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86 年 01 月 3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四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審計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審計部移送書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本部台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薦任稽察員,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 十四日上午,在該室第二課辦公室,毆打該室審計兼課長賴恆宗成傷。茲將具體違法 事實,列述如次: ㈠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八時三十五分,蔡員打電話到第二課找賴課長,語氣 聲調粗暴,賴課長掛電話後,便吩咐同仁如蔡員再打來,回答不在,不久蔡員再打電 話找賴課長,被同仁回答不在後,便進入第二課辦公室,抓住賴課長頭髮揮拳打過去 ,三位同仁見狀,立即相助解圍,但賴課長仍額頭流血,經載往省立中興醫院醫治。 ㈡據賴課長指稱蔡員打傷他之原因為: ⒈渠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任職彰化縣審計室審計時,辦理就地抽查彰化縣政府辦理八 卦山大佛風景區觀光旅遊中心整體景觀第一期工程,曾發現部分施工項目與原設計不 符,經函請彰化縣政府對包商泰南營造有限公司予以驗收扣款一○九、○三一元及減 帳二九、三二三元,該承包商係蔡員之熟識,致蔡員深感不滿。⒉渠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間,就地抽查彰化市公所辦理公兒四公園興建工程,發現驗 收不實,蔡員曾至渠住宅關說未果,該案因涉有不法圖利包商,案經彰化縣政府移送 調查局偵辦,致蔡員懷恨在心。 ⒊本(八十五)年八月中旬,蔡員曾很不高興對渠說「你很不夠意思,連我的也敢查 ,讓我損失二十幾萬,你是知道我的個性」,本年八月上旬,又傳聞蔡員要打渠,要 渠注意些。 ㈢前項指述,蔡員均予反駁,並指稱其毆打賴課長,純屬私事及一時衝動,惟蔡員承 認以下事實: ⒈民國七十七年因案停職後,即到泰南營造公司工作,並以母親(蔡吳梅雪)名義入 股五十萬元,但七十九年復職後,即與該公司無往來。 ⒉本(八十五)年六月至賴課長家關切工程案件,純係受彰化市市長葉滿盈及友人吳 信鴻(本案公兒四公園工程設計師)之託前往。 ㈣蔡員打傷賴課長後,經該室主任何志明調解,蔡員已偕同其妻至賴課長家道歉,並 取得賴課長之原諒,同時自願申請商調至偏遠地區服務,以表示懺悔。 被付懲戒人身為審計人員,本應恪遵法令規定,戮力執行審計工作,善盡審計職責 ,竟為請託關切有關不法工程未果,懷恨在心,在辦公處所公然毆打課長賴恆宗致傷 ,事證確鑿,雖自稱係私事,情緒失控所致,惟其行為顯然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 、第十五條及審計人員服務守則第十則、第十三則等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 九條規定,移請審議。並提出審計人員服務守則一份及左列證物為證: 證一: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談話筆錄影本。 證二:台灣省立中興醫院出具之驗傷診斷書影本。 證三:課長賴恆宗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簽影本。 證四:稽察員甲○○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報告影本。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以: 八十五年六月初,彰化市長葉滿盈來電,要申辯人向賴員瞭解有關彰化縣審計室至 公所調查「各級政府補助辦理營繕工程執行情形」之結果,以便改進。申辯人認為市 長僅欲先瞭解調查結果,並未有其他請託事項,便電話與賴員聯絡,轉達市長用意, 賴員於電話稱:「好久未見面了,到我家泡茶再說吧!」翌日晚上,申辯人依約造訪 ,先寒暄問候後,再轉達市長用意,並特別強調:「市長僅欲先瞭解調查結果,以便 改善。」賴員稱:「調查報告已呈主任,尚未批示,而有關結果僅一般缺失而已,沒 什麼。」並問申辯人:「公兒四的設計人是誰﹖哪家廠商承包﹖」申辯人答:「設計 者是吳信鴻,臉黑黑的那位,你也見過面的。