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二二○號 被付懲戒人 戊○○ 丙○○ 乙○○ 丁○○ 甲○○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主 文 丙○○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戊○○休職,期間二年。 乙○○、丁○○均休職,期間各一年。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監察院彈劾意旨略謂: 案由:為景美女中學生張富貞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赴國軍歷史文物館查閱資料,不 幸慘遭該館值日兵郭慶和姦殺棄屍,該館值日官乙○○中校、丁○○中校未依 規定值勤查館、擅離職守,涉有嚴重違失;館長丙○○上校未落實督考、恪盡 職責、處置失當,致延宕破案契機;國防部參事兼史政編譯局前局長戊○○中 將平日疏於督導考核,致內部軍紀廢弛,法紀不彰;國防部勤務部隊指揮部勤 務支援大隊勤務第二中隊前隊長甲○○少校怠忽查核,衍生重大姦殺事件,均 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案情概述: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景美女中)二年級愛班學生張 富貞,因軍訓課程需繳交一篇有關軍事武器之期末報告,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下午約十四時許,由其兄張崇瑋騎機車載至軍史館尋找資料,並約定於是日下午 十五時許,於該館大門口見面,張女進入該館後,國防部勤務部隊指揮部(以下 簡稱勤指部)第二中隊一兵郭慶和(由勤指部勤務支援大隊第二中隊調派至軍史 館擔任電腦操作維修工作)於該館一樓值日,當張女進入該館三樓兵器館參觀時 ,郭兵見其隻身可欺,頓生邪念,乃藉登記資料為由,誘使張女至館長室(平日 館長室未上鎖,且鑰匙均交值日兵保管),待其坐於辦公室沙發之際,從右後方 以右手臂勒住其頸部,並以左手掌掐住其咽喉,將渠拖入館長室之盥洗間內,用 雙手以暴力手段掐住張女咽喉,張女因被勒緊而無法大聲求援,乃奮力反抗將郭 兵胸部抓出數道血痕,然經十餘分鐘,張女處於昏迷瀕臨死亡狀態,郭兵見狀先 至一樓觀察動靜,見值日官、兵仍在午休,並於值班櫃臺內取得褐色寬膠帶,再 返回案發現場,渠思及前因張女掙扎而遭抓傷胸部,故先以膠帶綁縛其雙手,防 其反抗,後以膠帶緊密纏繞環貼其頭、臉,並褪下張女外、內褲,予以強姦(此 時張女褲內已有糞便),事畢郭兵發現張女下體流出大量血液與糞便,其後張女 終因外因性頸部壓迫窒息死亡。郭兵為掩飾犯行乃將盥洗間跡證加以清洗,並將 張女裝入紙箱內,置於館長室相鄰辦公室之電腦桌下;另將張女的背包、筆記本 等物裝入垃圾袋,置於該館一樓烘乾機旁之垃圾堆。案發當時,該館值日官乙○ ○中校於一樓值日官室觀賞電視,另一值日兵蔡明志則於寢室午休至下午十五時 二十分許始起床與郭兵於櫃臺一同值班,是日下午雨勢滂沱,蔡兵表示應不會有 人來館參觀,乃於十六時許,關閉該館大門(依規定閉館時間為下午十六時三十 分),斯時該館值日官乙○○中校並未聞問。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十七時許 ,該館值日官乙○○中校與丁○○中校辦理值班交接,十八時許,勤指部勤務大 隊第二中隊林界宏下士至軍史館巡查留值官兵,將未書寫日期之三張查館單,交 與郭慶和填寫,郭兵並代替蔡明志簽到,另郭兵將該三張查館單送予值日官丁○ ○中校簽名,嗣後林界宏下士乃自行偽造六月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三等三日之 查館紀錄;由於郭、蔡二兵業已商妥,將於當晚至臺南蔡兵家拿粽子,郭兵乃向 值日官丁○○中校誆稱:是日晚間十九至二十二時許,將於館內噴灑殺蟲劑,請 丁○○中校暫離該館,並約定將該館鐵門鑰匙置於門外窗戶邊,以利渠入館,丁 ○○中校遂於十八時三十分許離館,至三軍軍官俱樂部與友人餐敘,直至當晚二 十一時許,返回軍史館,並於二十二時三十分就寢。然當值日官丁○○中校離館 後,郭兵乃趕赴位於臺北縣三重市之千士租車行,以新臺幣二千元,租賃車號: S3-8223 之豐田墨綠色轎車,郭、蔡二兵於晚間二十時許乃駕車離館至臺南蔡兵 家,並於翌日(六月二十日)清晨四時三十分返回軍史館,將所租之車輛停放於 該館對面之停車場。另查值日官丁○○中校於六月十九日晚間並未依規定巡館, 及查究該館值日兵郭、蔡二人行蹤,翌日對於前晚未噴灑殺蟲劑之原因與渠等之 行蹤亦未加以查問。八月二十日上午八時許,郭慶和至該館三樓查看張女屍體, 發現屍體業已僵硬且渠無力搬運,乃以黑色塑膠袋分四層包裹屍體,先以繩子捆 紮封口,再以膠帶層層黏貼塑膠袋,並將屍體移置原為裝置投影機之白色木箱內 (長約一百餘公分,寬與高均六十餘公分),置於三樓會議室,是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許,郭兵向勤務支援大隊第一中隊值日兵王敏男(係當日上午輪值八時至十 時之值日兵)電稱:貴隊之打蠟機迄未運回,請派員搬運,王兵遂向該隊值星班 長鍾豐禧下士報告,惟渠未經確認,即要求王敏男於十時下哨後與二兵陳世宗前 往軍史館搬運打蠟機,上午十時十分渠二人抵達該館後,郭兵乃向王、陳二兵誆 稱有一箱欲丟棄之物品,放置於三樓,因物品過重,請渠等協助搬運,王、陳二 兵遂與郭兵前往三樓會議室內,將白色木箱搬至一樓,搬運途中因木箱過重,彼 等曾詢問郭兵置放何種物品?郭兵答稱為機密物品及廢棄槍枝,俟將木箱搬至軍 史館門口對面街道,郭兵於該館對面停車場駛出轎車,請王、陳二兵協助將木箱 放置車後座,並請渠等協同搬運至山豬窟垃圾場丟棄,渠二人答應郭兵請求,郭 兵乃請彼等於軍史館等候,待其取得公文後再一同前往;郭兵旋即自行駕車離去 ,蔡兵雖看見郭兵搬運木箱離館及外出,但均未加詢問,另該館值日官丁○○中 校則留於值日室內,對郭兵搬運木箱及離館之事亦毫無所悉;王、陳二兵遂於軍 史館等待,惟因郭兵遲未返館,便向蔡兵表示先返回餐廳用餐,下午再來館搬運 打蠟機,乃於十一時許返回隊部,郭兵則駕車至臺北縣板橋市○○路五權公園前 停車場,因見公園邊有草叢,遂停車將屍體拖出丟棄,惟木箱仍留於車中,再開 車返回軍史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張女之兄張崇瑋至軍史 館詢問其妹張富貞行蹤,當時該館值日士兵蔡明志業已查覺六月十八日及十九日 監視錄影帶未予錄影,斯時郭兵以行動電話向蔡兵查詢館內情形,獲知張崇瑋來 館乙事。是日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許,該館史政官陳天民少校返館加班。下午十四 時十分王敏男、陳世宗及林隆偉三人,向勤務第一中隊值星班長鍾豐禧報告,將 再前往軍史館搬運打蠟機,鍾員未加查問,乃派渠等前往,至軍史館時,見郭、 蔡二兵在一樓櫃臺內值班,王兵曾詢問郭兵木箱是否丟棄,郭兵答稱尚未丟棄; 此時張女父母來館要求調閱錄影帶以瞭解其女行蹤,郭兵遂調出編號十九號(五 月十九日)之監視錄影帶,於櫃臺邊之顯示器讓張女父母查看,然未發現任何可 疑之處;此時郭兵請林、陳二兵協助將裝有張女之背包、筆記本等物之垃圾袋代 為丟棄,王兵因要接替值日兵,便於下午十五時十五分先行返回,林、陳二兵遂 將垃圾袋置於國防部北通道之子母垃圾車內,隨後將打蠟機運回勤務第一中隊, 並向值日班長報到歸隊,晚間十九時許,郭兵乃將所租賃之豐田轎車歸還千士租 車行,於途經三重市附近橋下時,將裝張女屍體之白色木箱丟棄。八十八年六月 二十一日(星期一)上午七時三十分軍史館館長丙○○上校到館後,隨即發現其 辦公室盥洗間洗手臺下方水管接口處鬆脫,地板上發現不明毛髮,且其內務櫃上 方物品顯有遭人挪動之現象,即斥責郭、蔡二兵,並令蔡明志清掃館長室及盥洗 間。上午八時許,該館史政官陳天民少校向李員報告,昨日(六月二十日)張富 貞家屬前來尋找其女兒並觀看錄影帶等情。館長丙○○上校即請史政官陳天民少 校調查六月十九日監視錄影帶情形,是日下午十四時許,李員見其交辦查看錄影 帶之事尚未回報,乃下樓親自查看六月十九日之監視錄影帶,即發現六月十八、 十九及二十日等三日之監視錄影帶均未攝錄,下午十四時三十分張富貞家屬及景 美女中教官、老師等人赴該館查詢張女出入軍史館情形,該館約聘人員劉玉蘭乃 請蔡明志與郭慶和播放六月十九日之監視錄影帶予彼等查看,館長丙○○獲悉此 事,乃當眾斥責蔡、郭二兵為何要將監視錄影帶放給館外人士查看,故未放完監 視錄影帶即予收回。張富貞之父母乃於當日十五時許,至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 局博愛派出所(以下簡稱博愛派出所),請求該所派員陪同前往軍史館調閱六月 十九日監視錄影帶查看,藉以瞭解渠女行蹤,博愛派出所備勤警員鄭暉樺陪同張 富貞父母及景美女中教官老師等人,再於十五時三十分至軍史館,該館館長丙○ ○表示:因值日人員疏忽未錄六月十九日之監視錄影帶,故無法提供;博愛派出 所警員鄭暉樺則要求查看該館四周,遂由李館長陪同至各樓層、展覽室、廁所、 浴室等處查看,惟館長表示:館長室與會議室並未開放參觀,不必查看等語,彼 等遂未進入加以查看(斯時郭兵見警查詢內心恐慌,又至館長室邊查看,發現館 長室地毯上有大塊血漬)。事後館長丙○○上校以郭慶和未遵守規定錄影,嚴重 違反規定,乃電請勤指部勤務支援大隊第二中隊隊長甲○○少校,請渠將郭兵帶 回看管。是日下午十六時許,國防部史政編譯局(以下簡稱史編局)局長戊○○ 中將電詢李員,獲知張富貞家屬來館尋找女兒及六月十九日未依規定錄影等情; 當晚十八時許,史編局戊○○中將復電詢館長丙○○上校,渠乃說明六月十八、 十九及二十日均未依規定錄影,惟李員並未提及其辦公室與盥洗間之異常情形。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張女母親向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以下簡稱三重分局) 慈福派出所報案,其女疑遭歹徒綁架。該所乃於六月二十三日下午至軍史館向一 兵郭慶和查證張女行蹤,當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顯鑫率三重分局 刑事組人員至該館偵訊郭兵,迄六月二十四日凌晨四時許,郭兵始坦承犯案,嗣 後檢察官蔡顯鑫率刑警於同日上午十時許至臺北縣板橋市五權公園,尋獲張富貞 屍體。 乙○○、丁○○部分: 擅離職守未盡職責: 按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第三條:「值日官為二十四小時制專勤 ,應於本館一樓當勤,如遇特殊事故(公差、事、病假等)不能當值時,可協調參 與輪值人員調換,但必須簽奉核准,由核定之職務人員代理,不得任意派代,若擅 離職守,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附件十二)依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輪值規定第 六條規定:「輪值軍官於值勤時間內不得擅離崗位,違者簽請議處。」(附件十三 )查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該館值日官乙○○中校於晚間二十一時與郭、蔡二兵於值 日官室飲酒,乙○○中校酒後並於晚間二十三時送妻兒回基隆家中,於翌日凌晨一 時始返回軍史館;另查六月十九日該館值日官丁○○中校於當晚十八時接班後,即 於十八時三十分離館至三軍軍官俱樂部與友人餐敘,直至二十一時許始返回軍史館 ,致館內於當日晚間二十時至二十一時許,均無人員留守,該館值日官丁○○中校 未依規定堅守崗位、擅離職守,顯見該館軍心渙散、軍紀蕩然。 未依規定巡館: 依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第四條前段:「值日官每日應偕值日兵 五次巡館(分別為:○六三○、○九三○、一四○○、一七○○、二一○○時), 對館內人員、水電設施、監控系統、武器裝備等視察結果登錄於各樓層紀錄簿。」 (同附件十二)次依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輪值規定第三條:「下班後,值日官於00 00-0000時及0000-0000時實施營區巡察,檢查各辦公室水電門窗 管制狀況。」(同附件十三)經查六月十八日十七時起至六月十九日十七時係由值 日官乙○○中校輪值,六月十九日十七時起至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時止則由值日官 丁○○中校輪值,彼等均未依上開規定巡館,亦未視察館內人員、水電設施、監控 系統、武器裝備及門窗管制等。值日官乙○○中校及丁○○中校均未依規定值勤及 巡館,致郭慶和姦殺張女後,有充裕時間將屍體藏於館內及清理命案現場跡證,至 翌日始將屍體運出,而未被發現。 未督促值日兵依規定錄影: 依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櫃臺值日兵當班規定第七條:「值日兵需於每日上午○ 八○○時負責錄影。」(附件十四)查軍史館六月十八日至六月二十日值日兵蔡明 志、郭慶和均未按上開規定錄影,值日官乙○○中校與丁○○中校均未加以查察。 未依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依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略以:「值日官應保存兵器 館鑰匙,每日○九○○、一七○○及二一○○時分三次安全檢查。」(附件十五) 並需填具國軍歷史文物館每日館藏安全檢查表。經查軍史館自大門、辦公室、館長 室及兵器館等重要處所之鑰匙,未建立保管制度,悉交勤務士兵持有,與上開規定 不合;次查該館兵器館現放置有手槍、步槍、重機槍、火箭筒、迫擊炮、噴火槍等 軍械武器。查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至六月二十日該館值日官乙○○中校與丁○○中 校均未依規定於○九○○、一七○○及二一○○時分三次對兵器館進行安全檢查, 且未填具國軍歷史文物館每日館藏安全檢查表。 未依規定糾正值日兵值班服裝: 按依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櫃臺值日兵當班規定第三條:「當值士兵應保持服裝 儀容整潔,不得穿著便服或運動服。」(同附件十四)查六月十八日至六月二十日 值日兵郭慶和身著黑色運動短褲及白色夾克與規定不符,而值日官乙○○中校及丁 ○○中校未恪守職責,依規定加以糾正。 未依規定閉館: 按國軍歷史文物館文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開放時間:除週一全天、週二下午半 天暨農曆春節、秋節與端午節外,其餘時間及星期例假與國家假日,均照常開放, 每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四時三十分。」(附件十六)復依國防 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櫃臺值日兵當班規定第四條:「當值士兵應於開館前打掃各樓 層環境清潔,並於上午○九○○時開放各樓層冷氣,並於○九三○時準時開館,一 六三○時關館。」(同附件十四)查六月十九日下午十六時許,該館值日兵蔡明志 表示:現雨勢甚大,應不會有人參觀,乃於下午十六時,違反規定,即自行決定閉 館時間,當時值日官乙○○中校亦未加以聞問。 未依規定填寫巡查簿: 查國防部勤務部隊指揮部勤務大隊第二中隊林界宏下士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至軍 史館巡查值勤官、兵時,分別以三張未書寫日期之巡查簿,任由郭慶和填寫並代替 蔡明志簽到,再由郭兵送交值日官丁○○中校簽三張未書寫日期之巡查簿,隨後林 界宏下士將值日官丁○○中校所填未書寫日期之巡查簿,分別填寫六月二十一、二 十二及二十三等日期(附件十七);該館值日官丁○○中校不僅未加制止,反而配 合林界宏下士填寫不實之巡查簿。 未依規定查察住宿士兵行蹤: 按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輪值規定第二條:「值日官於每日對住宿士兵實施早晚 點名。」(同附件十三)復據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櫃臺值日兵當班規定第八條 :「值日兵應於每日上午○六○○時起床,二二○○時就寢,於開館時間受館內軍 官管制,夜間由值日官負責管制。」