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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法失職
  • 案件類型
    公懲
  • 審判法院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
    87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
    甲○○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乙○○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主 文 甲○○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 乙○○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事 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為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辦理海軍各港口碼頭浮式碰墊整建工程,該部公工處處長甲○ ○,承辦人工程官乙○○等,對廠商資料蒐集不周,投標廠商資格不當設限,由陪標 廠商擔任得標廠商之合約連帶保證人,又擅自將未得標廠商之投標與審標資料銷毀; 處長甲○○擅離職守並與有合約關係之廠商至國外旅遊等;均有縱容或共謀綁標、陪 標及圍標之嫌,顯有違法失職,爰依法提案彈劾。 彈劾案文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辦理「各港口浮式碰墊整建工程」過程: 海軍總部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令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下簡稱一軍區)執 行浮式碰墊等發包作業,一軍區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海軍總部呈報計需預算四 、六九七萬九、三一七元。海軍總部於八十六年九月八日核定本案准於預算四、 六九七萬元內辦理,一軍區遂於九月十九日辦理門首公告,招標資訊並於九月二 十二、二十三日刊載於政府採購公報;同月二十四日領標截止計有十三家廠商領 取標單,其中符合資格並參與十月十三日開標者為南寧工程、翰維工程、太晟工 程、晶璧實業等四家有限公司。開標由一軍區參謀長綦建崙上校主持,並由一軍 區政三科邢謙信少校、主計曹若虹少校監辦,另到場人員為一軍區公工處處長甲 ○○上校、科長張厚起中校、承辦人乙○○少校、海四廠杜憲彰中尉列席,開標 結果由太晟工程公司以四、三七九萬元得標。另該工程於十一月十三日完成訂約 並開工,工期為一百日曆天,工程內容包括各港口(左營、蘇澳、馬公、高雄等 港口)設置浮式碰墊共五十四只,攔油索共四百八十六條;全案於八十七年二月 十七日完工,二月二十七日完成初驗,迄今尚未辦理驗收。廠商之資料蒐集不周: 一軍區公工處中尉工程官曾煥祐於八十六年初開始承辦本案時,即向曾經採購浮 式碰墊之海軍港灣工程處洽取相關資料,由該處工程師方輝山提供SHIBATA及YO- KOHAMA兩家製造浮式碰墊廠商之型錄參考,再洽在台北之大江貿易株式會社及另 一家代理商,以傳真報價,據以編製計畫清單,繪製草圖,曾員嗣於八十六年七 月間調離公工處,本工程標案旋由少校工程官乙○○接辦,林員僅沿用上開資料 辦理招標,未再進一步蒐集更翔實之資料。經查浮式碰墊除上開SHIBATA及YOKO- HAMA兩家日本廠商外,類似廠商美歐皆有,著名者如美商普利司通(BRIDGESTONE )。我國海軍二代艦係購自美、法等國,其岸勤設施之浮式碰墊與船身設計關係 密切,自應參考美國、法國產品始為正辦,本案浮式碰墊廠商資料之蒐集,價格 之查訪,承辦人乙○○均有未盡翔實及周延,而處長甲○○亦有監督不周之責。 對投標廠商資格不當設限,有綁標、圍標之嫌: 本案投標廠商資格訂為: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工程公司,公司執照營業項目包含 碰墊設計、安裝及進口業務等專業廠商。經查本案之浮式碰墊製造廠商均有不同 尺寸規格之產品,其招標所載規格係廠商型錄中所列既定規格之產品,並在國外 製造,而非完全依招標規格另行設計、製造之訂製品,因此廠商資格僅需「安裝 」及「進口」為已足,增加「設計」能力之限制,造成競標廠商家數明顯減少, 顯有以「廠商資格」作為綁標手段之嫌,承辦工程官乙○○及公工處處長甲○○ 均難卸責任。另查參與投標之翰維工程公司係於招標門首公告(八十六年九月十 九日)前一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司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增加「港灣橡膠碰墊 之設計、安裝及橡膠原料進出口買賣業務」之營業項目,其文字與公告雷同,顯 示投標廠商之資格限制,在未辦理公告之前即已洩漏。