至於承商是誰,我不知道。」語畢,即 與賴員泡茶聊天,談及近況以及南投縣審計室成立後人事異動情形,並未再談及有關 公務之任何事情,即告返家。 綜上述,賴員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簽「原因探討㈢」所敘情節顯與事實不符。 申辯人至賴府純係受賴員邀約,且僅轉達市長之用意,絕對沒有任何請託關說之情事 ,且爾後亦未曾談及此事。鑒請明察。 八十五年八月中旬某日午餐後,申辯人在辦公室川堂看佈告欄,突然間有人大聲質 疑:「甲○○,你臉為何紅紅的﹖」申辯人猛受驚嚇,轉頭一看,原來是賴員。(心 想:眾人皆稱賴員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升任課長後,其行為和口氣均很官僚,果然是 事實。)便回覆:「是高血壓,大家來上班,要一口飯吃,何必那樣大聲。」(絕無 賴員所敘「你很不夠意思,連我的也敢查,讓我損失二十幾萬,你是知道我的個性」 等妄加之語。)賴員反以很不屑的口吻回稱:「怎麼樣﹖是八卦山的啦。」申辯人不 解所言,便各自離去。事後,耳聞多人向賴員洽查公事,均被嚴斥,態度極為傲慢惡 劣,乃敬而遠之,便儘量避免與賴員打交道。(其所敘申辯人對他不理睬,使他難堪 ,純是賴員個人之想法。)而八十五年十月十三日晚,申辯人因喝茶,整夜不能入睡 ,吃了六顆安眠藥,是日(十月十四日)早上精神恍惚,一時情緒失控,致毆打賴員 ,事後清醒,深感懊悔,當晚即偕同妻子至賴府誠摯道歉。賴員問:「是否為了泰南 承做之八卦山公園而打我﹖」申辯人答:「自七十九年復職後,申辯人便未再參與泰 南之任何事務,且與該公司人員亦無往來,更不知該公司是否承包八卦山公園之工程 ,亦不知彰化審計室有否派員抽查之事,絕不是為此因。全係個人服食安眠藥後,一 時衝動失控,非常抱歉。」 綜上所敘情節絕對屬實,絕非賴員所敘申辯人稱「扣款之事,職見到他未向他表示道 歉,讓他深感不滿」之情。 綜上所敘事實,申辯人僅於八十五年六月初電話轉達彰化市長欲先瞭解之調查結果 ,以便改進之用意,未有其他請託事項。而至賴府泡茶聊天,係賴員所邀約,非其所 敘主動至賴府關說。且「公兒四」承商為何人,迄今申辯人仍不知,何來關說之意﹖ 另申辯人自七十九年復職後,即與泰南公司人員無往來,更不知其業務情形,故彰化 審計室於八十五年一月間,派多名審計人員同時抽查「八卦山風景區觀光旅遊中心及 整體景觀第一期工程」時,申辯人一無所知,如申辯人與該公司有關,即可於抽查之 前後,向數名抽查人員逐一請託關說,何必於數月之後,僅再懷恨賴員一人﹖故賴員 所敘全屬渠自己揣測之原因,妄加臆測,杜撰之辭,絕無渠所言「因請託關切有關之 不法工程未果,懷恨在心」之情。 至於有關毆打賴員之事,純係服食安眠藥後,導致精神恍惚,一時衝動,情緒失控所 為,事發後,申辯人亦深感懊悔與歉疚,當晚即偕同妻子至賴府,誠摯的道歉,獲得 賴員原諒,並自願申請商調至偏遠之茂林風景區管理所服務,以表示懺悔。 綜上所敘,鑒請明察,並懇請從輕議處。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審計部台灣省南投縣審計室稽察員(現任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旅遊 事業管理局技士),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在該室第二課辦公室,毆打該 室審計兼課長賴恆宗成傷之事實,業據移送機關提出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談 話筆錄、台灣省立中興醫院出具之驗傷診斷書、課長賴恆宗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 日簽及被付懲戒人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報告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 旨亦不否認上開事實,雖又辯稱係因服食安眠藥後,導致精神恍惚,一時衝動,情緒 失控所為,事發後深感懊悔與歉疚,已向課長賴恆宗致誠摯的道歉,請從輕議處云云 ,縱屬實在,亦不得因此解免其行政責任,違法事證極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行為有 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驕恣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自應 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