(同附件十四)經查六月十九日該館值日兵蔡 明志中午午睡至十五時二十分許,又與郭慶和於晚間二十一時租車至臺南家中拿粽 子,郭、蔡二兵迄至六月二十日凌晨四時三十分始返回軍史館,蔡兵且睡至上午九 時許方起床,而該館值日官乙○○中校及丁○○中校並未依上開規定,對住宿士兵 實施早晚點名,督促渠等就寢與起床時間,亦未管制值日兵行蹤。 丙○○部分: 館長應變不足未能妥適處理: 查軍史館館長丙○○上校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到館,即發現 其辦公室盥洗間洗手臺下水管接口處鬆脫,地板上發現不明毛髮,且其內務櫃上方 物品亦有挪動跡象異狀。嗣該館史政官陳天民少校於八時許,即向館長報告,張富 貞家屬來館尋找其女兒並查看六月十九日監視錄影帶等情;另館長室內地毯上有大 塊血漬等諸多可疑處,館長不但未能深入查察,反而命令蔡明志立即清掃館長室及 盥洗間,破壞命案現場。嗣館長命陳天民少校清查六月十九日監視錄影帶,是日下 午十四時許,館長業已察覺六月十八、十九及二十等三日監視錄影帶未攝錄,然當 張女家屬與景美女中教官、老師於十四時三十分許,到該館查詢張女出入軍史館情 形,經該館約聘人員劉玉蘭請蔡明志與郭慶和播放六月十九日之錄影帶予彼等查看 ,館長不但未予主動協助調查,反而企圖掩飾未錄監視影帶之疏失,當眾斥責蔡明 志、郭慶和二兵為何要將錄影帶放給館外人士觀看。下午十五時三十分許,博愛派 出所警員鄭暉樺陪同張富貞父母及景美女中教官老師等人至軍史館,館長始承認值 日人員疏忽未攝錄六月十九日之監視錄影帶,復鄭暉樺要求查看該館,館長以館長 室與會議室未開放參觀為由,不准彼等進入查看,其作法啟人疑竇。事後館長丙○ ○上校以郭慶和未遵守規定錄影,嚴重違反規定,且軍史館無戒護人力等由,電請 國防部勤指部勤務支援大隊第二中隊隊長甲○○少校,將郭兵帶回看管,其未能綜 合研判上述疑點,即時反應,處置顯失允當;另史編局局長戊○○中將曾於當日十 六時與十八時許二度來電查詢,館長均未報告其辦公室盥洗間異常情形;又八十八 年六月二十三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顯鑫率警員前往該館,館長亦未 適時反應。綜上,館長丙○○業於六月二十一日上班時,發現館長室內異狀、郭員 未依規定錄影及張富貞家屬迭次來館尋找張女等情後,館長疏於警覺並破壞命案發 生現場,延宕處理時機,見可疑未能追查到底,且未及時向上回報。 未依規定設置值日官紀錄簿及查察監視錄影帶: 依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第八條:「值日官紀錄簿應於每日一一 ○○時前,送本館組長室批閱。」(同附件十二)復依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櫃 臺值日兵當班規定第七條:「值日兵需於每日上午○八○○時負責錄影,前一日值 日官交接簿及所錄影帶送組長審閱並由值日兵最資深者負責建檔管理,交接紀錄簿 保存三個月,影帶保存一個月。」(同附件十四)經查軍史館並未依上開規定設置 值日官紀錄簿,因此,該館值日之官、兵均未依規定登載記錄與送核;又查該館前 一日之監視錄影帶,均未依規定呈交該館館長丙○○上校審閱,李員亦未切實要求 督導,致監視錄影制度未能貫徹執行,另查館長丙○○亦未依規定於該館各樓層設 立紀錄簿予值日官、兵巡館登載。 安全防護未能妥善規劃: 本院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至軍史館現地履勘,發現錄影監控設備於一樓櫃臺處 ,值日官室位於一樓大廳後,未裝設錄影監視系統,致無法掌握全館狀況,形成管 理漏洞,監視系統復有多處死角,且上開監視錄影帶之監錄、建檔、保存制度未曾 執行,顯示該安全防護措施形同虛設,館長丙○○上校未能積極改善。 未貫徹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依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略以:「值日官應保管兵器 館鑰匙,每日○九○○、一七○○及二一○○時分三次安全檢查。」(同附件十五 )並需填具國軍歷史文物館每日館藏安全檢查表。經查軍史館大門、辦公室、館長 室及兵器館等重要處所之鑰匙,未建立保管制度,悉交勤務士兵持有,與上開規定 不合,館長丙○○上校於下班離館時,未將館長室上鎖,致使郭慶和伺機利用館長 室作為犯案地點;次查該館兵器館現放置有手槍、步槍、重機槍、火箭筒、迫擊炮 、噴火槍等軍械武器,該館值日官均未依規定於○九○○、一七○○及二一○○時 分三次對兵器館進行安全檢查,且未依規定填具國軍歷史文物館每日館藏安全檢查 表,館長丙○○上校亦未予督促改進,並徹底執行安全防護工作。 未督促所屬按規定著裝: 依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櫃臺值日兵當班規定第三條:「當值士兵應保持服裝儀 容整潔,不得穿著便服或運動服。」(同附件十四)查六月十九日值日兵郭慶和身 著黑色運動短褲及白色夾克與規定不符,另查該館值日兵於例假日時,均穿著運動 服與規定不符,而該館館長丙○○上校未恪守職責,依規定加以糾正。 未檢討館內值勤人力: 按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值日官值勤規定第五條第十三項前段:「軍史館平日留值住宿 士兵兩人,發生任何狀況立即通知局值日官處理。」(附件十八)查國防部史編局 八十八年四、五及六月份值日官兵輪流表,軍史館假日與非假日輪值官均為一官一 兵(同附件十九),惟查該館現有編制人員五員,支援士官兵四員,在值勤時,實 際則為值日官一員,值日兵二員,然未於值日官兵輪流表詳實列明,以明責任,確 有未當;又國軍歷史文物館文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開放時間:除週一全天、週 二下午半天暨農曆春節、秋節與端午節外,其餘時間及星期例假與國定假日,均照 常開放,每日上午九時三○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四時三○分。」(同附件十六 )另軍史館官兵係比照「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實施計畫」每月第二週、第四 週週六放假。因此,週日及隔週休二日之時,該館僅留一位值日官及二位值日兵, 經查該館事前未能統計假日參觀人數,審慎評估假日開館之功能性與必要性,且由 於值班人力不足,實無法維護該館安全防護與機密維護,易生事端;復本案發生因 該館值班人數僅三人,予郭兵可乘之機,始頓生歹念,犯下姦殺犯行,館長丙○○ 上校對開館時值班人力不足,未審慎評估改進,致生危安事件,復按國軍軍紀維護 實施規定之第○一○四條規定:「各級主官:主官負本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 」(附件二十)李員未檢討館內值勤人力,事證明確。 戊○○部分: 疏於督考所屬值勤情形: 按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值日官值勤規定第五條第二項:「值日官應不定時巡視本局暨 軍史館之安全及處理該館緊急事件及突發狀況。」(同附件十八)次依國防部史政 編譯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第五條前段:「館值日官於每日二一○○時,應向局 值日官實施安全回報。」(同附件十二)並按史編局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所召 開八十八年上半年保密軍官會報主席指裁事項第三項:「保密軍官兵輔導單位貫徹 保密要求,下班前後應檢查辦公室門窗並上鎖。另值日軍官應嚴守崗位,無故擅離 職守,一律依規嚴懲。」(附件二十一)查史編局值日官均未依上開規定及裁示事 項對軍史館施以不定時巡視,而軍史館值日官亦未依規定每日向史政編譯局值日官 安全回報,且史編局之保防官對軍史館長期以來進出無管制紀錄、監控設備及警報 設施置於大門口,難以有效監督,顯見該局局長戊○○平時對所屬軍史館之積弊, 疏於督導管理;當張富貞於軍史館失蹤後,又未能掌握狀況,督飭所屬迅速查明真 相。 值勤制度督考無方: 查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本案發生時,軍史館值日官係史編局史政處史參官李伯冠中 校,值日兵則係勤務部隊指揮部支援大隊第二中隊所支援之士兵蔡明志與郭慶和, 彼等既非軍史館編制人員,又無直接隸屬關係,致無法落實軍史館各項安全規定及 督導考核工作,史編局局長戊○○中將為軍史館直屬長官,然未能發現缺失,妥予 改進,致問題擴大,值勤制度形同具文,值日官、兵均擅離職守,軍紀廢弛,督導 考核無方,以致民眾最信賴之安全處所發生重大違法事件,嚴重斲傷國軍形象。 未審慎檢討軍史館值班人力: 按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值日官值勤規定第五條第十三項前段:「軍史館平日留值住宿 士兵兩人,發生任何狀況立即通知局值日官處理。」(同附件十八)查國防部史編 局八十八年四、五及六月份值日官兵輪流表,軍史館假日與非假日輪值官兵均為一 官一兵,惟查該館實際值勤時之人力則為值日官一員,值日兵二員;次查軍史館隸 屬史編局,史編局局長戊○○長期以來未對該館值日官兵輪流表之值勤人力編排情 形,詳予查核,以明責任,確有未當;又史編局負該館督導考核責任,對館內值勤 人力長期不足之情形,未能作通盤性檢討,且未就該館平時及假日之參觀人數與開 放時間,加以審慎評估,調整適當之值班人力,致生重大事端,實有違失。 甲○○部分: 未落實巡查制度: 按士官兵生活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各連隊每日1830時徹底清查人 數後,按訓練課表實施各項教育訓練,對加班人員登記管制,並派幹部至各加班地 點巡查,發現未就工作崗位者,應查明去向,通報加班單位,並按懲罰規定懲罰, 每日巡查狀況應記錄於巡查簿內。」(附件二十二)查勤指部勤務大隊第二中隊林 界宏下士於六月十七日及十九日至軍史館巡查值勤官、兵時,分別以三張未書寫日 期之巡查簿(二次合計六張),任由郭慶和填寫並代替蔡明志簽到,再由郭兵送交 值日官鄔慶明及丁○○中校各簽三張未書寫日期之巡查簿後,隨後林界宏下士將值 日官鄔慶明中校所填未書寫日期之巡查簿,分別填寫六月十七日、十九日及二十日 等日期,另將值日官丁○○中校所填未書寫日期之巡查簿,分別填寫六月二十一日 、二十二日及二十三日等日期;顯見勤指部勤務大隊第二中隊隊長甲○○,平日未 能切實審查與驗證工作,致查館工作不能落實。 未落實互助組工作: 依據國軍基層連隊設置互助組實施規定(附件二十三),互助組設置目的係強化組 織工作,落實互助組「學習、生活、安全、戰鬥」四大互助,達成「忠貞、團結、 鞏固、精練」目標,互助組設置單位為國軍各基層單位之連、隊、艦、艇、廠、所 、庫、院、中心、臺等,為班以下三至六位的士官、兵所編成一個小組,由營級單 位負責督導推動之責,每兩個月召集所屬全體互助組長座談會乙次,由營級主官主 持。查郭慶和至軍史館服務後,即與其他支援士官兵張怡君上士、蔡清男、蔡明志 等四員組成互助組,由蔡清男擔任小組長參加活動。然因勤指部勤務大隊第二中隊 士兵眾多,支援任務特殊,人員散駐各處,隊長甲○○對此情事,未加明察並謀求 因應對策,致對所屬人員無法掌握,不能深入瞭解彼等思想與言行,進而發覺具有 異常行為與人格之官士兵,及時導正,致無法落實督導考核工作。 未嚴予督考對外駐點人員: 查本案派遣支援單位之勤指部基於建制關係,對派出支援人員之郭兵除負有人事考 核與安全查核責任外,亦需擔負督導、考核與支援責任。復按士官兵生活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文書傳令每日0630早點名及晨間活動後至1830為辦公室工作 時間,其他時間應受連隊管理及參加連隊各項活動。」(同附件二十二)另依國軍 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八條第一項規定:「受編配、配屬單位對配屬部隊(或 人員)之軍紀維護視同建制部隊(如三軍同駐一營區由最高指揮官負軍紀維護責任 ),編配、配屬部隊員上級單位,亦應負督導及支援之責,每月至少督導一次,並 須依需要實施駐點督導。」(同附件二十)及同規定之第○一○四條規定:「各級 主官:主官負本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同附件二十)然查郭慶和於八十八 年一月十日由國防部勤指部勤務支援大隊勤二中隊派赴軍史館支援起至六月二十一 日被送回原隸屬之勤二中隊止,除擔任該館值日兵應留宿外,餘均以填具加班(留 宿)管制表,藉以留宿軍史館內,規避參加勤指部勤務支援大隊勤二中隊之早晚點 名與連隊各項活動,然該隊主管甲○○少校卻未能依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 ○八條第一項規定,每月至軍史館實施督導,落實軍紀維護工作,切實考核所屬人 員,亦未向該館查詢郭兵留宿該館加班之必要性,致生重大違法事件,事證明確。 未依規定程序派遣公差: 查勤指部派遣公差程序為,由申請單位填具公差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再送 勤指部辦理;查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軍史館一兵郭慶和向勤指 部勤務支援大隊第一中隊值日兵王敏男電稱:貴隊之打蠟機仍留軍史館內,請派人 員運回,王兵遂向該隊值星班長鍾豐禧下士報告,惟值星班長鍾豐禧認為此係通知 ,非正式派遣公差,故未要求填具公差申請單,亦未向該館值日官查證,即派王敏 男與陳世宗前往搬運,嗣郭兵向王、陳二兵表示,請渠等幫助搬運木箱至渠所租之 豐田轎車後座上,並請王、陳二兵待其返館,再行搬運打蠟機。王、陳二兵因見郭 慶和遲未返館,乃於十一時許返回隊部,並於是日下午十四時十分許,向值星班長 鍾豐禧報告,再赴軍史館搬運打蠟機。該隊值星班長鍾豐禧於一日內二度派遣士兵 至軍史館搬運打蠟機,未查覺其中疑點,亦未向該館值日官確認,僅憑郭兵之電話 通知與王敏男之口頭報告即派遣人員,顯見該隊主管甲○○少校對於平時派遣公差 程序,未能落實執行,切實審核派差事由,顯失審慎,亟應檢討改進。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法條: 乙○○、丁○○部分: 乙○○及丁○○中校皆係史編局史政處史政參謀官,由該局編排至軍史館參予輪 值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及六月十九日值日官任務,經查彼等均懈怠職責、擅離職 守、未依規定巡館、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值日兵錄影,致該館值日兵郭慶和有可 乘之機,犯下姦殺犯行,並有充裕時間將屍體藏於館內及清理命案現場跡證,至 翌日始將屍體運出,而未被察覺,嚴重影響軍譽。另乙○○中校值日時與值日兵 一同飲酒及未依規定糾正值日兵值班服裝與提早閉館等情,可證其行為均屬不當 ;而丁○○中校填寫不實之巡查簿亦未切實掌握值日兵行蹤,且於渠六月十九日 值日時,當晚二十時至二十一時許,軍史館竟無人值日等情事,顯見值日官乙○ ○中校與丁○○中校,均未恪盡職責,擅離職守,核其行為違反國防部史政編譯 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內部管理實施規定 、國軍歷史文物館文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輪值規定與 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謹慎勤勉 、力求切實之規定。 丙○○部分: 軍史館館長丙○○上校為史編局史館組組長兼軍史館館長,負有督導該館值日官 、兵之責,竟於察覺館長室內異狀及郭慶和未依規定錄影與獲知張富貞家屬來館 尋找其女兒等情後,不但破壞命案現場,且見可疑未追查到底,亦未主動協助調 查及時向上級回報,反而企圖文飾掩過,延宕破案處理時機。