再查另一投標廠商晶璧實 業公司,亦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即公告後開標前,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增加之營業項目與翰維工程公司所增加之營業項目文字「完全相同」,顯示兩家 公司有共謀行為,且處長甲○○、承辦人乙○○與得標廠商似有預為串通,其以 資格綁標,造成圍標的現象至為明顯。 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合約,由陪標廠商擔任連帶保證人: 得標廠商為太晟工程公司,其與一軍區訂約時,由翰維工程公司及晶璧實業公司 擔任連帶保證人,為履約保證廠商,據工程官乙○○稱:太晟公司曾找兩家水電 廠商擔任保證人,因合約第十九條規定,須由「同業」廠商保證,經退回之後再 同意由競標廠商中之翰維工程公司及晶璧實業公司任連帶保證人。據查太晟工程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王良中,股東有王良正、王佩芳、王碧珠、王美珠、吳玉玲 等,其中王良中與吳玉玲住所相同,王良正與王美珠住所相同。而南寧工程有限 公司負責人為王雲,股東有王良中、王佩芳、蘇才源、林澤森等,其中王良中、 王佩芳與太晟公司股東相同,而太晟工程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設於蘇才源住所。以 上顯示太晟公司與南寧公司應係同一家族之企業。而另兩家投標廠商之翰維工程 公司與晶璧實業公司係於公告前後臨時辦理營業項目變更,之前翰維公司主要營 業項目為室內裝潢與五金、建築材料等之買賣;晶璧實業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為 化學原料、成衣、布料、電子零件、體育用品、器材等之買賣;兩公司與港灣碰 墊工程完全無關,以其擔任連帶保證人,難有能力承擔其連帶保證責任。綜觀太 晟、南寧兩公司之關係及翰維、晶璧兩公司變更營業項目之過程,顯有綁標、陪 標及圍標之嫌,承辦人乙○○、處長甲○○,均有失職不當。 擅自將未得標廠商之投標與審標資料銷毀: 承辦工程官乙○○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將未得標廠商南寧、翰維、晶璧等三家公 司之投標與審標資料全數予以銷毀,據林員稱:在大掃除時,因櫥櫃空間不足, 且係非正式資料,時間較長,而予以清理銷毀。經查上開資料按往例係由承辦工 程官保管,一軍區公工處其他工程官承辦案件之資料均保存完整,僅林員承辦案 件予以銷毀。再查本案工程係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開工,工程尚在進行中即 將上開資料銷毀,如廠商間提出招標、審標及決標任何質疑,將無任何佐證資料 可資處理,除有違常理,亦違反「國軍營繕工程教則」有關「營繕工程之辦理, 於招標前以迄訂約對保後之各項作業文件,均應建立完整檔案備查:::」之規 定,承辦人乙○○違法失職至為明顯,處長甲○○亦應負監督不周之責。 處長甲○○擅離職守,並與廠商至國外旅遊,違失嚴重: 一軍區公工處處長甲○○於簽約後一星期,即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申請於同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赴日本觀光,惟周員卻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偕 太晟公司王良中、SHIBATA 總代理郭先生、翰維公司張孝財、金煒麒赴日本觀光 ,除十九日赴SHIBATA參訪浮碰生產及測試過程,二十四日亦訪BRIDGESTONE橡膠 廠東京辦事處外,其餘均為觀光行程,當日下午七時返抵中正機場,又應張孝財 之邀,於當日下午十一時轉赴澳門觀光,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十時左右返回高雄 機場。周員自白其赴日本、澳門之機票及食宿開銷均全額自付,惟本案工程尚在 執行期間,周員負有督辦本案之責,竟不避諱與得標廠商及圍標廠商負責人共遊 ,實有欠謹慎;又周員向長官申請出國時間為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 日,實際出國時間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十五日,明顯不符,返國後迄未 補辦請假手續,顯已擅離職守。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軍區公工處處長甲○○部分: 查周員負責辦理海軍「各港口浮式碰墊整建工程」,其縱容所屬或與所屬共謀, 對製造浮式碰墊廠商資料之蒐集,價格之查訪,均未盡翔實及周延;且對投標廠 商資格不當設限,未公告招標前即洩漏投標廠商資格,有洩漏政府機關機密之嫌 ;又由陪標廠商擔任合約之連帶保證人;且工程開工後一個月左右即擅自將未得 標廠商之投標與審標資料銷毀;致造成綁標、陪標及圍標之遂行,其廢弛職責至 為明顯。