(如調查報告附件十二)。另甲○○於訪談時自述甚詳可證 。 ⒋甲○○為廣霖公司或妻羅阿勉所開出支票(本)票背書,但均遭退票,附案可參者 計有張漢清等人持有支票款達二千二百五十四萬元(如調查報告附件十三─退票票據 影本)。 ⒌廣霖公司為投標工程籌募資金,由甲○○邀友黃燕能、馬宜國投資合夥公司經營, 雖與馬員等人簽訂隱名合夥契約者係廣霖公司負責人黃燦炎,但據馬員等人證實出面 洽談均是甲○○本人,此有隱名合夥契約書及甲○○訪談紀要可證實(如調查報告附 件四、九)。 ⒍甲○○因參與廣霖公司業務經營而遭各債權人(如馬宜國、蔣遲德、郭俊榮、李富 堂等)自訴法院,仍繫屬法院審理甲○○偕家人(其父黃燦炎、妻羅阿勉、弟黃錫喜 )涉嫌詐欺案者,據訪談甲○○表示:「法院已開庭數次,尚未審理定讞,可記憶者 尚有四案,還有不記得的。」(如調查報告附件九)。 ⒎訪據南投縣調查站調查員呂紹良稱:「八十三年四、五月間廣霖公司倒閉初期,民 間眾多債權人紛向台中或南投地院控告甲○○偕同家人等為經營廣霖公司園藝事業而 借貸鉅款倒賬不還涉嫌詐欺;甲○○偕妻羅阿勉曾於八十三年六月一、八日向南投縣 調查站二度檢舉放貸者均涉嫌高利取息之重利罪,要求南投縣調查站依法辦理,案經 該站約談數十位放款人,查悉甲○○等向民間借貸款計一億七千萬元。該站已將放款 人涉有重利罪嫌案函請台中地院檢察署偵辦中。」 ㈡綜就本案陳情人馬宜國等六人訪談內容及甲○○訪談紀要研析,甲○○雖無在廣霖 或正大公司掛名董事或股東情事,但經查發現甲○○涉嫌利用政風人員名義向馬宜國 等人借貸並倒債之具體事實。此有本案各陳情人馬宜國及台灣省政府政風處雇員黃國 鎮等六人詳為指證(如調查報告附件十)。且甲○○向新竹縣政府領取工程標單、代 表廣霖公司參與台中市豐樂公園新建工程訂約、工地現場勘察、工程進度瞭解、請領 工程估驗款、廣霖公司倒閉初期─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甲○○全權代表 廣霖公司出席台中市政府召集有關台中市豐樂公園工程─景觀及植栽工程保證人有關 事宜協調會,此有協調會會議紀錄甲○○親自簽名及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承辦人陳治宗 報告可稽,甲○○確有經營廣霖公司業務行為。(如調查報告附件十二)。本案甲○ ○涉嫌詐欺刑責,雖仍繫屬台中、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中,惟核其借貸鉅款經營商業行 為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 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調查報告及有關信函筆錄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 移送意旨認定申辯人涉有上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情節,主要依據首為陳情人馬宜國 等人之陳情及訪談內容。惟查馬宜國等五人俱為廣霖公司之債權人,且對申辯人及申 辯人之父、妻、弟等提出刑事自訴,更以洪惠英為首並以其住所為址組成所謂「廣霖 受害者後援會」四處鼓吹債權人提起自訴(見前申辯書證一),是則渠等所為說詞自 以極盡攻訐為能事,且渠等經由所謂後援會聯繫已達成一致之說詞,使人誤認渠等所 言確為真正。然則申辯人是否有馬宜國等人所指訴行為,應就陳情人本身以外而與廣 霖公司無利害衝突之人、事、物為客觀之調查,而非僅憑陳情人等一致之說詞即認定 其所言為真,否則其調查無異流於形式而已,難以發現真實,從而移送意旨僅憑馬宜 國等人片面指述即逕予認定申辯人涉有其事,顯有偏頗。 再則,廣霖公司及正大公司之業務經營,皆由申辯人之妻羅阿勉負責,申辯人並未 參與經營。陳情人等雖一致堅稱申稱人為「幕後主使者」,並主導各項業務及資金調 度云云。然則,果如此者,則陳情人及其他債權人因不滿廣霖公司倒閉而對申辯人及 申辯之家人提出詐欺自訴之各該案件,審理結果必亦如陳情人等所言,申辯人為主謀 之人應負詐欺罪責。然今事實卻非如此,蓋台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等均認申辯 人無任何自訴人所指之詐欺行為而判決無罪,此有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 四五號及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五四號刑事判決可稽。而陳情人洪惠英亦以 類似理由謂,申辯人之妻羅阿勉與申辯人之父黃燦炎共同詐欺,亦經台中地方法院及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無罪確定(證三見前申辯書)。足見陳情人等所指訴情節 ,多與事實不符而為法院所不採,渠等顯係見司法程序無法羅織罪名於申辯人,而共 議一致指訴申辯人違法,其心態至為可議,請予明鑒。 調查報告中另以廣霖公司曾與世華贈品行合夥承作新竹縣政府綠化工程,且申辯人 曾親自領取標單云云。惟查世華贈品行負責人林素蘭,因另案於調查局南投調查站約 談筆錄中供述,渠認識申辯人夫妻,而盆栽生意則為羅女(羅阿勉)經營,投資之金 錢往來亦均由羅阿勉出面調借(附證),其筆錄從未提及申辯人共同參與其事。按該 份筆錄係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所作,當時廣霖公司甫結束營業不久,債權人亦彼此互 不相識,故其可信度堪稱最高。由此益見陳情人等之一致說詞顯係經共同協議整理而 出,而與事實有違甚明。 移送意旨謂申辯人對於參與廣霖公司業務等情坦承不諱云云,然申辯人於訪談時均 在每一頁筆錄最後加以簽名,然移送資料之訪談筆錄卻僅末頁有申辯人之簽名,其是 否真實恐非無疑。再則,查揆諸申辯人之訪談筆錄,一開始即謂「都沒負責任何業務 」,其餘有關是否幫忙或接洽事務之問題,申辯人亦答以曾陪同羅阿勉前往處理,按 申辯人與羅阿勉既為夫妻,對羅阿勉所經營之事業自不可能完全毫不聞問,是以申辯 人陪同羅阿勉處理事務亦屬人之常情,此觀諸國內中央或地方機關內均不乏公務人員 之妻或其家人另有事業者,其公務員偶出現於妻或家人之事業相關場合亦屬習見,然 若憑此即謂公務員經營商業,則未免失之率斷,而調查報告謂申辯人已坦承不諱云云 ,更屬斷章取義。