另渠平日未能貫徹 安全防護與內部管理工作、未設置巡館紀錄簿及督促所屬按規定著裝,且未檢討 館內值勤人力與落實監視錄影制度,致生危安事件,引發社會大眾不安;顯見其 危機處理意識不足,處置失當,管理鬆懈,按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其身為主 官應負本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核其行為顯難辭卸違失之咎,有違反國防部 史政編譯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內部管理 實施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 應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戊○○部分: 戊○○係國防部參事兼史編局局長,負督導軍史館館務之責,對於軍史館長期以 來進出無管制紀錄,監控設備及警報設施置於大門口,難以有效監督,未能發現 缺失,妥予改進,致積弊叢生;且對於軍史館值勤制度形同具文,值日官、兵均 擅離職守,管理鬆散,目無法紀,軍紀廢弛等情,亦未有效處理,另對該館值班 人力需求與假日開館之功能性與必要性,未能審慎評估,致發生重大違法事件, 顯見渠平日督導考核不周,領導無方,自應負懈怠職務之咎,核其行為有違反公 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勤勉、力求 切實之旨,違失咎責,委無可辭。 甲○○部分: 甲○○係勤指部勤務支援大隊第二中隊隊長,對於派出支援軍史館之士兵郭慶和 負有人事考核與安全查核責任外,亦需擔負督導、考核與支援責任。渠平日卻未 能督促所屬及恪盡審查與驗證巡查制度,致查館工作不能落實,同時未嚴格督考 對外駐點人員,而郭慶和於八十八年一月十日起派遣至軍史館支援至六月二十一 日被送回原隸屬之勤二中隊止,均任令郭兵自行填具加班(留宿)管制表,藉以 留宿軍史館內,規避連隊各項活動;另又未能切實掌握駐外所屬人員,並發揮互 助組功能,其督考支援人員工作無法落實,致衍生重大違法事件,自難辭違失之 咎,顯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 務應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綜上論結,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值日官乙○○中校、丁○○中校未依規 定值勤、查館、實施安全檢查及擅離職守,均涉有嚴重違失;軍史館館長丙○○上校 平日管理鬆散、督考無方,又未恪盡職責,對本案未妥適處理,復文飾掩過,致延宕 破案契機,顯有違失;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局長戊○○中將依法負有綜理全局事務之職 責,平時對國軍歷史文物館與屬員未能落實督考工作,對潛藏之軍紀廢弛、法紀不彰 等問題,未能查處檢討,另安全檢查與機密維護工作亦未能貫徹等諸多缺失,致生重 大姦殺事件,違失咎責,委無可辭;國防部勤務部隊指揮部勤務支援大隊勤務第二中 隊隊長甲○○少校對所屬未能落實督導查核工作,衍生重大姦殺事件,嚴重斲傷國軍 形象,造成社會大眾不安,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 一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依法儘速從重懲戒。 附表:被付彈劾人事實理由概要表 ┌────┬──────┬──────────┬────────────┐ │被彈劾人│違失當時職務│違法事實 │違反法令 │ ├────┼──────┼──────────┼────────────┤ │戊○○ │國防部參事兼│ 負督導軍史館館務之│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及公│ │ │史政編譯局局│責,對於軍史館長期以│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 │ │長,中將(任│來進出無管制紀錄,監│、第七條。 │ │ │期自八十七年│控設備及警報設施置於│ │ │ │七月十六日起│大門口,難於有效監控│ │ │ │至八十八年七│、且對於軍史館值勤制│ │ │ │月十六日止)│度形同具文及未檢討該│ │ │ │現已退伍。 │館值班人力與假日開館│ │ │ │ │之功能性與必要性,復│ │ │ │ │未能切實督考,導致值│ │ │ │ │日官、兵均擅離職守、│ │ │ │ │管理鬆散、目無法紀、│ │ │ │ │軍紀廢弛等情,致生重│ │ │ │ │大姦殺事件,顯見渠平│ │ │ │ │日督導考核不周,領導│ │ │ │ │無方,應負懈怠職務之│ │ │ │ │之咎。 │ │ ├────┼──────┼──────────┼────────────┤ │丙○○ │國防部史政編│ 負督導軍史館值日官│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國│ │ │譯局史館組組│、兵之責,竟於察覺館│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值日│ │ │長兼國軍歷史│長室內異狀及郭慶和未│官值勤規定、國防部史政編│ │ │文物館館長,│依規定錄影與獲知張富│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內部管│ │ │上校(任期自│貞家屬來館尋找其女兒│理實施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 │ │八十五年七月│等情後,不但破壞命案│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 │ │十六日起至八│現場,且見可疑未追查│ │ │ │十八年七月一│到底,亦未主動協助調│ │ │ │日止)。 │查及時向上級回報,反│ │ │ │ │而企圖文飾掩過,延宕│ │ │ │ │破案處理時機。另渠平│ │ │ │ │日未能貫徹安全防護與│ │ │ │ │內部管理工作,及未設│ │ │ │ │置巡館紀錄簿與督促所│ │ │ │ │屬按規定著裝,且未檢│ │ │ │ │討館內值勤人力與落實│ │ │ │ │監視錄影制度,致生危│ │ │ │ │安事件,引發社會大眾│ │ │ │ │不安;顯見其危機處理│ │ │ │ │意識不足,處置失當,│ │ │ │ │嚴重破壞國軍形象,核│ │ │ │ │有重大違失。 │ │ ├────┼──────┼──────────┼────────────┤ │乙○○ │國防部史政編│ 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值│ │ │譯局史政處史│及十九日擔任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國防部史政│ │ │政參謀官,中│日官,懈怠職責、擅離│編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內部│ │ │校(任期自八│職守、未依規定巡館、│管理實施規定、國軍歷史文│ │ │十三年五月十│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值│物館文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 │ │六日起至八十│日兵錄影,致該館值日│、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 │ │八年七月一日│兵郭慶和有可乘之機,│輪值規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 │止)。 │犯下姦殺犯行,並有充│一條、第五條、第七條之規│ │ │ │裕時間將屍體藏於館內│定。 │ │ │ │及清理命案現場跡證,│ │ │ │ │至翌日始將屍體運出,│ │ │ │ │而未被察覺,嚴重影響│ │ │ │ │軍譽。另於六月十八日│ │ │ │ │值日時與值日兵一同飲│ │ │ │ │酒及未依規定糾正值日│ │ │ │ │兵值班服裝與提早閉館│ │ │ │ │等情,可證其行為均屬│ │ │ │ │不當,核有重大違失。│ │ ├────┼──────┼──────────┼────────────┤ │丁○○ │國防部史政編│ 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國防部史政編繹局軍史館值│ │ │譯局史政處史│及二十日擔任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國防部史政│ │ │政參謀官,中│日官,懈怠職責、擅離│編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內部│ │ │校(任期自八│職守、未依規定巡館、│管理實施規定、國軍歷史文│ │ │十七年十月一│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值│物館文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 │ │日起迄今)。│日兵錄影,致該館值日│、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 │ │ │兵郭慶和有可乘之機,│輪值規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 │ │將屍體運出,而未被察│一條、第五條、第七條之規│ │ │ │覺,嚴重影響軍譽,復│定。 │ │ │ │未依規定糾正值日兵值│ │ │ │ │班服裝等情,並填寫不│ │ │ │ │實之巡查簿亦未切實掌│ │ │ │ │握值日兵行蹤,造成六│ │ │ │ │月十九日二十時至二十│ │ │ │ │一時許,軍史館竟無人│ │ │ │ │值日等情事,顯見未恪│ │ │ │ │盡職責,擅離職守,涉│ │ │ │ │有違失。 │ │ ├────┼──────┼──────────┼────────────┤ │甲○○ │國防部勤務部│ 對於派出支援軍史館│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及公│ │ │隊指揮部勤務│之士兵郭慶和負有督導│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 │ │支援大隊勤務│考核與安全查核責任與│、第七條之規定。 │ │ │第二中隊隊長│支援責任。渠平日未能│ │ │ │,少校(八十│督促所屬及恪盡審查與│ │ │ │七年七月十六│驗證巡查制度,致查館│ │ │ │日起至八十八│工作不能落實,同時未│ │ │ │年七月一日止│嚴格督考對外駐點人員│ │ │ │)。 │,致郭慶和於八十八年│ │ │ │ │一月十日起派遣至軍史│ │ │ │ │館支援至六月二十一日│ │ │ │ │被送回原隸屬之勤二中│ │ │ │ │隊止,均任令郭兵自行│ │ │ │ │填具加班(留宿)管制│ │ │ │ │表,藉以留宿軍史館內│ │ │ │ │,規避連隊各項活動;│ │ │ │ │另又未能切實掌握駐外│ │ │ │ │所屬人員,並發揮互助│ │ │ │ │組功能,其督考支援人│ │ │ │ │員工作未能落實,致衍│ │ │ │ │生重大姦殺事件,自難│ │ │ │ │辭違失之咎。 │ │ └────┴──────┴──────────┴────────────┘ 附件目錄:(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郭慶和調查筆錄。 附件二:丙○○調查筆錄。 附件三:乙○○調查筆錄。 附件四:丁○○調查筆錄。 附件五:蔡明志調查筆錄。 附件六:王敏男調查筆錄。 附件七:陳世宗調查筆錄。 附件八:戊○○、甲○○等調查筆錄。 附件九:陳天民調查筆錄。 附件十:國防部監察處對「一兵郭慶和姦殺民女張富貞案」調查報告。 附件十一:郭慶和起訴書、判決書。 附件十二: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 附件十三: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輪值規定。 附件十四: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櫃臺值日兵當班規定。 附件十五: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內部管理實施規定。 附件十六:國軍歷史文物館文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 附件十七:國防部勤指部六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及二十三日之巡查簿。 附件十八: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值日官值勤規定。 附件十九: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八十八年六月份值日官兵輪流表。附件二十: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 附件二一: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八十八上半年保密軍官會報紀錄。附件二二:士官兵生活管理規則。 附件二三:國軍基層連隊設置互助組實施規定。 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部分: 壹、申辯人於案發後,經國防部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銓鑑字第九二八三號令發布 ,將申辯人記兩大過之嚴厲行政處分(如附件一),並核定申辯人於八十八年 七月二十七日退伍,申辯人已受此重罰,且係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懲罰, 基於一事不得雙重處罰之原則,故不應再受處分,更不得超出國防部處分之範 圍,合先陳明。 拜閱監察院彈劾文,關於申辯人行政上疏失部分,與事實不盡相符,殊難令申 辯人甘服,茲分述如後: ㈠館長應變不足,未能妥適處理部分: ⒈指陳破壞命案現場:六月二十二日為國防部定期環境檢查日,於六月十七 日下班時,曾要求留值士兵確實打掃環境,六月二十一日上班,發現內務 櫃上方物品有挪動、水管接口鬆脫、牆腳邊有毛髮等情形,直覺係士兵執 行清潔工作造成,卻又未能確實打掃乾淨,因而要求士兵重新打掃,且當 時根本不知有「張富貞失蹤案」,實無破壞現場之意圖,一件事情以事後 新聞所見之一切,而推斷事前應當如何,是不公平的。六月二十一日上午 八時十分許,陳天民少校反映有「張富貞之家屬來館查看六月十九日之錄 影帶」,惟其所透露之訊息為:「張富貞之哥哥未確定張富貞是否進館, 請協助瞭解張女六月十九日是否進出本館」,因而未將辦公室之異狀與張 女失蹤串聯,相信任何人都不會如此串聯,故僅交代陳少校查明張女是否 進館。 ⒉⑴指陳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時館長已察覺六月十八、十九、二十等三日 監視錄影帶未錄,企圖掩飾,且未協助景美女中老師調查;六月二十一 日下午十四時許,尚不知六月十八、十九、二十等三日監視錄影帶未錄 。 ⑵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時許,陳少校未回報查看錄影帶結果,因而親至櫃臺 查看,當時櫃臺前已有劉玉蘭小姐、士兵、及非本館人員二人(一男一 女)在觀看錄影帶,經查問,非館內人員自稱係景美女中老師。景美女 中老師未事先知會,且無學校公函,更未出示個人證件,基於館內文物 、史料之安全,避免有心人士知悉監視器架設位置,因而要求老師備妥 學校公函,並制止士兵播放影帶,於情於理均無不合。是時,申辯人發 覺播放之影帶日期不對,當眾斥責士兵為何播放五月十九日之影帶(景 美女中老師及劉玉蘭小姐均在場),郭員尚辯稱六月十九日之影像在後 半段,更斥責郭員「胡扯」,乃要求停止播放影帶,並上樓指示陳少校 詳實查明,十五時許獲知六月十八、十九、二十等三日未按規定錄影。 ⒊指陳館長以館長室與會議室未開放參觀為由,不准彼等進入查看: 博愛派出所警員陪同張女家屬來館查看時,申辯人除坦誠告知已查出留值 士兵未按規定錄影外,並全程陪同查看四周環境。