又申請出國觀光,卻偕同有合約關係之廠商出國,返國後未向長官報告 ;其實際出國時間又較申請出國時間為長,返國後未補辦請假手續,顯已擅離職 守。 一軍區公工處工程官乙○○部分: ㈠辦理海軍「各港口浮式碰墊整建工程」,對於浮式碰墊製造廠商資料之蒐集, 未充分參考我國海軍二代艦係購自美、法等國,其岸勤設施自應配合船身設計 ,而蒐集美、法之資料,卻僅以日本之SHIBATA及YOKOHAMA 資料作為招標規格 之唯一依據,其廠商資料之蒐集、價格之查訪,均未盡翔實及周延,顯有未盡 職責。 ㈡投標廠商資格訂為:「碰墊設計、安裝及進口業務等專業廠商。」其浮式碰墊 為廠商型錄所列既定規格之產品,並在國外製造,以「設計」為廠商之資格, 顯超過工程之所需,實已失之過嚴,造成競標廠商明顯減少,其投標廠商資格 之訂定,顯有不當設限。並在公告前洩漏廠商資格,致造成綁標、圍標之形成 ,有洩漏政府機關機密之嫌。 ㈢由陪標廠商翰維、晶璧兩公司擔任合約之連帶保證人,該兩公司均於公告前後 臨時變更營業項目,之前未曾承包港灣碰墊工程,實難達到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之目的,且太晟、南寧兩公司係同一家族之企業,顯有縱容或共謀綁標、陪標 及圍標之嫌,且未切實執行承辦職務,至有不當。 ㈣擅自將未得標廠商之投標與審標資料銷毀,違反「國軍營繕工程教則」第六章 執行○六○○六作業實施要領:「決標後:㈨營繕工程之辦理,於招標前以 迄訂約對保後之各項作業文件,均應建立完整檔案備查:::」之規定,顯已 違法失職。 綜上所述,甲○○之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 府機關機密之義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第十條:「公務員未奉長 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乙○○之所為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 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核其行為,實有虧職守,應負違法失職之責,爰依監察 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參、證物(均為影本,附卷) SHIBATA及YOKOHAMA型錄。 採購公報及翰維、晶璧變更登記資料。 合約連帶保證人部分。 國軍營繕工程教則。 甲○○請假公文及赴日經過報告書。 談話筆錄。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略以: 彈劾案文貳、二、㈠部分申辯如下: ⒈浮式碰墊之使用是世界各型艦艇通用,設計參考依據,常考量艦艇噸位大小、港口 風力大小等因素來決定浮式碰墊之長度、直徑、厚度、最大容許應力、最大容許變 形量及各項鏈條規格大小等資料。雖然我國海軍新一代艦艇係購自美、法等國,但 並非一定需向其購置浮式碰墊,就類似國人常選購進口車一樣,只須考量好用、安 全、耐久等因素。 ⒉申辯人自八十六年七月份接辦本項工程,原承辦人已完成廠商資料之蒐集及價格之 查訪,接辦後個人曾詢問以往購置之單價與新訪之單價相近,另至新一代艦艇專用 碼頭實地勘查得:原舊有之浮式碰墊規格與新購之規格相同,僅需在鏈條部分(舊 有係使用尼龍繩易損斷)改善即可,為能如期於八十六年十月底前完成發包,復於 完成規劃後簽會主計室、政三科審查無誤後於八十六年八月呈報總部核定後於八十 六年十月十三日完成發包作業。 彈劾案文貳、二、㈡部分申辯如下: 本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訂為:「碰墊設計、安裝及進口業務等專業廠商。」以「設計」 為資格之一係考量如廠商有設計碰墊之能力時應為有實力之專業廠商,更能提升工程 施工品質;故將上述廠商資格簽會主計室、政三科副署同意後辦理公告招標。 彈劾案文貳、二、㈢部分申辯如下: ⒈本工程之合約連帶保證廠商為翰維及晶璧兩家公司。按工程契約第十九條規定略以 :「得標廠商須覓得兩家同業廠商做為連帶保證廠商:::。」故本部同意該兩家 為其連帶保證廠商,且經海總部同意合約備查。 ⒉該兩家連帶保證廠商之營業項目均於公告前後臨時變更營業項目,惟本案於訂約時 、對保時,並未查覺上述情形,且經查並無「投標廠商不得為得標廠商擔任合約之 連帶保證人及於公告前後臨時變更營業項目之廠商不得為連帶保證人之相關規定」 ,因此,建議今後是否增訂於工程投標須知內辦理。 ⒊太晟、南寧兩公司係同一家族之企業。惟本案於開標時辦理廠商證件資料審查得: 上述兩家公司地址不同、公司負責人姓名不同,故經過初審、複審時並未發現係同 一家族之企業,始同意其參加投標。 彈劾案文貳、二、㈣部分申辯如下: 將未得標廠商之投標與審標資料銷毀,實已違反「國軍營繕工程教則」第六章執行○ 六○○六作業實施要領:「決標後:㈨營繕工程之辦理,於招標前以迄訂約對保後 之各項作業文件,均應建立完整檔案備查:::」之規定;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已於 八十七年四月對本案處以申辯人大過乙次,以資警惕。