實則,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所稱「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當指 公務員為該事業之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決策者等類似地位而言,如非此等地位之人,縱 對某事業有所知悉或偶而為其處理事務,亦與「經營商業」有間。本案申辯人因夫妻 關係而協助羅阿勉處理廣霖公司事務,並於廣霖公司倒閉後代其出席協調會,及於債 權人之支票上背書以示負責等行為,咸屬常情,然究不得因此即謂申辯人為經營廣霖 公司之人,抑且上開各該法院判決對廣霖公司倒閉引發之詐欺案件均認定申辯人未涉 有犯嫌,足徵申辯人確非廣霖公司實際之經營人,否則以刑事訴訟程序採實體之真實 發見主義,申辯人如確涉有其事,焉有獲判無罪之可能﹖ 移送資料之「具體違法事實」引述訪談南投縣調查站調查員呂紹良之證詞云云,惟 查,南投縣調查站根本無「呂紹良」其人,何來所謂之訪談證詞,該移送資料就此部 分顯係憑空杜撰,此請貴會函查南投縣調查站查明是否確無「呂紹良」其人。 綜上所陳,本案申辯人確非廣霖公司之實際經營人,亦未經常性參與該公司業務,僅 偶而協同妻羅阿勉處理公司事務,然法律不外人情,申辯人實不可能視羅阿勉如路人 而完全不問其公司事務,誠乃人之常情。而移送意旨以申辯人曾處理廣霖公司業務即 謂申辯人為經營商業之人,亦屬率斷。為此,謹提出申辯書如上,請為不懲戒之處分 ,以免冤抑。 提出下列證據:一:信函影本乙份。二:判決書影本二份。三:判決書影本二份。四 :筆錄影本乙份。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南投縣水里鄉公所政風室主任,緣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其父 黃燦炎於南投縣草屯鎮設立廣霖園藝綠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霖公司),父為 負責人,其妻羅阿勉則為總經理;其雖未在該公司列名為股東,但自此時起,至八十 三年五月止,卻先後多次參與該公司經營商業有關之下列業務行為: 廣霖公司與世華贈品行(負責人林素蘭)合夥承作新竹縣政府綠化工程,被付懲戒 人親自到新竹縣政府領取標單;又於廣霖公司標得台中市某一綠化工程時,其曾請台 中市政府政風室股長歐陽仰峰陪同向該市府承辦人陳治宗要求開具工程得標證明,以 利辦理銀行融資貸款。此等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承認屬實,有其訪談紀要影本附卷 可稽(附件九)。 廣霖公司於八十二年九月標得台中市豐樂公園景觀及栽植工程後,關於工程訂約及 請領工程估驗款,被付懲戒人均曾多次參與洽辦;又該廣霖公司嗣於八十三年五月二 十五日倒閉初期,台中市政府召開前述工程協調會時,被付懲戒人曾為廣霖公司親自 參加該協調會。此項事實,業據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業務承辦人陳治宗報告證明,並經 被付懲戒人於訪談時承認無訛,有該報告及訪談紀要影本附卷可考(附件九及十二) 。 廣霖公司於民國八十二年間簽發以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或羅阿 勉所簽發之本票共十八張,總金額達新台幣二千五百二十四萬元,均由被付懲戒人背 書後,向黃燕能換款週轉,有其背書之各該支票影本附卷足憑(見附件十三)。 廣霖公司為投標工程籌集資金,曾由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三年一月間邀約黃燕能、馬 宜國出資實際參與經營。此項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訪談時承認是實,並經黃燕能 、馬宜國指述甚明,復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及隱名合夥契約書,與「甲○ ○」名片之影本附卷可資佐證(見附件三、四、九)。 依上所述,被付懲戒人實際參與廣霖公司經營商業之有關業務行為,事證已臻明確; 其申辯否認參與,自非可採,所提後援會信函及筆錄影本,與上述事證不生影響,非 可援為其有利之論據。又本會並未採調查員呂紹良之證言,自無對之調查之必要。核 被付懲戒人之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應依法酌情議處。 次查移送書另以廣霖公司因承包工程,急需資金週轉,甲○○涉嫌以政風人員名義, 向張漢清、洪惠英、馬宜國、黃燕能、莊臻松借用鉅款云云部分,業為被付懲戒人所 否認,且除黃燕能、馬宜國之前述部分外,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付懲戒人確參與此 項借款,復有洪惠英自訴廣霖公司負責人黃燦炎等詐欺,經判決無罪確定之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四五號相關刑事判決,及駁回此項上訴之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號刑事判決影本附卷暨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 四年度自字第五四號判決甲○○無罪之刑事判決影本可資參酌,被付懲戒人自不負此 部分之違法責任。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委 員 胡 光 華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陳 培 基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王 興 仁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謝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