渠等來訪,申辯人就於 館長室接待,並讓進入會議室查看,除本館人員可證明外,更可指出何人 (姓名不詳,張家親朋)最後離開會議室,並無不准進入查看情事。接待 期間,曾述及平時館長室及會議室不開放參觀,另文物典藏室不便提供查 看等語,是否因而造成誤會,則待查明。 ⒋指陳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率員警前往該館,館長亦未適時反應: 六月二十一日下午查知郭員未按規定執行錄影後,仍賡續詳查錄影帶內容 ,進一步查出編號號之錄影日期為五月三十一日(正常日期為五月十八 日)顯然有異,乃開始思其原因,迄六月二十三日晚十一時許(當三重警 分局員警在館內以證人身分詢問郭、蔡兩名士兵)才由影帶條箋位置及縐 痕,認有遭郭嫌調包之可能(士兵蔡清男陪同申辯人整理)。三重警分局 刑事組副組長於二十三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許,到館請求提供錄影帶及值 勤人員名單,申辯人除說明士兵未按規定錄影及協助聯絡當日值日官余伯 冠中校與其通話外,並陪同查看館內、外環境,另約定是晚二十時許以證 人身分約談郭、蔡兩員,假館內製作約談紀錄。二十一時許,員警始約談 郭、蔡兩員,至二十四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由刑事組組長發覺郭員胸口 有傷痕後,案情始急轉直下,申辯人依郭員之辯解,提出物證(槍枝)與 人證,適時粉碎郭員之謊言,對於破案幫助甚大。二十四日凌晨一時三十 分許,板橋地檢署蔡檢察官到館參與調查,至凌晨二時許,經請教蔡檢察 官獲知郭員有九成機率涉案後,更主動要求蔡檢察官同意就個人所發現之 疑點詢問郭員。檢、警調查張富貞乙案之努力與辛苦,當予以肯定,惟在 警方僅查獲郭員胸口有傷痕,而缺乏其它證據之情形下,能突破郭員心防 ,申辯人之積極協助,實不應抹煞。 ㈡未依規定設置值日官紀錄簿及查察監視錄影帶: 案內所述之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附件十二)、櫃臺值日兵當班規定(附 件十四),均為案發後補訂定之。案發前有關值日官之排訂作業,係由局本 部行政組(任務編組)負責,實未明確劃分處(組)長之督導權責,惟就身 為軍史館之主管,未能及時反映改進,確有缺失,但不能以此推論與命案之 發生有直接關係。 安全防護未能妥善規劃: 監控系統係申辯人就任組長以後,鑑於人力不足,為提昇館內安全,於八十七 年度編列預算架設。監視系統之主控設備,規劃之初,確曾就設置於館長室、 辦公室、值日官室、一樓櫃臺等處詳細評估,但因館長室、辦公室、值日官室 於開館時,均有無人監看之時段(如下列),故決定設置於一樓櫃臺。館長室 :出差、出席會議、例假日、排休等時間,無人監看。辦公室:例假日無人上 班監看。值日官室:上班(開館)時間,未派員輪值(如附件十三)。監視錄 影帶備妥31卷,並賦予編號,即便於列管一個月及調閱,申辯人採不定期抽看 。 未貫徹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本組編制人數十七員(官8員、聘雇9員如附件二),實際人數軍官四員(含 組長)、聘雇六員、支援士兵四員計十四員,自八十八年二月奉局長張中校指 示將檔案與圖書之業務移至北安營區辦公後,本組人員即分散於北安營區(官 2員、聘雇3員)及軍史館(官2員、聘雇3員、士兵4員),因軍史館之軍 官僅剩參謀一員,乃運用士兵執行館內安全檢查,實係人員不足,致未周延。 未督促所屬按規定著服: 假日值勤士兵之管理,由值日官負責,然假日值日官從未反映值勤士兵服裝不 整或有勸導不聽之情事,因未發現,以致未加糾正。 未檢討館內值勤人力: ⒈軍史館值日人員,係由局本部行政組負責編排,表訂值勤人員為官1、兵1 ,申辯人因考量值日兵需離館準備值日官之三餐,確有安全顧慮,乃就個人 權限加派一名士兵留守,俾利協助。 ⒉軍史館之目的,係為宏揚國民革命光榮歷史,擴大宣教,屬教育之一環,而 教育之成效,絕難立竿見影,唯有願意付出人力與財力,才能收潛移默化之 功,倘以安全理由或參觀人數評斷開館功能與必要性,實屬見仁見智,自任 軍史館主管一職以來,要求所屬注重工作紀律,守分盡責,然仍發生支援之 士兵犯下大錯,此一命案實屬突發事件,出人預料,因其轟動社會,使各方 交相指責,然兇手已經伏法;軍史館之工作,除史料、文物之蒐整與運用外 ,另負責國軍永久檔案之管理與軍事史籍之管理等,在缺乏經費,且只有軍 官四員,人員嚴重短缺之情形,申辯人自問已盡相當努力,投入所有之精力 與時間,此一不幸事件之發生,實非申辯人行政疏失所造成,國防部業已按 陸海空軍懲罰法從重處分,依法不應再為處分,為此提出申辯如上,敬請免 予處分,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提出證據:(均影本附卷) 附件一、國防部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八八)銓鑑字第九二八三號懲罰令。 附件二、軍史館編制表。 丙○○補充申辯意旨: 申辯人自八十五年四月六日任軍史館組長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獲記功八次、 嘉獎十五次(詳如附件影本一),由此足證申辯人任職期間,負責盡職,表現優良 ,迨八十八年六月間不幸有景美女中學生在軍史館發生命案,社會輿論交相指摘, 國防部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發布命令以申辯人「領導無方管理鬆懈,肇生重大違法 案件」記大過兩次,申辯人受此嚴厲處分,深感冤屈,命案之發生是一偶發事件, 任何人不願見其發生,更與申辯人領導無因果關係,依軍史館組長之業務職責:「 ㈠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令綜理本組全般業務,並具申意見。㈡參與本局各種會議及 從事專業研究。㈢與各聯參單位切取聯繫協調。㈣考核所屬軍官及提供人事建議」 (詳如附件影本二),故對士兵之管理及考核,依規定並非屬申辯人之業務職掌, 且兇嫌士兵郭慶和亦非軍史館編制內之人員,事件發生後,上級為向社會大眾交待 ,故從速從重對申辯人作出處分,申辯人數十年之努力付諸東流,心灰意冷,無心 繼續從公,乃申請退伍,經空軍總部以造伸字第七○五四號核准於八十八年七月 二十七日退伍(如附件影本三)。 事件發生後,面對社會輿論強大壓力,除兇嫌速審速決已經伏法外,對於軍史館有 關人員,為了向社會交代,亦以從重處分,但處分理由牽強,令申辯人無法甘服, 監察院對該案之調查,舉出若干缺失,但並非持平之論。茲例舉如後: ㈠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時許,陳天民少校向申辯人反映:「張富貞之哥哥 未確定張女是否進館,請協助瞭解張女六月十九日是否進出本館」,申辯人即指 示協助查明,監察院認為申辯人未將辦公室異狀串聯,試問:張女胞兄以不確定 之訊息請求協助,申辯人如何將此一不確定是否進館之情形與辦公室之所謂之異 狀加以串聯?申辯人並非刑警,尤無此類專長,如何能夠洞悉與命案有關,而向 上級反應;此一強加申辯人莫須有之責任,能謂公平?實難令人心服。 ㈡所謂辦公室內之異狀,即辦公室盥洗間洗手臺下水管接口處鬆脫,地板上有少許 毛髮,內務櫃上方物品有挪動跡象;監察院於命案發生後,認為這些都是異狀, 但是事前誰又能認為洗手臺下水管接口處鬆脫這是與命案有關之異狀?監察院以 此所謂之異狀,認為申辯人未深入查察有失職之處,殊屬無理。 ㈢景美女中老師來館要求播放錄影帶查看,由於彼等來館前未事先知會申辯人,亦 無出示個人證件,更無學校公函,申辯人基於職責,避免外人知悉館內監視器架 設位置,因而制止播放錄影帶,於情於理均無不當,監察院卻以正當之制止行為 ,指摘為失職,實屬黑白不分。 ㈣警分局刑事組長率員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許到館請求提供 錄影帶及值勤人員名單,申辯人除說明士兵未按規定錄影及協助聯絡當日值日官 乙○○中校,並陪同查看館內、外環境,另約定當晚二十時以證人身分約談郭慶 和等二人,並在館內製作筆錄,二十一時許開始詢問,至二十四日凌晨零時三十 分許,刑事組長發覺郭員胸口有傷痕,對郭產生懷疑,申辯人在旁依郭慶和之狡 辯,適時提出人證及物證(槍枝),粉碎郭之謊言,至二時許仍無直接證據,申 辯人以其長官身分協助勸說,始突破其心防,寫下自白書,坦承犯案,並引導檢 、警人員尋獲棄屍,始告破案,申辯人不眠不休協助檢、警人員,不但無功,反 而遭受重處,殊令悲憤莫明,倘若申辯人未如此奉獻心力,郭嫌心防不能突破, 在沒有證據之情形下,恐難破案,然破案後,竟將此重要關鍵遺漏,實屬不平與 不公。 國軍歷史文物館(簡稱軍史館),其編制員額應為十七員(詳如附件影本四),然 實際人數僅十員(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卻掌理國軍永久檔案之管理、國軍文料、 文物之蒐整與運用及國軍軍事史圖書之管理等,其相關之工作甚是龐雜(詳如附件 個人職掌影本五),確實人少事繁,申辯人並未因人少而鬆懈工作,仍積極規劃檔 案資訊化(已獲行政院核准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執行),並協助地方政府規劃軍 史公園及美化忠靈祠等,申辯人作此概要陳述,在於能讓公懲會諸委員瞭解申辯人 平日工作態度,監察院以洗手臺下水管鬆脫、士兵服裝不整,加罪於申辯人能謂公 允?萬望諸公秉公處理,還予公道,勿再作出不當之處分,是所企盼! 提出證據:(均影本附卷) 附件獎勵人令十七件。 附件軍史館內部管理實施規定。 附件退伍人令。 附件編制表。 附件個人職掌表。 乙○○申辯意旨: 彈劾文指被付懲戒人違反史編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等規定,固有該規定等附卷 可參。惟公務員執行法律命令所定之職務,應先經告示,俾其知所依循,尤其涉及 職務內容或作業程序之規定,往往事涉枝微繁鎖多如牛毛,倘不給予機會使之先行 閱覽,率然於事後指摘違反規定,徒具不教而誅,並無助於公務員法紀之維護。前 揭規定等,被付懲戒人在監察院彈劾之前均未過目。史編局約於八十七年底七月左 右,抽調史政處及編輯處軍官任務編組成行政組,當時正值被付懲戒人至外語學校 受訓(受訓期間八十七年六月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如證物)。被付懲戒人在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歸建後,編制為史政處史政官,僅參與北安營區之輪值工作 ,從未參與軍史館之輪值工作,及至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被付懲戒人被安排到軍 史館輪值才第三次。而被付懲戒人歸建之初一直到監察院調查期間,史編局軍史館 之值日官值勤規定仍在草擬階段,尚未經上級長官批示編有文號,是以根本未交予 被付懲戒人閱覽。此由監察院檢附該規定並無任何文號,也未檢附史編局將該規定 交予軍官傳閱,並由閱覽之軍官簽名的傳閱單,與一般文件均須製作傳閱單由閱覽 人於閱覽後簽名者不同,應足佐證該辦法乃事後才草草暫擬,並非被付懲戒人於八 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前即已存在。且被付懲戒人也從未接受過任何相關之勤前教育, 而軍史館本身也沒有設置值日官紀錄簿,因此被付懲戒人根本無法像在北安營區輪 值時一樣,由值日官紀錄簿上之記載即能得知值日時應執行之任務;軍史館內部管 理實施規定及軍史館文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則均為八十六年以前發布而從未修正 過,此由軍史館內部管理實施規定所載組織系統表、文物組上尉陳天民現已晉升少 校、趙志雄中校則已於八十五年一月晉升上校、士兵廖復興、方棋祥等均早已退伍 ,而所載各單位支援電話均仍為八十七年二月加碼以前之七碼,更足見此等規定均 已塵封已久,若非此次郭慶和觸法,被付懲戒人根本無從一窺史編局軍史館值日官 值勤規定等;而彈劾案之附件則是根本沒有軍史館輪值規定。據上,或雖被付懲戒人秉持軍人勇於負責之本性,不以前揭緣由推諉卸責,然依公 務員懲戒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事 項。 ㈠本件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晚間二十三時,送妻女回基隆至翌日凌晨 一時返還,固應依史編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第七條第二款受申誡二次之處分 ,但無非擔憂妻女夜間之人身安全,此由被付懲戒人於妻女返回基隆時並未因此 留宿家中休憩或趁機在外逗留,而是即刻返回軍史館,應可佐證被付懲戒人之行 為動機及目的,確實只是擔憂妻女之安全,事出急迫為常人所難免,並非惡意破 壞法紀,又無該條第五款因此延誤緊急或突發事件處理之情形,是以,懇請貴會 詳參從輕處分。 ㈡至於未依規定巡館、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值日兵錄影、與值日兵一同飲酒及未依 規定糾正值班服裝與提早閉館等,請貴會審酌左列情節,從輕給予處分: 史編局規定軍官必須輪值北安營區及軍史館,是在被付懲戒人受訓期間,被付懲 戒人未經告知前揭各項規定,軍史館也未設置各項簿冊載明值日官應執行之事項 ,根本無從得知被付懲戒人應巡館、安全檢查、督促值日兵錄影等。歸建後被付 懲戒人並一直只有支援北安營區輪值值日官,到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才到軍史館 輪值值日官只有三次,被付懲戒人又非軍史館原編制內之軍官,對軍史館各項規 定並不熟稔。被付懲戒人向來勤奮向上,努力充實自己,此由被付懲戒人經考試 合格得以至外語學校受訓可證,則被付懲戒人之品行,實不宜重懲。 為明瞭事實,認有必要請求貴會函查下列事證資料: ㈠請去函史編局,請其提供史編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傳閱單,以為證明該局規 定軍官輪值時,被付懲戒人正在外語學校受訓,當時及事後史編局均未將該規定 交付被付懲戒人閱覽,更未讓被付懲戒人閱覽後在傳閱單上簽名。 ㈡請去函史編局,請其提出史編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正式布達之文件,及交予 軍官傳閱之傳閱單。 ㈢請去函史編局北安營區,請其提供值日官紀錄簿,該紀錄簿上有載明值日官應執 行之工作,而軍史館卻未設置此項簿冊,則被付懲戒人也難以知悉應遵守之事項 。 提出證據:(附卷) 證物:國防語文學校學函影本乙份。 被付懲戒人丁○○申辯意旨: 申辯人任職於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史政處中校史政參謀官,係編制於史政處之建制軍 官,平日辦公地點在大直北安營區,惟軍史館軍官現員不足,故由本局史政處、編譯 處軍官輪流支援該館擔任值日官。六月十九日一八○○時至二十一日○八○○時表定 由職擔任值日官。有關軍史館彈劾案申辯報告如後: 擅離職守未盡職責: 六月十九日一八○○時與前任值日官乙○○中校交接(案發時間為當日下午一四○ ○時),因連續假期國防部博愛大樓聯合餐廳提早打烊,原本要交代值日兵代購便 當,惟於一八三○時郭嫌主動向申辯人報告稱:「今晚七點至十點要噴灑殺蟲劑, 其藥性很強且具有毒性,對人體有害,請馬中校暫時離館。」申辯人當時研判,下 週二(二十二日)為本部每季環境清潔檢查之日,且上一季檢查本局被評為最後一 名(有關公文命令詳如附件一、二),因此為爭取佳績而加強打掃事屬正常,乃遭 郭嫌謊言之矇騙;另因三軍軍官俱樂部為本部所屬之外包餐廳,且與軍史館緊鄰, 而值日軍官與值日士兵輪替離館前往聯合餐廳用餐亦屬常態(聯合餐廳距軍史館約 五百公尺),故於一九○○時至櫃臺,交代另一值日士兵蔡明志:「我至隔壁三軍 軍官俱樂部用餐,若有突發狀況,可打行動電話或者直接至餐廳通知我,我即刻回 館處理。」另據郭嫌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於監委調查筆錄曾供稱:「因為當日約好要 到臺南拿肉粽::等語」顯見其已預謀誘騙,基於上述,申辯人絕非無故擅離職守 ,實因遭郭嫌矇騙所致。 