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書之意見: 林員聲稱浮式碰墊並非必要購買艦艇原產國之產品,為使本案如期發包,故僅沿用 原承辦人所蒐集之兩家日商資料,與舊有碰墊規格、單價對照修改後,即據以辦理 招標,顯見規劃未盡周延,執行職務亦未審慎切實。 本案投標之四家廠商中,南寧與太晟為家族企業,而晶璧與翰維係於招標公告前後 臨時辦理營業項目變更,以往之主要營業項目與港灣碰墊工程完全無關,實難有能 力承擔本案工程。林員辯稱本工程案之投標廠商資格增訂「設計」能力之限制,係 為提升工程品質,惟卻未能切實審查投標廠商對港灣碰墊工程之專業能力,後又同 意由陪標廠商擔任連帶保證人,顯相矛盾,其洩漏廠商資格,造成陪標、圍標之形 成至為明顯,林員所辯實不足採。 林員於工程進行中即擅自將未得標廠商之投標與審標資料銷毀,致無任何佐證資料 可稽,已嚴重違法失職。 綜上,林員所陳各節並無新事證可採,仍請就本院彈劾案文依法懲處,以正弊端。 理 由 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七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八十七年五 月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據周員僅稱:因本人認為所遭糾彈事項均為事 實,無由申辯云云(見海軍總司令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技營字第○九二一一號函 附件),而未提出具體申辯,合先敘明。 監察院以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辦理海軍各港口碼頭浮式碰墊整建工程,被付懲戒人甲 ○○係該部公工處處長,乙○○係該部公工處工程官承辦該整建工程,對廠商資料蒐 集不周,投標廠商資格不當設限,由陪標廠商擔任得標廠商之合約連帶保證人,又擅 自將未得標廠商之投標與審標資料銷毀,被付懲戒人甲○○擅離職守並與有合約關係 之廠商至國外旅遊等,均有縱容或共謀綁標、陪標及圍標之嫌,顯有違法失職,彈劾 移送,本會分別審議如下: 辦理海軍「各港口浮式碰墊整建工程」,對製造浮式碰墊廠商資料之蒐集、價格之 查訪不周部分: 海軍總部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令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執行上開浮式碰墊等發包 作業,該第一軍區司令部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海軍總部呈報計需預算四、六九七 萬九、三一七元。海軍總部於八十六年九月八日核定准於預算四、六九七萬元內辦 理。其中關於廠商之資料蒐集部分,雖該第一軍區司令部公工處中尉工程官曾煥祐 於八十六年初開始承辦本案工程時,即向曾經採購浮式碰墊之海軍港灣工程處洽取 相關資料,由該處工程師方輝山提供SHIBATA及YOKOHAMA 兩家製造浮式碰墊廠商之 型錄(參見上開SHIBATA及YOKOHAMA型錄影本)參考,再洽在台北之大江貿易株式會 社及另一家代理商,以傳真報價,據以編製計畫清單,繪製草圖,嗣於八十六年七 月間曾員調離公工處,本工程標案即由被付懲戒人乙○○接辦等情,業據曾煥祐於 監察院調查委員約談時供證屬實(參見上開談話筆錄影本),而被付懲戒人乙○○ 於接辦後亦僅沿用上開資料辦理招標等情,又據被付懲戒人等於監察院調查委員約 談時自承屬實(參見上開談話筆錄影本),雖被付懲戒人乙○○關於此部分向本會 提出之申辯意旨略稱:浮式碰墊之使用是世界各型艦艇通用。設計參考依據,常考 量艦艇噸位大小、港口風力大小等因素來決定浮式碰墊之長度、直徑、最大容許應 力、最大容許變形量及各項鏈條規格大小等資料。雖然我國海軍新一代艦艇係購自 美、法等國,但並非一定需向其購置浮式碰墊,渠自八十六年七月間接辦本項工程 ,因原承辦人已完成廠商資料之蒐集及價格之查訪,故僅詢問新單價,發現與以往 購置之單價相近。渠另又至新一代艦艇專用碼頭實地勘查得原舊有之浮式碰墊規格 與新購之規格相同,僅需在鏈條部分(舊有係使用尼龍繩易損斷)改善即可云云, 惟查本會向海軍總司令部函查後該部復稱:有關一軍區辦理浮墊工程製造廠商資料 蒐集、訪價方法等,本部並無特別規定或指示。另本軍新一代艦雖購自美、法等國 ,浮碰工程案內設置之浮式碰墊係屬一般規格,非特殊規格產品,且與船艦設計並 無直接關係;為廣徵商源及節約公帑,不宜僅參考美、法國產品作為規劃設計之依 據,如有其他國家產製浮式碰墊符合本軍需求,亦應納入設計時參考:::等語情 節相符(見附卷海軍總司令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技營字第○九二一一號函說明 四)。被付懲戒人乙○○於接辦後既僅沿用上開資料而未顧及我國海軍二代艦係購 自美、法等國,廣徵商源,則足認被付懲戒人乙○○對此部分有未力求切實執行職 務之疏失,被付懲戒人甲○○亦有監督不周之情事。 