未依規定巡館: 申辯人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奉調現職,於同年十一月起開始輪值值日官。惟自始迄 今局內從未舉辦任何值日官職前講習或任務提示,對支援軍史館擔任值日官之職責 茫然不知,值日官室內亦無相關資料可考。此次輪值期間,曾多次不定時巡館查察 ,惟該館並無設置值日官交接、巡館紀錄、及值勤規定等各項表簿(本局前局長張 中將、軍史館前館長丙○○上校及陳天民少校於監委調查筆錄第九十三頁第三行、 第三十五頁第八行、第一○○頁第四行內均有說明),申辯人於完成相關作為之後 卻無從記錄;而監察院彈劾案內所引附件十二「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值日官值 勤規定」究係何時頒布,不得而知。據悉:係案發後本局所擬之草案,經檢討後始 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以(八八)傳傑字第四七二號令頒(詳見附件三),實不應 作為案發前值日官值勤之依據,此等缺失應屬該館內部管理上之疏失,決非申辯人 個人未盡職責所致。 未督促值日兵錄影: 軍史館監視系統於去年十一月才裝設完成,由櫃臺值日兵負責管理、錄影及保存, 並無規定由值日軍官負責督促錄影等相關事宜(依監察院彈劾案文內所引附件十四 「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櫃臺值日兵當班規定」第五條條文足資可證;另該館參 謀陳天民少校於監委調查筆錄第一○○頁第八行內亦有說明)。 未依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軍史館自大門、辦公室、館長室及兵器館等處所之鑰匙,僅交由該館建制軍官及士 兵保管,且前館長李上校曾嚴格要求所屬士兵不准支援之任何值日官進入館長室或 辦公室,故擔任輪值之值日官均無館內各處所鑰匙。申辯人當班期間曾多次巡館, 惟不曾被告知對兵器館須做安全檢查且未見任何相關規定,而該館亦未設置安全檢 查紀錄表,申辯人並非不實施檢查與記錄,實因該館制度不完善所致。 未糾正值日兵值班服裝: 申辯人自八十七年十一月起支援軍史館擔任輪值,平日均自晚間十七時起接班(館 已對外關閉),僅逢假日輪值時才會碰上開館,而假日值日士兵即著便服,期間並 未曾見過相關服儀之規定,且六月二十日一三三○時該館陳天民少校返館時亦未加 以作糾正,致認為假日值日士兵可著便服,而未予以糾正。 未依規定填寫巡查簿: 六月十九日勤指部林界宏下士至軍史館實施值日兵值日查勤,其旨主在查察隸屬該 中隊之士兵是否就定位值勤。申辯人自輪值軍史館值日官以來,有關勤指部查勤士 兵之作業方式及規定均不得而知,且亦未見過任何相關規定。當日郭嫌拿查勤單( 該查勤單均為單張而非整本)三張至值日官室,申辯人誤認為係一式三份,才同時 簽名,絕非配合林界宏下士填寫不實之巡查簿。 未依規定查察住宿士兵行蹤: 擔任軍史館值勤之士兵係由國防部勤務指揮部勤務大隊派出,平日由該館建制軍官 管理,下班後若未留職則返回所屬中隊管制。本處支援軍史館之值日軍官均不知對 值勤之士兵負有管理之責,各級長官亦從未指示辦理或見任何書面規定,以致申辯 人忽略該項工作,絕非故意不為。家父為一退伍老兵,隻身隨政府播遷來臺,含辛 茹苦撫養四兄弟成人。申辯人自幼即深受家父薰陶要熱愛國家及忠於領袖之庭訓, 民國六十四年先總統蔣公逝世,繼而成立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在家父鼓勵之下 毅然投考,幸不辱父命錄取為預校第一期學生,期盼有朝一日能走向戰場報效國家 ,完成家父未盡職志。終於在歷經七年三個月(預校三年、官校四年三個月)之學 習與艱辛磨練後,自民國七十二年畢業任官迄今,期間任勞任怨,服從長官,總以 達成任務為第一考量,縱無顯赫戰功,惟因工作績效獲頒之各類勳獎及大小功獎不 計其數。本次值日疏失,實因本局對於軍史館有關值日官之相關職責及內部管理均 無任何規定,而申辯人到任後亦從未有任何長官指示擔任值日官應注意事項,以致 有所疏失,申辯人甚感悔意。如今身受彈劾之苦,精神之負荷與苦楚實難以言喻, 家中妻小之生活與房貸之壓力,亦飽受威脅,若一旦遭致變故必將無法承擔一切, 遑論爾後之生活,懇請諸公審委員大人明鑑,並盼申辯人能繼續為國家效力,爾後 定當克盡職責堅守工作崗位,完成上級交付之使命,以不辱國家培育及父母養育之 恩。 提供證據:(均附卷) 證物一:國防部八十八年度第三季環境清潔檢查成績表影本乙份。 證物二:國防部八十八年度第四季環境清潔檢查有關事項影本乙份。 證物三:國軍歷史文物館內部管理實施規定影本乙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申辯人甲○○緣「軍史館命案」發生後,抱持「不推諉、不迴避、勇於面對問題」的 態度,積極且認真地檢討隊上管理之間隙,並建請長官予以協處(附件二)以避免類 案再次發生,同時也主動協助本部監察及軍法單位調查本案並向被害人家屬表達最深 之歉意及同時全力協助處理善後。在這次事件中,申辯人雖未就本部記一大過調職之 行政懲處提出復審、再復審。然本案由監察院黃守高委員及趙昌平委員調查後,仍以 申辯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勤 勉、力求切實之規定,提案彈劾。因彈劾案文中對申辯人違法事證之陳述,均與實情 出入甚鉅,申辯人深感不平,為期使外界了解正確資訊,匡正案發後媒體一面倒的認 定國軍軍紀嚴重廢弛,避免民眾對國軍形象產生更大之負面作用,申辯人有此義務, 僅就與事實不符之處提出說明,請貴會委員諸公明查。 壹、未落實巡查制度: 彈劾案文: 按士官生活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各連隊每日1830時徹底清 查人數後,按訓練課表實施各項教育訓練,對加班人員登記管制,並派幹部至各 加班地點巡查,發現未就工作崗位者,應查明去向,通報加班單位,並按懲罰規 定懲罰,每日巡查狀況應記錄於巡查簿內。」(附件二二)查勤指部勤務大隊第 二中隊林界宏下士於六月十七日及十九日至軍史館巡查值勤官、兵時,分別以三 張未書寫日期之巡查簿(二次合計六張),任由郭慶和填寫並代替蔡明志簽到, 再由郭兵送交值日官鄔慶明及丁○○中校各簽三張未書寫日期之巡查簿,隨後林 界宏下士將值日官鄔慶明中校所填未書寫日期之巡查簿,分別填寫六月十七、十 九及二十日等日期,另將值日官丁○○中校所填未書寫日期之巡查簿,分別填寫 六月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三日等日期;顯見勤指部勤務大隊第二中隊隊長甲○ ○,平日未能切實審查與驗證工作,致查館工作不能落實。申辯理由: ㈠本隊對士官生活管理係依「士官兵生活管理規則」辦理,包括加班人員管制及 幹部巡查等規定(附件三)。申辯人自擔任隊長以來,對人員掌握與服勤紀律 及巡查工作等要求甚嚴,本隊士官兵因違反上述規定而遭懲處者計有二十餘人 ,其中為申辯人查館時所發現者,亦不在其數(附件四)。 ㈡本隊例行性實施巡查工作,一方面除需配合受支援單位之管理要求外,一方面 並需尊重受支援單位指揮系統人力調度運用之限制,以明權責。故在查巡之目 的與效果上僅止於確認本隊所屬士官兵於巡查時間內是否在崗位上值勤(參閱 附件十八,軍史館館長對其負有完全之管理責任),經查林界宏下士於六月十 七日及十九日查館,郭慶和均在軍史館內值勤,故本隊實已善盡巡查之責。林 界宏下士平日工作稱職,素行良好(附件五)。本隊平日負責查巡總政戰部第 三處(軍紀監察處)等十個單位(附件十四)之例行查巡,查該員於六月十七 及十九日至軍史館巡查即依規定之時間實施巡查工作,而其偽造查館紀錄皆係 於查完聯五值日官室(即第九個單位)後,僅餘軍史館一處未查後始擅自折返 ,據林員個人所稱,乃為貪一時之便利(林員聲稱為了參加大學聯考利用端節 留守期間做最後衝刺)。本案已交由軍事檢察官偵辦中,上述林員之行為係屬 其個人失職,且申辯人於案發當時正依表訂假期休假中(附件六),實難履行 審查與驗證之責。 貳、未落實互助工作: 彈劾案文 依據國軍基層連隊設置互助組實施規定(附件二三),互助組設置目的係強化組 織工作,落實互助組「學習、生活、安全、戰鬥」四大互助,達成「忠貞、團結 、鞏固、精練」目標,互助組設置單位為國軍各基層單位之連、隊、艇、廠、所 、庫、院、中心、臺等,為班以下三至六位的士官、兵所編成一個小組,由營級 單位負責督導推動之責,每兩個月召集所屬全體互助組長座談會乙次,由營級主 管主持。查郭慶和至軍史館服務後,即與其他支援士官兵張怡君上士、蔡清男、 蔡明志等四員組成互助組,由蔡清男擔任小組長參加活動。然因勤指部勤務大隊 第二中隊士兵眾多,支援任務特殊,人員散駐各處,隊長甲○○對此情事,未加 明察並謀求因應對策,致對所屬人員無法掌握,不能深入瞭解彼等思想與言行, 進而發覺具有異常行為與人格之官士兵及時導正,致無法落實督導考核工作。 申辯理由: 本隊互助組之編成係依「國軍基層連隊設置互助組實施規定」(附件七)辦理, 依規定其編組原則為班以下的士官兵組織,在行政建制下,結合戰鬥任務,以三 人至六人編成一個小組。本隊雖士官兵眾多,人員散駐各地,申辯人仍依實施規 定編組,除更加重視互助組之編成並慎選適任之優秀人員擔任組長外,將全隊共 計編成五十組俾以落實互助組工作。郭慶和係編組於互助組第十四組,其組長為 蔡清男,同組組員為蔡明志、張怡君共四員,均為支援軍史館之人員,符合上述 規定編組之原則(附件八)。互助範圍及設置目的,係為強化組織並落實「學習 、生活、安全、戰鬥」四大互助,本隊嚴格要求互助組於每日須於晚點名時定時 回報或須以電話向中隊輔導長不定時回報狀況,同時每月實施評比乙次,再於榮 團會中表揚獎勵(附件九)。其間本隊士官兵因透過互助組反映問題而獲得解決 的案例,不勝枚舉。其中有關督導支援軍史館之互助組部分,申辯人接獲本隊支 援軍史館張怡君回報:「該館某長官要求本隊士兵幫忙辦理其個人私事」(至銀 行繳房貸等情事),因非屬本隊勤務支援範圍,申辯人立即親自前往軍史館當面 向館長反映並敦請館長協助處理,揆諸上開事實,申辯人實已落實互助組有關之 工作任務。郭慶和於入營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與不良素行,分發至本部時亦完成 安全查核(附件十),再從其平日生活及工作表現來看,並無異常行為發生,又 因郭員常態性長期支援軍史館,與其朝夕相處之同袍和該館長官亦未曾發現郭員 有異常行為之徵狀(附件十一)。 參、未嚴予督考對外駐點人員: 彈劾案文 查本案派遣支援單位之勤指部基於建制關係,對派出支援人員之郭兵除人事考核 與安全查核責任外,亦需擔負督導、考核與支援責任。復按士官兵生活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文書傳令每日0630早點名及晨間活動後至1830為 辦公室工作時間,其他時間應受連隊管理及參加連隊各項活動。」(同附件二二 )另依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八條第一項規定:「受編配、配屬單位對 配屬部隊(或人員)之軍紀維護視同建制部隊(如三軍同駐一營區由最高指揮官 負軍紀維護責任),編配、配屬部隊員上級單位,亦應負督導及支援之責,每月 至少督導一次,並須依需要實施駐點督導。」(同附件二十)及同規定之第○一 ○四條規定:「各級主官:主官負本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同附件二十 )然查郭慶和於八十八年一月十日由國防部勤指部隊勤務支援大隊勤二中隊派赴 軍史館支援起至六月二十一日被送回原隸屬之勤二中隊止,除擔任該館值日兵應 留宿外,餘均以填具加班(留宿)管制表,藉以留宿軍史館內,規避參加勤指部 勤務支援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八條第一項規定,每月至軍史館實施督導, 落實軍紀維護工作,切實考核所屬人員,亦未向該館查詢郭兵留宿該館加班之必 要性,致生重大違法事件,事證明確。 申辯理由: ㈠軍史館由於人力不足,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即函知本隊辦理蔡明志等二 員駐館事宜,因此,歷來均於夜間留值由本隊支援之兩員士兵,擔任館樓管理 及水電安全工作,且由於軍史館長時期以來任務需要,要求本隊配合辦理,以 致該二員士兵須常駐於軍史館內支援任務俾維軍史館之正常運作,僅提具史編 局(八七)傳傑字第○二三一號簡行表公文為依據(附件十二),而郭員自八 十八年一月十日起派赴支援至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多數時間係因蔡明志二位 弟兄休假而以填具加班單之方式留宿軍史館代理值日,因此除其正常休假及代 理值日之外,其實際每週加班時間僅一至二日,而依「士官兵生活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單位因工作需要加班時由副處(組)長以上人員 簽到加班證明,交連隊登記管制,惟應嚴格管制避免浮濫」,實際上郭員加班 單均已經該館長官批示後,本隊才予同意並列入管制,換句話說,規定有關其 加班之必要性與否係由該館長依任務需要而決定,並非本隊所得置喙,且參酌 前述每週實際加班時間僅一日至二日及郭員擔任電腦文書士之事實,實已難謂 加班不具必要性(附件十三)。對於前述郭員等三位士兵形成常態性之駐紮留 宿,造成郭員有關之生活管理、政治教育、勤務調配、軍法(紀)教育等各項 目,依國軍指揮管制關係軍史館館長除人事陞調、後勤支援及會計責任外,對 其負有完全之管理責任(附件十八),本中隊長為郭兵之建制上級,必須負督 導支援之責,然本隊除尊重軍史館任務之要求外,為免郭員藉以留宿軍史館內 之名,行規避參加連隊早晚點名各項活動之實,乃對軍史館留值士兵,每日均 派遣幹部巡查督導並有紀錄可查(附件十四),申辯人自擔任隊長以來,莫不 兢兢業業,臨深履冰,以維護憲兵最高榮譽自許,申辯人實已善盡對駐外人員 督導與考核之責。依「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四條規定:主官負本 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又依同規定第○一○八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編配 、配屬單位軍紀案件由受編配、配屬單位個案檢討責任。觀「本單位」應係指 本隊所屬建制現有之士官兵,而並不包括配屬或編配其他單位支援在外之人員 而言,否則該二條規定本單位與配屬單位之事權將難期分明。而今,郭慶和係 以配屬、編配之方式長期且常態性支援史編局軍史館,若本案依彈劾案文中引 述第一○四條之規定,由申辯人負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則有關受編配、配屬 單位軍紀案件由受編配、配屬單位個案檢討責任俾賞罰分明嚴明軍紀之規定勢 將形同具文,顯有違背立法之原意,請委員明鑑(附件十五)。再就犯罪學的 角度觀之,一般而言,強姦罪實是一種相當「突發性」的犯罪行為,尤其陌生 者之間的強姦犯罪以「突發性」居多,同時姦犯亦是一種案犯心理功能短暫或 慢性失常的現象,雖間或有部分係因感情脆弱和心理不安全的個人,無法處理 日常生活中的緊張壓力和要求時,自暴自棄不顧死活的暴力行為(許春金著犯 罪學,中央警察大學八十五年七月增修新版頁三三六、三三七)。然觀諸郭慶 和之犯意:「郭兵見其隻身可欺,頓生邪念」及犯罪後之鎮靜程度「為掩飾犯 行乃將盥洗間跡證加以清洗」、「於晚間二十時許乃駕車離館至臺南家」、「 至三重市租墨綠色轎車」、「向勤務支援大隊第一中隊值日兵王敏男請求派公 差」等諸多情節,足見郭員內心之縝密與犯案後態度之冷靜異於常人,莫說能 從平日之言行舉止中察覺其異狀,就連案後若未盡一切注意之能事,經由辦案 人員發現郭員胸前之抓痕,再藉此事實突破郭員之心防,一般人實難期了解郭 員之內心世界,且申辯人適值休假已如前述,而郭員之案發事屬突然,已非專 業知識所得預測精確,身為隊長的申辯人又如何能發覺長期支援在外的郭慶和 其內心世界呢? 肆、未依規定程序派遣公差 彈劾案文: 查勤指部派遣公差程序為,由申請單位填具公差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再 送勤指部辦理;查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軍史館一兵郭慶和向 勤指部勤務支援大隊第一隊值日兵王敏男電稱:貴隊之打蠟機仍留軍史館內,請 派人員運回,王兵遂向該隊值星班長鍾豐禧下士報告,惟值星班長鍾豐禧認為此 係通知,非正式派遣公差,故未要求填具公差申請單,亦未向該館值日官查證, 即派王敏男與陳世宗前往搬運,嗣郭兵向王、陳二兵表示,請渠等幫助搬運木箱 至渠所租之豐田轎車後座上,並請王、陳二兵待其返館,再行搬運打蠟機。王、 陳二兵因見郭慶和遲未返館,乃於十一時許返回隊部,並於是日下午十四時十分 許,向值星班長鍾豐禧報告,再赴軍史館搬運打蠟機。該隊值星班長鍾豐禧於一 日內二度派遣士兵至軍史館搬運打蠟機,未查覺其中疑點,亦未向該館值日官確 認,僅憑郭兵之電話通知與王敏男之口頭報告即派遣人員,顯見該隊主管甲○○ 少校對於平時派遣公差程序,未能落實執行,切實審核派差事由,顯失審慎,亟 應檢討改進。 申辯理由: 申辯人為勤務第二中隊隊長,本隊編制任務(附件十六)係負責參謀本部各聯參 單位辦公室公文傳達、室內清潔、開水供應等工作。有關各項臨時外勤工作之公 差派遣乃勤務第一中隊之編制任務(附件十七),故有關派遣公差勤務之職掌與 本中隊勤務無關。彈劾文中將申辯人誤植為第一中隊主管,與事實不符顯係誤會 ,尚祈委員鈞長明鑑。申辯人出生於軍人世家,祖父與父親都是軍人,家中生活 檢樸,而祖父與父親都是報著為國家犧牲奉獻的精神,在工作崗位上努力,申辯 人是在一個重視國家觀念與軍人武德的家庭背景下成長,高中畢業後便報考軍校 投效軍旅,並以全期第一名之成績畢業於憲兵學校。畢業後,從憲兵部隊基層幹 部做起,經歷排長、憲兵官,後因表現優異調至國防部擔任勤務部隊分隊長及行 政官等職,直至八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始調任勤二中隊擔任隊長乙職,申辯人於各 項職務期間均謹守本分,在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未曾懈怠,從任官迄今歷年考績 績等均為甲等(附件一),對於發生「軍史館命案」,以致國軍形象及士氣影響 甚鉅,申辯人對事件之發生深感遺憾與歉疚。經過此一事件,屬於制度面的改革 申辯人力有不逮;屬於領導統御及管理技術層面的智識,確有所欠缺,企盼委員 諸公明查申辯人所述事實以明賞罰,維護官箴。 提出證物:(均影本附卷) 附件一:甲○○兵籍表(年度考績績等)。 附件二:甲○○「軍史館命案」報告書。 附件三:士官兵生活管理規則。 附件四:勤二中隊士官兵懲處紀錄。 附件五:林界宏素行資料。 附件六:國防部勤指部八十八年六月份軍官休假外宿、值勤輪流表。 附件七:國軍基層連隊設置互助組實施規定。 附件八:勤二中隊互助組名冊。 附件九:勤二中隊三、四、五月份榮團會會議資料。 附件十:新進人員審查資料。 附件十一:蔡明志報告書。 附件十二:軍史館留宿通知單。 附件十三:軍史館留宿管制表。 附件十四:勤二中隊值日查勤名冊。 附件十五: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 附件十六:勤二中隊編裝表。 附件十七:勤一中隊編裝表。 附件十八:勤二中隊與軍史館對勤務支援士兵指揮管制關係。 原移送機關核閱意見 丙○○上校部分: 李員辯稱:以士兵未落實環境打掃及不知有張富貞失蹤案等由,而無破壞命案現場 意圖等情。 本院意見: 按國軍保密實施規定,下班後公文箱櫃、辦公桌抽屜應予鎖妥,避免機密外洩;復依 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內部管理實施規定,值日官應保管兵器館鑰匙,然 館長丙○○卻將全館鑰匙交值日兵保管,與上開規定已有不符;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 日上午七時三十分李員到館後,隨即發現其辦公室浴廁洗手臺下水管接口處鬆脫,地 板上發現不明毛髮,且其內務櫃上方物品顯有遭人挪動之現象,又館長室地毯上有大 塊血漬等諸多可疑,且八時十分許該館史政官陳天民少校向李員報告,昨日(六月二 十日)張富貞家屬前來尋找其女兒並查看錄影帶等情。李員已知張女失蹤案,卻未追 查到底;反而命令士兵蔡明志清掃館長室及盥洗間,破壞命案現場,失察之咎,至為 明顯。 李員辯稱: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十四時許陳天民少校尚未回報查核錄影帶狀況,故 不知六月十八、十九、二十日未錄,又景美女中老師於十四時三十分來館查看錄影 帶,因未備公函及基於安全理由不予彼等觀看與情理無違,直至十五時許始知上開 時日未依規定錄影,故未企圖掩飾及阻礙調查等情。 本院意見: 李員辯稱,景美女中老師於十四時三十分來館查看錄影帶李員尚不知未錄影帶,然依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丙○○調查筆錄:「問:何時發現錄影帶未錄?李員答:下午 二點因交辦之事未回報親自查錄影帶,發現十九日錄影帶不對。」因此李員在十四時 即已知錄影帶未錄之事,與李員辯稱十五時始獲知,與事實不合。再依李員申辯書: 「是時,申辯人發覺播放之影帶日期不對,當眾斥責士兵為何播放五月十九日之影帶 ,郭兵尚辯稱六月十九日之影像在後半段,更斥責郭兵『胡扯』,乃要求停止播放錄 影帶。」顯然李員斯時已知該錄影帶之內容,否則何會斥責郭兵「胡扯」。查軍史館 為一開放參觀之公共空間,且錄影監視器係置於門口服務臺處,進門參觀者均能顯而 易見,另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時陳天民少校已向李員報告六月二十日張富貞家屬前來 尋找其女兒並觀看錄影帶,已知張女失蹤案等情,李員辯以未備公函及避免有心人士 知悉監視器架設位置為由拒絕,顯不足採。綜上,李員於十四時業已知悉未錄六月十 九日錄影帶之情,景美女中教官與老師至該館查看錄影帶,渠為掩飾未錄監視影帶之 疏失,而制止播放錄影帶,未能協助調查,違失至為明顯。 李員辯稱:博愛派出所警員鄭暉樺至該館曾開放館長室與會議室供其查看。 本院意見:按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交查案件摘要報告表:「 李館長陪同鄭員、張慶興等人逐樓層、至各樓層、展覽室、廁所、浴室等處查看,惟 獨館長室及會議室未開放給鄭員等人查看,據李館長表示:該兩處所平時一般人不能 進入,以致除該二處所外,經查看結果並未發現可疑。」另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郭慶 和調查筆錄:「問:組長為何不讓警察進入會議室、館長室?郭慶和答:不知道。我 們組長辦公室地毯上有一茶杯大血跡。」基此,李員所辯顯係矯飾之詞,違失之咎, 委無可辭。 李員辯稱:郭員未依規錄影,顯然有異,乃開始思考原因,迄六月二十三日晚十一 時檢警調查郭兵時,協助檢警蒐證並突破郭兵心防等,其功不容抹煞云云。 本院意見: 國防部監察處對「一兵郭慶和姦殺民女張富貞案」調查報告:「軍史館館長丙○○上 校二十一日(星期一)上班後,即發現其辦公室浴廁洗手臺下水管接口鬆脫,地板發 現毛髮,物品亦有翻動痕跡,並缺案發當日錄影帶乙卷,旋召郭兵詢問,惟其支吾其 詞,又逢家屬及員警探詢張女行蹤,李上校心覺有異,乃請中隊甲○○少校將郭兵帶 回看管。」又史編局局長戊○○中將於六月二十一日十六時與十八時許曾二度來電查 詢本案,顯然事態嚴重,然李員均未即時向上級及檢警單位報告其辦公室與盥洗間異 常情形,反令士兵清理命案現場;李員上開行為,雖尚無具體事證,足認有意圖包庇 郭兵犯案之情事,但其執行職務不求切實,有欠謹慎,殊難謂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五、 七兩條之規定無違。 李員辯稱: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及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櫃 臺值日兵當班規定均為案發後補訂,又軍史館值日作業係史編局行政組負責,自不 能以此推論與命案發生有直接關係等情。 本院意見: 按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所提供之「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 內部管理實施規定」:「肆、軍官:維護館產安全、督導水電管制、注意軍機保密措 施、負責環境檢查、櫃臺督導、處理緊急狀況、對留值士兵之管理及督導。保管兵器 館鑰匙每日○九○○、一七○○、二一○○分三次安全檢查。」又依國防部史政編譯 局值日官值勤規定第五條規定略以:「值日官負責本局軍紀、軍機維護,隨時注意一 切安全狀況與水電燈火管制,巡視周圍、處理突發事件等。」另依史政編譯局輪值規 定第二點:「值日官於每日對住宿士兵實施早晚點名。」同條第三點:「下班後,值 日官於一七○○時及0000-0000時實施營區巡查,檢查各辦公室水電門窗管 制狀況。」而國軍衛、哨、軍官值勤均訂有明文,查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值日官 值勤規定及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櫃臺值日兵當班規定,係國防部於八十八年七月 初送交本院,如李員所言該等規定為案發後補訂等情,則更顯示國防部避重就輕,隱 瞞事實真相,欺瞞並誤導本院調查之嫌。又本院於六月二十八日至軍史館調查,亦見 國防部軍務局值日官值勤規定掛於牆上(軍史館曾於八十七年一月至七月改隸軍務局 ),然李員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即擔任館長一職,負綜理該館軍紀與安全之責,然 卻疏於督導該館值日業務,置安全防護、機密維護業務於不顧,廢弛職務至為明顯; 又即使上開規定為事後補訂,渠久任軍官,自不可以此為由推卸不知值日官之應有職 責,圖以卸責;復查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陳天民少校調查筆錄:「問:軍史館輪值 是否要換班及簽到?陳員答:並沒有值班簿,只有輪值表,亦無交接簿,我來軍史館 服務時,曾有一段期間曾有設交接簿,然近二年來並未設置。」又八十八年七月五日 史編局局長戊○○調查筆錄:「問:值日規定為何?張員答:規定很清楚,應辦理交 接、記錄,軍史館均未做。問:無勤務交接簿?張員答::軍史館此方面未作,確有 疏失。」李員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任軍史館館長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近三 年餘,且身為國家高級軍官,卻未秉於職責依規設置值日交接簿、值班簿、巡查簿, 致該館安全防護工作,形同蕩然,致郭兵有姦殺張富貞之機會,足證其廢弛職務,咎 無可辭。 李員辯稱:監控錄影機係渠於八十七年為加強安全防護所架設,且經詳細評估等語 。 本院意見: 查該館館長室、會議室均未裝置監控錄影機,形成安全防護之漏洞,予郭慶和有可乘 之機,誘騙景美女中學生張富貞至館長室內,予以姦殺;又值日官室位於一樓大廳後 ,未裝設錄影監視系統,致無法掌握全館狀況,形成管理漏洞,監視系統復有多處死 角,且上開監視錄影帶之監錄、建檔、保存制度未曾執行,顯示該館安全防護措施形 同虛設。 李員辯稱:該館人力不足,致未周延。 本院意見:該館每日均有值日官、兵,然彼等未依規定巡館,置機密安全於不顧,與 該館人數多寡無關,李員身為單位主管,負有監督考核之責,渠平時不加制止糾正, 任其值日鬆散,軍紀廢弛,自應負失職之咎。 李員辯稱:假日執勤士兵之管理由值日官負責,值日官未反映,故未加糾正。 本院意見:李員身為館長,對所屬有監督考核之責,且渠任館長一職,已三年有餘, 事前疏於監督,而未能察覺切實糾正,事後又諉稱不知情以圖推卸,殊有不當。 李員辯稱:軍史館值日之編排係史編局行政組負責,值日為一官一兵,渠已發現確 有安全顧慮乃加一名士兵留守協助,渠已負責盡職等語。 本院意見: 該館僅留一位值日官及二位值日兵人力確屬不足,實無法維護該館安全防護與機密維 護,易生事端;復本案發生係因該館值班人數僅三人,予郭兵可乘之機,始頓生歹念 ,犯下姦殺犯行,李員雖已發現值班人力不足之事,但未積極改善,足見對其主管業 務,事前籌劃不周,處事漫不經心,致滋貽誤,究難辭責。 李員續述辯稱:郭慶和非軍史館編制內人員,其違法自不應對其重處,另士兵之管 理及考核,亦非其業務職掌等語。 本院意見:依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八條第一項規定:「受編配、配屬單位 對配屬部隊(或人員)之軍紀維護視同建制部隊(如三軍同駐一營區由最高指揮官負 軍紀維護責任)」及同規定之第二項:「軍紀案件之獎懲,受編配、配屬及原建制單 位均應負連帶責任」及同規定第○一○四條規定:「各級主官:主官負本單位軍紀維 護成敗之全責。」又軍史館值日官乙○○、丁○○、值日士兵郭慶和、蔡明志均擅離 職守,郭慶和更且姦殺景美女中學生張富貞,在在顯示該館軍紀蕩然、軍心渙散,李 員身為單位主管,事前疏於監督、事後處置失措,失職之咎,殊難辭免。 李員續述辯稱:渠非刑警無此專長,無法將辦公室異狀與命案串聯等語。 本院意見: 李員身為國軍高級軍官,歷任排連、史參官、人參官及組長等職,對辦公室異狀、館 長室地毯大塊血漬,既未向上級反映,亦未能深入查察,又如何能貫徹安全防護、機 密維護等工作、肩負督導考核所屬之責;又六月十九等日未錄影、警員、景美女中教 官老師及家屬來館查詢張女下落及史編局局長於六月二十一日兩度來電詢問等情,李 員辯稱未能警覺,殊難採信。又據國防部監察處對「一兵郭慶和姦殺民女張富貞案」 調查報告:「軍史館館長丙○○上校二十一日(星期一)上班後,即發現其辦公室浴 廁洗手臺下水管接口鬆脫,地板發現毛髮,物品亦有翻動痕跡,並缺案發當日錄影帶 乙卷,旋召郭兵詢問,惟其支吾其詞,又逢家屬及員警探詢張女行蹤,李上校心覺有 異,乃請中隊甲○○少校將郭兵帶回看管。」另李員只將郭慶和交由勤務中隊帶回看 管,未對一起值日之另位士兵蔡明志採取相同措施,顯見李員對郭兵已心中生疑,然 渠未盡調查之能事,主動向上級及檢調機關報告,違失之咎,咎無可辭。雖無具體事 證足認渠有包庇郭兵之情事,惟其執行職務不求切實、有欠謹慎、領導無方,殊難未 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規定無違。 綜上論結,李員身為軍史館主管,負有指揮監督所屬之責,竟發生該館值日兵郭慶和 於館內姦殺張富貞、值日兵蔡明志、郭慶和擅離職守,足見渠平日監考無方、查核不 周,要難解免其失職之咎;又李員發現其辦公室浴廁洗手臺下水管接口處鬆脫,地板 發現不明毛髮、物品亦有翻動痕跡;陳天民報告張富貞家屬來館查詢、又地毯上有大 塊血漬、且缺案發當日錄影帶、詢問郭兵時支吾其詞;另景美女中師長、張富貞家屬 及員警探詢張女行蹤及史編局局長於六月二十一日兩度詢問本案,李上校既已心覺有 異,然事後既未把握時機加以深究調查,又未向主管長官及檢調機關報告上述異狀, 處理離奇輕縱,實有虧職守,直至檢警偵辦時始行清查,進而發覺郭兵姦殺罪行,雖 未發現勾串包庇確證,然其破壞命案現場,係不爭之事實,失職之咎,百喙何辭;又 該館內有手槍、迫擊炮、軍刀等武器,李員將原設有之值日官簿、值勤簿、巡查簿取 消,凡此種種均足證李員未能善盡主管職務,切實執行監督任務,且其廢弛職務,致 郭兵於博愛特區之軍史館內,發生姦殺重大案件,並能輕易遂行清理命案跡證,運棄 屍體,破壞國軍形象,情節尤為嚴重,要難脫卸重大違失之咎。乙○○中校部分: 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輪值規定第六條規定:「輪值軍官於值勤時間內不得擅離崗位, 違者簽請議處。」再按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所召開八十八年 上半年保密軍官會報主席指裁事項第三項後段:「另值日軍官應嚴守崗位,無故擅 離職守,一律依規嚴懲。」又公務員服務法第十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 不得擅離職守。」查乙○○中校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至六月十九日十八時擔任軍 史館值日官之職,余員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晚間二十三時至六月十九日凌晨一時 擅離職守,事證明確,申辯送妻女返回基隆,自不能解免其責。按八十八年七月三 日史政編譯局所提供之「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內部管理實施規定」: 「肆、軍官:維護館產安全、督導水電管制、注意軍機保密措施、負責環境檢查、 櫃臺督導、處理緊急狀況、對留值士兵之管理及督導。