對投標廠商資格不當設限,未公告招標前即洩漏投標廠商資格,有圍標及洩漏政府 機關機密之嫌部分: 查八十六年八月中旬,煒瑞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金煒麒得悉海軍「各港口浮式碰墊 整建工程」將招標,即至第一軍區司令部公工處向被付懲戒人甲○○、乙○○表示 欲標得上開工程,周、林兩員當場答應同意配合協助;嗣後金煒麒請求林員在該項 工程辦理招標公告時,對投標廠商公司執照,規定須有「碰墊設計、安裝及進口業 務」等營業項目,以限制投標廠商之資格,並刊載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二十 三日政府採購公報(參見上開採購公報影本);另請周員提供該項工程領標廠商資 料,俾利進行圍標。金煒麒旋即夥同翰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孝財、 太晟工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王良中謀議圍標,由上述太晟公司及王良中為實際 負責人之南寧股份有限公司,標得該項工程,另由金煒麒向唐惠嫺為負責人之晶璧 股份有限公司借牌及上述翰維公司與黃樹根為負責人之銓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 司參與圍標該項工程。金煒麒為圍標該項工程,又分別於招標公告前一日之八十六 年九月十八日及招標公告後開標前之同年月二十七日委請辦理變更翰維、晶璧公司 之營業項目登記,增設:「港灣橡膠碰墊之設計、安裝及橡膠原料進出口買賣業務 」之營業項目,亦有該兩家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影本附卷可稽等情:㈠業據被付懲戒 人甲○○於軍事檢察官偵查中供認不諱(參見附卷之海軍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持 檢字第一○九六號起訴書)。㈡被付懲戒人乙○○於軍事檢察官偵查中對於上揭事 實雖不加否認,惟以「浮碰工程於開標前,渠不知金煒麒等人要圍標該工程」、「 該工程之領標廠商資料交予甲○○時,並不知其要轉交金煒麒」等語置辯,然林員 當面答應金煒麒,配合其標得浮碰工程,亦應金某之要求做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焉 有不知金煒麒等人要圍標及交周員之領標廠商資料係欲轉交金煒麒進行圍標之理( 參見上開海軍總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書)。且其就此部分向本會提出之申辯意旨雖略 謂:本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訂為:「碰墊設計、安裝及進口業務」等專業廠商以「設 計」為資格之一係考量如廠商有設計碰墊之能力時應為有實力之專業廠商,更能提 升工程施工品質,故將上述廠商資格簽會主計室、政三科副署同意後辦理公告招標 等語,惟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㈢金煒麒、張孝財、王良中等人如何聯合 廠商圍標浮碰工程、如何變更營業項目等情,業經證人黃清龍、陳瑞發、尤素雲、 周瑞康、金煒麒、唐惠嫺、陳建明、蘇才源、鄭振平、張孝財、王良中等人於調查 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約談時供述綦詳,有該組調查筆錄可資佐證(參見上開海軍 總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書)。㈣浮碰工程並非特殊或鉅大工程,且浮式碰墊製造廠商 均有不同尺寸規格之產品,其招標所載規格係廠商型錄中所列既定規格之產品,並 在國外製造,而非完全依招標規格另行設計製造之訂製品,因此廠商資格僅需「安 裝」及「進口」為已足,增加「設計」能力之限制,顯超過工程之所需,實已失之 過嚴,造成競標廠商明顯減少,就本案而言,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領標截止雖計 有十三家廠商領取標單,但其中符合資格並參與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開標者僅為上 開南寧、翰維、太晟、晶璧等四家公司,故主辦工程機關並無須規定投標廠商資格 限定,今於政府採購公報刊載該項工程招標公告,做投標廠商資格限制,如上所述 ,周、林兩員均坦承係金煒麒之要求設限,此有周、林兩員偵查筆錄可稽(參見上 開海軍總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書)。㈤工程開標發覺有圍標即應廢標,國軍營繕工程 教則第六章第六○○六條第二項第五款第七目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甲○○坦承於 開標前曾多次詢問金煒麒圍標情形如何﹖金某告知應無問題,故被付懲戒人等明知 浮碰工程有圍標等情,竟於渠等工程開標時,予以決標,顯有違職務上所應盡之責 任(參見上開海軍總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書)。㈥據海軍總部監察官陳龍松、何永雄 於監察院調查委員約談時證稱:本案廠商資格除應為政府核准登記之公司外,其營 業項目應有碰墊設計、安裝、進口等業務,惟據渠等調查此項工程應無專業技術, 只要一般進口代理商將商品進口後打二個樁並將繩索改成鏈條即可承作,顯示本案 投標單之資格限定太嚴謹等語(參見上開談話筆錄影本),復證稱:乙○○雖說為 減省公帑支出,希望由具有專業技術之廠商來承作碼頭設施,但大家都認為不太能 接受他的說法等語(參見上開談話筆錄影本)。從而被付懲戒人等確有在招標公告 前洩漏政府機關機密之廠商資格,以不當設限之廠商資格作為圍標手段之情事,均 難卸違失責任。 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合約,由陪標廠商擔任連帶保證人部分: 本案工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開標結果,由太晟工程公司以四、三七九萬元得標 。嗣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與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完成訂約及開工,工期為一 百日曆天,工程內容包括各港口設置浮式碰墊共五十四只(馬公十四只、蘇澳二十 只、高雄六只、左營十四只),攔油索共四百八十六條,全案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七 日完工,二月二十七日完成初驗,由陪標廠商之翰維工程公司及晶璧實業公司擔任 連帶保證人,有上開合約連帶保證人部分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乙○○雖於監 察院調查委員約談時供稱:太晟公司曾找兩家水電廠商要擔任保證人,因不是同業 廠商,故未予同意,因依合約第十九條規定,須由同業廠商才能做保證。之後才同 意由陪標廠商中之翰維工程公司及晶璧實業公司任連帶保證人,又當時亦不知太晟 與南寧公司係同一家等語(參見上開談話筆錄影本),而於向本會所提之此部分申 辯意旨亦略稱:按工程契約第十九條規定得標廠商須覓得兩家同業廠商做為連帶保 證廠商,故同意翰維及晶璧兩家公司為連帶保證廠商,且經海軍總部准予備查。該 兩家連帶保證廠商之營業項目均於公告前後臨時變更營業項目,惟本案於訂約時、 對保時,並未查覺上述情形,且經查並無投標廠商不得為得標廠商擔任合約之連帶 保證人及於公告前後臨時變更營業項目之廠商不得為連帶保證人之相關規定,因此 ,建議今後是否增訂於工程投標須知內辦理。至太晟、南寧兩家公司確係同一家族 之企業,惟本案於開標時辦理廠商證件資料審查得上述兩家公司地址不同、公司負 責人姓名不同,故經過初審、複審時並未發現係同一家族之企業,始同意其參加投 標云云,惟查太晟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王良中,股東有王良正、王佩芳、王碧 珠、王美珠、吳玉玲等,其中王良中與吳玉玲住所相同,王良正與王美珠住所相同 。而南寧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王雲,股東有王良中、王佩芳、蘇才源、林澤森等 ,其中王良中、王佩芳與太晟公司股東相同,而太晟工程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設於蘇 才源住所。以上顯示太晟公司與南寧公司應係同一家族之企業。而另兩家投標廠商 之翰維工程公司與晶璧實業公司如上所述係於公告前後臨時辦理營業項目變更,之 前翰維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室內裝潢與五金、建築材料等之買賣;晶璧實業公司之 主要營業項目為化學原料、成衣、布料、電子零件、體育用品、器材等之買賣;兩 公司與港灣碰墊工程完全無關,以其擔任連帶保證人,實難有能力承擔其連帶保證 責任。況如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等既明知連帶保證廠商翰維及晶璧兩家公司與得標 廠商太晟公司有共謀圍標情事,則被付懲戒人乙○○上述所辯顯係諉卸之詞,不足 採信,且翰維及晶璧兩公司營業項目亦無得為保證之規定,足見被付懲戒人等與得 標廠商簽訂之合約,任由陪標廠商擔任連帶保證人,均有違法失職至為明顯。 擅自將未得標廠商之投標與審標資料銷毀部分: 被付懲戒人乙○○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將未得標廠商南寧、翰維、晶璧等三家公司 之投標與審標資料全數予以銷毀。林員於監察院調查委員約談時雖供稱:未得標廠 商之資料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底清理櫃子時,將其清理銷毀,:::因係未得標且非 係正式資料,時間較長,故予清理銷毀等語(參見上開談話筆錄影本),惟查海軍 總部監察官陳龍松、何永雄於監察院調查委員約談時證實依渠等調查本案缺失之一 為部分招標資料被銷毀(參見上開談話筆錄影本),且上開資料按往例係由承辦工 程官保管,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公工處其他工程官承辦案件之資料均保存完整,僅 林員承辦該案件予以銷毀。