保管兵器館鑰匙每日○九○ ○、一七○○、二一○○分三次安全檢查。」又依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值日官第五條 規定略以:「值日官負責本局軍紀、軍機維護,隨時注意一切安全狀況與水電燈火 管制,巡視周圍、處理突發事件等。」另依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輪值規定第二點:「 值日官於每日對住宿士兵實施早晚點名。」同條第三點:「下班後,值日官於一七 ○○時及0000-0000時實施營區巡查,檢查各辦公室水電門窗管制狀況。 」而國軍衛、哨、軍官值勤均訂有明文,余員身為國軍中級軍官,尚辯稱:渠非該 館編制軍官、不知值日官所為何事,空言否認自非可採,核其所為,顯屬怠忽職守 ,違失之咎,殊非可辭,且情節非輕。另郭慶和於六月十九日下午十四許姦殺景美 女中學生張富貞並清理犯案跡證,另一值日兵蔡明志卻於值勤時間午休,余員於值 日室觀看電視,對郭兵犯案情事,茫然不知,渠因未遵守規定巡查軍史館,致事前 未能阻止郭兵惡行,事後亦未能及時發現張女屍體與犯罪跡證,均有重大失職之咎 。 丁○○中校部分: 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輪值規定第六條規定:「輪值軍官於值勤時間內不得擅離崗位, 違者簽請議處。」再按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所召開八十八年 上半年保密軍官會報主席指裁事項第三項後段:「另值日軍官應嚴守崗位,無故擅 離職守,一律依規嚴懲。」又公務員服務法第十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 不得擅離職守。」查丁○○中校於六月十九日十八時三十分許離館,至三軍軍官俱 樂部與友人餐敘,直至當晚二十一時許,返回軍史館,並於二十二時三十分就寢, 馬員當日職司軍史館值日官重任,卻與友人餐敘且用餐長達近三個小時,違失之情 至明。馬員卻辯稱:非擅離職守係因郭兵矇騙所致,實不足採。另馬員於六月十九 日晚間亦未依規定巡館並查看該館值日兵郭、蔡二人行蹤與對噴灑殺蟲劑之情形加 以瞭解;翌日亦未督促值日兵起床及開館值勤,渠疏於監督,顯有重大違失。馬員 飾辭該局未舉辦任何講習與任務提示,又未設值日官交接簿、巡館紀錄簿及值勤規 定,因此不知值日官所司何事?且不知有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與值日兵當班等規 定,按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所提供之「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軍歷史 文物館內部管理實施規定」:「肆、軍官:維護館產安全、督導水電管制、注意軍 機保密措施、負責環境檢查、櫃臺督導、處理緊急狀況、對留值士兵之管理及督導 。保管兵器館鑰匙每日○九○○、一七○○、二一○○分三次安全檢查。」又依國 防部史政編譯局值日官值勤規定第五條規定:「值日官負責本局軍紀、軍機維護, 隨時注意一切安全狀況與水電燈火管制,巡視周圍、處理突發事件等。」另依國防 部史政編譯局輪值規定第二點:「值日官於每日對住宿士兵實施早晚點名。」同條 第三點:「下班後,值日官於一七○○時及0000-0000時實施營區巡查, 檢查各辦公室水電門窗管制狀況。」而國軍衛哨、軍官值勤均訂有明文。馬員久任 軍職,為國軍中級軍官,自不能諉為不知,又事前未依規值勤切實督導值日兵,事 後又偽稱不知值日規定,以圖辭免,疏忽職責,亦難辭免失職之咎。 綜上,馬員於六月十九日下午十八時起擔任軍史館值日官,十八時三十分離館至三軍 軍官俱樂部與友人餐敘,至二十一時許始返館,擅離職守,事證明確;又渠與郭、蔡 二兵約定將軍史館鐵門鑰匙置於門外窗戶邊,渠返館又未查詢郭、蔡二兵未噴灑殺蟲 劑之原因及查究彼等行蹤、實施早晚點名,致館內晚間二十時至二十一時許竟無人值 勤,渠推辭不知郭、蔡二兵離館之事,與常理不合,縱無包庇情事,然未盡值日官管 制人員責任,違失之責,至為明顯。又郭兵搬運張富貞屍體離開軍史館及棄屍過程, 馬員身為值日官亦毫無知悉,違失之咎,咎無可辭。 甲○○少校部分: 白員係國防部勤務部隊指揮部勤務大隊勤務第二中隊隊長,對所屬林界宏下士及支 援軍史館士兵蔡明志、郭慶和等人負有監督考核之責,查林界宏除未依規巡館,復 偽填巡查簿;蔡明志、郭慶和擅離職守;又郭兵於軍史館內犯下姦殺景美女中學生 張富貞等重大違法軍紀案件,白員對其所屬,疏於監督考核,怠忽職守,事證明確 ,自難辭咎,現又飾言辯稱:郭、蔡二兵配屬軍史館,責不在己。然查國軍軍紀維 護實施規定第○一○八條第二項:「軍紀案件之懲處,受編配、配屬及原建制單位 均應負連帶責任。」足證白員亦應負督導考核與軍紀成敗之責,白員所言盡推卸之 詞,顯不足採。再查支援士兵除辦公時間外,應回連隊參加早、晚點名與晨間活動 ,士官兵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訂有明文,查郭兵於八十八年一月十日起派赴支援 軍史館至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止,以加班留宿管制表留宿軍史館,規避早、晚點名與 連隊各項活動,白員卻對郭兵加班單事由,亦不加詢問查核,致使郭兵得以偽填加 班事由,偷蓋主管印章,得以乘機逃避連隊各項活動,白員申辯非本隊所能置喙、 尊重軍史館任務等語,顯屬飾言;又白員應每月至少督導一次,落實軍紀維護與切 實考核所屬人員,為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八條第一項訂有明文,經查渠 未提任何督考郭慶和之資料,其疏忽職責實非尋常;又郭慶和、蔡明志、蔡清男及 張怡君等四人為同一互助組成員,然查郭慶和留宿期間與館內駕駛出外尋歡並租A 片在館內播放、假日開館未依規穿著制服、擅離職守,且未依規定時間作息值勤等 等,該隊互助組均未回報。白員既無法掌握屬員思想言行,又未落實督考工作,貫 徹軍紀要求,然卻飾言已落實互助組工作任務,希圖卸責,申辯殊無可採,其平日 疏於督導,肇致所屬擅離職守及犯下重大姦殺案件,震驚全國,損害國軍形象至鉅 ,自應負重大違法失職之責。 理 由 本會檢附監察院函影本及彈劾文通知被付懲戒人戊○○應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申辯書 ,業經戊○○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 當理由而未提出申辯書,爰就此部分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 先敘明。 本件彈劾意旨以:景美女中學生張富貞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赴國軍歷史文物館查閱 資料,不幸慘遭該館值日兵郭慶和姦殺棄屍,該館值日官乙○○中校、丁○○中校未 依規定值勤查館、擅離職守,涉有嚴重違失;館長丙○○上校未落實督考、恪盡職責 、處置失當,致延宕破案契機;國防部參事兼史政編譯局前局長戊○○中將平日疏於 督導考核,致內部軍紀廢弛,法紀不彰;國防部勤務部隊指揮部勤務支援大隊勤務第 二中隊前隊長甲○○少校怠忽查核,衍生重大姦殺事件,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爰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議。經審議結果分述如下: 壹、關於被付懲戒人戊○○部分: 彈劾意旨以被付懲戒人係國防部參事兼史政編譯局局長,負責督導軍史館館務之責 ,對於軍史館長期以來進出無管制紀錄、監控設備及警報設施置於大門口難有效監 控;且對於軍史館值勤制度形同具文及未檢討該館值班人力與假日開館之功能與必 要性,復未能切實督考,導致值日官、兵均擅離職守、管理鬆散、目無法紀、軍紀 廢弛等情,致生重大姦殺事件,顯見渠平日督導考核不周、領導無方,應負懈怠職 務之咎等情。 查被付懲戒人戊○○係國防部參事兼史政編譯局局長,負責國軍史政、編譯政策、 體制、法規、教育計畫、業務手冊之策訂及施政計畫編製、審查;並掌理國軍史籍 之整理、編纂與軍事書刊之編審、譯印、頒發等業務,同時負責單位之內部管理, 為國防部參謀本部任務暨各幕僚單位任(業)務職掌手冊、國軍史政編譯業務手冊 、國防部參謀人員手冊及國軍內務教則等規定甚明。被付懲戒人對於彈劾意旨所指 其上開違失事實,未據提出任何申辯,且據其於監察院調查到場應訊時,亦自承在 監督不周上應負責等語,有該調查筆錄附卷可稽(參見彈劾書附件目錄第八十一頁 附件八戊○○、甲○○調查筆錄)。其違失事證可堪認定,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 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貳、關於被付懲戒人丙○○部分: 彈劾意旨以被付懲戒人丙○○係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史館組組長兼國軍歷史文物館館 長,負責督導軍史館值日官、兵之責,竟於察覺館長室內異狀及郭慶和未依規定錄 影與獲知張富貞家屬來館尋找女兒等情後,不但破壞命案現場,且見可疑未追查到 底,亦未主動協助調查,及時向上級回報,反而企圖文飾掩過,延宕破案處理時機 。另平日未能貫徹安全防護與內部管理工作,及未設置巡館紀錄簿與督促所屬按規 定著裝,且未檢討館內值勤人力與落實監視錄影制度,致生危安事件,引發社會大 眾不安;顯見其危機處理意識不足,處置失當,嚴重破壞國軍形象,核有重大違失 等情。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㈠監察院彈劾意旨所指之行政上疏失部分,與事實不盡 相符,殊難令人甘服;六月二十二日為國防部定期環境檢查日,於六月十七日下班 時,曾要求留值士兵確實打掃環境,六月二十一日上班,發現內務櫃上方物品有挪 動、水管接口鬆脫、牆腳邊有毛髮等情形,直覺係士兵執行清潔工作造成,卻又未 能確實打掃乾淨,因而要求士兵重新打掃,且當時根本不知有「張富貞失蹤案」, 實無破壞現場之意圖。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時十分許陳天民少校反映有「張富貞之 家屬來館查看六月十九日之錄影帶」,惟其所透露之訊息為:「張富貞之哥哥未確 定張富貞是否進館,請協助瞭解張女六月十九日是否進出本館」,因而未將辦公室 之異狀與張女失蹤串聯,相信任何人都不會如此串聯,故僅交代陳少校查明張女是 否進館。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時許,尚不知六月十八、十九、二十等三日監視錄 影帶未錄。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時許,陳少校未回報查看錄影帶結果,因而親至櫃臺 查看,當時櫃臺前已有劉玉蘭小姐、士兵、及非本館人員二人(一男一女)在觀看 錄影帶,經查問,非館內人員自稱係景美女中老師;景美女中老師未事先知會,且 無學校公函,更未出示個人證件,基於館內文物、史料之安全,避免有心人士知悉 監視器架設位置,因而要求老師備妥學校公函,並制止士兵播放影帶,於情於理均 無不合。是時,申辯人發覺播放之影帶日期不對,當眾斥責士兵為何播放五月十九 日之影帶(景美女中老師及劉玉蘭小姐均在場),郭員尚辯稱六月十九日之影像在 後半段,更斥責郭員胡扯乃要求停止播放影帶,並上樓指示陳少校詳實查明,十五 時許獲知六月十八、十九、二十等三日未按規定錄影。又博愛派出所警員陪同張女 家屬來館查看時,申辯人除坦誠告知已查出留值士兵未按規定錄影外,並全程陪同 查看四周環境。渠等來訪,申辯人就於館長室接待,並讓進入會議室查看,除本館 人員可證明外,更可指出何人(姓名不詳,張家親朋)最後離開會議室,並無不准 進入查看情事。接待期間,曾述及平時館長室及會議室不開放參觀,另文物典藏室 不便提供查看等語,是否因而造成誤會,則待查明。六月二十一日下午查知郭員未 按規定執行錄影後,仍賡續詳查錄影帶內容,進一步查知日期顯然有異時,乃開始 思考其原因。迄六月二十三日晚十一時許(當三重警分局員警在館內以證人身分詢 問郭、蔡兩名士兵)才由影帶之條箋位置及縐痕,認有遭郭嫌掉包之可能(士兵蔡 清男陪同整理)。三重警分局刑事組副組長於二十三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許,到館 請求提供錄影帶及值勤人員名單,始說明士兵未按規定錄影,及協助其聯絡當日值 日官乙○○中校與其通話外,並陪同查看館內、外環境,另約定是晚二十時許以證 人身分約談郭、蔡兩員,假館內製作約談紀錄。二十一時許,員警始約談郭、蔡兩 員,至二十四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由刑事組組長發覺郭員胸口有傷痕後,案情始 急轉直下,並依郭員之辯解,提出物證(槍枝)與人證,適時粉碎郭員之謊言,對 於破案幫助甚大。二十四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板橋地檢署蔡檢察官到館參與調查 ,至凌晨二時許,經請教蔡檢察官獲知郭員有九成機率涉案後,更主動要求蔡檢察 官同意就個人所發現之疑點詢問郭員。檢、警調查張富貞乙案之努力與辛苦,當予 以肯定,惟在警方僅查獲郭員胸口有傷痕,而缺乏其它證據之情形下,能突破郭員 心防,申辯人之積極協助,實不應抹煞。㈡關於未依規定設置值日官紀錄簿及查察 監視錄影帶部分: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櫃臺值日兵當班規定均為案發後補訂定 之。案發前有關值日官之排訂作業,係由局本部行政組(任務編組)負責,實未明 確劃分處(組)長之督導權責,惟就身為軍史館之主管,未能及時反映改進,確有 缺失,但不能以此推論與命案之發生有直接關係。㈢關於安全防護未能妥善規劃部 分:監控系統係於就任組長以後,鑑於人力不足,為提昇館內安全,於八十七年度 編列預算架設。監視系統之主控設備,規劃之初,確曾就設置於館長室、辦公室、 值日官室、一樓櫃臺等處詳細評估,但因館長室、辦公室、值日官室於開館時,均 有無人監看之時段,故決定設置於一樓櫃臺。且監視錄影帶備妥31卷,並賦予編號 ,即便於列管一個月及調閱,並採不定期抽看。㈣未貫徹內部安全管理工作部分: 本組實際人數軍官四員(含組長)、聘雇六員、支援士兵四員計十四員,較編制人 數十七員少,自八十八年二月奉局長指示將檔案與圖書之業務移至北安營區辦公後 ,本組人員即分散於北安營區及軍史館,因軍史館之軍官僅剩參謀一員,乃運用士 兵執行館內安全檢查,實係人員不足,致未周延。㈤未督促所屬按規定著服:假日 值勤士兵之管理,由值日官負責,然假日值日官從未反映值勤士兵服裝不整或有勸 導不聽之情事,因未發現,以致未加糾正。㈥未檢討館內值勤人力:軍史館值日人 員,係由局本部行政組負責編排,表訂值勤人員為官1、兵1,因考量值日兵需離 館準備值日官之三餐,確有安全顧慮,乃就個人權限加派一名士兵留守,俾利協助 。自任軍史館主管一職以來,要求所屬注重工作紀律,守分盡責,然仍發生支援之 士兵犯下大錯,此一命案實屬突發事件,出人預料,因其轟動社會,使各方交相指 責,然兇手已經伏法;軍史館之工作,除史料、文物之蒐整與運用外,另負責國軍 永久檔案之管理與軍事史籍之管理等,在缺乏經費,且只有軍官四員,人員嚴重短 缺之情形下,自問已盡相當努力,投入所有之精力與時間,此一不幸事件之發生, 實非行政疏失所造成,國防部發布命令以記大過兩次之嚴厲處分,深感冤屈,命案 之發生是一偶發事件,任何人不願見其發生,更與領導無因果關係。依史編局史館 組組長之業務職責:「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令綜理本組全般業務,並具申意見。參 與本局各種會議及從事專業研究;與各聯參單位切取聯繫協調考核所屬軍官及提供 人事建議」,且兇嫌士兵郭慶和亦非軍史館編制內之人員,事件發生後,上級為向 社會大眾交代,故從速從重對申辯人作出處分,申辯人數十年之努力付諸東流,心 灰意冷,無心繼續從公,乃申請退伍。綜之,國軍歷史文物館其編制員額應為十七 員,實際人數僅十員(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卻掌理國軍永久檔案之管理、國軍文 料、文物之蒐整與運用及國軍軍事史圖書之管理等,其相關之工作甚是龐雜,確實 人少事繁,惟申辯人並未因人少而鬆懈工作,仍積極規劃檔案資訊化(已獲行政院 核准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執行)、並協助地方政府規劃軍史公園及美化忠靈祠等 ,請能瞭解秉公處理等語。 