再查本案工程係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開工,至八十 七年二月十七日始完工,是工程尚在進行中之八十六年十二月林員即將上開資料銷 毀,如廠商間提出招標、審標及決標任何質疑,將無任何佐證資料可資處理,實有 違常理,且林員於向本會提出之申辯意旨亦自承其此部分行為違反國軍營繕工程教 則第六章執行有關「營繕工程之辦理,於招標前以迄訂約對保後之各項作業文件, 均應建立完整檔案備查:::」之規定(參見上開國軍營繕工程教則影本),業經 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於八十七年四月予以大過一次之處分,是被付懲戒人乙○○擅 自將未得標廠商之投標與審標資料銷毀之違失事證至為明顯,被付懲戒人甲○○亦 應負監督不周之責。 被付懲戒人甲○○擅離職守,並與廠商至國外旅遊部分: 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簽約後一星期,即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申請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赴日本觀光,惟周員未先行報備與得標 廠商及圍標廠商共赴日本訪廠並旅遊,卻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偕太晟公司王良 中、SHIBATA總代理郭先生、翰維公司張孝財、金煒麒赴日本觀光,除十九日赴SH- IBATA參訪浮碰生產及測試過程,二十四日亦訪BRIDGESTONE橡膠廠東京辦事處外, 其餘均為觀光行程,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七時返抵中正機場,又應張孝財之邀 ,於當日下午十一時轉赴澳門觀光,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十時左右返回高雄機 場,所需機票、食宿等費用,均由王良中、金煒麒及張孝財等人支付等情,業經被 付懲戒人甲○○於海軍總部軍事檢察官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分 別供認不諱(參見上開海軍總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書及附卷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八八、八八六一、一○五二一、一二四五八號起訴 書影本)並經王良中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參見上開台北地檢 署檢察官起訴書)及海軍總部監察官陳龍松、何永雄於監察院調查委員約談時分別 指證屬實(參見上開談話筆錄影本),且有上開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八十六年十二 月二十日招人字第六二七一號函(周員請假公文)影本附本會卷及台澳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影本、周員赴日、澳旅遊來回機票影本等附 上開海軍總部軍事檢察官偵查卷可稽。周員於赴日經過報告書內謂其赴日本、澳門 之機票及食宿開銷均全額自付云云,顯不足採信;又周員向長官申請出國時間為八 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實際出國時間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十 五日,明顯不符,且申請核准觀光地點亦未包括澳門,周員顯有擅離職守情事無疑 。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等違失事證已極為明確,被付懲戒人甲○○亦未提出任何申辯 ,核被付懲戒人等行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 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及第七條:「公 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被付懲戒人甲○○行為另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清廉:::謹慎:::」及第十條:「公務員未奉長 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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