查被付懲戒人丙○○自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止,任職國防部 史政編譯局史館組組長兼國軍歷史文物館館長,負責督導軍史館值日官、兵之責。 被付懲戒人對於本件兇殺案發生於軍史館,兇嫌為該館執勤之士兵,及該館未設置 輪值簽到簿、交接簿、案發當時該館監視錄影帶未依規定錄影、案發翌日館長室有 異常狀況等事實,並不爭執,有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調查時之筆錄可稽(見彈劾書 附件二),並有證人蔡明志於監察院調查時之證明可按(參見彈劾書附件五)。被 付懲戒人身為該館館長,對於所屬未依規定值日、錄製監視錄影帶、值日未確實致 發生重大命案,自難辭違失之咎。所辯命案係偶發事件各節及所提之各項證據均不 足為免責之依據,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勤勉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參、關於被付懲戒人乙○○、丁○○部分: 彈劾意旨以乙○○及丁○○中校皆係史編局史政處史政參謀官,由該局編排至軍 史館參予輪值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及六月十九日值日官任務,經查彼等均懈怠職 責、擅離職守、未依規定巡館、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值日兵錄影,致該館值日兵 郭慶和有可乘之機,犯下姦殺犯行,並有充裕時間將屍體藏於館內及清理命案現 場跡證,至翌日始將屍體運出,而未被察覺,嚴重影響軍譽。另乙○○中校值日 時與值日兵一同飲酒及未依規定糾正值日兵值班服裝與提早閉館等情,可證其行 為均屬不當;而丁○○中校填寫不實之巡查簿亦未切實掌握值日兵行蹤,且於渠 六月十九日值日時,當晚二十時至二十一時許,軍史館竟無人值日等情事,顯見 值日官乙○○中校與丁○○中校,均未恪盡職責,擅離職守,核其等行為違反國 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內部 管理實施規定、國軍歷史文物館文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 館輪值規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 執行職務應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被付懲戒人乙○○對於值日時與值日兵一同飲酒及未依規定糾正值日兵服裝與提 早閉館、輪值時擅離職守等情事,並不爭執,惟申辯稱:彈劾文指被付懲戒人違 反史編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等規定,固有該規定等附卷可參。惟公務員執行 法律命令所定之職務,應先經告示,俾其知所依循,尤其涉及職務內容或作業程 序之規定,往往事涉枝微繁鎖多如牛毛,倘不給予機會使之先行閱覽,率然於事 後指摘違反規定,徒具不教而誅,並無助於公務員法紀之維護。前揭規定等,被 付懲戒人在監察院彈劾之前均未過目。史編局約於八十七年底七月左右,抽調史 政處及編輯處軍官任務編組成行政組,當時正值被付懲戒人至外語學校受訓,於 同年十二月十九日歸建後,編制為史政處史政官,僅參與北安營區之輪值工作, 從未參與軍史館之輪值工作,及至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被付懲戒人被安排到軍 史館輪值才第三次。而被付懲戒人歸建之初一直到監察院調查期間,史編局軍史 館之值日官值勤規定仍在草擬階段,尚未經上級長官批示編有文號,是以根本未 交予被付懲戒人閱覽,此由監察院檢附該規定並無任何文號,也未檢附史編局將 該規定交予軍官傳閱,並由閱覽之軍官簽名的傳閱單,與一般文件均須製作傳閱 單由閱覽人於閱覽後簽名者不同。且被付懲戒人也從未接受過任何相關之勤前教 育,而軍史館本身也沒有設置值日官紀錄簿,因此被付懲戒人根本無法像在北安 營區輪值時一樣,由值日官紀錄簿上之記載即能得知值日時應執行之任務;軍史 館內部管理實施規定及軍史館文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則均為八十六年以前發布 而從未修正過,此由軍史館內部管理實施規定所載組織系統表、文物組上尉陳天 民現已晉升少校,趙志雄中校則已於八十五年一月晉升上校、士兵廖復興、方棋 祥等均早已退伍,而所載各單位支援電話均仍為八十七年二月加碼以前之七碼, 更足見此等規定均已塵封已久,若非此次郭慶和觸法,被付懲戒人根本無從一窺 史編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等;而彈劾案之附件則是根本沒有軍史館輪值規定 。或雖被付懲戒人秉持軍人勇於負責之本性,不以前揭緣由推諉卸責,然依公務 員懲戒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事 項。本件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晚間二十三時,送妻女回基隆至翌日 凌晨一時返還,固應依史編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第七條第二款受申誡二次之 處分,但無非擔憂妻女夜間之人身安全,此由被付懲戒人於妻女返回基隆時並未 因此留宿家中休憩或趁機在外逗留,而是即刻返回軍史館,應可佐證被付懲戒人 之行為動機及目的,確實只是擔憂妻女之安全,事出急迫為常人所難免,並非惡 意破壞法紀,又無該條第五款因此延誤緊急或突發事件處理之情形,是以,懇請 貴會詳參從輕處分。㈡至於未依規定巡館、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值日兵錄影、與 值日兵一同飲酒及未依規定糾正值班服裝與提早閉館等,請貴會審酌:史編局規 定軍官必須輪值北安營區及軍史館,是在被付懲戒人受訓期間,被付懲戒人未經 告知前揭各項規定,軍史館也未設置各項簿冊載明值日官應執行之事項,根本無 從得知被付懲戒人應巡館、安全檢查、督促值日兵錄影等。歸建後被付懲戒人並 一直只有支援北安營區輪值值日官,到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才到軍史館輪值值日 官只有三次,被付懲戒人又非軍史館原編制內之軍官,對軍史館各項規定並不熟 稔。被付懲戒人向來勤奮向上,努力充實自己等情,從輕給予處分等語。 查軍官輪值擔任值日官,應負責軍紀、軍機維護,隨時注意一切安全狀況與水電 燈火管制,巡視周圍、處理突發事件及實施營區巡查等事項,此為國防部史政編 譯局國軍歷史文物館內部管理實施規定及同局值日官值勤規定等規定甚明,被付 懲戒人乙○○係史編局史政參謀官,於輪值擔任值日官時,非但未依規定巡館, 竟於值勤時擅離職守,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 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以及第十條所定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之旨。 所辯其接受外語訓練不知該規定,且該規定未經先行閱覽云云,顯係卸責之詞, 不足為採。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所請函詢國防部一節已無必要。所提申辯及證 據均不足為免責之認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被付懲戒人丁○○對於其於值日時擅離職守之事實並不爭執,惟據申辯稱:其任 職於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史政處中校史政參謀官,係編制於史政處之建制軍官,平 日辦公地點在大直北安營區,惟軍史館軍官現員不足,故由本局史政處、編譯處 軍官輪流支援該館擔任值日官。六月十九日一八○○時至二十一日○八○○時表 定由其擔任值日官。六月十九日一八○○時與前任值日官乙○○中校交接(案發 時間為當日下午一四○○時),因連續假期國防部博愛大樓聯合餐廳提早打烊, 原本要交代值日兵代購便當,惟於一八三○時郭嫌主動向其報告「晚間七點至十 點欲噴灑殺蟲劑,其藥性很強,且具有毒性,對人體有害,請其暫時離館。」, 因下週二(二十二日)為本部每季環境清潔檢查之日,且上一季檢查本局被評為 最後一名,為爭取佳績而加強打掃事屬正常,乃遭郭嫌矇騙;另因三軍軍官俱樂 部為本部所屬之外包餐廳,且與軍史館緊鄰,而值日軍官與值日士兵輪替離館, 前往聯合餐廳用餐亦屬常態(聯合餐廳距軍史館約五百公尺),故於一九○○時 至櫃臺,交代另一值日士兵蔡明志其至隔壁三軍軍官俱樂部用餐,有突發狀況, 可打行動電話或者直接至餐廳通知即刻回館處理。絕非無故擅離職守,實因遭郭 嫌矇騙所致。又其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奉調現職,於同年十一月起開始輪值值日 官,局內從未舉辦任何值日官職前講習或任務提示,對支援軍史館擔任值日官之 職責茫然不知,值日官室內亦無相關資料可考。此次輪值期間,曾多次不定時巡 館查察,惟該館並無設置值日官交接、巡館紀錄、及值勤規定等各項表簿,「國 防部史政編譯局軍史館值日官值勤規定」究係何時頒布,不得而知,實不應作為 值日官值勤之依據,此等缺失應屬該館內部管理上之疏失,絕非未盡職責所致。 至軍史館監視系統於去年十一月才裝設完成,由櫃臺值日兵負責管理、錄影及保 存,並無規定由值日軍官負責督促錄影等相關事宜。又該館亦未設置安全檢查紀 錄表,並非不實施檢查與記錄,實因該館制度不完善所致。有關勤指部查勤士兵 之作業方式及規定均不得而知,且亦未見過任何相關規定。當日郭嫌拿查勤單( 該查勤單均為單張而非整本)三張至值日官室,被付懲戒人誤認為係一式三份, 才同時簽名,絕非配合林界宏下士填寫不實之巡查簿。查擔任軍史館值勤之士兵 係由國防部勤務指揮部隊勤務大隊派出,平日由該館建制軍官管理,下班後若未 留職則返回所屬中隊管制。支援軍史館之值日軍官均不知對值勤之士兵負有管理 之責,各級長官亦從未指示辦理或見任何書面規定,以致忽略該項工作,絕非故 意不為等語。 惟查軍官值勤時應依前開值勤規定,被付懲戒人所辯係受郭嫌所騙一節,雖與證 人陳天民等於監察院調查時所證情節相符,然被付懲戒人身為該館值日官,縱認 確需噴灑殺蟲劑,亦不得外出與友人餐敘達三小時之久,其違失事證甚明。況未 查明真相即予附和,仍有欠謹慎。又被付懲戒人為一高階軍官並非初入伍之士兵 對於軍中值勤規定應知之甚詳,何能諉為不知?所辯核無足採。其行為實有違公 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及第十條所 定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之規定,所提申辯及證據均不足為免責之依據, 應依法酌情議處。 肆、關於被付懲戒人甲○○部分: 彈劾意旨以甲○○係勤指部勤務支援大隊第二中隊隊長,對於派出支援軍史館之士兵 郭慶和負有人事考核與安全查核責任外,亦需擔負督導、考核與支援責任。渠平日卻 未能督促所屬及恪盡審查與驗證巡查制度,致查館工作不能落實,同時未嚴格督考對 外駐點人員,而郭慶和於八十八年一月十日起派遣至軍史館支援至六月二十一日被送 回原隸屬之勤二中隊止,均任令郭兵自行填具加班(留宿)管制表,藉以留宿軍史館 內,規避連隊各項活動;另又未能切實掌握駐外所屬人員,並發揮互助組功能,其督 考支援人員工作無法落實,致衍生重大違法事件,自難辭違失之咎,顯有違反公務員 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勤勉、力求切 實之規定等情。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謂:㈠自擔任隊長以來,對人員掌握與服勤紀律及巡查工作等 要求甚嚴。經查林界宏下士於六月十七日及十九日查館,郭慶和均在軍史館內值勤, 故本隊實已善盡巡查之責。林界宏下士平日工作稱職,素行良好,本隊平日負責查巡 總政戰部第三處(軍紀監察處)等十個單位之例行查巡,查該員於六月十七及十九日 至軍史館巡查即依規定之時間實施巡查工作,而其偽造查館紀錄皆係於查完聯五值日 官室(即第九個單位)後,僅餘軍史館一處未查後始擅自折返,據林員個人所稱,乃 為貪一時之便利(林員聲稱為了參加大學聯考利用端節留守期間做最後衝刺),本案 已交由軍事檢察官偵辦中,上述林員之行為係屬其個人失職,且申辯人於案發當時正 依表訂假期休假中,實難履行審查與驗證之責。㈡本隊互助組之編成係依「國軍基層 連隊設置互助組實施規定」辦理,依規定其編組原則為班以下的士官兵組織,在行政 建制下,結合戰鬥任務,以三人至六人編成一個小組。申辯人實已落實互助組有關之 工作任務。郭慶和於入營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與不良素行,分發至本部時亦完成安全 查核。再從其平日生活及工作表現來看,並無異常行為發生,又因郭員常態性長期支 援軍史館,與其朝夕相處之同袍和該館長官亦未曾發現郭員有異常行為之徵狀。㈢軍 史館由於人力不足,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即函知本隊辦理蔡明志等二員駐館事 宜,派赴支援至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多數時間係因蔡明志二位弟兄休假而以填具加 班單之方式留宿軍史館代理值日,因此除其正常休假及代理值日之外,其實際每週加 班時間僅一至二日,而依「士官兵生活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單位因 工作需要加班時由副處(組)長以上人員簽到加班證明,交連隊登記管制,惟應嚴格 管制避免浮濫」,實際上郭員加班單均經該館長批示後,即予同意並列入管制,有關 其加班之必要性與否,係由該館長依任務需要而決定。對於郭員等三位士兵形成常態 性之駐紮留宿,造成郭員有關之生活管理、政治教育、勤務調配、軍法(紀)教育等 各項目,依國軍指揮管制關係軍史館館長除人事陞調、後勤支援及會計責任外,對其 負有完全之管理責任,且為尊重軍史館任務之要求外,為免郭員藉以留宿軍史館內之 名,行規避參加連隊早晚點名各項活動,乃對軍史館留值士兵,每日均派遣幹部巡查 督導並有紀錄可查。而郭慶和係以配屬、編配之方式,長期且常態性支援史編局軍史 館,若本案由申辯人負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則有關受編配、配屬單位軍紀案件,由 受編配、配屬單位個案檢討責任俾賞罰分明、嚴明軍紀之規定,勢將形同具文,顯有 違背立法之原意。㈣申辯人為勤務二中隊隊長,本隊編制任務係負責參謀本部各聯參 單位辦公室公文傳達、室內清潔、開水供應等工作。有關各項臨時外勤工作之公差派 遣乃勤務一中隊之編制任務,故有關派遣公差勤務之職掌與本中隊勤務無關。彈劾文 中將申辯人誤植為一中隊主管,與事實不符顯係誤會,申辯人對事件之發生深感遺憾 與歉疚。經過此一事件,屬於制度面的改革申辯人能力有限,力有不逮,不可諱言地 ,屬於領導統御及管理技術層面的智識,確有所欠缺等語。 查被付懲戒人甲○○係國防部勤務部隊指揮部勤務大隊勤務第二中隊隊長,對其所屬 林界宏及支援軍史館之士兵蔡明志、郭慶和等人負有監督考核之責,而該士兵林界宏 未依規定巡館及未依規定填寫巡查簿、蔡明志及郭慶和擅離職守、以及郭慶和因而發 生重大兇殺案等事實,並不爭執。並經證人蔡明志、歐進端於監察院調查時到場證述 綦詳(參見彈劾書附件五、八)。又國軍軍紀案件之懲處,受編配、配屬及原建制單 位均應負連帶責任,為國軍軍紀維護實施第○一○八條第二項所明定,被付懲戒人所 辯應由支援單位監督考核云云,殊非可採,其違失事證已堪認定。核其行為有違公務 員服務法第七條規定,所提申辯及證據均不能為免責之認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戊○○、丙○○、乙○○、丁○○、甲○○均有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款、第五款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